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新手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注意事项教学文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讲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讲稿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就某项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质量、工期以及价款等内容达成的协议。
它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问题,比如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二是工程进度延误,即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三是工程款项支付问题,包括拖延支付或者拒付工程款;四是合同解除争议,即一方主张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
面对这些纠纷,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预防是最好的策略。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尽量详细地约定合同条款,减少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我们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二是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通信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三是遵循法律程序,不要采取非法手段解决纠纷;四是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想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诚信和合作精神。
在建设工程这个大舞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重要的角色。
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建设更加和谐的工程环境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聆听,如果有任何问题,我们可以在会后进行交流。
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避免或妥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再次感谢,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一、意见。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问题。
在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模糊。
就好比两个人在雾里谈生意,你说东他可能理解成西。
比如说工程范围,就简单写个“建筑主体施工”,那主体包含啥呀?基础工程算不算?外立面装饰算不算?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双方扯皮。
我觉得法官审理的时候,得把这种模糊条款好好掰扯掰扯。
要是合同里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表明双方当时的意图,就按照那个来。
要是找不到,就参考行业惯例。
不能让一方因为合同写得不清楚就占大便宜,也不能让另一方吃哑巴亏。
2. 工程变更的认定。
工程变更简直就是纠纷的“重灾区”。
施工过程中,甲方今天说要加个窗户,明天说要把墙的颜色换了。
有时候是口头通知,有时候写个小纸条就当变更通知了。
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就开始掐架。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变更要有正规的手续。
如果是口头变更,那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都认可了这个变更,比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啥的。
而且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计算也要合理,不能甲方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能施工方漫天要价。
3.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这事儿可太复杂了。
有时候甲方觉得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却觉得是正常的小瑕疵。
法官不能光听双方在那吵,得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但是呢,鉴定机构的选择也得慎重。
不能让一方随便找个跟自己有关系的鉴定机构,得保证鉴定机构是公正、权威的。
而且鉴定的标准也要明确,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
如果是施工方的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那该返工的返工,该扣工程款的扣工程款;要是甲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有问题或者不合理干涉施工导致质量问题,那也不能让施工方背锅。
4. 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款结算就像一场拔河比赛。
施工方想多要点,甲方想少给点。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计价方式不明确或者双方理解不一致。
有的合同写按定额计价,但是定额版本有好几个,到底按哪个算呢?还有的是按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施工过程中有变更了,这个总价怎么调整呢?法官得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来判定。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涉及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这些纠纷可能包括工期延误、货物质量问题、合同履行不规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作为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的撰稿人,我将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审理范围的界定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要注意界定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三个阶段的纠纷。
其中,订立阶段主要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履行阶段主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支付问题、质量问题等;解除阶段则主要考虑合同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
对于这些不同阶段的纠纷,我们应该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应的法律适用。
二、应注意的证据要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还需特别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为重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面档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付款凭证、工程监理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纠纷的责任归属等。
为了堪当合理地审理案件,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重视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审理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这些问题。
需要审查合同的履行进度,以确定工程工期是否延误等。
应注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的施工缺陷、设计缺陷等进行评估。
另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价格的支付情况,以避免施工方或业主拖欠款项的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这些特殊性,综合考虑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
四、加强合同解释的准确性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至关重要。
合同的解释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和责任的认定。
为确保解释的准确性,我们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结合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以及业界的惯例等进行综合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范文精简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范文精简处理其次,合同的履约要求应明确。
合同应详细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的权利义务,并定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还应规定工程发包方提供给施工方的技术文件和土地使用证明等。
对于变更和索赔事项,也需要有明确的约定。
再次,合同的资金支付方式要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等。
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也需要明确约定。
