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F标准整船船员薪资总额劳资协议ITF-TCC中文版20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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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是指直接的雇主,或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其应尽可能确保海员在 MLC 规定的标准得到满足,包括不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要求求职的海员承担服 务费或签证费用。海员的权利,是签约前检查他们的就业协议和寻求指导,预防海 员招募和安置服务使用的手段、机制或名单,阻止他们获得就业的资格。
2.4 每个海员都应签署与附录 4 关联的船员雇佣合约。
9.3 任何未被本海员支取的工资,将作为他们的账目累积,并可作为预借现金每月两次 被支取。。
9.4 为了计算工资,一个自然月应视为 30 天。 9.5 甲板部或轮机部聘用的船员,年龄为 21 岁及以上,且不是一名实习生,其应被支付 不少于一名与初级水手相当的费率。
§10 家汇款
10.1
适用本协议的每一名海员,应被按月支付家汇款,根据海事劳工公约第 2.2 款第 五段的要求,在预留条款九指定的扣款后,要能够高于基本工资的 80%。
§2 预就业
2.1 每个海员,应为公司承担胜任的服务,并应当承诺,他们拥有并将行使与其证书相称 的技能。他们申报掌握的技能,应经公司核实。
2.2 本公司将有权要求任何海员应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就业前体检,费用由公司负责,医 生由公司指定,海员可以被要求如实回答对于他们健康状态的任何问卷。否则,可 能会影响海员根据第 21、22、23、24 和 25 条获得补偿的权利。海员将有权收到一 份就这样的检查而签发的医学证明复印件。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曾受雇于该船东, 由于因第 18.1(b)条款所列身体疾病等原因而下船且愿在病愈后重新受雇于该船 东的海员。任何此情况下病愈后的船员应与其他候选雇员一视同仁并同样需进行体 检。
12.1 当在船的食宿未被提供时,公司应负责提供适当质量的食宿。
§13 值班
13.1 在航时,以及在港期间认为必要时,应尽可能组织三班轮流职守。
13.2 船长应自行决定船员是否值班,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是否只值白班。
13.3 海上航行中,依据相关国内和国际法规的要求,在夜间,以及在船长或值班驾驶员 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应由一名持证的瞭望人员予以协助。
在委派任务时,公司应告知海员,船舶是否必然或可能进入任何军事行动地区。 如果此信息在海员雇用期间是已知的,船公司应立即告知海员。
16.3 如果船舶进入一个军事行动地区: o 海员应有权拒绝驶往这样的地区。该情况下,海员应被遣返回国,公司应支付截至该
船员回到其家中或约定港口的日期的累积遣返费和补贴。 o 海员残疾和死亡,应有权获取双重赔偿。 o 船在军事行动地区期间(不低于 5 天),海员还应被支付相当于 100%基本工资的奖金。 o 海员有权接受或拒绝被指派到军事行动地区,此种情况不应承担失业或其他任何不利 影响的风险。 16.3 除了军事行动区域,ITF 可以确定高风险区域,并根据案例加以定义其适用的海员
Leave §11 离船
11.1 每个海员,无论处于何种原因中止雇用,每工作满一个月都有权支取 7 天的离船工 资,不足一个月的则按此比率折算。
11.2 离船工资,应依据附则 4 的规定,按适当的工资率,在船员雇用中止时,另加一天 补贴支付。
Subsistence Allowance §12 生活津贴
2.5 船旗国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所产生的费用需由雇主支付。
§3 非海员工作
3.1 无论是船上的船员还是其他在船人员,也不论他们长期还是临时被公司雇用,他们 在未经 ITF 码头工人协会或相关的 ITF 工会同意之前,都应开展货物装卸和其他传统或历史 上码头工人所做的工作;假如海员个人自愿开展工作,他们应得到充分的报酬。此条款中的 “货物装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装货,卸货,堆存,灌注,调平,归类,分选,堆垛, 拆垛,以及组成和分解装运单位,还有与货物和商品相关的服务,如理货,称重,测量,体 积计算,检查,接收,监护,配送,采样和密封,绑扎及解捆。
