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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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

工程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

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它规定了发包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完成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条款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和矛盾。

本文将对工程合同条款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工程范围不明确工程范围是工程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之一,它应当明确约定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

然而,在实际合同中,往往存在工程范围描述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双方对工程的实施内容产生分歧。

为避免此类问题,合同中应当详细列举各项工程内容,并对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二、建设工期不合理建设工期是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总天数。

在实际操作中,工期不合理的问题较为常见,如工期过短或过长。

工期过短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而工期过长则可能导致甲方利益受损。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工期。

三、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质量问题仍然较为常见,如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质量责任制度不健全等。

为保证工程质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质量责任制度、采购和检验制度等,并加强对工序管理和检测。

四、工程款项支付问题工程款项支付是工程合同中另一个常见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或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导致款项扣除的问题较为常见。

为解决此类问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付款办法,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和付款条件等。

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五、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条款不完善是导致工程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中可能存在遗漏、矛盾或模糊的条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为避免此类问题,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条款内容的完整、明确和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它们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它对建筑施工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了施工许可的程序、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建筑施工的安全要求等。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例如:1. 严禁用违法建筑材料进行施工;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3. 明确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责任和权益;4. 规定了项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进行的前期步骤,它的规范性影响着整个建设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项目招标的程序,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评标的程序以及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招标投标法还明确了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加强施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方在施工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范,例如: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防护设备和培训;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督;4. 严禁违规作业、超负荷作业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起到了保障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施工事故的发生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法规。

在建设工程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非常重要。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自2002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始着手《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反复听取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司法解释稿。

浅谈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实施的对策

浅谈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实施的对策

浅谈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实施的对策中国是法制社会,合同又是最基本的双方合作的基础,因此,要经常性地学习法律类的知识及了解有关合同方面的最新信息。

本文根据目前建设市场的状况,简述了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点,说明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分析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实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标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随着建设市场风险加大、建设市场监管力度增强、建设市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风险意识普遍加强,目前的大环境正在发生着本质的转变。

在这一新形势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对承发包双方来说都在变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称为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具有它自身标的物的特殊性、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履行期限的长期性、监督的严格性等特点。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承发包双方的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来进行。

没有工程施工合同,就无法实施和监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签订,承发包双方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随之纳入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之中。

承发包双方也必须按照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来确定展开后续的工作。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对内、对外的关系不但息息相关,而且标的、权责也高度一致。

这就使承发包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为建筑工程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制定的行业指导规范,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三、结语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为建筑市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施工合同_法律意见

建筑施工合同_法律意见

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发包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提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如承包人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应提交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2. 合同效力:建筑施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质量、安全与环保1. 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组织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加固,并承担相应费用。

2. 安全生产: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环保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1.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和合同约定确定。

如合同中涉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价款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计算。

2. 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进度付款、验收合格付款等方式。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如延迟支付,应承担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四、工期与违约责任1. 工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如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包人损失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

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10。

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

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时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时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时成立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意味着当承包方和发包方就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且双方都表示了履行合同的意愿时,合同即视为成立。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到投标、议标、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环节。

我们来看几个关键的节点。

首先是招标文件的发布和投标过程。

在这一阶段,发包方会发布详细的工程需求和标准,承包方则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提交投标文件。

一旦承包方中标,双方就会进入议标阶段,这是合同成立前的重要步骤。

议标过程中,双方会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讨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格条款等。

这一过程需要双方充分沟通,确保所有的细节都被考虑到并且达成共识。

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方的犹豫或不同意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当双方在议标过程中就所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后,就会进入到合同签订阶段。

此时,双方会根据之前的讨论结果起草正式的合同文本,并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也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标志。

仅仅签订书面合同并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才能生效。

因此,合同签订后,承包方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送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成功后,合同才正式生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

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

例如,如果发包方在议标过程中改变工程的主要条件,或者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后未能按时完成备案,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延迟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篇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再整理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最终整理版一、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一)关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1、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2、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重庆高院的意见》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与深圳中院的意见在时间点上有区别:一个是审理期间;一个是开庭前)《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4、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5、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1、具有下列情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除外(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广东高院暂行规定认为: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

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

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

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

该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权益,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解析,分析其含义、合同中的基本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含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就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约定和签订的一种合同。

