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2):教育部教基二[2009]11号《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随机抽查2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随机抽查3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是否违反规定使用童工随机抽查4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监督检查《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教育部令第1号)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市教育局市属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随机抽查5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检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市教育局市属中小学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工作随机抽查6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经费投入不足,实验室设备缺乏、实验开出率不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把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走向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二、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课程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方法,以地、市或县为单位,选取具备相应条件的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
三、要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经费,确保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逐年增长和使用效益。
要把中小学实验室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易损易耗品的补充纳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机制,严把质量关,切实保证进入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试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О一О年一月1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编制说明一、本配备标准依据教育部(JY/T 0386—2006)《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等四个行业标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03〕5号);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7】68号)等有关文件和标准制定。
二、本标准所涉及的各功能用房面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执行。
2三、本配备标准是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的基本配置标准。
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区域统筹、动态配置”的原则,既注重城乡差别,又注重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和布局结构的调整。
在配置过程中要根据课程改革和教学的需要,探索实验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主动实践、学习和个性化教育,同时要优化资源配置,体现资源共享,并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为了保证配备标准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配备的实际情况,针对义务教育学校信息技术教学设备、初中理化生、小学科学、各类学校的音乐美术、体育、卫生、综合实践(劳技)、科技活动仪器设备制定了相应的配备目录(具体要求详见有关配备目录),按照学校办学规模的大小,分成了初中二种类别,小学三种类别配备,有条件的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增加选配数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
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
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的附设班。
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
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
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
学校设置保证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主干道。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鄂教基[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0]5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贯彻《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技术装备作为基本的办学条件,是重要的课程资源,也是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在基础教育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育装备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教育技术装备在教育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教育技术装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管理不规范,装备经费投入不足,教学设备设施缺乏,教学实验开出率不高等问题。
要把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促进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均衡发展。
二、建立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在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专项经费中,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装备建设,并做到逐年增长。
二是参照《普通中小学公用经费实物消耗定额(试用)》(教财[1992]77号),将学校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0%)用于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教学装备的更新、维护和易损易耗品的补充;同时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足额安排信息技术教育经费。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0年第02期教基二[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经费投入不足,实验室设备缺乏、实验开出率不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把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走向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二、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课程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方法,以地、市或县为单位,选取具备相应条件的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
三、要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经费,确保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逐年增长和使用效益。
要把中小学实验室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易损易耗品的补充纳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机制,严把质量关,切实保证进入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技术装备部门、教研部门的作用,指导中小学校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开好实验课。
建立、健全实验操作考核、评价制度,将实验操作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整优化,逐步充实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标准化学校评估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实现教育强区的基础性工程,地位十分重要,为此,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暂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评估办法:1、本指标体系共设4个A级指标,13个B级指标,48个C级指标,总分1000分。
评估得分950分及以上为优秀, 949-900分为良好,899-800分为合格,低于800分为不合格;2、有以下情况者进行一票否决:①有D级危房,不能及时拆除重建;②本学年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③弄虚作假。
二、指标说明:A1 组织领导(200分)A1-B1 领导职责(40分)A1-B1-C1 规划落实(20分)评估标准:县政府制定《创建自治区教育强县工作规划》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落实。
评分细则:有规划得5分,有分年度实施计划得5分,视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赋1-10分。
若未做到,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1)查阅文件和会议纪要;(2)听取汇报;(3)实地查看。
A1-B1-C2 责任明确(20分)评估标准: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形成政府直接领导、教育部门主抓、有关部门配合的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工作协调的学校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
评分细则:成立创强工作领导小组得2分,有专门工作机构得4分,有专门办公场所得4分,视其他部门配合情况赋1-5分,视创强工作档案规范程度赋1-5分。
若未做到,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1)查阅文件档案;(2)听取汇报;(3)实地查看。
A1-B2 组织管理(40分)A1-B2-C3 目标管理(20分)评估标准:标准化建设有目标管理和工作质量检查制度。
流程明确、责任清晰,计划、内容、完成时间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
评分细则:有目标管理和工作质量检查制度得5分,有详细工作流程图得5分,视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情况,赋1-10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津教委[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1〕9号)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新课程标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制定了《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关于加强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3.《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教室、小学科学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
为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实现天津市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加强我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实验室是学校技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场所和重要的课程资源。
是全面实施课程标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在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人才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战略的高度,从教育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基础教育整体发展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当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 行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
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
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的附设班。
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
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
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
学校设置保证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主干道。
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标准与管理规范(高中部分)
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高中部分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二○一○年三月编制说明一、为适应新课程标准的需要,加快我省中小学理科实验室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
二、本标准与规范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设置了两种配备标准(必备标准和高标准)。
必备标准为我省中小学校必须达到的基本装备水平,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高标准配备方案,所有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提高装备的规格和档次。
三、本标准与规范分为建设、配备、管理和使用四个部分,并将实验室装备分为必配和选配两个部分。
必配部分是每所学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各项装备;选配部分是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配备的各项装备,此类装备项目已注明“选配”或在有关栏已注明“()”。
四、技术依据1、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2、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
3、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
4、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
五、本标准与规范充分考虑了新技术的发展和云南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结合我省实际作了部分调整。
我厅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适时对《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加以完善和补充。