6.3 加班应由船长或部门长单独记录,一式两份。
6.4 这些被船长或船张授权人所签署的记录需要被船员所了解。这些记录,应在每个月隔 征得海员的同意并签署。船员签署后,记录才算结束。在该海员完成其合同时,如果 该记录未被包含在其工资支付性文件中时,需交给该海员一份该记录。该海员在其任
期内的任意时间均可要求拿到一份打印的其加班情况的记录。
ITF 标准“整船船员薪资总额”劳资协议 适用于方便旗船舶上的船员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 日 §1 应用
1.1 本协议制定的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附件一所列的国际运输工人联盟下属的工会与船 东或船东代理公司之间订有特别协议的任何船舶上的所有海员。
1.2 本协议被认为联合和包含了任何海员雇佣的条款和条件。
1.5 第 2 条根据上述第 1 节,本协议适用的海员,应自他/她被雇佣的那一日或 ITF 特别协 议适用生效的那一日起被本协议适用,不论他/她是否签订条款,直至他/她离船的那一日或 按本协议规定的那一日,公司有责任支付工资,不论他/她与公司之是否执行 ITF 雇佣合同, 不论船舶条款是否背书或修正了 ITF 标准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比率。
Holidays §7 假日
7.1 对于本协议附件 3 中所列的节日,应被视为在海上或在港口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或星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应视为假日。
Rest Periods §8 休息期间
8.1 每个船员应在任何 24 小时至少有 10 小时的休息,且在任何七天内至少有 77 小时的 休息。 8.2 该 24 小时的周期,应从一段至少连续 6 个小时的下班休息之后的着手工作就开始 计算。 8.3 该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两段,其中一段时长应至少为 6 个小时,且这两段连续 的休息时间之间不得超过 14 小时的间隔。 8.4 公司应在船上的显著位置张贴一份详单,该详单适用船上语言和英语,列明海上和 在港的工作日程安排,以及在船时在各处的最低休息小时数。 8.5 本条款不应被视为损害船长为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或帮助其他船舶 或人员在海上遇险的目的,要求海员执行必要工作时间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船长可中 止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安排,并要求海员履行任何必要工作时间,直到情况恢复正常。一旦 情况恢复正常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船长应确保在规定休息时间执行工作的任何海员, 得到充足的休息时间。此外,STCW 公约高于操作条件的的要求包括 STCW 第 9 章 A-VIII/1 同样适用。 8.6 不到 30 分钟的短暂的休息将不被视为一个休息的时间。 8.7 应急演习和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 不会造成疲劳的方式进行。 8.8 UMS 船舶对责任期间的分配,在连续值班的机舱是无法实行的,也应当对休息时间的 影响最小,且不会造成疲劳;假如正常的休息时间被叫起而打扰,补偿性休息时间应被提供。 8.9 海员日常休息时间记录应予以保存,以便监控对本条款的遵守。
§5 值班小时
5.1 正常值班小时,应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八小时 §6 加班
6.1 在超过 8(八)小时工作时间后的任何工作,都应支付加班费;每小时的加班工资 率,应参照相关类别的基本时薪和每周工作时间(附件 2)的 1.25 倍计算。
6.2 应保证给每个船员支付每月至少 103(一百零三)小时的加班费。
3.3 对于这样的工作,在正常工作周的船员进行补偿,依据第 5 条的规定,应参照附件 2 所列的加班费率,除了基本工资,再以每个小时或部分小时支付报酬。任何这样的 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应按双倍加班费补偿。
