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引言概述:招投标法规是指导和规范招标项目的法律依据,其中包含了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一、废标的情况及处理方式1.1 项目需求变更导致废标:当招标项目的需求发生变更,导致原有招标文件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时,招标人有权废标。
1.2 招标人撤销招标决定:招标人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有权撤销招标决定,但需要向投标人支付相应的投标准备费用。
1.3 投标文件不合格:如果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废标。
二、废标的后续处理2.1 重新评审招标文件:在废标后,招标人需要重新评审招标文件,确保其与实际需求相符。
2.2 向投标人解释废标原因:招标人需要向投标人解释废标的原因,并确保其合理合法。
2.3 重新招标:在废标后,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招标程序。
三、重新招标的条件3.1 废标决定合法有效:招标人废标的决定必须合法有效,符合招投标法规的规定。
3.2 重新招标的必要性:招标人需要证明重新招标是必要的,即原有招标结果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3.3 重新招标的公平性:重新招标过程必须公平公正,保障各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益。
四、重新招标的程序4.1 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重新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其与实际需求相符。
4.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向各投标人公示重新招标的信息。
4.3 重新评审投标文件:招标人需要重新评审投标文件,确保其符合重新招标的要求。
五、重新招标的效果与责任5.1 新招标结果的生效:重新招标的结果将取代原有废标的结果,成为新的有效招标结果。
5.2 废标责任的承担:如果废标是由招标人原因导致的,招标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投标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5.3 诚信原则的适合: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而制定的。
在招标过程中,可能会浮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二、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1. 废标的定义招标项目废标是指招标活动在一定阶段被中止或者取销的情况。
废标可能是由于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缺陷、招标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公告不合法或者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原因引起的。
2. 废标的程序招标项目废标应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招标文件发布机构备案。
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废标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投标人,并公告于招标文件发布机构指定的媒体上。
3. 废标的后果招标项目废标后,相关投标人应及时收回投标文件,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已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保密处理。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可能因废标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重新招标的规定1. 重新招标的条件重新招标是指在招标项目废标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发布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标活动。
重新招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废标原因已经消除、招标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重新招标符合法律规定等。
2. 重新招标的程序重新招标应按照招投标法规的规定进行。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发布机构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重新招标的公告应明确废标原因、重新招标的目的和要求、重新招标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 重新招标的效力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在重新招标公告发布后一定时间内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根据重新招标的要求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
重新招标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中标结果的公示。
四、相关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处理如果在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联合体参与投标 这8个问题你需要注意
联合体参与投标这8个问题你需要注意!提到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新鲜。
通常,当项目的采购规模较大,且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供应商就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
在实际操作层面,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我们通过下面这8个问题来了解一下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
1.两个事业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采购吗?答:这不叫“联合体”,这叫“联合采购”,是由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最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因为不同的采购人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不同。
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联合体投标只针对资金、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吗?答: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
如对于一些技术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特别复杂的大型项目,或者规模巨大且履约要求时间紧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于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
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
如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是招投标法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包括废标的条件、程序和重新招标的要求等。
二、招标项目废标的条件根据招投标法规的规定,招标项目可以废标的条件如下:1. 无人参与招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内未收到任何有效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不合格:投标文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涉嫌贿赂等。
3. 招标人需求变更: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自身需求发生变更,导致原有招标文件不再适用。
4. 招标人违规行为: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招标文件不完整、不公开等。
5. 法律法规变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使得原有招标文件不再符合要求。
三、招标项目废标的程序招标项目废标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出废标申请:招标人或者相关部门向招标机构提出废标申请,并说明废标的原因和依据。
2. 审核废标申请:招标机构对废标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废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公示废标信息:招标机构公示废标信息,通知所有投标人和相关利益方。
4. 处理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根据废标情况,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处理,如退还保证金等。
5. 相关程序完结:废标程序完结后,相关招标文件和信息将被归档,招标项目进入重新招标阶段。
四、重新招标的要求重新招标是指在招标项目废标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组织招标过程。
根据招投标法规的规定,重新招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公示重新招标信息:招标机构需公示重新招标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
2. 重新组织招标过程:重新招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重新设定招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等。
3. 保证公平竞争:重新招标过程中,招标机构需确保公平竞争,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投标人。
4. 重新评审投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需重新提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法规是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以及提高招标投标效率。
在招标过程中,有时会浮现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况,这些情况在招投标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1. 废标的定义招标项目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浮现一定的情况导致招标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需要终止招标程序。
2. 废标的情况(1)无人参预招标:当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任何潜在投标人参预投标,即无人投标的情况下,招标项目可以废标。
(2)招标文件有误:招标文件中存在严重错误或者矛盾,导致无法进行招标,或者影响了投标人的投标自由和公平竞争,招标单位可以废标。
(3)招标文件需修改: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单位发现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重大修改时,可以废标并重新招标。
(4)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单位可以废标。
3. 废标的程序(1)废标决定: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法规的规定,制定废标决定,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废标决定应当明确废标的原因和依据。
(2)废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当在废标决定作出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废标的消息,并说明废标的原因和依据。
(3)废标文件处理: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像关法规对废标文件进行处理,如销毁或者归档保存。
三、重新招标的规定1. 重新招标的定义重新招标是指在废标后,招标单位为了继续实施该项目,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2. 重新招标的情况(1)废标后需要继续实施项目:当招标项目废标后,招标单位仍然需要实施该项目,可以进行重新招标。
