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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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基于多源流理论的分析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基于多源流理论的分析

即 “ 问题 溪 流 ” 政 策 溪 流 ” 和 “ 治 溪 流 ” 、“ 政
都 穿过 决 策 系统 。这 i 条溪 流之 间是 相互 独 立
的 ,而 且它 f 各 自都 是按 照 自己 的动 态特 性 和 f j
局 倾 向的潜 在政 策 议 程要 比那 些 不 符合 这些 条
件 的项 目更有 可能推 卜议程 的显著位 置 。
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卫 生法 》在 一定 的 历 史时期 内发挥 了重 要 的作 用 ,但 是
随着 我 国食 品 安全 领 域 问题 层 出不 穷 ,严重 危
问题 都 能 够被 提 上 政府 的议 程 ,某 些 问题 能 够
受 到关 注 ,而 其 他 的 问题 却 被搁 置 。那பைடு நூலகம்么 ,政
治溪 流 ,它包括像 国民情绪 、政党 的意 识形态 、
行 政 机 构或 者 立 法机 构 的人 员 调整 以 及利 益集
团 的压 力 活动 等 。适应 当时 国 民情 绪 的潜 在 议 程项 目、得 到利 益 集 团支 持 或者 缺 乏有 组 织反
对 的潜 在 议程 项 目以及适 应 政党 理 念 和行政 当
有利 的政 治形 势结 合在 一起 。 当一扇 政 策 之 窗 敞开 时 最 有 可能 出现 这 种情 况 。
而 政 策 之 窗 要 么 因 为 迫 切 的 问 题 而 敞 开 ,要 么 是 因为政治 溪 流 中的时 问而 敞
开 。只有 当这 j条独 立 的源 流在 “ 政策
之窗 ”打 开处结 合 在一起 时 ,问题 才 会
规则 发 展 的 。 过 ,在有 些关 键 的汇合 处 ,这 一条 “ 溪流 ”结合 在一起 。而 当这 = 条 “ 流 ” i 溪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 词 :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 号 :X3 86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0— 9 20 )0-115 071 2(07 209- 7 0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 日 趋成为人们 关注的焦点 :免检产品雀巢碘超标案 、辽宁海城豆奶中毒事件 、“ 苏丹红”事件 、“ 劣质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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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 07 第2 卷 第2 2 年 0 7 期
SU Y S N AT EN UNI ERS T V I Y FORUM ,Vo. 7 No 2 2 0 12 . 07
试 论 我 国食 品安 全 法 律体 系 的完善
法 ,条款相对分散 , 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如 19 95年正式 出台的我 国现阶段最全面地 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 《 品卫生法》 食 ,它仅对 14种农药在粮食 、水果 、蔬 0 菜肉等 4 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 ,总含 2 1 5 9 个指标 ;而 国际食品法典则对 16种农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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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构成 的有机体系,包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总 观我 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是 以 《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 品卫生法》 为主导 ,和 《 品卫生行 食
政处罚法》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质量 、《 、《 、《 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 品安全的法律以及 、《 诸如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传 、《 、《 、《 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法律 、国务 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的规章 、两高的司 、《 法解释 等 中有 关食 品安全 的相关 规定 构成 的集合 法群 形态 ,这 就是我 国食 品安 全法律 体系框 架

试论我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试论我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多头监管与缺 失 、 责不 明 、 相推 诿 的 权 互
突 出 问题 。鉴 于 发 达 国 家 经 验 , 品安 全 食
按照危险 l 生评估 的原则将其分级管理 , 是
建立食 品卫 生监督 管理 长效机 制及 提高
监 管效 率的有效 途径 。需 要大力 推进 对食 品生产 、 经营企业和餐饮业实施食 品
安 全监管 的成 功 经验 。20 0 7年 《 京食 北 品安全 宣言 》 明确 : 了应对 全球 的食 品 为
安全 事件 ,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 中国 家, 都应 该相 互学 习借鉴 食 品安全 经验 ;
分工明确 、 通力 合作 , 从生产 、 工 、 加 运输 、
仓储 、 配送 到 销 售成 立 由农 业 、 质监 、 工 商、 卫生 、 公安 等部 门组成 的精 干 的食 品
我国存 在生产 假 冒伪 劣食 品的企业
生产成本低 , 案发后 处罚金 额 小 , 食 品 是 危害案例频 繁 发生 的原 因 之一 。新 《 食
要求 。法律体 系要更 加完 整 、 具体 、 操 可
作, 落实到位能对执法对象产生震慑力。 进一步 建立并 落 实 t C P( 害因 I C 危 A 素分析 与关 键 控制 点 ) 度和 食 品安 全 制 量化分级管理制 度。H C P制度是 目前 AC
各 国政府要极 力构建 食 品安全信 息 网络
体系 。加强 国际食 品安 全领 域 的交流 与 合作 是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的 有 效 途 径 ” 。从而使我 国的食 品安全监 管 工作 逐步与 国际接轨 , 建立起统 一 、 高效 、 威 权 的食 品安全综合监管体 系’ 。 8 3
舆论监督机 制。食 品安 全监 管也必 须 与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食为政首 粮安天下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食为政首 粮安天下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 食为政首粮安天下..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 食为政.粮安天下.. 导语: 保障人民的温饱是国家的责任,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将从食为政首的角度, 探讨粮安问题, 旨在引发社会对粮食安全的关注与重视。