六、参加编写人员本标准由杨云主持、李润执笔,杨福德、张印孙、杨平、段建平、陈跃、陈江平、邓宁等同志参加编写,在此,对各州、市教育局和教学仪器站及相关人员提出的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云南省普通高中理科实验室装备与管理规范一、实验室建设(一)实验室设置要求(二)实验室数量要求(包括探究室)说明:“轨”指同一年级平行班数量。
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
---------------------------------------------------------------最新资料推荐------------------------------------------------------ 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初中部分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二○一○年三月编制说明一、为适应新课程标准的需要,加快我省中小学理科实验室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
二、本标准与规范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设置了两种配备标准(必备标准和高标准)。
必备标准为我省中小学校必须达到的基本装备水平,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高标准配备方案,所有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提高装备的规格和档次。
三、本标准与规范分为建设、配备、管理和使用四个部分,并将实验室装备分为必配和选配两个部分。
必配部分是每所学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各项装备;选配部分是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配备的各项装备,此类装备项目已注明选配或在有关栏已注明()。
四、技术依据 1、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19] 102 号)。
2、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 号)。
1/ 23、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 16 号)。
4、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 11 号)。
五、本标准与规范充分考虑了新技术的发展和云南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结合我省实际作了部分调整。
我厅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适时对《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加以完善和补充。
教育部制订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和操作指南
教育部制订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和操作指南
教育部制订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和操作指南是教育部发布2009年4月30日文件《关于印发实验教学基本目录和实验室操作指南的通知》(教团发〔2009〕53号,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的要求,为加强全国中小学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保障学
生安全,把握实验室使用比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教育部下发的《实验教学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和《实验室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为依据,制
订实验室基本设施投资及运行管理的标准和操作规范。
《基本目录》细分在18科,其中科学类11科(物理、化学、生物、环境科学、地理、天文、历史、基础数学、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普通技术);文科7科(语言文字、国
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文艺、品德)。
针对每一科下的实验室,从功能特征、设备、物资用品、建构要求、安全管理、实验室应用等6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设置要求,以及每个
实验室应实施的实验教学内容。
《操作指南》主要解决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各种实验设备实施前的检查、维护保养;
二是对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安全问题的管理;三是实验室运行及危险药品管理方面的细则
规范。
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范、常用仪器的安全操作流程、实验室负
责人的安全管理、学生实验文具卫生管理、毒性物质的安全包装和使用、仪器设备的维修
以及危险药品的操作等内容。
教育部制订的中小学实验室教学基本目录和操作指南旨在促进学校实验室管理,维护
学生实验安全,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践性教学;这些指南有助于培养学生乐于实践、创新、动手能力,从而推动我国科技教育发展,提高科学素质水平,实现新世纪中国素质
教育所追求的“将素质教育放在更主要的位置”这一目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1〕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1]56号)精神,大力实施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
中小学实验室实验教学管理手册
第一章中小学实验室的地位、作用及管理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教学仪器的管理是一项综合工程,涉及的知识面很广,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与艺术。
既有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又有行政工作,是综合性、复杂性工作。
一、实验室在中小学的地位与作用(一)中小学实验室的地位1、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9年11月25日《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中指出:“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
实验室应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是全面实施新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开展实验教学、实验探究,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基地。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人才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按照阿地教字(2011)79号通知要求,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尽快使义务教育学校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因此,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工作,加强领导,将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基础教育基本发展和改革的组成部分,明确主管部门,充实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地区中小学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加强实验教学工作,为新的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
2、培养学生实验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室是学生学习科学知识,训练实验技能,开展科学研究,探素科学奥秘的场所。
实验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其中包括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学校实验室装备建设标准及规范理科实验室(初中)
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初中部分)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二○一○年三月编制说明一、为适应新课程标准的需要,加快我省中小学理科实验室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
二、本标准与规范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设置了两种配备标准(必备标准和高标准)。
必备标准为我省中小学校必须达到的基本装备水平,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高标准配备方案,所有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提高装备的规格和档次。
三、本标准与规范分为建设、配备、管理和使用四个部分,并将实验室装备分为必配和选配两个部分。
必配部分是每所学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各项装备;选配部分是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配备的各项装备,此类装备项目已注明“选配”或在有关栏已注明“()”。
四、技术依据1、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2、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
3、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
4、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
五、本标准与规范充分考虑了新技术的发展和云南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结合我省实际作了部分调整。
我厅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适时对《云南省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标准与管理规范》加以完善和补充。
六、参加编写人员本标准由杨云主持、李润执笔,杨福德、张印孙、杨平、段建平、陈跃、陈江平、邓宁等同志参加编写,在此,对各州、市教育局和教学仪器站及相关人员提出的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云南省普通初中理科实验室装备与管理规范一、实验室建设(一)实验室设置要求(二)实验室数量要求(包括探究室)说明:“轨”指同一年级平行班数量。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实验教学与仪器》
【年(卷),期】2010(027)001
【摘要】教育部于2009年11月25日以教基二[2009]11号文颁发了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
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朝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并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总体规划、经费落实、实验课的充分开展、实验操作考核、实验教学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现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刊发如下,希望各地参照规程,积极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本刊将以此为主题,陆续推出一些具有指导性和值得借鉴的经验性文章,与读者共同探讨。
希望广大读者关注并踊跃投稿。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贯彻《中小学实验室规程》做好实验室工作
2.浅析《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新要求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
4.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5.浅析《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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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基二[2009]11号《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四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
实验室应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五条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
第二章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
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自然)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第七条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
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
教具维修室、暗室等。
实验教学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应符合教学的要求。
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的条件。
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采取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
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采购的特点进行。
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应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章管理与人员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
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要有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
对实验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经费有落实,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
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应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
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等工作。
第十八条化学药品要和仪器分开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
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应易地单独放置,要有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标定等工作。
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第二十条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有关的账册。
每学年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清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按规定程序做好报损、报废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不足的设备和药品。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
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实验室管理员的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解决,可根据从事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设定。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之中,坚持培训上岗制度。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