此外,对工程款支付过程中遇到的延迟支付或者未支付的情况应当有详细的处理办法。
另外,合同的保险要求要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和缴纳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险和责任保险等。
保险事故的处理和索赔程序也应当明确规定。
最后,合同的合法性要求要满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合同中应保证所有文件的合法性,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需要明确合同的主体要素、履约要求、资金支付方式、保险要求和合法性要求等。
只有合同的每个方面都明确且合法,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学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我理解,合同的有效性是审理的重中之重。
比如说这个合同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合同,那合同很可能就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老板骗你说这个东西有神奇功效,结果根本没有,你肯定不愿意就这么认了这个交易。
像那种施工企业资质要是不够却签了合同,这个合同也很可能无效。
对了还有个要点,工程价款的结算也特别麻烦。
这里面涉及到工程量的计算,这个可不好搞。
我总结就像给房子刷墙,到底刷了多少面积有时候施工方和发包方会扯皮。
还有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是按照固定总价呢,还是单价包干之类的。
我就困惑这单价包干了,那要是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又该怎么算。
我想起来一些案例,有些工程因为钢材价格突然涨了很多,双方就为这个超支的费用闹上法庭。
工程质量问题也是审理不能忽视的要点。
要是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谁来负责检测,谁来承担修复费用,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不少。
我理解就像盖房子,要是房子的墙歪了,到底是设计的问题,还是施工过程中的操作问题。
这检测就得找有资质的鉴定结构,这部分费用又由谁承担又是个问题。
工期延误问题也常常在审理中碰到。
比如说因为发包方没有及时提供场地、图纸之类的导致延误了工期,和施工方自己组织不利导致延误工期的后果肯定不一样。
我学习中发现分清责任归属超级难。
参考资料的话,我觉得《建筑法》《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
还有一些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都能帮助理解这些要点。
学习技巧的话我觉得就是多去看实际案例,在一些法律网站上都能找到很多这样的案子。
从别人的纠纷中学到经验,这样有助于加深对这些要点的理解。
在记忆方面呢,自己总结归纳每个要点项下的常见情况。
比如说工程价款结算下有工程量、计价方式等小要点,这样做分类就会更好记。
不过我也知道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还得继续深入研究这些要点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是法院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繁杂,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继续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官的审判工作。
1. 合同解释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但有时候在合同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对合同进行解释。
同时,法官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图和合理预期,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2. 证据调查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证据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调查职能,确保能够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加以审查。
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错误。
3. 验收标准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当仔细研究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验收标准过于苛刻或存在歧义,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合同精神进行合理解释,并依法作出判断。
4. 合同履行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合同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如果发现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法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判断其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法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法官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作出判决。
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讲稿(提纲)
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讲稿(提纲)第一篇: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讲稿(提纲)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讲稿(提纲)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黄来律师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效力的冲突。
(一)合同的效力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对合同生效的通俗理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具体的例子:如建筑招投标合同应办理备案登记)。
2、代理人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例子作解释)3、表见代理权。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代理权终止时要及时告知相对人,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案例解释)(二)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的变更与撤消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有效合同的冲突(1)后合同优于先合同。
(2)备案的招标合同优于其他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下是 7 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 合同条款一定要看仔细呀!就好像你买东西要看清楚说明书一样。
比如说,工程的质量标准是什么,可别稀里糊涂就签了,到时候出问题就麻烦啦!比如你签了个合同说要盖一栋超级坚固的大楼,结果合同里对质量的要求模模糊糊,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2. 变更和签证可不能马虎啊!这就好比走在一条路上,突然要拐个弯,你得做好标记呀。
要是施工过程中有什么变动,没及时做好变更和签证手续,后面怎么说理去?就像有次一个工程,甲方突然要求加个特别的设计,结果没办签证,最后结算的时候就扯不清啦!3. 付款节点要清楚明白哟!这可是关系到钱袋子的大事呀。
你得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钱,不然干了半天活拿不到钱心不慌吗?就好像你辛苦工作了一个月,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发工资一样,那多郁闷呀!像之前有个案例,合同里付款节点模糊,施工方一直等不到钱,那可太惨啦!4. 工期的约定可千万不能忽视啊!这就像赛跑有个终点时间一样。
要是没约定好工期,万一拖拖拉拉好久,损失谁来承担?有个工程说好一年完工,结果拖了两年,各种成本都增加了,这多不划算呀!5. 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呀!不然出了问题找谁负责去?这就好比游戏有了规则,违反规则就得受惩罚。
要是合同里违约责任不清不楚,那等于是没有保障呀!就像有个项目,甲方违约了,结果合同里对甲方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追究起来都难!6. 争议解决方式选对很重要哇!难道不是吗?是仲裁还是诉讼,这可得想好。
就好比生病了去看西医还是中医,得根据情况来呀。
要是选错了方式,那不是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嘛!像有的合同在争议解决上没选好,结果打了好多年官司,多累呀!7. 合同文件要保管好呀!这就像宝贝一样得藏好了。
所有和合同有关的文件都要收好了,万一打官司要用呢。
你想想,要是关键文件找不到了,那还怎么说理去?就好比打仗没有武器了一样。
有个工程纠纷,就是因为一方把重要文件丢了,可把自己坑苦了!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这些事项真的是一个都不能马虎,每一个都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一定要重视再重视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1. 哎呀,要搞清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得仔细研究合同啊!比如说,合同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啥,这就像我们出门得先知道目的地在哪儿一样重要,可不能马虎!