.. 一、食为政首的内涵和意义.. 人们常说“民以食为天”, 可见食物对人类生活的重要性。

保障人民的温饱是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而粮食安全作为保障人民温饱的前提, 事关千家万户的生活幸福和社会和谐。

食为政首即指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 将粮食安全放在首位, 以食为政的理念贯穿决策执行的始终。

食为政首体现了国家对人民温饱负责的态度, 体现了政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感。

.. 二、当前我国粮安面临的挑战.. 尽管在过去几十年中, 我国在粮食生产和储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 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农地减少和粮食需求增加的矛盾。

其次,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频发, 对粮食生产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此外, 农业生产方式滞后和农民收入不高, 也限制了粮食安全的保障。

.. 三、实现粮食安全的路径和策略.. 1.加大粮食生产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 推广现代化农业技术, 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增加农民收入。

.. 2.加强农田和水资源保护。

加强对耕地的保护, 防止非法转用和乱占耕地现象。

加强水资源管理, 推动节水农业发展, 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 3.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的粮食储备体系, 提高储备粮食的规模和水平。

加强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保证仓储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 4.加强粮食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的粮食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的监管,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5.提高农民素质和收入。

加强农民职业培训, 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食品质量安全 我们共同的责任——试析保障食品安全的“四维度”

食品质量安全  我们共同的责任——试析保障食品安全的“四维度”

问题 而毁 于一 旦 。正如林 肯 曾经说 过 点 来说 ,在 优质 产 品与假 冒伪 劣的博 范 风险 的常识 。这有 利于 帮助 消费者 的 :“ 可 以在 所有 的 时候 欺 骗一 部 弈 关 系 中 , 用 信 息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消 除恐 心理 ,提高 自我保 护意 识和 你 信 往
“ 性 的 经 济 人 ” 获 取 利 益 最 大 化 为 传 播 媒 体 要 在 做 好 宣 传 解 读 相 关 食 品 积 极 依 法 行 政 、 主 动 作 为 ,推 动 立 法 理 以 目的 ,这 也 无 可 非 议 。 但 我 仍 非 常 希 安 全法 规 、 宣传 “ 地方政 府 负总 责 , 生 机构 及相 关部 门适时 制修订 并 出台有
少 企业 往往 选择 不讲诚 信 ( 信 是有 奉献 优质 安全 的产 品 。 诚 成 本 的 ) 如 果 是 注 重 企 业 、品牌 形 ;但
潜 规则 和保 护伞 。
媒体 在做食 品安全 报道 时要注意
媒 三 个 结 合 : 一 是 要 把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的 象 及 利 益 的 长 期 性 , 即 看 重 与 消 费 者 质 量和 安 全一一 社会 中介 ( 的重复 性博 弈 ,则必须 讲诚 信 ,注重 体 )的责任 事 态发布 报道 与温 馨的 消费提 示 、科
责任编辑 陆 一 ly7 3 5 13 c m u i4 1 @ o 7 6
5 f 中国质-技术监督 ∞” 0
食 品生产 企业 要认真 严格地 把 好原 料 “ 伤害别 人 ” 不 ;第三条 是 “ 给予对 方 而 对 付 假 冒 伪 劣 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相 互
产品的 质量 与安全 。 何 不讲诚 信 、 任 不 这 里 指 的 社 会 中介 既 包 括 一 些 行 学 知 识 传 播 相 结 合 。 新 闻 媒 体 不 仅 应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试论关于食品的“三个不安全”推定--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

试论关于食品的“三个不安全”推定--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

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I 保广有**作者单位: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1]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连刑初字00114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虽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 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节基腺嗥吟、赤霉素等三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亦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 参见吴詰华:《无根豆芽出现首例无罪判决,此前已有近千芽农被判刑》,来源:央广网2015年7月28日17:19,/news/20150728/t20150728_519340611 .html 最后访问:2020 年 6 月 4 日 21:13。

[3] 《北京青年报》社评:《“毒豆芽”无罪判决的法治价值》,转载于《法律与生活》2015年8月下第6页。

[4] 参见于明辉:《“毒豆芽案”判无罪体现疑罪从无精神》,载《经济参考报》2015年8月4日第8版。

[5] 参见符向军:《“毒豆芽案”无罪判决是尊重科学》,载《法制日报》2015年7月29日第7版。

[6] 同前引[2]。

“毒豆芽”案件目前特指添加6-节基腺噪吟、4_ 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俗称“无根水”、“无根剂”、“无 根素”、“AB 粉”、“速长王”等)制发的豆芽,在2015年 之前,“毒豆芽”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