(2)废标后需要更正错误:当废标的原因是招标文件有误,招标单位可以重新招标,修正错误并确保公正公平。
(3)废标后需要增加或者修改内容:当废标的原因是招标文件需修改,招标单位可以重新招标,并对招标文件进行增加或者修改。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引言概述: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情况,相关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竞争和规范招标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一、招标项目废标的情形1.1 项目需求发生变化:在招标过程中,如果项目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有招标文件无法满足需求,可以考虑废标。
1.2 无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招标过程中没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未能通过资格审查,也可以考虑废标。
1.3 违反招标法规: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法规的行为,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应即将废标并追究责任。
二、招标项目废标的程序2.1 决定废标:废标决定应由招标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
2.2 公示:废标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确保各方知情权。
2.3 返还保证金:废标后,招标机构应当及时返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废标情况。
三、重新招标的条件3.1 项目必要性:重新招标应当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不能因为废标而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3.2 重新招标程序:重新招标程序应当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公告,并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3.3 保证金处理:重新招标时,原保证金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要求重新缴纳,具体处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四、重新招标的程序4.1 决定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决定应当经招标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在规定范围内通知所有原投标人。
4.2 公示:重新招标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确保各方知情权。
4.3 重新招标结果:重新招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
五、废标和重新招标的监督与责任追究5.1 监督机制:各级招标机构应建立健全废标和重新招标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是招投标法规中重要的规定之一,对于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公平竞争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概念、废标的条件、重新招标的程序、废标和重新招标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概念1.1 招标项目废标的定义招标项目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导致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终止的情况。
1.2 重新招标的含义重新招标是指在招标项目废标后,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继续推进项目进程,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新一轮的招标活动。
二、招标项目废标的条件2.1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废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2 项目情况变更招标项目涉及的项目情况发生了变更,导致原有招标文件无法继续执行。
2.3 严重违规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影响了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重新招标的程序3.1 制定重新招标方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重新招标方案,包括重新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3.2 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前需要发布新的招标公告,明确重新招标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
3.3 进行重新招标按照重新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新一轮的招标活动,确保公平竞争和合法性。
四、废标和重新招标的影响4.1 延迟项目进程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会导致项目进程延迟,影响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时间。
4.2 增加成本废标和重新招标会增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资金成本。
4.3 影响信誉频繁废标和重新招标会影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信誉,降低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声誉。
五、应对措施5.1 加强管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管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
5.2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的招标制度和规范,规范招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减少废标和重新招标的可能性。
工程建设合同重新招标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重新招标规定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合同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环节进行规范。
一、重新招标的情形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所有投标都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通知招标人重新招标。
3.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5.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招标的程序1. 招标人应当在重新招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要求。
2. 重新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3. 重新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合理设置,给予投标人足够的准备时间。
4. 重新招标的评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进行,确保评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5.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三、重新招标的责任1.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评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投标人未按照规定参加重新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合同重新招标规定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怎么办
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再从中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人,中标人要按约定签订合同,那么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和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可以由第三顺序的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方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弃标招标人可要求赔偿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
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引言概述:招投标法规是指导和规范招标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一、废标的条件和程序1.1 废标的条件根据招投标法规,招标项目可以废标的条件包括: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存在严重错误或矛盾;招标人撤销了招标项目等。
1.2 废标的程序招标项目废标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招标人提交废标申请;招标人向招标文件的购买者和已报名的投标人发出废标通知;招标人将废标通知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已报名的投标人可以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1.3 废标后的处理招标项目废标后,招标人需要重新考虑是否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措施。
如果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需要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招标活动。
二、重新招标的条件和程序2.1 重新招标的条件招投标法规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条件,包括:废标后招标人重新决定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需求仍然存在;重新招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2.2 重新招标的程序重新招标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招标人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招标文件的购买者和已报名的投标人发出重新招标通知;招标人将重新招标通知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已报名的投标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重新招标。
2.3 重新招标的效力重新招标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需要按照重新招标的结果选择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重新招标的结果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法律责任3.1 招标人的责任招标人在废标和重新招标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废标是由于招标人的过错导致的,招标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在废标和重新招标过程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一、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根据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招标项目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招标项目无法继续进行,需要中止或取消的情况。