2. 然后呢,证据得收集全了呀!像工人的证言、各种文件记录,这都是能帮你打赢官司的宝贝呀,就如同战士上战场的武器!
3. 还有啊,对方的违约行为可得找准咯!这就好像打蛇打七寸,瞄得准才能击中要害!你看那个谁的案子,不就是因为没找准违约点吃了大亏嘛。
4. 别忘了工程现场的勘查呀!那可是最直接的线索来源,好比警察到犯罪现场找证据一样关键呢!
5. 嘿,跟对方谈判也有技巧的呀!不能一味强硬,也不能太软弱,要像打太极一样刚柔并济,才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比如上次小李的谈判,不就谈得很好嘛。
6. 找专家咨询也是个好办法呀!他们就像是你的军师,能给你出谋划策,想想三国演义里的诸葛亮多厉害呀!
7. 在法庭上陈述也要有条有理,别像没头苍蝇似的乱撞!把你的观点清晰地表达出来,就像给法官画一张清楚的地图。
8. 最后,保持冷静和耐心呀!这可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事儿,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就像跑马拉松一样,坚持就是胜利!总之,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是一场战斗,要智勇双全才能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1. 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啊!你想想,如果合同里有啥漏洞或者不明确的地方,那不就像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嘛!比如说,合同里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不清晰,这以后不就容易扯皮嘛。
2. 工程质量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你盖房子,质量不好能行吗?要是因为质量问题引发纠纷,那可真是闹心啊!就像那个谁建的房子,没两年就出问题了。
3. 对工期的约定要明确呀!要是模糊不清,不就像在迷雾中走路一样吗?我知道有个工程就是因为工期没说好,结果拖拖拉拉好久才完工。
4. 变更和签证得及时办理啊!不然就好像你做了好事没留名一样,到时候谁承认呀!就像那次甲方要求改个地方,结果没办签证,后来就说不清了。
5. 注意保存证据啊!这可是关键中的关键呐!没有证据咋证明自己有理呀!好比打官司没武器,咋打呀!那个谁就是因为没留证据吃了大亏。
6. 合同主体要搞清楚哟!别到时候找错人了,那不是白忙活嘛!就像你去找人帮忙,结果找错人了多尴尬呀!之前就有个例子因为这个闹了笑话。
7. 违约责任可得明确好啊!不然后悔都来不及!不然对方违约了你咋办?就如同没有缰绳的野马一样失控啦!听说过那个工程因为没明确违约责任引发大麻烦呢。
8. 解决纠纷的方式要选对啊!选错了不就像迷路了一样嘛!是仲裁还是诉讼,要考虑清楚呀!你看之前有的就选错了,结果很麻烦。
9. 找个靠谱的律师很重要哇!这就像打仗有个好军师一样!要是律师不行,那不就容易输嘛!我就见过因为律师不行导致败诉的例子。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真不是小事,每个环节都得特别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大麻烦,一定要认真对待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目录一、前言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主体的审查2. 合同内容的审查3. 合同效力的审查4. 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5. 工程质量及验收问题6.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三、附件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附件三:工程价款支付协议附件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协议一、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双方的权益。
在合同案件审理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主体的审查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
合同主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要核实双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2. 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审查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核心环节。
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范围: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
(2)工程质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要求。
(3)工程价款:合同中应明确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4)工期: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延期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3. 合同效力的审查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关注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要包括:(1)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3)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涉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 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关注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你说,要是一个工程队辛辛苦苦干完活,结果拿不到钱,那得多憋屈啊!就像你辛苦工作了好久,却没得到应有的报酬,这能不气人嘛!咱就说啊,在这个过程中,合同可太重要了!就好比是指引方向的灯塔,没有它,那不就抓瞎了嘛。
比如说,甲方和乙方签了合同,规定好了工程的各种细节,像什么质量啊、工期啊、费用啊之类的。
那要是某一方不遵守合同,这不就乱套了嘛!比如说甲方突然要求增加好多额外的工程,乙方能乐意吗?这就好比本来你计划好了假期去海边玩,结果突然领导让你加班,你心里能爽嘛!所以啊,合同得严谨,双方都得遵守。
在纠纷审理的时候,证据那就是关键啊!就像侦探破案一样,没有证据
怎么能行。
比如乙方说甲方没给钱,那得拿出证据来呀,像什么付款凭证啊、聊天记录啊,这些可都是重要的证据呢。
要是没证据,那不就成了空口白话啦!
而且啊,审理的时候还得看合同的效力呢。
要是合同本身就有问题,那后面的一切不都白搭了嘛。
这就好像是建房子,根基要是不稳,房子能结实嘛!比如说合同里有霸王条款,这能合理嘛!
还有啊,双方的诚信也很重要啊!要是都不讲诚信,那还怎么合作呢。
明明答应好的事情,转眼就不认账了,这多让人气愤啊!这就好比是朋友之间约定好了一起做一件事,结果对方临阵脱逃了,你说气不气人!
总之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可多了去了,每一个都得重视起来。
咱可不能让那些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人得逞,得维护好大家的合法权益啊!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让建设工程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培训讲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
今天我们聚焦于一个在建筑行业中极为关键的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将一起探讨合同纠纷的成因、影响以及解决策略,希望通过今天的培训,大家能够对这一领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我们要明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何频发。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其长周期、高投入和多方参与的特点。
从设计、采购、施工到验收,每个环节都可能因为沟通不畅、责任不明确或标准不一致而引发争议。
例如,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延迟、工程质量问题等,都可能导致合同双方站在对立面。
我们来看合同纠纷对项目的影响。
一旦纠纷发生,不仅会延误工程进度,增加成本,还可能损害公司的市场声誉。
在极端情况下,合同纠纷甚至会导致项目的彻底失败。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处理合同纠纷,成为了每个建筑行业从业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合同纠纷呢?关键在于前期的合同制定和后期的合同执行。
在合同制定阶段,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在合同执行阶段,则要注重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纠纷。