但是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两位芽农郭某某、鲁某某无罪卩成为首例无罪判决严“毒豆芽”是否有毒、生产 “毒豆芽”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一度成为了舆论焦点,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北京青年报》社评 认为“不能在'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画等号”叫《经济参考报》载文指岀“毒豆芽案”判无罪体现疑罪从无精神①《法制日报》 载文指出“毒豆芽案”无罪判决是尊重科学、保障食品 安全不能依赖刑罚叫……甚至有人主张对此前判决 有罪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予以国家赔偿叫有报道称在2015年2月的相关学术会议上已初步形成了 “无根2020 •第 6 期47QingHai z 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豆芽”案件无罪的共识叫也有人称两高曾非正式叫停“毒豆芽”案件审理叫但并未见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 规范性文件,可见“初步共识”并非共识,葫芦岛市的 无罪判例也没有被编入指导性案例,更没有像有人预测的那样成为“建国以来罕见的集体被判有罪但又集 体翻案的例子”肌»1. 芽"案件不思诉敎量统计表年份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件数129026453131崔;1,以关權词"6-节建旗嗓吟"、"豆芽"、"不您怩决毙书"在12309检察 网飼搜索结果统计;2-止日期为2020年6月6日.表3. 2015年度各月份一审判决“毒豆芽”案件统计表月份123456789101112件数89444412371422121'注,M+11月伤旳12件申7件为兔予M 率处簡.表2.近年来一审判决“毒豆芽”案件统计表年输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件数1280223325203it'. 1.2 , 2020^»l-5fl»S#».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显示,2014年9月份开始对“毒豆芽”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存疑 不起诉以及无罪不起诉决定,2015年一大批案件被不起诉。

试论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构建——基于整体政府的视角

试论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构建——基于整体政府的视角

冲突 , 同一 种 食 品不 同部 门有 不 同的 标 准 。不 仅 对 给不 法 商 人 生 产 加 工 劣质 食 品 以可 乘 之 机 , 给 市 也
场 监 管 工作 带来 极 大 的 困难 . 响 了执 法 部 门 的治 影
理 效 率
( ) 部 门权 力 横 向配 置 不 清 晰 , 体 性 治理 效 益 二 各 整
别 , 而 产生 伦 理及 责 任上 的问题 . 致 了公共 服务 从 导
公 平与公 正 问题 的凸显 。 在市 场化 过程 中不 断 出现腐 败 问题 。 美 国 以罗伯特 ・ 哈特夫妇 为代 表 的一些 登
学 者 针对 新 公共 管 理 理论 的缺 陷提 出 了新 公 共 服务
重威 胁人 们 的生命健 康 , 引起 世界各 国及 国际组织 的
( r otl n gm n ) , 共 同点 都 是 通 过 制 度 Hoi na Ma ae e t等 其 z
( ) 府 治 理 模 式 的 变 迁 一 政
现代 政 府 治理 在 西 方 国家 经 历 了从 传 统 的官 僚 制 到新公 共管 理 , 到整 体性政 府 的模式 变 迁 。作为 再 现代 政 府 治理 模 式 的 变革 ,新 公 共 管理 理 论 发端 于
2 1— 023
“ 流通 环 节食 品安全 监 管 ” 有奖 征 文
试论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构建
基 于整体 政府 的视 角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工 商局 李 永才
食 品是人类 赖 以生存 和发展 的基 础 。 品安全 不 食
运 动 在推 进世 界 各 国政 府 治 理模 式 变 革 的 同时 也暴 露 了一 些缺 陷和 问题 。 比如 , 过分 强调 市场 机制 的作 用: 过分 注重 政 府 向私 营 部 门学 习 , 企业 提 供 商 品 用 的方式提 供公 共服 务 , 忽视公 共部 门与 私人部 门的差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缺憾(论文)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缺憾(论文)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缺憾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令人深思。

总结这些事故教,不难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立法的不断完善是一个过程。

反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不断完善是有意义的。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解析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监管宜作如下定义:监管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为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的总称。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监管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权能。

监管主体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

监管对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

监管权能是指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新近发展在监管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比原食品卫生法完善了许多,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可以归纳为:(1)突出了监管的地位,专设一章对监督管理予以规定。

(2)监管部门的设置多元化。

(3)强调监管计划的重要性。

(4)监管措施有新的规定。

(5)重视信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三;我国食品安全蓝誉法律制度的若干缺憾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管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1)在监管理念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是强调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的主导性,忽视了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和参与性。

(2)对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规定。

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为了避免监管主体职权的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

(3)在监管职责的设置上,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缺乏专门针对监管职责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需要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各个监管部门在每一监管环节的作用并总体形成监管的合力做出回应。

(4)在监管手段的设置上过于宏观,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管措施应当具体并有针对性。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乡剖续健全(一)监管原则应予明确规定。

试论我国产品责任法产品范围的界定

试论我国产品责任法产品范围的界定

件 , 法 实 践 中 普 遍 未 将 “ ” 定 为 产 品 。 按 照 司 电 认
《 法 通 则 》 1 3 规 定 , 线 传 输 中 的 “ ” 果 民 第 2条 导 电 如
符合 “ 压 ” 件 , 照 特殊 侵权 行 为可适 用该 条规 高 要 按
定 的高 度危 险责任 ( 于严格 责 任 )即“ 事高 空 、 属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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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 品 责任法 产 品范 围 的界 定
。南 军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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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定各 异 。
机 软 件 等 精 神 产 品 , 体 器 官 及 血 液 制 品 等 是 否 属 人
于 我 国 产 品 责 任 法 中 产 品 的范 围 , 因这 些 产 品存 如
在 缺 陷 致 损 是 否 可 以 依 据 产 品 责 任 法 求 偿 , 国包 我
括 《 品 质 量 法 》 内 的 有 关 产 品 责 任 的法 律 、 规 产 在 法 对 此都 未作 出 明确规 定 。 比 如 ,对 于 输 电 线 路 造 成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案
因 居 2 0/ 及  ̄ 业 产 ” 一 分 类 _] 但 结 合 《 品 质 量 法 》 2 第 2 这 】。 产 第 条 输 电 线 路 。 此 , 民 生 活 用 电 ( 2 / ) 1= 用 电 款 、 3 的 规 定 , 以 得 出 我 国 产 品 的 范 围 仅 限 第 款 可

