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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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招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招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 .页脚.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联合体投标的条件是什么?

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联合体投标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比地招标网 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联合体投标的条件是什么?
在招标公告中,我们经常会看见“联合体投标”这几个字,所谓联合体投标就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那么,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联合体投标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联合体,这六点需要注意!
1.联合体的组合形式
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也可以由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

2.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
联合体是1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履约保证金而带来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3.联合体组成无强制性
联合体“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

是否组成联合体,是由联合体各方自愿决定的。

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了联合体组成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自愿的行为。

4.联合体对外是1个身份
联合体对外是1个投标人的身份。

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

5.各方都应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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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工程项目时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层面?

联合体投标工程项目时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层面?

我们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常常会遇到联合体投标的情况,因为联合体投标的特殊性,使得联合体内部相对较为复杂,联合体内部各个业主责任是否清楚等。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一、背景介绍
某北京的被审计单位,主要为政府提供工程业务,业务取得方式主要是投标取得,其中有部分大型项目是联合投标所得。

针对联合投标的大型项目,项目组重点关注哪些内容呢?
二、关注问题
1、法律层面
对于联合投标取得的项目,即要从法律的层面关注相关联合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甲方有共同的连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审计层面
重点关注联合体各方的收入确认,发票开具及款项收付。

最核心的是收入确认,容易出现不同的约定方式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差异。

交易的实质,应遵从合同的约定中属于被审计单位的部份才确认为收入。

三、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观点
联合投标需要对于审计层面、法律层面重点关注。

如出现收入在总额法和净额法上的差异,虽然结果是对利润没影响,但对收入的发生额却影响重大,因此需特别关注此类项目。

联合体投标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联合体投标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联合体投标应注意的问题分析杨文福株洲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湖南株洲412007摘要:近来,参加我市一大学设施BT项目公开招标的评标工作。

评标毕,本人认为目前建设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本人从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的特征及其具有的重大意义入手,分析了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和投标中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强调联合体投标应遵守“诚信为本”的理念。

供类似联合体投标参考。

关健词: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特征权利、义务合作伙伴共同投标协议诚信为本引言:现在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施工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单靠某个施工企业已经很难组织起各种资源。

为了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一家施工企业常常联合一家或数家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

一、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并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2.工程联合体的特征及其意义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为共同投标需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责。

联合体中标后,为完成中标项目,各方将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也要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员间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主要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有条件性。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联合体投标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78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从管理学角度来剖析,根据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木桶理论”,一个水桶无论有多高,它盛水的高度取决于最低的那块木板。

同理,联合体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取决于资质高的联合体成员,而是取决于资质低的联合体成员。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有效防止资质低的投标人假借联合体名义,超越自身业务承揽范围,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质量。

(2)互补性对于涉及专业多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单个投标人无法满足多专业资质条件的情况下,联合体的真正意义就是鼓励投标人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实现合同的履约目联合体投标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文/傅立海 安振宇 陈现伟在大型、结构复杂、多专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人为提高竞争性、保证后期项目的实施质量,往往允许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由法律规定可见,联合体是在投标过程中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组合。

联合体的组成形式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可见,联合体投标的组合有三种形式:法人∩法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由《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可见,联合体投标的组合有六种形式: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法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23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

政府采购-联合体参与投标 这8个问题你需要注意

政府采购-联合体参与投标 这8个问题你需要注意

联合体参与投标这8个问题你需要注意!提到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新鲜。

通常,当项目的采购规模较大,且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供应商就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

在实际操作层面,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我们通过下面这8个问题来了解一下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

1.两个事业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采购吗?答:这不叫“联合体”,这叫“联合采购”,是由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最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因为不同的采购人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不同。

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联合体投标只针对资金、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吗?答: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

如对于一些技术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特别复杂的大型项目,或者规模巨大且履约要求时间紧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于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

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

如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投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联合体投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联合体投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注意事项: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注意合同形式: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6.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7.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以下为具体的注意事项介绍: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形式: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1、尽协助、通知义务;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探讨分公司参与联合体投标需注意四类问题

探讨分公司参与联合体投标需注意四类问题

探讨分公司参与联合体投标需注意四类问题作者:白如银李雅男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是一种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者之间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体现市场经济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运行机制的投标组织形式。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目的是强强联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增强投标竞争实力,减少联合体各方资金负担,分散投标风险,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

