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价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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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

价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省价工函字[2002]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居民生活

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价的复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2]8号2002年4月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报送的《关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超量加价的请示》(吉长府[2002]7号),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由我局将具体事宜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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