试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

试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


《 品安 全 法 》 新 梳 理 了我 国 的食 品 安 全 监 管体 系 ,食 品安 食 重 《 全法 》 四条 规 定 : 第 国务 院设 立 食 品 安 全 委 员会 , 工 作 职 责 由 国 其 务 院规 定 。 国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 负
督 管 理部 门依 照本 法 和 国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 别对 食 品 生 产 、 品 分 食 流 通 、 饮 服务 活 动 实 施 监督 管 理 。我 们 从 中可 以看 出 , 原有 状 餐 与 态 比较 , 这一 监 管 体 制 有 了长 足 发 展 。一方 面 ,食 品 安 全 法 》 度 《 高

在 于 是 否 多头 管 理 , 而在 于 部 门 之 问是 否 有 合 理 而 明确 的 分 工 , 以 及 在 合理 分 工 的 基 础 上是 否能 够 实 施 有效 的统 一 管 理 。 中 国 的地
域 广 阔 、 口多 , 况 复 杂 ,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交 由一 个 行 政 机 关 统 人 情 将
【 键词】食 品安全 法》食 品安全 ; 管体 系 关 《 ; 监
20 年 2 2 09 月 8日 , 十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第 七 次 会 议 审议 通 过 了《 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 安 全法 》 以下 简 称 《 中 ( 食 品安 全法 》 , 五 年 磨 出 的 “ 剑 ” 回应 了公 众 对 食 品 安全 的殷 切 )这 一 , 期 望 , 引起 了各 界 的 高 度 关 注 。笔 者 仅从 《 品 安 全 法 》 也 食 的一 个 角 度— — 一 监 管 体 系 出发 , 进行 分 析 与 讨 论 。 《 品 安全 法 》 食 的监 管 体 系设 计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陷及改善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陷及改善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陷及改善张泳仪食品三班 33号摘要: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但对食品安全的依法管理还相对薄弱,还存在一些法律监管盲区,法律法规制约性不强,不能适应发展需要,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本文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的特点,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行比较,吸取经验,促进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法律法规TEH DISCUSSION ON DEFECTS AND IMPORVEMENT OF FOOD SAFETY LEGAL SYSTEM IN CHINAAbstract: China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food safety, however,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 of food safety is relatively weak, there are some legal regulatory limbo, laws and regulation conditionality is not strong, can’t meet the need of development ,in the face of the serious situation of food safety ,the article makes reference to the characteristices of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from American、japan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draw lessons from its, to promote and improve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Key word: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law and regulation1食品和食品安全1.1食品的含义《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即时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对策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对策
t o i mp r o v e t h e c u r r e n t s i t u a t i o n o f f o o d s a f e t y i n Ch i n a . Me t h o d s We r e a d t h e r e l a t e d l i t e r a t u r e s a n d ma t e r i a l s t O a n a l y z e t h e p r e s e n t s i t u a t i o n o f f o o d s a f e t y i n Ch i n a a n d t O c o me u p wi t h r e l a t e d s t r a t e g i e s . Re s u l t s Th e p r o b l e ms o f f o o d s a f e t y
技 术 因素 、 制 度及 管 理 因 素 以 及 法 律 因 素 是 问 题 发 生 的 几 种 主 要 原 因 。 结 论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问题 现状 亟 待 改 善 , 对 于
不 同食 品安 全 问题 根 据 具 体 原 因而 制 定 的针 对 性 策 略 包 括 : 构 建食品安 全评估 和预警 系统 、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体 系、 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和构建毒物发现 、 监测 的新 技 术 及 新 方 法 。 关键 词 : 食品安全 ; 理论 性 研 究 ; 策 略 文献标识码 : 0 5 - 5 9 1 6 ( 2 0 1 4 ) 1 0 — 1 2 2 8 — 0 3
摘要 : 目的 : 了 解 我 国食 品安 全 问 题 , 探讨 可 能 的 解 决 策 略 , 以 期 改 善 我 国 食 品安 全 问 题 现 状 。方 法 : 通 过 查 阅文

食品相关面试题目(3篇)

食品相关面试题目(3篇)

第1篇1. 请简要介绍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历程。

2. 食品安全在我国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3. 请列举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分析其原因。

4. 食品生产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应承担哪些责任?5. 食品检验检测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是什么?6. 请谈谈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的发展现状。

7. 如何加强食品追溯体系建设?8. 请简要介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9.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的应用及安全性问题。

10. 请谈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

11. 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哪些方面?1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

13. 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有哪些?14. 请谈谈我国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

15. 食品企业如何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16. 请分析我国食品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7. 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作用。

18.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19. 请谈谈我国食品产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机遇与挑战。

20. 食品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21. 食品企业如何加强与国际先进技术的交流与合作?22. 请谈谈我国食品产业在绿色发展方面的举措。

23. 食品企业如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4. 食品企业如何加强环境保护?25. 请谈谈我国食品产业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举措。

26. 食品企业如何应对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提高?27. 食品企业如何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28. 请谈谈我国食品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举措。

29. 食品企业如何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塑造?30. 请谈谈我国食品产业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举措。

二、面试题目解析1. 本题考察应聘者对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了解程度。

2. 本题考察应聘者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3. 本题考察应聘者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关注和分析能力。