当然,即使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也无法完全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这时,我们需要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协商和调解是更为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它们能够在不伤害双方合作关系的前提下解决问题。
而仲裁和诉讼虽然程序更为正式,但往往耗时耗力,且可能会加剧双方的矛盾。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我们还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公正客观,无论处于哪一方,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是积极沟通,通过有效沟通寻求共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后是灵活应变,对于不同类型的纠纷,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
通过今天的培训,希望大家能够对合同纠纷有更全面的认识,掌握预防和处理纠纷的基本方法,以便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一部分:概述1.1 缘起本文档的编制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归纳总结,特编写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各类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
其中,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港口码头工程等。
1.3 审理原则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坚持以下原则:(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3)依法审判,保障法律权威。
第二部分:案件受理流程2.1 受理要求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了解相关证据材料,并将其整理形成固定的案卷。
2.2 受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受理:受理案件的同时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立案处理,并安排受案号。
(2)组成审判团队:要尽快组成审判团队,制定合理的审判方案,并安排审理工作。
(3)开庭审理:在案件适当程序完毕后,要按照规定召开开庭审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进行案件适用法律的讨论。
2.3 判决执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判决决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并及时制定出具执行裁定书,确保裁判实效。
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合同管理不规范: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合同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出现纠纷。
(2)工程设计方面存在缺陷:有时工程设计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出现问题,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和影响,引发纠纷。
(3)施工方面存在问题:有些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行为,给建设工程造成损失,引发纠纷。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这 让 通过 价低 者得 到 中标 的施 工
用— — 直接 费用 主要 是一 些看 得
企业 更 容易 偷工 减料 ,从 而造 成 见 的材 料 ;间 接费 用则 主要 是 工
大 量 的建 设 工程 质量 出现 问题 ,
人 工 资和 劳保 等其 他规 费 。过 去
导致 建 设工 程合 同纠纷 案件 数量 广 东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的指 导意 见
建 设工 程 施工 合 同纠 纷案 件适 用 法 律 的问题 进 行 了详 细说 明。 无效 。 同虽然 无效 , 如果 建设 工 程 管理 实践 中 ,质量 验 收往 往 合 但
工程 经 竣工 验 收合格 ,可 以按 原 由发 包 方 组 织 勘查 、 计 、 理 、 设 监
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一方根据合 施 工 单位 共 同验 收合 格后 ,再 由
款, 利润仍 应保 护 。 2如 果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违 约 .
的验 收合 格 主要 是指 工 程质 量验 收合 格 ,而 质量 验 收合格 通 常 以
问题的解释》该 司法解释对审理 金 、 , 工期 , 工程 款不 因合 同无效 而 竣工 验 收备 案表 为标 准 。在 建设
量增长快 , 建筑企业多, 施工合 同 合 同无效 的理 由主要有 非法 转
多, 承揽 、 包 、 包 的层 次多 , 转 分 三 无 现象 多 。 别是 近些 年来 , 程 特 工 质 量监 督 程序 由原 来 的质 监站 统
一
包、 违法 分 包 、 无施 工 资质 或借 用
他人 资 质进行 施 工等 。工 程造 价
有名 合 同之一 进行 专 门规定 ;
合 同无 效 ,如 果建设 工 程 经竣 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注意事项初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注意事项初探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发展越来越快,随之带来的是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由于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方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从司法实践中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问题多为阴阳合同、及承、发包双方缺乏专业的管理。
如何维护承包方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承、发包双方需要规范合同管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纠纷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的环境要求越来越高,促进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建筑工程也越来越多,对建筑工程的技术要求也在提高。
为了保障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筑业,但是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时间长,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和突发情况,承、发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方面就会出现纠纷。
为公正合理的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范建筑业的发展,保证建筑工程正常施工,就要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牵扯面大,纠纷具有复杂性。
一项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涉及多方面主体,涉及政府、房产公司、施工公司、分包公司、工人、业主等多方的利益,一些施工方把工程分包、转包、挂靠给其他公司,甚至分包、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公司,这些做法是违法我国的《建筑法》的,但是现实存在巨大利益,这些情况屡禁不绝。
一项建筑工程施工周期是比较长的,承、发包双方如不规范签订履行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的纠纷,如原料价格的上涨、工期等,进一步给施工合同纠纷带来复杂性。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大量建筑类的专业知识,纠纷具有专业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的记录、工程付款等。
施工过程的环节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环境评估、实地勘探,项目工程承、发包双方、监理公司等之间构成的合同关系,牵扯多方的利益。
法院工作人员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审理教导