§4 聘期
4.1 海员应为 9(九)个月的聘期,该期间可依据操作之便,延长或减少 1 个月。依据 本协议的条款,聘期届满后,聘用将在船舶最先到达港口自动终止,除非本公司采用 终身雇佣制。
1.3 特别协议要求船东(及其它单位)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雇佣海员,与每个海员签订 联合本协议(ITF 雇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的个人雇佣合同。公司与工会和 ITF 进一步同意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4 本协议中使用的单词“海员”、“船舶”、“特别协议”、“ITF”、“公司”与特别 协议中的意思相同。此外,“海员”是指适用这种劳资谈判协议,被雇用或从事于该项工作 的任何职位的任何人。“MLC”是指 2006 年 2 月 23 日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海事劳工公 约。
§9 工资
9.1 每一海员的工资应与本协议一致,并依据关联的工资表(附件 2);工资中的单项扣 款,应是正常合法的;其他扣款,应依据本条款中的记录,和(或)根据海员的授权。
9.2 海员有权在扣款之后,以美元或船员同意的货币,在每个自然月的月底,支取他们
的净工资,连同他们的工资账单,以确定适用的汇率。
3.2 船舶在港,当发生的官方的劳资纠纷,涉及到 ITF 附属码头工人协会,船上的船员或 其他任何在船人员,不论他们是被长期还是临时雇用,都不应从事货物装卸和其他工 作。该协会成员传统性或历史性地完成这些工作,将影响这种争议的解决。对尊重这 些码头工人劳资纠纷和合法行为的任何海员,该公司将不得采取任何惩罚性措施。假 如码头工人采取的这些行动,在本国内是合法的,这些尊重他们的海员,将不得被视 为违反船员雇用合同而受到处罚。
6.5 在船长独立认定为直接影响船舶、乘客、船员或货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安 全演习或在他船或他人濒临危险需要给以协助工作的情况下,任何额外时间的工作, 不应视为加班费。
6.6 如果上述 6.3 和 6.4 要求的加班记录未被保留,海员每月应按 160 小时的加班费率 计算,被一次性支付小时加班费;这不妨碍在超出这个数字的情况下,对加班费的任何进一 步的索赔。
福利和权益,以及雇主和海员的义务。一旦这种情况被明确,将适用条款 16.1 和 16.2 中的规定。由此指定的任何区域的全部细节,将被附加在 CBA 协议中,并在船 可用。
16.5 假如船员由于海盗或劫持行为,可能被俘,或是阻碍了航行,不论该行为发生在 ITF 指定的、适用于该条款的区域之内还是之外,本协议项下的海员雇用状况和权利,应持续至 该海员的释放,此后直至海员安全地遣返到其家中或指定地点,或直到公司的所有合同责任 结束。特别是,这些持续的权利应包括支付全额工资和其他合法权益。公司还应尽力为被抓 捕的海员提供额外的保护、食品、福利、医疗及其他必要的援助。
§17 海员财产
17.1 任何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因沉船、搁浅或弃船,或因失火、进水或碰撞,遭受的全 部的或部分的个人财产的损坏或损坏,但不包括海员自身失误或通过盗窃或挪用造成的任何 损失或损坏,他们都应有权获得公司补偿,直至附则 4 中规定的最大额。
§15 临时配员
15.1 补贴低于额定配员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短缺的基本工资项目,应被支付 给相关部门受影响的船员。在船舶离开下一个挂靠港之前,应尽力处理好工资短缺的问题。 本规定不影响按照条款 6 支付任何加班费。
§16 在军事行动区域、高风险地区的服务
16.1 16.2
源自文库
军事行动地区或高风险地区将由 ITF 指定。ITF 指定区域的名单,可在 ITF 的网 站被查到,且被实时修正。一份被更新过的军事行动地区清单,将在船保存,并被 船员知悉。
13.4 船长和轮机长通常不要求值班。
§14 配员
14.1 船舶应有合格的和足够的配员,已确保其在三班轮流值班制度下的任何时候的安 全营运和保养;无论如何,配员数额都不能低于相关配员级别(附则 5),依据 ITF 船舶配 员政策中所列的标准,并与适用的国际法律、法规和制度(附则 5)相一致。