4. 本题考察应聘者对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性 质 的 一 种新 型 复合 法律 责任 形 式 , 具有预防功能、 补 偿 功 能 和 惩 罚 功 能 。该 制度 符 合 人 权 的诉 求 、 符合 法 的基 本
价值 , 更 符 合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要 求 。 围 绕 如何 完善 我 国食 品 安 全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 解 决 实践 中的 相 关 问题 作 出研 究 和论 述 , 为 解 决 我 国的 食 品 安 全 问题 和 构 建 和谐 稳 定 的社 会 作 出贡 献 。 关键词 : 食品安全 : 惩罚 性 赔 偿 ; 法律 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 DF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5 4 o 1 2 0 1 3 ) 一 0 3 一 O 1 1 9 — 0 3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最 起 码 的物 质 资 料 。如 果 连 吃 的 食 品 都 不 健
康, 不安全 , 那 就 剥夺 了一 个 人 最 基 本 的人 权 。1 9 5 8年 《 世 界
人权宣言》第 2 5条规定 , “ 每个人都有享受适 当水平 的健康
和 福 利 生 活 的权 利 , 包括 食物 、 衣服、 住房 、 医疗 和 必 要 的 社
会 问题 。 而食品安全领域 的惩 罚性赔偿制度正好弥补 了市场
经 济 的这 一 缺 陷 。因 此 笔 者 认 为 , 把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的 惩 罚 性
因为 按 照 传 统 的 民法 理 论 ,侵 权 者 的赔 偿 仅 具 有 弥 补 受 害 者 损 失 的功 能 , 而 赔 偿 的 金 额 也 正 对 应 了损 失 的 额 度 。 但是。 在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的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下 。 侵 权 者 不 仅 需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要包装 、宣传 、处理得 当,一定 会有 巨大的市场 存在 。 “ 无商 不奸 ” 在 中 国 已经 有 了上 千 年 的 传 承 ,而在 当 今 市场 经 济 大 环 境 下 , 更 有 进 步发扬光大 的趋势 ,商人群体公德心亟待加强。

( 四)地方保 护主义 。政府 官员追求 政绩 ,各省市之 间的政 绩 比 较造成 了地方保护主义 。例如 ,一个像 三鹿这样一个 当地每年 的纳税 大户 ,对于 当地政治市场的主体 来说 ,是一个非常重要 的筹 码。据调 查分析 ,三鹿集团在 2 0 0 7年 的纳税额为 3 49万元,位列河北全省企 39 业 纳税排行榜 的第七位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三鹿倒下 ,对石 家庄造成 的损失 首先是每年 3个亿 的政府税 收收入。根据资料 ,三鹿 的员工人 数近 4 0 00人 ,下岗职工的生 活安排 、再就业就 足够政府伤 大了脑筋 ; 其 次还有三鹿背后 的 2万 多奶农 ,5万多 农 民等 ,确保 三鹿 的持续 , 在某种程度上等 同于 当地政府政绩和利益 的延续 。
2 -9 ・ 0# 月 1- 2・
学 理 现 代衾 术・ 论 等
试 论 我 国食 品安 全 问题 的现 状 成 因及 对 策
吕 华 (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陕西 咸阳 72 0 ) 1 0 0
摘 要 :如今社会 经济飞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推动 了食品生产和加 工业快速发展 。但近 年来食品安全 问题层 出不穷,不断挑 战着老百姓对食 品安 全的底线 ,出现 了问题 奶粉 ,地 沟油,明胶老酸奶等一 系列的食 品安全 问题 。因此我 们要 反思 ,到底是什 么造 成如 今大面 积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本 文试 图通 过 对 食 品 安 全 的 现 状 、成 因 、对 策 进 行 分 析研 究 来 找 寻 答案 。 关 键 词 :食 品安 全 现 状 成 因 对 策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政策手段的选择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政策手段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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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及 其 政 策 手 段 的 选 择
文 /肖彩 林
【 要】 摘 近 些 年 以 来 , 国 国 内 的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如 同 一 颗 ” 瘤 ” 样 影 响 着 普 通 百 姓 的 日 常 生 活 , 为 食 我 毒 一 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 进 入 高 科 技 现 代 化 的 今 天 , 国 的 食 品 安 全 的 现 状 究 竟 是 何 种 情 我
况呢?
4、 常 情 况下 。 品在 一 定 温 度 和湿 度 等 条 件控 制 下 有一 定 的 通 食
保 质 期 和 储 存 期 ,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是 不 能 使 用 的 . 为 食 品 在 性 超 因
l 的食 物 中毒 事件 每年 都 有 发生 。 起
项亟 待 解决 的严 重 问题 。
1、 国 食 品 安 全 的 现 状 我
因 为 “ 物 ” 者 说 是 “ ” 我 们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起 着 重 要 作 用 。那 么 食 或 吃 在
几 千 年 以 来 . 我 国 的 老 百 姓 都 特 别 珍 惜 这 些 得 来 不 易 的 食 物 , 有 : 病 性 大 肠 杆 菌 、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 门 氏 菌 等 。 病 原 微 生 物 致 金 沙 由
品 安 全 问 题 已 经 无 时 不 在 、 处 不 在 。 本 论 文 通 过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现 状 , 析 了 其 存 在 的 原 因和 我 国 相 关 政 策 无 分
的 劣 势 , 图 寻 找 出最 直 接 有 效 的 政 策 手 段 , 得 政 府 可 以 加 强 对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的 监 管 力 度 。 试 使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法律制度对食品安全具有引导、规范、支持和推进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可以从制定专门法、修改某些现行法和进行法律清理等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标签: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立法监督管理一、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意义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其安全性对人类的健康又更重要。

