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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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在某项目的开标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情况:由甲、乙两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某工程的招标中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准备签订合同,此时,其中一家单位放弃中标。这种情况下,组成联合体中的另一家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了新的联合体,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这样的要求让其他投标人十分疑惑。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联合体联合的性质不同时,处理此问题的方法也不同。

第一类:相同专业的投标人联合时,不仅各自的资格和资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还应通过联合协议章程来明确和规定联合体各方的的责任和连带责任。当联合体中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其中有一家表示放弃中标时,另一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只要一家放弃中标时,只能由另一家承担全部的合同任务。既不能再选择另外的企业组成新的联合体,也不能重新招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由于一家放弃中标,另一家也表示放弃中标时,则应另外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时应把原联合体提交投标保证金扣留,并应赔偿由此给予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时,就应重新招标了。

第二类:不同专业投标人联合时,也即强强联合。也就是说这两家合在一起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不同专业项目的资质和资格的要求。在这

种情况下有一家放弃中标,就意味着另一家不能同时满足不同专业项目的资格和资质要求。因此也就等于联合体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应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超出投标有效期时,就只能重新招

标。

另外,在投标有效期(包括在投标有效期内再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未能签订合同,就意味着招标人终止了招标,要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警告,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给予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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