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第5章_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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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 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 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 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 则的意义及内容,明确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 必须履行这几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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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5.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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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3.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
2019/1/30
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 利: 1.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财产遭受损 害,其所有人将蒙受经济损失。 2.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虽然财产并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 有 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的经营者或使用者 对 其负责经营或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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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刘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刘某为受益人。半年 后,刘某与丈夫离婚,离婚次日其丈夫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0万元保险金,若: (1)张某生前欠其好友李某2万元,因此李某要 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2)张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张某离 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 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正确吗?为什么?
5.1保险利益原则
5.1.1保险利益的概念
5.1.2保险利益 5.1.3保险利益的意义 5.1.4保险利益的种类构成的条件 5.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5.2最大诚信原则
5.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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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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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3. 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
债权人。但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超过这一期限,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应与保险人解除合 同。 二、 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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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 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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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6年3月,某厂40岁的机关干部张某因患心脏 病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同 年8月24日,张某经同事李某推荐,与其一同到 保险公司投了某两全保险,保险期限5年, 办妥 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心脏病的 事实。2007年5月,张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 死亡。张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 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 证明时,发现张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心 脏病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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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 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 3.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既包括现有利益,又包括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现 实中已经存在的利益,如已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期待 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将要获得的、合法的、可以实现的 利益,如预期利润、预期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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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3.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抵押和出质都是债务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
人、质权人有从抵押和出质的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质 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抵押、出质 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 4.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 为虽然他们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他们与其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
• 默示保证,是指保证虽然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根据习惯或惯例认为 被保险人应该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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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2)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 诺保证
•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 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 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入时的陈述,而不是对 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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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
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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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二、保证
1.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保证对保险人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约定的 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保证 对投保人而言主要是指按时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物的安全、标的 物发生损失时及时进行抢救以及标的物出险后维护现场和配合保 险人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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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 近亲属;
4.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
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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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 •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 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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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若李某98年9月8日购买一套房屋,价值30万元, 同9月18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 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于当日 交清了保险费。99年6月8日,李某将该房屋以40 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 办理批单手续,99年8月9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 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题:(1)若李某向A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 若江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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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 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 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 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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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2. 保证的种类 (1)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 明示保证,一般是以特约条款或附贴条款的形式载于保险单内,当事 人必须严格遵守。
明示保证又有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之分。承诺保证是指保证的事项现 在如此,将来也必须如此,该保证多以条款形式载于保险单内。确认 保证是指保证的事项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该保证有以书面形 式载于保险单内的,也有以口头形式表示允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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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一、告知
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 述或说明。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指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 险合同条款内容,对投保人而言,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将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做出口头或书面的 陈述。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 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增加特别 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 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
5.3近因原则
5.3.1近因原则的含义
5.3.2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
5.3.3近因原则的运用
5.4补偿原则
5.4.1补偿原则的含义
5.4.2补偿原则的实施 5.4.3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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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保险利益的概念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 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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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保险利益的意义
1. 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来自百度文库
–
2.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就是赌博。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 会额外获利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出 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 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 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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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 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 几种情况: 1. 让与 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 标的物转移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不 过,这一规定侧重于要求获得保险标的物的人履行批注手续,并未排除保险 利益不随保险标的物的让与而转移的情形。 2. 继承 国际上大多数国际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 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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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 据某报报道,某保险公司的保户王某在驾驶摩托 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 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 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王 某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其妻和其父 母因为保险赔付金的分配,发生了争执。根据保 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赔偿金 和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时, 指定的受益人是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 元应归她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 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应和 范某平分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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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997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 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 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 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 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 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 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 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 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 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 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 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 则的意义及内容,明确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 必须履行这几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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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5.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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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3.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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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 利: 1.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财产遭受损 害,其所有人将蒙受经济损失。 2.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虽然财产并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 有 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的经营者或使用者 对 其负责经营或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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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刘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刘某为受益人。半年 后,刘某与丈夫离婚,离婚次日其丈夫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0万元保险金,若: (1)张某生前欠其好友李某2万元,因此李某要 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2)张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张某离 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 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正确吗?为什么?
5.1保险利益原则
5.1.1保险利益的概念
5.1.2保险利益 5.1.3保险利益的意义 5.1.4保险利益的种类构成的条件 5.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5.2最大诚信原则
5.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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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3. 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
债权人。但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超过这一期限,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应与保险人解除合 同。 二、 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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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 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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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某厂40岁的机关干部张某因患心脏 病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同 年8月24日,张某经同事李某推荐,与其一同到 保险公司投了某两全保险,保险期限5年, 办妥 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心脏病的 事实。2007年5月,张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 死亡。张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 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 证明时,发现张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心 脏病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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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 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 3.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既包括现有利益,又包括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现 实中已经存在的利益,如已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期待 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将要获得的、合法的、可以实现的 利益,如预期利润、预期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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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抵押和出质都是债务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
人、质权人有从抵押和出质的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质 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抵押、出质 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 4.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 为虽然他们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他们与其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
• 默示保证,是指保证虽然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根据习惯或惯例认为 被保险人应该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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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2)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 诺保证
•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 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 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入时的陈述,而不是对 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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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
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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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二、保证
1.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保证对保险人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约定的 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保证 对投保人而言主要是指按时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物的安全、标的 物发生损失时及时进行抢救以及标的物出险后维护现场和配合保 险人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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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 近亲属;
4.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
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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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 •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 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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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李某98年9月8日购买一套房屋,价值30万元, 同9月18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 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于当日 交清了保险费。99年6月8日,李某将该房屋以40 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 办理批单手续,99年8月9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 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题:(1)若李某向A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 若江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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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 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 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 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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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2. 保证的种类 (1)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 明示保证,一般是以特约条款或附贴条款的形式载于保险单内,当事 人必须严格遵守。
明示保证又有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之分。承诺保证是指保证的事项现 在如此,将来也必须如此,该保证多以条款形式载于保险单内。确认 保证是指保证的事项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该保证有以书面形 式载于保险单内的,也有以口头形式表示允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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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 求
一、告知
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 述或说明。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指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 险合同条款内容,对投保人而言,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将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做出口头或书面的 陈述。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 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增加特别 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 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
5.3近因原则
5.3.1近因原则的含义
5.3.2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
5.3.3近因原则的运用
5.4补偿原则
5.4.1补偿原则的含义
5.4.2补偿原则的实施 5.4.3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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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保险利益的概念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 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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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保险利益的意义
1. 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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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就是赌博。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 会额外获利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出 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 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 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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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 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 几种情况: 1. 让与 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 标的物转移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不 过,这一规定侧重于要求获得保险标的物的人履行批注手续,并未排除保险 利益不随保险标的物的让与而转移的情形。 2. 继承 国际上大多数国际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 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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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 据某报报道,某保险公司的保户王某在驾驶摩托 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 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 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王 某生前曾购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其妻和其父 母因为保险赔付金的分配,发生了争执。根据保 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赔偿金 和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时, 指定的受益人是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 元应归她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 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应和 范某平分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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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997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 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 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 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 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 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 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 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 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