因此,如何合理利用法律保证食品的安全,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爆发了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事故,如特伦苏事件、王老吉添加事件、食品安全标准与奶制品等事件。

大大影响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暴露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欠缺与不足。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却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详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

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

(2)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

试析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

试析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

府 的 管治 目标 。 此 外 ,食 品质 量 安 全 的技 术 支 撑 体 系不 完 善 , 检 测 质量标 准低 于 国际 质量标 准 。我 国的各类 检验 机 构行 政 色彩 浓厚 ,低 水平 重复 建设 严重 ,检测 设
2 . 食 品安全监管不到位 ,尤其是监 管者的问责 不到位 。一是食品质量安全 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
改革 开放 以来 ,我 国经济 取得 长 足 的发展 与进
步 ,人民生活水平得 到显著改善 。随着居 民收入的
提高 ,生 活质 量也得 到相应 的改 善 ,人 们 对食 品安
到扭转。问责制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 度 。如果 食 品企业 出现 了食 品安全 问题 ,相 应 的监
管部 门的负 责人 ,甚 至企业 所 在地 区 的政府 负 责人
善 。 目前 我 国的食 品安 全监 管行 政部 门 间的职 能交
叉 、重复 执法 、执 法缺 位 、监管 空 白 、出现 问题互
备 、检测技术落后 ,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
力 的技术 支持 。 3 . 食 品 的小作 坊 式分 散 化 生产 ,从 业 人 员素 质 较 低 。 目前 ,我 国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有 1 0 0 0多 万 户 。8 0 %以上 是 1 0 人 以 下 的 作 坊 式 小 企 业 。有 数 不 胜数 的无证 经 营 户 、小 作 坊 、小摊 小 贩 ,还有 2 亿 多 农 产 品种 植 养殖 户 。从 事农 产 品生 产 的 3 . 4 亿
染。
8 . 企 业要 保 证 消费 者 的知情 权 ,食 品包 装 上要
假 冒伪劣食品上架 出售。 6 . 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消
费者在维权上存在着 困难 。 7 . 社 会 大众 对食 品安 全 常识 、食 品安 全标 准 缺 乏 了解 ,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 了食品安

