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的起源与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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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系的特点: ① 国际性 ② 继承性 ③ 相似性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 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等,是指 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 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
源产的以制
。生频及度
的繁商的
产生私有财产和私 有观念
商品交换频繁
经,品产
分配不均,产生争 议
需要公共机构和法 的协调
2、法产生的政治根源:阶级镇压是法产生 的政治根源 。
3、法产生的文化根源:语言和文字的出现, 使得习惯得以规范化和明确化,更好的保留 传承。
(二)其他法起源的学说
1、神创说:认为各种各样的神创造了法律。西赛罗、奥古 斯汀持这种观点。
的,后来被用在奴隶身上,再后来非奴隶的人也适用了) ④ 虞舜时期,开始出现私有财产,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增大; ⑤ 虞舜时期,开始出现“司法官吏”; ⑥ 虞舜时期,开始出现“五刑”一类的规范; ⑦ 虞舜时期,开始出现其他方面的官职设置。
1、经济根源
生产力提高、出现
社会分工
济是交生私
根法换,有
出现剩余产品
和 虞 舜 。
后
, 另 有 五
帝 。 其 中
·
五 帝 本 纪
》 记 载 , 在
三 年 考 绩 一 次
地 方 上 , 虞 舜 设 立 四 岳
皋 陶 为 士 , 掌 管 司 法 和
做 后 稷 , 掌 管 农 业 ;
司 空 , 负 责 治 水 , 掌 管
矛 盾 , 开 始 设 官 分 职 。
位 后 , 为 了 管 理 和 解 决
部 落 首 领 和 百 姓 之 间 出
加 , 于 是 部 落 首 领 开 始
提 高 , 货 物 交 换 更 为 频
在 虞 舜 时 期 , 各 个 氏 族
后 来 , 唐 尧 的 继 承 人
…… ……
——
十军 内虞逐现拥繁部
二 牧 。 文 武 百 官 每
事 , 制 定 五 刑 。 在
最 关 键 的 是 起 用 了
推荐: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简史》,中国友谊出版社
(三)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公共权力机 关)的产生。
(2)社会成员之间权利 和义务出现分离。
(3)法律诉讼和司法出 现,专门裁判机关形成。
三、法律产生的规律
1、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变为 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的过程 。
二、古代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残酷的刑罚是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共同的特征 炮烙
仗刑 刑具
凌迟 站笼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契约自由: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
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缔约方式自由。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概念 二、古代法律制度 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法的历史类型概念
是依据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其 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 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标准,法律发展史 上曾先后有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 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和社会主义制法 律制度。
第九章 法的历史
章节安排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法系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控制 二、法的起源(重点) 三、法律产生的规律 四、法与习惯的区别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有两种基本模式,即社会组织和 行为规范。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部落、部 落联盟和民族 。 2、维系氏族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氏族习惯 。 如血亲复仇、氏族成员内部禁止通婚等。
2、暴力说: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 我国古代的法家人物如韩非、商鞅持这种观点。
3、发展说:①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人的能力发展,社会 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②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和萨 维尼持这种观点。
4、社会契约说: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为了安全 与发展等原因,相互间缔结契约,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 约就是法律 。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学者大都持这种观 点。
(二)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不再充当“私 有财产的保护神”角色,而是积极参与到社会财产 的分配。
2、制定福利国家政策;
3、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社会法出现;
5、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 的中心地位消弱。
6、严格责任原则确立。
第三节 法系
二、法的起源(重点)
(一)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起源的理论 (二)其他法起源的学说 (三)法产生的标志
分但力唐最黄 《
配是十尧为帝 史
平生分在重之 记
均
, 贫 富 差
距 不 大 。
产
资 料 大 体
属 于 公 有
,
低
下wenku.baidu.com, 产 品
剩 余 有 限
,
位
时 , 当 时
的 生 产 能
要
的 是 唐 尧
一、法系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 三、英美法系 四、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法系的概念
1、概念: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 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 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通常把那些形式上 具有相同的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源流关 系的法律体系归为一类,或者说划分为一 个大家族,统称法系。
政 ; 其 次 , 起 用 弃
舜 首 先 起 用 大 禹 为
渐 出 现 的 各 类 社 会
贫 富 差 距 。 虞 舜 继
有 私 人 财 产 , 而 且
, 产 品 剩 余 逐 渐 增
落 的 生 产 能 力 大 大
虞 舜 继 承 了 唐 尧 。
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应该注意这几项:
① 唐尧时期,生产资料大体公有,分配平均,贫富差距不大; ② 唐尧时期,没有“司法官吏”; ③ 唐尧时期,没有“五刑”一类的规范;(五刑,是对付俘虏
2、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普遍调整 的过程 。
3、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渐 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
4、法律产生的过程经历了从原始习惯权利和义务 不分到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过程和规律。
四、法与习惯的区别
(一)产生方式不同 (二)体现本质不同 (三)适用范围不同 (四)调整内容不同 (五)实施方式不同 (六)历史使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