它规范了双方在工程项目中的权益、责任、义务等事项,确保工程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有序进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1. 合同主体信息: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 工程范围: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包括主要工程量、施工周期等;3. 工程价款:明确工程的总价款、支付方式以及工程款项的结算周期;4.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惩罚措施,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5. 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包括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6. 安全责任: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7. 知识产权:约定工程项目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不得违反相关政策;2. 明确责权利: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3. 详细约定: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工程的各项要求、标准、流程等,以免造成误解或争议;4. 建立阶段性支付机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同中可以约定分阶段支付工程款项,以确保施工单位的合理资金需求;5. 引入第三方评估:如有需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的评估和验收。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当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谈判,确保合同的内容准确、清晰,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PPT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培训PPT课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1.从上海11.15大火反映的建筑市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吸取教训。 空中俯瞰11.15火灾现场视频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14时15分左右,因工人焊接引起火星,几个零星的火点出 现在728号住宅楼的脚手架上,并迅速吞噬着防护网,火势迅 速蔓延。10分钟后,消防队赶到现场开始救火。 ✿18时30分,大火基本被扑灭。
20.2合同备案
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经再次修改后的送 审稿)。(见附件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 确处置。
(一)建筑市场震惊国内外的两起特别重大的案件。
国家立法滞后
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 存在的欠缺和疏漏
上海11.15特大 火灾事故
和环境保护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变更条款
变更条款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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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结清证明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竣工验收 与工程试车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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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超出预期
✿22点33分,整幢大楼的明火被彻 底扑灭,消防队员进行最后的搜救工 作,同时对余火进行扑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与策略应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与策略应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与策略应对摘要:我国我国建设工程中合同是主要工作之一,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但是,随着建设工程的量越来越多,建设工程合同出现了瑕疵,在合同的拟定和签订实施上出现了比较大的纠纷,最常见的有工期纠纷、造价纠纷和质量纠纷,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经济效益。

所以,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加强管理,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和潜在风险进行防范。

本文就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的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合理性,推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防范措施引言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对于整个施工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划分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并且为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升提供重要保障。

针对此种情况,施工方应当重视合同管理与成本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针对性优化措施的设计,从而为建设工程的正常开展提供保证,降低工程成本风险。

1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合同管理对工程建设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科学的合同是开展工程项目的必要前提,更是工程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包括工程投资、质量监管、进度管理、安全保障、合同工管理等多个方面。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整个工程的开始,能够有效地对工程项目进行指导。

首先,合同可以确定工程项目施工的目标;其次,合同可以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需要承担的义务;最后,合同能够为整个工程项目提供良好的保障,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企业一定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2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2.1合同管理机制不完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对合同的签订过程、执行过程及监管机制,有时候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合同即使签署生效了也很难高效运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工程合同管理成为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制度,为工程合同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对方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明确了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条款,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99年8月30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

在工程合同管理中,招标投标是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透明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于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在工程合同管理中,质量是核心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于2003年11月24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书模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书模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书模版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给委托人的法律咨询意见。

本意见书旨在帮助委托人了解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并为委托人在与其他合同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时提供法律参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要素1. 合同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合同主体:乙方承包商及甲方业主3. 合同标的: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具体要求4. 合同价格: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5. 合同履行期限:工程开始与结束时间等6.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举证责任、仲裁或诉讼管辖等相关规定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问题及建议1. 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甲方与乙方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标准及施工进度等事项,避免后续的争议。

2.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工程总价及支付方式,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建议双方采用阶段性支付方式,同时约定验收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3. 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工程变更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4. 合同解除: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律程序,并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5. 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

合同应明确仲裁机构或诉讼管辖法院。

6. 其他事项:包括保险责任、违约责任、合同终止等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法律问题及建议,委托人在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订立、价格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问题,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五、免责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收到的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使用。

请在具体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获得准确和完整的建议。

施工合同根据什么规定

施工合同根据什么规定

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那么,施工合同是根据什么规定来进行制定的呢?一、法律法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方面的规定,为施工合同的制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施工合同的基本要求、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为施工合同的制定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施工合同应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 国家标准:施工合同的制定还需要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等,这些标准对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格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助于合同的规范化。