试论食品安全领域中监督过失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的区别

试论食品安全领域中监督过失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的区别

试论食品安全领域中监督过失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的区别天洋檎紧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体制,虽然有利于各司其职,发挥优势,但是,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形成了好事人人都管,坏事人人不管的局面.例如,媒体报道的沈阳"毒豆牙"事件中四个监管部门都说"此事不归我管",最终由市有关领导同志明确由某个职能部门来负责处理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多头监管,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监管缺失的问题.此外,城市的蔬菜市场和摊群市场中有很多的食品和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者,前店后厂等小作坊经营者,对这类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始终是薄弱环节,亟须进行常规有效地监管.目前.城市中的蔬菜市场,摊群市场主要是街道办事处建立和管理的.按照现行监管职责划分.这些市场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监管.而事实上,工商管理机关往往没有派驻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管人员,只是由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所负责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存在着承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晰,监管乏力的现象,极易出现失控漏管问题,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应对的对策(一)尽快建立健全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行业食品安全标准等为主体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门槛,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监管部门提供一个完整,规范,科学的执法依据.(--)加大科技投人,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检测,鉴定方法.加大运用科技手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明确在El常监管中遇有何种情形时,使用检测, 鉴定手段的规范,便于监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检测措施,切实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三)划清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空隙,建立全面有效,贴近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明确,具体的实体和程序监管规范.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职责分工,理顺相互关系,努力实现食品监管全覆盖,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行为无缝对接,减少和杜绝监管职责不清的现象..对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蔬菜市场,摊群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笔者认为,在现阶段首先要理顺在食品监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实际管理所办蔬菜市场,摊群市场的国家机关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明确具体的监管机关,避免出现交叉监管,职责不清和管理就是收费,实质监管不到位等现象.总之,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一方面要强化食品监管工作.明确各相关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鉴定手段, 完善监管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另一方面要突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主体地位,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严惩,以遏制食品安全事故,事件频发的势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编辑:马青春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而隐藏在其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过失类渎职犯罪如何进行准确界定一直是重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对此类问题加以研究,通过明确食品安全领域中监督过失行为与62天津检察2011年第4期玩忽职守行为的区别,从而对迅速有效打击此类渎职犯罪有所借鉴和帮助.监督过失理论最早由Et本刑法学者提出,在日本,2O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其经济高速增长.大量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而伴生的多人行为有机联系造成环境污染等公害犯罪日趋严重.但是根据传统的"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一般观念,很难追究领导者,监督者的过失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监督过失"理论应运而生.其含义是指:"负有监督责任的行为人.即与实施直接使结果发生的过失行为人相对应.处于监督直接行为人立场的人,违反应当防止被监督人过失行为及危害后果的义务, 因而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承担监督者责任的行为."①在我国,由于对监督过失理论目前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对该理论中的许多方面还没有清晰,一致的认识.立法者对监督过失这一理论也并没有系统明确的理性认知,这就导致了监督过失犯罪虽然被我国刑法予以认可并在某些条款中有所体现,但是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分布零散而又杂乱无章,没有得到明确的,系统性的阐述.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由于监督过失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在逻辑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极易造成对二者的混淆,这也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造成了困惑.也不利于对此类渎职犯罪的处理与打击.因此, 确有必要对二者加以明确区分.在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直接由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直接责任人.其处于远离危害结果的一端,但正因为其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者没有对被监管者尽到监督义务以至于发生危害结果,所以也应由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其怠于监督的行为就是监督过失行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即行为人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3.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或人民根本利益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如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疏忽大意等具体行为有:(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天洋檎察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f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f41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5.本行为在危害结果方面,只有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导致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此罪.由于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监督过失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存在着许多近似之处.因此很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笔者认为二者主要有以下差别:1.二者逻辑构造不同.玩忽职守行为属于一般性的渎职过失行为,其逻辑构造可以简单表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监督过失行为的逻辑构造则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与被监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导致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见,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了被监管者的行为.也就是说,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被监管者的行为直接引起的. 并非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其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者没有对被监管者尽到监督义务.在这里,"虽然其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具体危害结果已经包含在危险的实现的概念中.对最终结果的发生仍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因而必须与介入的主体共同承担责任."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责任与被监管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是一种多因一果的并行竞合现象.监督过失行为的这种独特构造是其区别于玩忽职守行为的象征性标志.2.二者预见对象不同.我国刑法第15条明文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从理论上说.包括玩忽职守行为在内的通常意义上的过失犯罪行为的预见对象是对危害结果.而在监督过失行为中,"监督者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只是为了防止被监督者实施违反规章制度或其它不适当行为,"未尽义务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间接性的,不是直接的,因此监督过失行为的预见天津检察2011年第4期63天津檎漆对象与玩忽职守行为的过失有所不同,即"监督者的预见义务并非是对结果可能性的预见,而是对自己的行为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引起结果发生,两行为之间的可能性的预见."@因此,食品安全领域中监督过失行为的预见对象既包括对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和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预见,也包括监督者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预见.但是不包括对危害结果的预见. 3.二者注意义务不同.玩忽职守行为能否成立是以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即过失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因果关系应具有一定的预见.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犯罪.但是在食品安全事故这样的公害犯罪大量出现的现实背景下,如果坚持以过失行为人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为标准,则一些恶性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将得不到惩罚.例如一些食品安全事故犯罪,遭受的损失极其重大,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这种结果很难有具体,准确的预见.正是基于如此现实的需要.在国外出现了"超新过失理论",又叫"不安感理论"或"危惧感理论",它认为认定过失的预见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体的预见,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只要不能消除不安感.就能认定过失.该理论是着眼于公害,药品,食品等现代型犯罪的特殊性而需要扩大过失的成立范围,而展开的理论."⑨监督过失理论正是在"超新过失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食品安全领域,其主张只要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抽象,模糊的预见即可.基于上述区别,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过失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相混淆的做法确有张冠李戴之嫌.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f八)中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有关条文进行补充, 增加监督过失行为的构成要素.如此,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完备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过失行为体系,以有效化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之处.注释:①关福金:《监督过失理论在渎职行为认定中的适用》,载《检察日报》,2009年3月9日.②包健:《如何认定过是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载《检察日报》,2006年11月30El.③郝守才,任彦君:《论监管过失理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37页.④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248页.(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作者单位: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编辑:马青春(上接第67页)员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能力.保证重大疑难案件的质量;四是学习方式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原则.建议事先由检委办秘书科拟订学习主题报检察长审定,集中学习三天前告知各位参加学习人员.有关人员应当围绕主题自行预习相关内容.五是学习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如前面提到的可以由检委会委员定期进行集中上课,由每位检委会委员轮流授课.授课内容为新形势下检察理论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授课人事先认真备课.课后由检察长组织委员们互相点评,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检委办还可针对性地采取组织检委会委员旁听案件开庭,开展专题调研,参与案件质量监督等方式,提升检委会委员的检察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准,从而提高检委会的议案议事质量;六是严格要求学习纪律.在制度中要规定集中学习签到,个人学习笔记,检委会学习记录,有事向检察长或检委办;4天津检察2O11年第4期请假,安排补课,组织考试,测评等事宜.注释:①高忠祥,周彦瑞:《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载"中国检察网",http:llwww. ②曹建明:《发挥检委会示范效应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载《检察日报》,2009年4月29日,第1版.③王喜军,隋峰:《运用学习型组织理论努力创建学习型检委会》,载"龙剑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海林市人民检察院/detail.cfm?newsid=278E41972C&id:228F408539EDFDDD0EC4FBF3473C86D9C4D D13F(作者单位: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郝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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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我们政府,新闻媒体及广大群众的高度。

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了相关责任的明确,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行为所受的力度也在逐步增强。

食品安全新的法律,新的管理体制,新的责任追究,在实际运用与管理中都仍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对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加强相关立法建设,做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自古有言“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命权、健康权也是公民不言而喻的基本权利。

而随着生产生活和科技的进步,食物也越来越多样化、精细化。

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延长保质期,降低成本等需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等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已然是其中危害因素最多样复杂,监管最困难的一个,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