联合体投标多见于工程施工招标中,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中采用较少。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联合体投标制度,为联合体投标确立了行为规范、准则。

分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具有法律依据,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好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分公司依法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条款可知,联合体的基本特点是,由多个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内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职责进行任务分工,并且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联合体的组成形式上,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公司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其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作为其他组织,可以与法人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与其他分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也允许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明确了分公司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1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投标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1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2)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2)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2)联合体投标范本及注意事项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

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

”由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1项目中投标,因此,投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

投标担保无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比如牵头人)单独出资提供,必须要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的名单以资证明。

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提交也是如此。

三、关于牵头人的.作用和项目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这个规定有二点说明,第一指定牵头人是很重要的事,在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如果在投标时没有这一授权,牵头人所代表的投标是无效的,联合体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拒绝。

联合体投标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联合体投标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联合体投标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禹龙国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16期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通常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选择供应商,但是由于众多项目存在周期长、投资大等特点,投标人往往乐于通过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联合体投标应注意的事项作简要梳理。

一、关于联合体的性质联合体是一种合同关系。

联合体既不是法人组织,也非合伙企业,是一种以联合体协议为基础的合同关系。

在联合体投标模式下,联合体本身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只能以联合体各方自己的名义,共同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

二、关于联合体的责任承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联合体自身不存在独立的财产,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责任时,由联合体各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联合体成员内部责任承担,各方应按照在投标时各方签署的联合体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三、关于联合体成员内部是否需要约定出资比例就联合体成员参与项目投标的出资比例问题,《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无明确要求和限制。

目前仅在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一规章中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因此笔者认为,除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联合体成员出资比例外,其他项目主要看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成员出资比例有无特殊要求。

四、关于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可否增减或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EPC“联合体”投标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情况?

EPC“联合体”投标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情况?

EPC“联合体”投标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情况?EPC项目是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自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EPC总承包模式政策以来,EPC项目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探讨EPC“联合体”的相关问题。

EPC“联合体”的财税问题目前,EPC“联合体”基本上全部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对业主而言,合同成为了一个三方合同,有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按照合同通常执行程序,业主将工程进度款先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给联合体另一方。

这就存在牵头人给业主方开具的税票是否能满足设计费和施工费的票据要求的问题。

如果不能,就需要解决票据的问题。

有些人认为,业主方可以分别付款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体双方分别给业主。

但这样做,项目采用EPC的现实意义何在呢?EPC“联合体”的责任划分问题由于EPC“联合体”通常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对业主而言,联合体承包商自身因设计或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的缺失或成本的增加,均由联合体承包商自行承担。

现实中,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很难承担因设计造成的返工或施工成本的增加而去承担这类责任,对设计院而言设计费实在是“伤不起”。

EPC“联合体”的可行性问题假设可以解决前面提到的财税和责任划分问题,采用联合体模式执行EPC总承包项目还需要考虑EPC联合体项目部的授权问题、联合体项目部管理责任的问题、报批报建程序的问题、项目归档的问题。

项目部的授权不仅仅是停留在合同文件里面。

在实战中,合同签订后,EPC联合体承包商进场前,需要对整个项目部的OBS进行双向授权,即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均需向联合体项目部授权。

整个合同履约的过程,联合体项目部才是项目执行的主体。

至于管理、报批报建、归档的问题,基于联合体模式下,在实践中还是会存在无法形成闭环的状况。

财评与审计问题作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基本上都会存在项目财评和项目审计。

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

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

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一、什么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又称为联合投标,是指两个或更多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共同组成一个实体,共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方式。

联合体投标可以通过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分担风险和提高中标几率来实现项目的成功竞标。

二、为什么选择联合体投标1.共同优势–联合体投标可以整合各方的技术、资金、人力等资源,形成合力,提高项目的执行能力和竞争力。

–联合体中的各方可以互相补充和弥补自身的不足,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

2.分担风险–联合体投标可以将风险进行分散,降低每个成员承担的风险。

–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如果某个成员出现问题或困难,其他成员可以互相支持和配合,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提高中标几率–联合体投标可以通过整合各方的资源和经验,提高竞标的中标几率。

–联合体在专业领域内可能具有更强的专业能力和声誉,有利于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较。