额定配员,应不包括任何临时的或搭乘的工班。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该公司和工会可以同 意有限期间内在船工作的临时搭乘工班,遵守以下原则: • 从事安全目的的人,不应承担其他海员职责; • 只有船长授权的特定任务,才能由搭乘工班执行; • 级社应告知,任何调查或结构性的工作,将参照 IACS UR Z13 进行; • 所有的搭乘工班,必须遵守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惯例和建议相一致的协议;并且 • 搭乘工班,不应该被用来取代目前的船员,或被用来破坏 ITF 协议
2.4 每个海员都应签署与附录 4 关联的船员雇佣合约。
9.3 任何未被本海员支取的工资,将作为他们的账目累积,并可作为预借现金每月两次 被支取。。
9.4 为了计算工资,一个自然月应视为 30 天。 9.5 甲板部或轮机部聘用的船员,年龄为 21 岁及以上,且不是一名实习生,其应被支付 不少于一名与初级水手相当的费率。
§10 家汇款
10.1
适用本协议的每一名海员,应被按月支付家汇款,根据海事劳工公约第 2.2 款第 五段的要求,在预留条款九指定的扣款后,要能够高于基本工资的 80%。
§2 预就业
2.1 每个海员,应为公司承担胜任的服务,并应当承诺,他们拥有并将行使与其证书相称 的技能。他们申报掌握的技能,应经公司核实。
2.2 本公司将有权要求任何海员应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就业前体检,费用由公司负责,医 生由公司指定,海员可以被要求如实回答对于他们健康状态的任何问卷。否则,可 能会影响海员根据第 21、22、23、24 和 25 条获得补偿的权利。海员将有权收到一 份就这样的检查而签发的医学证明复印件。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曾受雇于该船东, 由于因第 18.1(b)条款所列身体疾病等原因而下船且愿在病愈后重新受雇于该船 东的海员。任何此情况下病愈后的船员应与其他候选雇员一视同仁并同样需进行体 检。
12.1 当在船的食宿未被提供时,公司应负责提供适当质量的食宿。
§13 值班
13.1 在航时,以及在港期间认为必要时,应尽可能组织三班轮流职守。
13.2 船长应自行决定船员是否值班,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是否只值白班。
13.3 海上航行中,依据相关国内和国际法规的要求,在夜间,以及在船长或值班驾驶员 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应由一名持证的瞭望人员予以协助。
在委派任务时,公司应告知海员,船舶是否必然或可能进入任何军事行动地区。 如果此信息在海员雇用期间是已知的,船公司应立即告知海员。
16.3 如果船舶进入一个军事行动地区: o 海员应有权拒绝驶往这样的地区。该情况下,海员应被遣返回国,公司应支付截至该
船员回到其家中或约定港口的日期的累积遣返费和补贴。 o 海员残疾和死亡,应有权获取双重赔偿。 o 船在军事行动地区期间(不低于 5 天),海员还应被支付相当于 100%基本工资的奖金。 o 海员有权接受或拒绝被指派到军事行动地区,此种情况不应承担失业或其他任何不利 影响的风险。 16.3 除了军事行动区域,ITF 可以确定高风险区域,并根据案例加以定义其适用的海员
Leave §11 离船
11.1 每个海员,无论处于何种原因中止雇用,每工作满一个月都有权支取 7 天的离船工 资,不足一个月的则按此比率折算。
11.2 离船工资,应依据附则 4 的规定,按适当的工资率,在船员雇用中止时,另加一天 补贴支付。
Subsistence Allowance §12 生活津贴
2.5 船旗国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所产生的费用需由雇主支付。
§3 非海员工作
3.1 无论是船上的船员还是其他在船人员,也不论他们长期还是临时被公司雇用,他们 在未经 ITF 码头工人协会或相关的 ITF 工会同意之前,都应开展货物装卸和其他传统或历史 上码头工人所做的工作;假如海员个人自愿开展工作,他们应得到充分的报酬。此条款中的 “货物装卸”,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装货,卸货,堆存,灌注,调平,归类,分选,堆垛, 拆垛,以及组成和分解装运单位,还有与货物和商品相关的服务,如理货,称重,测量,体 积计算,检查,接收,监护,配送,采样和密封,绑扎及解捆。
6.3 加班应由船长或部门长单独记录,一式两份。
6.4 这些被船长或船张授权人所签署的记录需要被船员所了解。这些记录,应在每个月隔 征得海员的同意并签署。船员签署后,记录才算结束。在该海员完成其合同时,如果 该记录未被包含在其工资支付性文件中时,需交给该海员一份该记录。该海员在其任
期内的任意时间均可要求拿到一份打印的其加班情况的记录。