而要改变这一现状,还是得从具体源头抓起。

我国政府也已高度重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从“卫生”到“安全”,这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要转变,也反映了政府从抓经济到抓民生的政策转变。

新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其法律意义重大。

但是在实际实施中,能否真正起到实效?通过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发现在实际运用与施行中的一些问题,促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使我过的食品安全问题取得成效,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与生命健康。

一、我国食品安全与相应法律责任现状(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1.初级农产品受到污染我国的种植养殖业多以分散的个体农户为主,导致种养分散,监管难度高。

加之农民的食品安全意思差,种植中往往过多使用农药进行除虫除草,只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环境及农产品本身的污染。

同样的问题也在饲养猪牛羊等肉畜上发生。

养殖中滥用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工业污染、生活垃圾使我们的环境状况越来越差,这些有害的重金属等在农畜产品中蓄积,含量超标,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有发生(1)许多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

如用霉变大米制作食品、销售加工病死畜肉。

(2)使用过量食品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如超出国家法规允许使用外的食品添加剂等。

如三鹿奶粉事件,消费者只因为食用含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导致人体受害,发生中毒现象。

3.食物中毒事件经常危害公众的健康2009年度浙江省食品卫生相关处罚案件100%来自食源性疾病,这主要由食用了不洁食物说引起的,食品原料的采购,使用加工过程不能有效的控制微生物的生长。

而且这些案件基本发生在集体食堂以及餐饮消费行业。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例举1.《食品安全法》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新制定的,一部专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额度为二千至五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刑法》法律责任《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消费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指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也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的。

二、现行法律制度下仍存在的问题例举(一)食品违法责任过轻,执法力度欠缺由以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现状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违法责任国轻。

违法责任不严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责任成本明显高于其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且该预期成本具有极大的实现可能性,我想这些违法行为就能被很好的遏制了。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仍处于无标准可依状态《食品安全法》作为新的法律,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修改,而食品标准,工艺规范不健全,使得监管无标准可依,安全还得从空中楼阁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标准上建立起来的。

卫生技术标准不合实际,可操作性差。

我国的卫生标准很多方面出现空白,或者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一,在很多方面还不符合国际惯例,有些标准不切实际,不能适应市场需要。

“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于或者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许多标准低于国际或发达国家水平,覆盖面、科学性、规范化、透明度等方面与WT0规则不相适应”。

我国曾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一个是质检总局依据《食品质量法》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一个是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两套标准使得同样的食品在不同的部门来检查一个结果合格,一个结果不合格。

现在我国仍然还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各部门标准相互茅盾交叉重复。

(三)存在监管监管缝隙及多头交叉问题由于《食品安全法》采用分段监管模式,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监管缝隙问题。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或争夺权利或推诿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有些食品安全问题不明显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某地曾经发生这样一个例子。

有一家生产笋干罐头的企业用租借厂房生产设备的方式在一家证照齐全的生产莼菜罐头企业生产产品。

笋干罐头上标注和莼菜一样的食品及QS证号。

按照分段管理的理解,食品生产归质监部门。

质监部门认为这个企业生产符合QS标准,这个合格的。

然后该笋干罐头直接供应饭店的,工商认为这个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不需要进行监管。

依照法律规定,餐饮服务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但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解释是这个产品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并不是有毒有害过期食品。

所以这个原本无证的笋干罐头就“合法”了,没有部门管理了。

(四)行政执法队伍不完善如餐饮服务行业是由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监管的,但以前一直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机关,由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给事业编制的卫生监督所进行管理。

《食品安全法》把这款职能给了食品药品管理局,而事实上大部分餐饮服务监管实际工作还是委托给卫生监督所的,不符合行政执法和公务员法的要求,执法效率远不如法律直接授权。

虽然省市一级监督所人员已经开始参照公务员管理,但这还是换汤不换药的,且还是执行初期,现仍然还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阶段。

二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人员大多来自医学院校,由于教育体制的原因,医学教育中普遍不设法制课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是很熟悉,这也给使得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薄弱,执法力度不强。

三是行政执法人员编制不足。

乡镇一级覆盖率极低。

虽新的《食品安全法》把食品安全这块监管责任划给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职能转变哪能说变就变,食药局对餐饮等实际监管人员经验均匮乏。

(五)消费者仍然是弱势维权困难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保护法》的事实效果不容乐观。

《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欺诈行为仍然盛行。

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很多顾客买到质量问题的产品都没有积极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曾经一段时期出现的“王海现象”,得到了社会媒体和民众的称赞与支持,各界给予充分肯定。

但是随后开始引发争议,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道德?王海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后,”王海现象便成为了转折点。

此后职业打假者淡出了。

“消费者保护法四十九条也在实践中处于无用状态”。

四、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出的建议(一)执法从严新公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正是看到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处罚力度欠缺给予的加强贴。

还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有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罚金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在这里我们应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所指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在有多部法律时,多法律可以责任合并适用,既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又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是可以一起并用的。

这样的双重法律责任称为‘行政刑法责任’”。

在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适用上,既不能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也不能按照简单的“重则吸收轻责”的原则,两者需要合并使用,相互补充,才能起到真正的实效。

例如对于一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如果单独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导致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企业仍然在继续生产有毒有害食的不合格食品。

我们在追究责任的同事也要解决后患。

才能彻底杜绝不合格产品继续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二)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1、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他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种类齐全,非常有针对性。

其中综合性的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针对具体的食品行业的法律,如《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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