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F-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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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具体要求见附件2。

进口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

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三、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1992年4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2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现制定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如下:税目号商品名称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它要求第一类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3章03.03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03.04鲜的、冷藏的或冻藏的鱼片和清除内脏和剔骨刺其它鱼肉(不论是否切碎)03.06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03.07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第5章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05.04第二类植物产品第8章腰果仁去壳和去皮08.01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加工的烟草代用品第17章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17.01第18章18.04-可可脂,可可油;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18.06巧克力及其它含可可的食品第24章24.02-雪茄烟及卷烟;其它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24.03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28.01-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28.51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第29章有机化学品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29.01-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29.42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第30章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份混合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30.03而成供治疗或预防用的成药,也可使用本税目项下的进口未以标定剂量包装或非零售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包装厂价的75%30.04用于治疗或预防用的含有混合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非混合的成药(不包括税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目30.02,30.05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或30.06项下的商品),厂价的75%包装或标定剂量或多种形状或以零售方式进行包装。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培训演示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培训演示

补充申报的定义
署公告2009年第 号、《海关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年第49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署公告 年第
•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 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 关单》 以下简称“报关单” 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 补充申报单的形式, 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 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 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 所需信息的行为。 所需信息的行为。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谢!
通关中的补充申报操作流程
企业主动申报
报关单申报 专业审单
海关要求申报
报关单申报
申 报 后 、 办 结 海 关 手 续 前
企业 单 ,申
…至现场接单
, 补充申报 报关单
要求补充申报的,书面通知 1、编号,审核,批注,封 存 2、 、
现场接审单
海关审核通
现场接审单
1、专业审单 审核补充申报单的 封,存 , 2、专业审单要求补充申报的, 专业审单审核的 书面通知、接 编号、审核、批注、存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一、可行性 二、适用性 三、严密性
申报时的主动申报操作流程
企业填制补充申报单,备齐材料, 企业填制补充申报单,备齐材料,填制报关单 申报
业审单
申 报 时
1.自行审核 : 编号 、 审核 、 自行审核 、 2. 审核: 审核: 、
现 场 接 审 单
审单
1. 业审单 审核 : 、 、 2. 审核 : 编号、审核、 、编号、审核、 、 、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

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2(、第3)栏国别内容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咨询Q:695-107-020))。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

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 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模板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模板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含优惠)注册登记表申请单位名称:注册须知1、申请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申请单位应先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再办理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手续。

3、原产地证书须由手签员申请。

4、申请单位签署证书印章应为中英文名称对照(一体)印章,大小不超过6CM×4CM(长×宽),颜色、形状不限。

5、本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手签员手签笔迹须本人亲笔签署。

6、HS编码须按海关税则填写8-10位。

7、出口产品含进口成分的,需填写《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

8、此表各项内容须填制完整,不得涂改,不得缺页。

9、对资料不全、内容填制不真实、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签证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10、注册内容如有变更,须到签证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随附资料(所有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1、填写完整的《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3、自营进出口权批件(资格证书/批准证书/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郑重声明申请单位了解本注册登记表内已填的全部内容,所有内容及呈交的文件资料真实正确,并保证做到:(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申报各类原产地证书,并对证书项下的产品进行管理,使之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

(二)出口产品在中国工厂加工、生产并完成最后检验及出口包装。

(三)在新产品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之前,向签证机构及时注册申报。

(四)本登记表中内容如有变化,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并办理相关注册变更手续。

(五)随时准备接受签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提供所需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Word)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Word)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原产地证申请指南2005-08-09申办原产地证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二、注册登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本地或异地的,均可在签证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申领原产地证。

申请单位须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经签证机构审核合格后,享有申办原产地证资格。

申请单位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及填写以下文件资料:1.提交在有效期内并经当年工商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2.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资格证》或《批准证》影印件一份。

3.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及《产地证申领员证》。

三、注意事项:1.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

2.申请单位注册手签员、申领员,应填写《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及《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委派书》。

《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的授权人为企业法人代表,如授权人不是企业法人代表,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

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授权三名手签人员和三名申领员。

3.单位注册产品,应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

其中 H.S 编码要求填写6位数。

清单页可自行复印若干份,以备对新增出口产品的补充注册用。

4.含有进口成份的货物,须如实填写《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

如此类货物不止一种,或同一种货物的成份或加工工序有所不同,应复印空白明细单按货物种类分别填写,并签名、盖章。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9.2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一般填制要求(一)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填写示例见附件1。