2. 行业标准:不同行业的施工合同可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施工合同的制定还需要参考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合同双方的协商和约定施工合同的制定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外,还需要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合同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准确和可执行。

四、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同时,合同双方还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五、争议解决方式施工合同还应明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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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近年来,建筑市场繁荣,发展很快。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筑投资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行为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从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角度予以阐释,以供各部门在订立、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过程中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

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发包方委托订立施工合同的受托人的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一定要具体明确,使用格式化合同及合同文本,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对合同文本内容予以修改,即使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也要仔细斟酌,使其适合于合同指向的具体工程。

在合同订立以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设计的变动等等,都有可能随着工程进度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情况都涉及原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均有书面的记录,并让发包方等相关单位进行有效的签字确认。

在实践中往往是发包方与施工方 1口头协商对原合同内容予以变更,而无书面记载,工程完工产生纠纷后,缺乏证据,使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多数企业也采取签证方式对变更的内容加以确认。

这些做法都是不规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到建设工程完工后,发生纠纷时,则证据不足。

本质上,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变更都是对原合同的变更,都应当有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并由发包方、施工方有权签订合同的人签字或盖章。

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后来的变更协议、补充协议,都应当由有权人签字或盖章,这样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注意发包方对协议或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如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合同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还载明合同从发包方、施工方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

实践中,有些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有些合同有盖章,但盖的是单位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因此,往往产生这类合同是否生效的争议。

另外,要注意建设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因为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案例一、如2007年原三公司在青海西宁新区承建的宇洁气体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纠纷问题将八冶公司诉至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一案。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设计变更没有书面通知书。

2、 2现场签证没有甲方驻现场代表签字。

案例二、如2006年二公司与武威天马制药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这个案子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合同无效。

现场签证没有甲方代表签字。

案例三、如2000年二公司在兰州承建的愉中化肥厂工程案一案。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一个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后以双方的结算值为支付工程款为依据,还是以某个不特定的审计单位审计值为支付工程款依据问题:案例四、如2002年二公司与金昌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合同章与合同主体不符造成二公司部分权利无法主张而放弃。

二、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问题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禁止转包,但可以依法分包。

转包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自己不履行合同,又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转包他人或将该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甚至个人,由他人来完成工程。

《合同法》的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查、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 3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筑法》的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无效,不但建筑企业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还要将已经取得的利益收缴国有。

案例一、如2008年底,2009年初,也就是临近过年前发生在一公司的一起外来农民工集体到市政府上访向八冶一公司讨要工资事件。

在这起事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因转包、分包引起的法律问题。

案例二、类似问题在我们八冶公司内部有关单位时有发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劳务分包问题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 4企业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登记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

每种专业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

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即工程发包人的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是,两者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或者任务。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劳务作业承包人。

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但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 5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虽然劳务分包作业是相对简单的劳动,但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要相应的资质。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的规定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所涉及的劳务由工程承包方可再行分包,也可以由自己组织劳务人员来完成。

但劳务分包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要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劳务分包后不能再进行二次分包。

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或者将劳务进行二次分包的,实际上相当于自己在组织劳务人员来完成劳务。

当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人得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保险、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支付拖欠劳务费等民事责任。

)四、承包方的垫资问题 6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将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工程垫资是国际上建设市场的一种通行做法。

垫资符合行业和国际惯例,承包方不垫资可能就承包不到工程。

另外,是否垫资和垫资多少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

我国法律对垫资问题从禁止到有所松动再允许,走过了这样一个过程,但垫资的原则法律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可见,对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法律要求当事人要有明确约定。

案例一、如2002年二公司承建的金昌市蔬菜果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一案。

在这个工程案件中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垫资款是否给付利息问题。

2、垫资款能否使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五、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7出现质量问题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的一款及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制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有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最多,导致工程质量的原因也最复杂,工程质量的鉴定难、期限长、成本高。

对施工企业来讲,一定要保存号实物样品及文字性的有效证据。

实例一、如1996年、1998年发生在兰州九州房地产公司和八冶大院自建家属楼的工程质量问题。

在这两起工程质量事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责任主题,即谁来承担责任问题:实例二、如1996年发生在兰州康复中心综合统办楼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因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8拖欠工程款纠纷而擅自使用未交竣工的工程引起的法律问题:实例三、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实例四、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即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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