ITF 标准“整船船员薪资总额”劳资协议 适用于方便旗船舶上的船员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 日 §1 应用
1.1 本协议制定的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附件一所列的国际运输工人联盟下属的工会与船 东或船东代理公司之间订有特别协议的任何船舶上的所有海员。
1.2 本协议被认为联合和包含了任何海员雇佣的条款和条件。
1.5 第 2 条根据上述第 1 节,本协议适用的海员,应自他/她被雇佣的那一日或 ITF 特别协 议适用生效的那一日起被本协议适用,不论他/她是否签订条款,直至他/她离船的那一日或 按本协议规定的那一日,公司有责任支付工资,不论他/她与公司之是否执行 ITF 雇佣合同, 不论船舶条款是否背书或修正了 ITF 标准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比率。
Holidays §7 假日
7.1 对于本协议附件 3 中所列的节日,应被视为在海上或在港口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或星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应视为假日。
Rest Periods §8 休息期间
8.1 每个船员应在任何 24 小时至少有 10 小时的休息,且在任何七天内至少有 77 小时的 休息。 8.2 该 24 小时的周期,应从一段至少连续 6 个小时的下班休息之后的着手工作就开始 计算。 8.3 该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两段,其中一段时长应至少为 6 个小时,且这两段连续 的休息时间之间不得超过 14 小时的间隔。 8.4 公司应在船上的显著位置张贴一份详单,该详单适用船上语言和英语,列明海上和 在港的工作日程安排,以及在船时在各处的最低休息小时数。 8.5 本条款不应被视为损害船长为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或帮助其他船舶 或人员在海上遇险的目的,要求海员执行必要工作时间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船长可中 止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安排,并要求海员履行任何必要工作时间,直到情况恢复正常。一旦 情况恢复正常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船长应确保在规定休息时间执行工作的任何海员, 得到充足的休息时间。此外,STCW 公约高于操作条件的的要求包括 STCW 第 9 章 A-VIII/1 同样适用。 8.6 不到 30 分钟的短暂的休息将不被视为一个休息的时间。 8.7 应急演习和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 不会造成疲劳的方式进行。 8.8 UMS 船舶对责任期间的分配,在连续值班的机舱是无法实行的,也应当对休息时间的 影响最小,且不会造成疲劳;假如正常的休息时间被叫起而打扰,补偿性休息时间应被提供。 8.9 海员日常休息时间记录应予以保存,以便监控对本条款的遵守。
§5 值班小时
5.1 正常值班小时,应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八小时 §6 加班
6.1 在超过 8(八)小时工作时间后的任何工作,都应支付加班费;每小时的加班工资 率,应参照相关类别的基本时薪和每周工作时间(附件 2)的 1.25 倍计算。
6.2 应保证给每个船员支付每月至少 103(一百零三)小时的加班费。
3.3 对于这样的工作,在正常工作周的船员进行补偿,依据第 5 条的规定,应参照附件 2 所列的加班费率,除了基本工资,再以每个小时或部分小时支付报酬。任何这样的 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应按双倍加班费补偿。
§4 聘期
4.1 海员应为 9(九)个月的聘期,该期间可依据操作之便,延长或减少 1 个月。依据 本协议的条款,聘期届满后,聘用将在船舶最先到达港口自动终止,除非本公司采用 终身雇佣制。