(二)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有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填写示例见附件2。

(三)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应当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

享受和不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

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填写示例见附件3。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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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口税-------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 的正常关税。它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进口国关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区等免征进口税的其他区 域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销售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同时也是一国推行对外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些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 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从而形成一种差别待遇。如果以这种差别待遇为标准,可以把进口税分为普通税、 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进出口税则 ,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 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 说明和附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镇守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 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税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税率适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 配额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等附录。
出口税
出口税是指一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一般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 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仍然征收出口税的只是少数国家,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 家。
很多朋友在需要别人查询商品编码(HS CODE)的时候,往往有个很大的误区,只提供个名称,然后就要求 别人查询编码,要知道,这样别人就算想帮你都帮不上!下面把自己这些年来关于商品编码查询的一点心得体会 和大家分享,以后大家可以按照这样的情况来提供自己的资料,这样别人帮你查编码自然事半功倍了 。

报关单申报注意事项

报关单申报注意事项

❖ 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商品,
在填报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时的
格式要求为:“|<><><><><>”。 “|”、“<”和“>”均为英文半角
符号。
❖ 第一个“|”为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已填报的最后一个申报要素后系统自动生成 或人工录入的分割符(若相关商品税号无规范申报填报要求,则需要手工录 入“|”),“|”后面5个“<>”内容依次为“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 文名称(如无原厂商英文名称,可填报以原厂商所在国或地区文字标注的名 称,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相关公告中对有关原厂商的外文名 称写法)”、“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 其中,“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填写实际值,例如,税率为30%, 填写“0.3”。“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写“1”或者“0”,“1”代表“是”, “0”代表“否”。填报时,5个“<>”不可缺项,如第3、4、5项“<>”中无申 报事项,相应的“<>”中内容可以为空,但“<>”需要保留。
❖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 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 提醒注意: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 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 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报关单各项申报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2019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019年修订)要求填制

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例如: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 & Trading Corp.No.40,Fucheng Road,Beijing,ChinaV ia Hong Kong Daming CO. LtdNo.656,Guangdong Road,Hong Kong第二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

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于2009年7月1日由广州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GUANGZHOU TO HONGKONG ON JULY 1,2009,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VESSEL”,或“FROMGUANGZHOU TO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后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无唛头)。

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单说明

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单说明

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单说明《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单》说明海关认为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可要求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单》。

《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补充申报单》应如下填写:(一)编号及知识产权名称1、“报关单编号”:填写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的报关单编号。

2、“知识产权名称及性质”:填写海关要求申报的知识产权的名称和性质,如:“××牌运动鞋”、“××发明专利”等。

3、“补充申报单编号”:填写×关知报(200×)××号。

(二)进出口人及货物的基本情况1、“进(出)口人名称”:填写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名称。

2、“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及地址”:进口货物要求填写境外发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出口货物填写境外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填写此栏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境外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拥有或使用有关知识产权。

3、“代理报关人名称”:填写货物报关单位名称。

4、“境内用(供)货人名称”:进口货物的用货人填写境内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的供货人填写境内的发货单位。

要求填写此项目是为了确认境内的收发货单位是否合法拥有或使用有关的知识产权。

5、“货物加工(制造)人名称及地址”:进口货物填写境外加工或制造单位;出口货物填写境内加工或制造单位。

加工(制造)人与进(出)口人或用(供)货人一致的免填。

6、“货物名称、规格及品牌(或作品标题)”:除填写报关单相关栏目中的货物名称和规格外,还应填写货物的商标名称。

印刷品、音像制品还应填写作品的标题或名称。

(三)货物的知识产权基本情况1、“知识产权注册(授权)号”:如经营单位、境内外用(供)货人或货物加工制造人合法拥有有关知识产权,应填写有关商标注册证号码、专利授权号和著作权登记号(著作权未登记的免填)。

2、“使用许可文件号及签署日期”:填写权利人许可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协议或许可授权书的编号(无编号的填写签署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法规类别】关税【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6.12.1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请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按上述《规范》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6年12月18日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