法院工作人员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审理教导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时,应该遵循一定的审理教导,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处理。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规定,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态度。
本文将从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证据审查和判决等方面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教导。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受理阶段应该注重案件的合法性和适格性。
在受理案件时,应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同时,对于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还需要注意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例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等。
只有在确保案件合法性和适格性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其次,调查取证是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地收集、固定和保护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重采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言,并及时记录和保存。
此外,对于技术性问题,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聘请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和勘验,以获取专业的技术意见。
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足的证据基础。
第三,证据审查是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在证据审查中应该遵循证据规则和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首先,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排除伪造和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其次,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判断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
在评估证据时,应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可信度和相关性等因素。
只有在证据审查环节中严格把关,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判决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时应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判决是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综合评价和裁决。
在判决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平衡和保护。
同时,应当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
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模糊或解释的不准确,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是保障施工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措施。
首先,处理合同纠纷需要遵守法律程序。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寻求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进行解决。
仲裁是一种快速且相对廉价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常用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诉讼则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解决,时间周期较长且成本较高。
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结果。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预防合同纠纷也非常重要。
合同的条款应定明确,避免模糊和歧义。
双方应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项目的详细要求和规范。
此外,为了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了解其业绩和信誉,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记录施工过程和问题,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这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纠纷源。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监督的责任分工。
监督不到位和管理混乱是导致合同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建议雇用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并制定严格的管理程序。
同时,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还需要关注合同的变更和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
变更合同时,应依法进行,明确变更内容、价格和时间安排,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另外,索赔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当出现索赔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最后,施工过程中的保险问题也是合同纠纷处理与防范的一部分。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和损失,建议双方购买合适的保险来覆盖可能的风险。
保险的购买和索赔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并确保保险责任的充分执行。
总之,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防范是建筑工程项目成功进行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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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新手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注意事项——续篇|无讼阅读本文/徐州中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哪些适用专属管辖?哪些不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不提管辖权异议是不是就可以不审查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民诉法解释从2015年2月4日颁布之日起实施,专属管辖属于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哪些异议应当驳回?】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予驳回。
当事人以约定工程所在地之外的法院提出协议管辖异议,应当驳回。
【反诉、变更诉请对管辖有没有影响?】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即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受诉法院的地域管辖不受影响,但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有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请求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鉴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时,不通过鉴定手段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及时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谁来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赖以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应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