1.3 特别协议要求船东(及其它单位)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雇佣海员,与每个海员签订 联合本协议(ITF 雇佣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的个人雇佣合同。公司与工会和 ITF 进一步同意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4 本协议中使用的单词“海员”、“船舶”、“特别协议”、“ITF”、“公司”与特别 协议中的意思相同。此外,“海员”是指适用这种劳资谈判协议,被雇用或从事于该项工作 的任何职位的任何人。“MLC”是指 2006 年 2 月 23 日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海事劳工公 约。
§9 工资
9.1 每一海员的工资应与本协议一致,并依据关联的工资表(附件 2);工资中的单项扣 款,应是正常合法的;其他扣款,应依据本条款中的记录,和(或)根据海员的授权。
9.2 海员有权在扣款之后,以美元或船员同意的货币,在每个自然月的月底,支取他们
的净工资,连同他们的工资账单,以确定适用的汇率。
3.2 船舶在港,当发生的官方的劳资纠纷,涉及到 ITF 附属码头工人协会,船上的船员或 其他任何在船人员,不论他们是被长期还是临时雇用,都不应从事货物装卸和其他工 作。该协会成员传统性或历史性地完成这些工作,将影响这种争议的解决。对尊重这 些码头工人劳资纠纷和合法行为的任何海员,该公司将不得采取任何惩罚性措施。假 如码头工人采取的这些行动,在本国内是合法的,这些尊重他们的海员,将不得被视 为违反船员雇用合同而受到处罚。
6.5 在船长独立认定为直接影响船舶、乘客、船员或货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安 全演习或在他船或他人濒临危险需要给以协助工作的情况下,任何额外时间的工作, 不应视为加班费。
6.6 如果上述 6.3 和 6.4 要求的加班记录未被保留,海员每月应按 160 小时的加班费率 计算,被一次性支付小时加班费;这不妨碍在超出这个数字的情况下,对加班费的任何进一 步的索赔。
福利和权益,以及雇主和海员的义务。一旦这种情况被明确,将适用条款 16.1 和 16.2 中的规定。由此指定的任何区域的全部细节,将被附加在 CBA 协议中,并在船 可用。
16.5 假如船员由于海盗或劫持行为,可能被俘,或是阻碍了航行,不论该行为发生在 ITF 指定的、适用于该条款的区域之内还是之外,本协议项下的海员雇用状况和权利,应持续至 该海员的释放,此后直至海员安全地遣返到其家中或指定地点,或直到公司的所有合同责任 结束。特别是,这些持续的权利应包括支付全额工资和其他合法权益。公司还应尽力为被抓 捕的海员提供额外的保护、食品、福利、医疗及其他必要的援助。
§17 海员财产
17.1 任何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因沉船、搁浅或弃船,或因失火、进水或碰撞,遭受的全 部的或部分的个人财产的损坏或损坏,但不包括海员自身失误或通过盗窃或挪用造成的任何 损失或损坏,他们都应有权获得公司补偿,直至附则 4 中规定的最大额。
§15 临时配员
15.1 补贴低于额定配员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短缺的基本工资项目,应被支付 给相关部门受影响的船员。在船舶离开下一个挂靠港之前,应尽力处理好工资短缺的问题。 本规定不影响按照条款 6 支付任何加班费。
§16 在军事行动区域、高风险地区的服务
16.1 16.2
源自文库
军事行动地区或高风险地区将由 ITF 指定。ITF 指定区域的名单,可在 ITF 的网 站被查到,且被实时修正。一份被更新过的军事行动地区清单,将在船保存,并被 船员知悉。
13.4 船长和轮机长通常不要求值班。
§14 配员
14.1 船舶应有合格的和足够的配员,已确保其在三班轮流值班制度下的任何时候的安 全营运和保养;无论如何,配员数额都不能低于相关配员级别(附则 5),依据 ITF 船舶配 员政策中所列的标准,并与适用的国际法律、法规和制度(附则 5)相一致。
额定配员,应不包括任何临时的或搭乘的工班。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该公司和工会可以同 意有限期间内在船工作的临时搭乘工班,遵守以下原则: • 从事安全目的的人,不应承担其他海员职责; • 只有船长授权的特定任务,才能由搭乘工班执行; • 级社应告知,任何调查或结构性的工作,将参照 IACS UR Z13 进行; • 所有的搭乘工班,必须遵守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惯例和建议相一致的协议;并且 • 搭乘工班,不应该被用来取代目前的船员,或被用来破坏 ITF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