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证实货物已实际入、出境后打印的报关单退税联或核销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F-Counci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F-Council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填报说明一、总体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下简称《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

如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原产地情况的,一份报关单可以对应多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三)除特殊说明的栏目外,《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每一栏目均应填写。

(四)凡《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中有“□”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项目前面的“□”中打“√”号。

(五)在原产地相关管理规定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后,仍然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询问。

二、具体栏目填报说明:(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栏目相符,但应当比报关单所填报的规格型号内容更详细全面。

(七“标记唛头”指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八)“品牌”栏根据实际情况,有中英文的则填写中英文,仅有一种的则填一种。

以上“规格型号”、“品牌”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特征的主要项目填写。

对部分重点商品海关将以清单形式明确商品规格型号及品牌的填制规范。

(九)“买方”是指直接与境外的卖方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实际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4)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4)

中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指南注解(4)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暑税[1996]1037号)、税综[1998]370号、署办税[1999]387号)。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一)征免性质分类目录代码名称简称1 法定照章征税101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一般征税2 法定减免税201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无偿援助299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其他法定3 特定减免税3-1 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301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特定区域307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保税区399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其他地区3-2 按用途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401 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进口教科用品科教用品403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技术改造406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重大项目412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基础设施413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残疾人417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远洋渔业418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国产化606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海上石油608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陆地石油801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救灾捐赠3-3 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501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加工设备502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来料加工503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进料加工506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边境小额3-4 按企业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60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中外合资60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中外合作603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外资企业609 利用贷款进口货物贷款项目789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鼓励项目799 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自有资金4 其他减免税898 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国批减免999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例外减免5 暂定税率998 享受内部暂定税率进出口货物内部暂定(二)征免性质定义及范围第一类法定照章征税01 名称: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定义: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普惠制与原产地【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2.04.01【实施日期】199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物资原产地规则》,为加强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及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签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

第二章签发机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以及经贸部指定的其他机构签发原产地证。

各签发原产地证机构应将其名称、印章、授权签证人员姓名报经贸部,并由经贸部根据需要通告国外有关部门。

第三章申请资格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领原产地证。

第四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发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予保护。

第六条要申请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

签发机构验证后给申领原产地证人员颁发“申领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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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下简称《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

如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原产地情况的,一份报关单可以对应多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三)除特殊说明的栏目外,《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每一栏目均应填写。

(四)凡《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中有“□”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项目前面的“□”中打“√”号。

(五)在原产地相关管理规定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后,仍然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询问。

二、具体栏目填报说明:
(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栏目相符,但应当比报关单所填报的规格型号内容更详细全面。

(七“标记唛头”指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八)“品牌”栏根据实际情况,有中英文的则填写中英文,仅有一种的则填一种。

以上“规格型号”、“品牌”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特征的主要项目填写。

对部分重点商品海关将以清单形式明确商品规格型号及品牌的填制规范。

(九)“买方”是指直接与境外的卖方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实际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方也就是成交单位,同时也可以是经营单位。

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卖方”指与买方谈判达成交易,并直接与成交单位或与成交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签订进口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卖方就是成交外商,也可以是生产厂商。

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生产厂商”指进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目必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二)“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十三)“发票编号”填写生产厂商销售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

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原产商发票。

(十四)“运输方式”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果是采用“联运”方式的,除了在“联运”前的“□”内打“√”外,还要确定具体的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的,则选“联运”、“海运”、“陆运”三个选项。

(十五)“直接运输”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非直接运输,还应在“中转国(地区)”栏中,填写实际中转国(地区)名称。

(十六)“中转国(地区)”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需要而中间停留、变换运输工具或方式的
国家或地区,有多个则填写多个。

(十七)“到货口岸”指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关境的第一个口岸。

(十八)“申报口岸”指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

(十九)“提单编号”填写进口货物运输全过程中所有的提单编号。

(二十)“原产国(地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

(二十一)“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及所在国家(地区)”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有中英文的则按中英文填写。

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

(二十二)“适用原产地标准”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二十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填写在其它栏目中不能说明清楚的问题,空间不足的还可另附页说明。

(二十四)“申报申明”栏中,申报人签字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报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应当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报关企业填报该表时必须提交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二十五)“海关批注”栏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纸质《补充申报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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