以下是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1. 特殊情况导致废标:招标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招标活动时,可以废标。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导致招标无法继续进行。
2. 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废标:如果招标人或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行为,招标项目可以废标。
3. 招标文件缺陷导致废标: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缺陷,例如规定不明确、不合理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等情况,招标项目可以废标。
4. 招标人自行决定废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废标,但需要提前通知投标人,并说明废标的理由。
5. 废标的后果:一旦招标项目被废标,招标人需要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返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同时,招标人还应当依法承担因废标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二、重新招标的规定当招标项目废标后,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重新招标。
以下是招投标法规中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1. 重新招标的程序:重新招标的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包括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修订招标文件、重新评标等环节。
2. 重新招标的时间间隔:招标人在决定重新招标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重新招标的时间间隔。
一般情况下,重新招标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天。
3. 重新招标的范围:重新招标的范围应当与废标前的招标项目一致,但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4. 重新招标的公平性:重新招标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工作,确保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5. 重新招标的结果:重新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公布重新招标的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中标人的确定和合同签订。
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
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案情2018年10月,某市国土部门一测绘服务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测绘资质。
A公司与B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顺利中标。
中标合同签订期间,A、B两家公司因项目利润分配产生分歧,B公司退出本项目合作,不再参与中标项目的签约和合同履行等事宜,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放弃中标。
随后,A公司又联合了资质更高的C 公司组成新的联合体,并向采购人提出了书面请求,申请A、C联合体一同与采购人签约并履行该中标合同。
请问: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另一方是否可单独履行合同?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一同签订中标合同?分析1.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从A公司和B公司合作投标的行为来看,其符合联合体投标的性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A、B两公司合作时,双方签订了联合投标协议,并明确了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从形式上说,A、B两公司满足联合体投标的形式要件。
2.中标联合体一方退出后,另一方不得再单独履行合同。
投标联合体的身份是一个供应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联合体中标后,应共同对采购人承担责任。
本项目B公司退出联合体后,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A、B公司投标联合体已经不复存在,A公司作为联合体中的一员,不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不得以中标人的名义和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
出现本案列所述情形后,采购人应取消该联合体的中标资格,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联合体的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而放弃中标,该怎么办?
联合体的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而放弃中标,该怎么办?提到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常常可以遇到这种形式的投标。
通常,当项目的采购规模较大,且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供应商就会组织联合体投标。
但是联合体投标有诸多细节需要我们注意。
一起来看下吧!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举例来说,假如要采购一个空调,空调到现场去安装,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
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
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我们在招投标中因为能力不足选择联合体投标的形式去参加,但是在准备投标的时候可能会遇到“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尴尬情况,联合体投标是存在什么问题吗?我们在这篇来看下专家对于联合体投标的专业解答。
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联合体投标到底是什么呢?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属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缺少相应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缕青烟拴不住任何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字的摆设而已。
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
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招标采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物业联合体投标主体规定
物业联合体投标主体规定
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提交由各方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未付联合体协议的,将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
金金,以联合体牵头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都有约束力。
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采活动。
如果其中一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同理,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的,也会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联合体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供应商放弃中标怎么办?
供应商放弃中标怎么办?
问:某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后,A、B、C三家投标人分别名列前三,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A单位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放弃中标资格。
招标人欲选B单位为中标人。
C单位可以要求采购人重新招标吗?或者C单位可以与采购人协商重新招标吗?A单位放弃中标应给予处罚么?
答: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是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选择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赋予采购人有自主选择权。
但是,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重新招标方式。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时,采购人才选择重新招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三的C单位如果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选择重新招标后,承诺在二次招标时,把自己的投标价位调成令采购人满意的结果,这一做法涉嫌串通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A单位放弃中标,采购人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财政部门可处采购金额0.5%〜1%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在某项目的开标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情况:由甲、乙两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某工程的招标中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准备签订合同,此时,其中一家单位放弃中标。
这种情况下,组成联合体中的另一家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了新的联合体,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这样的要求让其他投标人十分疑惑。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联合体联合的性质不同时,处理此问题的方法也不同。
第一类:相同专业的投标人联合时,不仅各自的资格和资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还应通过联合协议章程来明确和规定联合体各方的的责任和连带责任。
当联合体中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其中有一家表示放弃中标时,另一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只要一家放弃中标时,只能由另一家承担全部的合同任务。
既不能再选择另外的企业组成新的联合体,也不能重新招标。
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由于一家放弃中标,另一家也表示放弃中标时,则应另外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这时应把原联合体提交投标保证金扣留,并应赔偿由此给予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时,就应重新招标了。
第二类:不同专业投标人联合时,也即强强联合。
也就是说这两家合在一起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不同专业项目的资质和资格的要求。
在这
种情况下有一家放弃中标,就意味着另一家不能同时满足不同专业项目的资格和资质要求。
因此也就等于联合体放弃中标。
招标人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应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时,就只能重新招
标。
另外,在投标有效期(包括在投标有效期内再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未能签订合同,就意味着招标人终止了招标,要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警告,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并给予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