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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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

工程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

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它规定了发包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完成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条款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和矛盾。

本文将对工程合同条款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工程范围不明确工程范围是工程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之一,它应当明确约定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

然而,在实际合同中,往往存在工程范围描述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双方对工程的实施内容产生分歧。

为避免此类问题,合同中应当详细列举各项工程内容,并对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二、建设工期不合理建设工期是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总天数。

在实际操作中,工期不合理的问题较为常见,如工期过短或过长。

工期过短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而工期过长则可能导致甲方利益受损。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工期。

三、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质量问题仍然较为常见,如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质量责任制度不健全等。

为保证工程质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质量责任制度、采购和检验制度等,并加强对工序管理和检测。

四、工程款项支付问题工程款项支付是工程合同中另一个常见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或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导致款项扣除的问题较为常见。

为解决此类问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付款办法,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和付款条件等。

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五、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条款不完善是导致工程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中可能存在遗漏、矛盾或模糊的条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为避免此类问题,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条款内容的完整、明确和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它们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它对建筑施工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了施工许可的程序、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建筑施工的安全要求等。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例如:1. 严禁用违法建筑材料进行施工;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3. 明确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责任和权益;4. 规定了项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进行的前期步骤,它的规范性影响着整个建设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项目招标的程序,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评标的程序以及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招标投标法还明确了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加强施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方在施工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范,例如: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防护设备和培训;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督;4. 严禁违规作业、超负荷作业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起到了保障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施工事故的发生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法规。

在建设工程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非常重要。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自2002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始着手《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反复听取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司法解释稿。

浅谈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实施的对策

浅谈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实施的对策

浅谈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实施的对策中国是法制社会,合同又是最基本的双方合作的基础,因此,要经常性地学习法律类的知识及了解有关合同方面的最新信息。

本文根据目前建设市场的状况,简述了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点,说明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分析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实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标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随着建设市场风险加大、建设市场监管力度增强、建设市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风险意识普遍加强,目前的大环境正在发生着本质的转变。

在这一新形势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对承发包双方来说都在变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称为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具有它自身标的物的特殊性、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履行期限的长期性、监督的严格性等特点。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承发包双方的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来进行。

没有工程施工合同,就无法实施和监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签订,承发包双方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随之纳入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之中。

承发包双方也必须按照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来确定展开后续的工作。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对内、对外的关系不但息息相关,而且标的、权责也高度一致。

这就使承发包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为建筑工程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制定的行业指导规范,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三、结语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为建筑市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施工合同_法律意见

建筑施工合同_法律意见

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发包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提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如承包人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应提交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2. 合同效力:建筑施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质量、安全与环保1. 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组织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加固,并承担相应费用。

2. 安全生产: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环保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1.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和合同约定确定。

如合同中涉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价款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计算。

2. 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进度付款、验收合格付款等方式。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如延迟支付,应承担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四、工期与违约责任1. 工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如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包人损失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

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10。

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

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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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近年来,建筑市场繁荣,发展很快。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筑投资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行为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从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角度予以阐释,以供各部门在订立、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过程中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

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发包方委托订立施工合同的受托人的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一定要具体明确,使用格式化合同及合同文本,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对合同文本内容予以修改,即使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也要仔细斟酌,使其适合于合同指向的具体工程。

在合同订立以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设计的变动等等,都有可能随着工程进度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情况都涉及原合同履行问题,应当均有书面的记录,并让发包方等相关单位进行有效的签字确认。

在实践中往往是发包方与施工方 1口头协商对原合同内容予以变更,而无书面记载,工程完工产生纠纷后,缺乏证据,使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多数企业也采取签证方式对变更的内容加以确认。

这些做法都是不规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到建设工程完工后,发生纠纷时,则证据不足。

本质上,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变更都是对原合同的变更,都应当有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并由发包方、施工方有权签订合同的人签字或盖章。

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后来的变更协议、补充协议,都应当由有权人签字或盖章,这样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注意发包方对协议或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如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合同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还载明合同从发包方、施工方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

实践中,有些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有些合同有盖章,但盖的是单位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因此,往往产生这类合同是否生效的争议。

另外,要注意建设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因为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案例一、如2007年原三公司在青海西宁新区承建的宇洁气体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纠纷问题将八冶公司诉至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一案。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设计变更没有书面通知书。

2、 2现场签证没有甲方驻现场代表签字。

案例二、如2006年二公司与武威天马制药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这个案子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合同无效。

现场签证没有甲方代表签字。

案例三、如2000年二公司在兰州承建的愉中化肥厂工程案一案。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一个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后以双方的结算值为支付工程款为依据,还是以某个不特定的审计单位审计值为支付工程款依据问题:案例四、如2002年二公司与金昌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合同章与合同主体不符造成二公司部分权利无法主张而放弃。

二、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问题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禁止转包,但可以依法分包。

转包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自己不履行合同,又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转包他人或将该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甚至个人,由他人来完成工程。

《合同法》的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查、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 3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筑法》的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无效,不但建筑企业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还要将已经取得的利益收缴国有。

案例一、如2008年底,2009年初,也就是临近过年前发生在一公司的一起外来农民工集体到市政府上访向八冶一公司讨要工资事件。

在这起事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因转包、分包引起的法律问题。

案例二、类似问题在我们八冶公司内部有关单位时有发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劳务分包问题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 4企业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登记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

每种专业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

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即工程发包人的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是,两者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或者任务。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劳务作业承包人。

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但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 5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虽然劳务分包作业是相对简单的劳动,但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要相应的资质。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的规定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所涉及的劳务由工程承包方可再行分包,也可以由自己组织劳务人员来完成。

但劳务分包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要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劳务分包后不能再进行二次分包。

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或者将劳务进行二次分包的,实际上相当于自己在组织劳务人员来完成劳务。

当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人得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保险、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支付拖欠劳务费等民事责任。

)四、承包方的垫资问题 6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将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工程垫资是国际上建设市场的一种通行做法。

垫资符合行业和国际惯例,承包方不垫资可能就承包不到工程。

另外,是否垫资和垫资多少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

我国法律对垫资问题从禁止到有所松动再允许,走过了这样一个过程,但垫资的原则法律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可见,对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法律要求当事人要有明确约定。

案例一、如2002年二公司承建的金昌市蔬菜果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一案。

在这个工程案件中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垫资款是否给付利息问题。

2、垫资款能否使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五、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7出现质量问题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的一款及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制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有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最多,导致工程质量的原因也最复杂,工程质量的鉴定难、期限长、成本高。

对施工企业来讲,一定要保存号实物样品及文字性的有效证据。

实例一、如1996年、1998年发生在兰州九州房地产公司和八冶大院自建家属楼的工程质量问题。

在这两起工程质量事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责任主题,即谁来承担责任问题:实例二、如1996年发生在兰州康复中心综合统办楼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因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8拖欠工程款纠纷而擅自使用未交竣工的工程引起的法律问题:实例三、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实例四、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即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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