【申请鉴定在时间上有什么限制?】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的申请超出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准许。
但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一般应当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怎么选取鉴定人?】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否要经过合议?】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鉴定与否的决定并形成合议笔录附卷。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鉴定事项,一般包括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两个方面:(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5)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6)非因违法建筑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7)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9)因违法建筑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的。
(10)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需要确定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的;(11)施工合同对于工期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及项目增加或减少导致工期增加或减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对工期进行鉴定的;(12)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费用损失的。
【鉴定的范围有何限制?】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何种情况应当驳回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当事人一方申请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1)双方就工程款数额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且该协议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2)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且无法定或约定变更事由的;(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了相应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确定工程款数额的;(6)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何种情况应当驳回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当事人一方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其在工程停工后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的,导致无法对另一方施工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有理由驳回其鉴定申请。
【半拉子工程的造价鉴定怎样进行?】当事人就半拉子工程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邀请专家咨询员,并协调双方当事人勘验工地现场,固定交接界面,保存相关证据,确定工程量,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当事人双方就已完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确定工程量;施工现场存在的,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确定工程量;采用上述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共同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已完工工程量。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鉴定怎样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进行鉴定。
对于因缺乏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的,仅需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委托鉴定。
【该申请鉴定的不申请有什么样的后果?】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怎样确定检材?】对于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且经人民法院认证,否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检材怎么办?】鉴定机构要求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限期提供,并释明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需要现场勘查怎么办?】鉴定过程中,需要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的,一般应由法院鉴定(或技术)科与鉴定机构配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必要时,案件承办法官也可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应当审查鉴定结论的哪些内容?】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鉴定结论采信的一般原则是什么?】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何种情况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在一审中出庭的,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鉴定人也须到庭接受质询。
【二审期间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一审鉴定结论应当如何认定?】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一审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诉讼程序外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刑事侦查程序中形成的造价鉴定,非依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虽无法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当事人行使诉权,但经争议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节约成本、尊重当事人意见角度出发,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争议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其依据的鉴定材料经人民法院质证确认,计算分析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已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如争议另一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以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对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若其委托鉴定行为未经合同当事人认可,鉴定依据也未经认可的,属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当事人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重新鉴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审期间对重新鉴定有怎样的限制?】一审期间未就鉴定机构资质提出异议,二审期间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事实上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如鉴定所需的原件材料已无法提供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