提案改善制度作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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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鼓勵全體員工提出有利於公司營運改進之意見,激發員工的潛能,提高生產力、品質、安全、效率與士氣,降低成本與費用,達成合理化與制度化,進而改善經營體質,特訂定本細則。

2.範圍:

適用于全公司。

3.權責:

3.1初審:單位主管。

3.2受理:提案改善委員會幹事。

3.3執行:相關部門。

3.4提案審查及效益審查:提案改善委員會委員(以下稱評審小組)。

3.5獎勵金發放:人資單位。

4.組織架構:

提案改善委員會組織如下:

主任委員:總經理

召集人:暫由特助擔任,待制度實施例行化後轉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委員:由公司內各領域具專長的人員4~6名所組成,由總經理遴選之。

執行幹事:管理單位專責人

以此組成評審小組進行事務之推展

5.說明:

5.1凡涉及本公司營運,具有開源節流之具體及建議性、可實施性的改善方法,均可作

為提案,概括如下:

5.1.1有關總務、人事、財會、業務、生產、物流、服務、生管、品管、採購..等管理

方法或管理制度之改善或流程簡化。

5.1.2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生產品質、QC檢測、操作方法、提高收率及作業程式的

改進。

5.1.3改進產品品質、符合客戶要求並能降低成本的包裝方式或包材改善。

5.1.4改進生產設備、能源節約、減少廢水廢棄物以及增進生產效率等方法。

5.1.5改進工廠佈置、管路、搬運作業、物流流程、倉庫儲存等對效率提升或成本降低

有幫助之方法。

5.1.6直接原料、間接物料或五金物料節省之方法。

5.1.7降低原料之報廢率及呆滯原料、廢料之再利用方式建議。

5.1.8有關機器設備維護保養或制程合理化改善事項。

5.1.9對管理效率、品質提升有幫助的有關ISO標準書、流程、內控、制度等方面之改

善建議。

5.1.10對服務品質、客戶滿意度、帳款管理與風險降低、經營績效的提升有幫助之建

議。

5.1.11工廠安全之加強、工作安全、工作環境、職業健康之改善。

5.1.12節省各項製造費用、行銷費用、管理費用、研發費用之建議。

5.1.13其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節省費用、提高士氣之建議。

5.2提案內容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審核:

5.2.1僅提出缺點或問題,而欠缺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者。

5.2.2公知之事項及正在改善者。

5.2.3已被採用過或前已有之提案(但其有更佳方法或更大效果者不在此限)。

5.2.4業務上已經被指示改善者或主管交辦研究改善之事項。

5.2.5屬職責範圍內應做之事項或課長級(含)以上主管之提案,但如有特殊貢獻者由總

經理酌予獎勵。

5.2.6有關人事異動及任免、調薪或類似之情事。

5.2.7非建設性之批評、抱怨、訴苦、對他人個人私生活之攻擊或類似事項者。

5.2.8政治性之問題。

5.2.9其他對公司沒有利益,或無實現可能之提案。

6.作業內容:

6.1提案受理流程:

6.1提案需以書面提出,須填寫《提案改善建議書》(表單編號:4-GA-010-01),並記載

下列事項:

提案名稱、現狀分析及問題點(最好能將改善前與改善後之現狀、方法、資料、流程..等差異作比較說明)、具體提案內容、預期之效益(以具體資料加以分析),必要時可附具圖面、模型或樣品,以便瞭解。

6.2提案人的課長或部門主管應對《提案改善建議書》進行初步審核,確認其可行性

並加注意見後,才可提交至評審小組執行幹事(管理單位專責人)。

6.3執行幹事接到提案後,應先瞭解提案內容,並根據5.1與5.2之規定,決定受理或

不受理,然後整理及編號登錄於《提案改善案件匯總表》(表單編號:4-GA-011-01)。

6.4同一內容之提案采先提出先受理,後提出者不受理為原則。但後提出者能具體證

明其方案明顯優於先提出者,則可一併受理並交評審小組裁決。

6.5提案之方式可個人或小組(部門)共同提出,但小組(部門)提案得推派一人代表署

名,若經採用其獎金依人數平分之。

6.2提案審查與提案獎金:

6.2.1提案審核及處理流程:

提案人擬案→《提案改善建議書》→主管加注意見→送評審小組執行幹事(管理單位專責人)登記編號立案→召開月提案審查會議→依《提案審查評分基準表》評定提案等級→審查結果記錄於《提案改善建議書》→複印一份分發提案單位(人)→交相關單位執行→提案案件及評核等級公告→執行幹事計算提案獎金並製錶呈准→提案單人領取提案獎金。

6.2.2每月10日左右由評審小組幹事通知提案改善委員會召集人及評審小組成員開

會,由召集人組織評審小組成員對上月受理的提案依《提案審查評分基準表》(表單編號:4-GA-013-01)逐件進行評核。若上月受理的提案件數不超過3件(不含),則會議改到隔月一併審查。

6.2.3評核分數以評審小組每位元成員的給分扣除最高分與最低分後加總平均分數為

准(若有兩位評委同時給最高分或最低分時則不須扣除),並以此分數評定提案等級或效益等級,及核定獎金金額。

6.2.4提案是否執行之裁定:

6.2.4.1採用:經採用的提案,執行幹事應于《提案改善建議書》上勾選”採用並付諸

執行”。由召集人授命,按行政系統責成有關單位實施。

6.2.4.2不採用:提案未被採用,執行幹事應于《提案改善建議書》上勾選”不採用”。

6.2.4.3保留:提案須經試做,試驗始能得知結果或需長時間考慮者,執行幹事應于《提

案改善建議書》上勾選”保留”(一般保留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須做決議以

答復提案人,但特別問題經評審委員會同意,可延至六個月)。

6.2.5提案審查結束後,執行幹事應將審查結果記錄於《提案審查評分基準表》與《提

案改善建議書》上,並複印《提案改善建議書》一份給提案單位(人)。

6.2.6經審查評定為不採用之提案,在日後被發現甚有價值而應實施者,或經審查而由

公司徑行實施者,均應對原提案人或部門追發獎金。

6.2.7執行幹事須記錄所審查的提案決議、提案等級、提案獎金金額、效益等級、效益

獎金金額,製表呈核後公佈於公佈欄,並請領獎金通知相關人員前來領取。

6.3.提案執行與效益獎金:

6.3.1提案執行及處理流程

於《提案改善建議書》填寫提案執行情況→送主管簽核→送評審小組執行幹事→提案審查會議→效益等級評核→執行幹事計算提案獎金並製錶呈准→提案單人領取效益獎金。

6.3.2提案經評審委員會決定採用後,即交由相關部門執行之,提案之執行由相關部

門之課長負責。

6.3.3提案經執行後,提案人可至審查小組執行幹事處調出該案之《提案改善建議書》

(或以複印的版本填寫),填寫執行效果追蹤,詳細說明節省或提升的效益金額

後,交主管確認並加注意見後,提交至評審小組幹事執行幹事。

6.3.4評審小組根據前次提案審查會議時所記錄的《提案審查評分基準表》(表單編

號:4-GA-013-01)之預計效益金額,採取多退少補的方式計算效益等級金額,並

根據效益等級金額核定效益等級及效益獎金。

效益等級金額=實際效益金額+(實際效益金額-預計效益金額)

舉例:若前次提案案查時所評核的預計效益金額是8000元,而提案經執行後的

實際效益為10000元,則評估效益等級的金額應以10000+(10000-8000)=12000

元作為評核基準,以彌補前次提案審核時所多給或少給的提案等級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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