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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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非行政审批编号:290)

名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由自治区水利厅实行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适用对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发布)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六、申请材料目录:

××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报告(一式3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批:窗口决定受理后次日开始在1工作日内办结。

4、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即办件。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流程图

注: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非行政审批编号:310)

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

适用对象: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主要内容:“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及附件1第161项的实施主体为区直水利主管行政机关(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第十二条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

(3)近四年来所监督的工程未发生过监督责任的质量与安全事故。

六、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一式三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审批:窗口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次日开始在15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协调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12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12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8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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