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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武汉口岸:几乎100%以空运的方式运输;批次多、 每批的量很少,且价格昂贵;几乎都不能作采样检验。
深圳口岸:批次多、数量少,以入境医学科研用生物制品 类特殊物品为主,在以医学科研为目的的出入境特殊物品 中,一般每次出入境的数量都较少,每个品种通常只有12试管。
四、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总局83号令)总则
一、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依据
2003.8,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 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2005.10,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83号令;
2005.11,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 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 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方准入境、出境
五、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方式
许可申请 口岸报检
受理并审核
现场查验 合格放行
许可 并签发审批单
检验或 后续监管
六、卫生检疫审批
审批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及其制品
出入境方式:携带、货运、邮寄物及快件
企业、个人
打印“审批申请表” www.hljciq.gov.cn 上报电子数据 http://wj.ciq/Web/
二、特殊物品检疫监管目的和意义
当今世界,安全、卫生、环保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倡导的主 旋律,从安全性角度来说,特殊物品的危险程度要远大于 常规药品、食品及化妆品。
有些生物制品中染有对人体有害的甚至可能传播人类传染 病的病毒 :例如, HIV、HCV等均可通过使用血液及其制 品和器官进行传播
生产、运输及储藏过程、环境条件使产品变质 由于诊断试剂质量问题对患者的疾病造成漏诊或误诊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武汉空港入境特殊物品的来源国家(地区)分布
国家或地区 香港 瑞典 英国 丹麦 台湾 法国 英国 瑞士
加拿大 合计
数量(批次) 26 18 18 16 4 3 4 1 1 91
构成比(%) 28.57 19.78 19.78 17.58 4.40 3.29 4.40 1.10 1.10 100.00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现状及特点
特殊物品
是指通过携带、托运或者邮递入出 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 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 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态公布的其它 特殊物品名录。
一、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依据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世界已充分认识到特殊物品 的市场流通对人类健康所带来的威胁,各国纷纷立法对特 殊物品的生产和流通,特别是对特殊物品的进口进行了规 范和限制。 如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向美国市场提供血液及其制品的厂 商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注册,办理严格的审批 手续。 中国也同样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入出境特殊物品进行规 范和限制: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现状及特点
上海口岸2000年7月-2001年1月进口特殊物品的数量表
生物制品(批)
微生物(批) 人体器官
血液及血制品(批) 酶 生物试剂 培养基
(批)
23
38
205
36
4
0
2006-2007年深圳口岸出入境特殊物品种类分布
年份
2006 2007 合计
微生物
批次 构成比 (%)
8
4
4.40
0
0
1
1.10
0
0
50 54.95
2002
入境 构成比 批次 (%)
13 14.29
15 16.48
3
3.29
0
0
0
0
1
1.10
32 35.16
合计
入境 构成比 批次 (%)
47 51.65
26 28.57
15 16.48
1
1.10
1
1.10
1
1.10
91 100.00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现状及特点
415 100.00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现状及特点
2000年1月-2002年3月武汉空港入境特殊物品的种类构成
种类
生物试剂 培养基/液
微生物 骨髓 疫苗 白蛋白 合计
2000
入境 构成比 批次 (%)
0
0
0
0
8
8.79
1
1.10
0
0
0
0
9
9.89
2001
入境 构成比 批次 (%)
34 37Fra Baidu bibliotek36
11 12.09
一、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依据
1985.8.26,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 液制品进口的通知
198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 年其实施细则出台,该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 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的审批单放行”。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而制定 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
作;直属局负责其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
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取得《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特殊物品,
六、卫生检疫审批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直 属局提交审批申请
直属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
直属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 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2006.1,卫生部发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8,《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管理规定》9部委 ;
2010.4,《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10号令)
一、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依据
SN/T 1279-2003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SN/T 1489-2004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规范 SN/T 1335-2006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30
11 4.17
19 4.58
人体组织
批次 构成比 (%)
27 17.88
17
6.44
44 10.60
生物制品
批次
构成比 (%)
95
62.91
197
74.62
292
70.36
血液及其制品
批次 构成比 (%)
21
13.91
39
14.77
60
14.46
合计
批次
构成比 (%)
151 100.00
26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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