三、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1. 成员选择•成员选择应充分考虑各方的专业能力、经验和信誉等因素。

•成员之间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有共同目标和愿景。

•选择成员时要注意各方的法律合规性和资信状况。

### 2. 分工合作•在联合体内部,要明确各方的职责和分工。

•各方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构,及时解决问题和冲突。

### 3. 合同管理•联合体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条款要明确规定联合体成员的权责和分配机制。

•联合体成员要确保合同履约,并及时履行各项义务。

### 4. 风险控制•联合体应预先评估项目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各方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风险。

•在投标文件中,要详细说明各方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策略。

### 5. 信任建立•在联合体投标中,各方要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各方应充分沟通、透明和坦诚,建立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相互支持和协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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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一、联合体的性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

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

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担保,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按照上述规定,联合体成员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联合体之后,其独立法人的身份暂时失效。

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

同样,在联合体中标后,也不能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事务。

二、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可见,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

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相关法规中仅有很简单的规定:1、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内容。

在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格式中,有诸多事项并没有涉及,因此这份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联合体各成员并不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成员的自愿组成的,从上述的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和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可以知道,联合体各成员间不是总包和分包的合同关系。

但是,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协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联合体各成员间又必然存在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联合体各成员间进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担,联合体是不能维持长久的。

这样无论对招标人还是联合体各成员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一旦这个风险被激发,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建设将被迫停止。

受损害最大的将是招标人。

原因很简单:虽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当这种“连带责任”缺少相应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缕青烟拴不住任何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字的摆设而已。

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

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

”由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因此,投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

投标担保无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比如牵头人)单独出资提供,必须1要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的名单以资证明。

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提交也是如此。

三、关于牵头人的作用和项目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这个规定有二点说明,第一指定牵头人是很重要的事,在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如果在投标时没有这一授权,牵头人所代表的投标是无效的,联合体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拒绝。

第二牵头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

二是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牵头人在“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的具体内容,权利和职责都有哪些,招投标的法规中都没有再进一步的说明。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对联营体主办人(即联合体牵头人)的工作规定有:“1、代表联营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接受指令和承担责任。

2、负责全部合同的实施,包括支付。

”可见,在世界银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联营体的主办人被授予了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

这个授予是强制性的,否则联合体的投标被拒绝。

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也是工程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工程承包人的合同行为。

对于联合体来讲,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合同行为。

按照招投标法规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一规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授权牵头人组建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在授权书内明确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岗位人员的设置、职权责任应得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同意。

为防止牵头人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架空联合体其他成员,项目管理机构中应有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参加。

透明开放和共同参与的项目管理机构,有利于形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管理工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局面。

四、联合体进行工程分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按照该规定,联合体的成员无论多少,联合体本身是作为一个投标人对待的。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本身自然也就是工程总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法规和规章中对于分包的规定与此是相同的。

按照该规定,联合体是可以进行工程分包的(只要取得业主同意或合同约定)。

然而,由于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联合体要分包工程必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对于分包商来讲,虽然他所分包的工程只是联合体中某个成员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但他并不对该成员负责,要向联合体负责,也就是向联合体所有成员负责。

同样,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无论和分包商是否有工作关系,都和分包商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因此。

分包商的所有合同行为必须要经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认可才能有效。

如果分包商的工作迟迟得不到联合体中某一个成员的认可,他的工作就无法实施。

分包商的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必然要影响到与分包商有工作关系的联合体成员的工作,这种影响很必然的引发连带责任风险。

这种连带责任风险不仅来自联合体成员,也来自分包商。

而且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很大。

当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在和分包商无工作关系的联合体中成员身上被放大时,工程分包就行不通。

所以联合体分包工程风险发生的几率太大,没有好处。

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工程分包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由此可见,虽然联合体成员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是一旦加入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这些成员的独立法人身份暂时失效。

这些成员不能再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中的任何事务(包括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务)。

所以,联合体成员没有分包工程的资格,不能单独进行工程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虽然联合体是因工程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然而成员间的联合应该是强强联合,不是乌合之众,临时拼凑。

从这个层面上讲,联合体各成员必须要有独立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

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协作完成的。

对于联合体中每位成员来讲,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

这部分工作的内容相对于整个工程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是自己的专业工作。

所以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规定的每个成员的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应该是由该成员独立完成的。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后不适宜搞工程分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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