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加强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合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订立的,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给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验收的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明确指出合同的标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或者谈判方式订立,但在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方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变更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等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商议一致,并按照约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如建设单位发生工期延误、支付款项逾期等情况,承包商有权要求相应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章合同的终止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况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双方商议一致终止。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进行工程结算,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第十四条如一方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商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 工程设计图纸3. 工程报价明细表4. 施工计划表5. 质量验收记录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订立的,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给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验收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范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第三条施工期限延长当施工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可以申请施工期限延长。
1. 若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限延长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第四条施工合同价款支付1.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完成施工任务,方可申请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施工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施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施工,可以申请中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4. 若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3篇)
第1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以适当减少。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 (附解释全文)(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发布,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体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旨在解决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该解释包括了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不同观点和理解导致项目造价计算和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建设工程造价确认和支付程序的规定;2.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3.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司法裁判原则和准则。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合同,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认定;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退换货和索赔程序;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赔偿准则。
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作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为进行建设工程,需要乙方提供施工服务,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
1.3工程内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字: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5.1双方确认工程预算为合同价款,业主分期支付。
5.2业主支付预付款____%,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5.3施工方完成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施工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6.2业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
3.1业主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施工方施工款项。
3.2业主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料、设备等,并确保施工场地符合施工要求。
3.3业主应协助施工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必要证方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施工任务。
4.2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尾款。
4.3施工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进行保修。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和影响力日益扩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为了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本文将对《解释二》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
一、《解释二》的出台背景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司法解释。
二、《解释二》的核心内容1. 合同无效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解释二》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解释二》明确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解释二》的意义《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助于防止和打击违法行为;其次,它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它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背景及意义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
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解释(二)》的发布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解释(二)》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各方主体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解释(二)》的主要内容《解释(二)》共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 明确了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extensions_uploader:images/2023/03/image-562212f1f2d34681b1be432df5672b17.pngextensions_uploader:images/2023/03/i mage-562212f1f2d34681b1be432df5672b17.png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合规进行司法指引。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一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三条签约及履行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明确约定履行保证,如履行保证金、履行保函等。
第四条施工规范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要求,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三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五条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
第六条合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发生重大违约等。
第四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仲裁机构。
第八条仲裁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解决的,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
第十条违法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司法解释,合法合规地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适用和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价款承包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完成该工程任务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承包合同书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位置等主要信息。
2:合同双方及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3:工程的内容、范围、要求等详细描述。
4:工期、交付时间的约定。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的约定。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7:违约责任、索赔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或者邀请投标方式选定承包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施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七条施工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确保施工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并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第九条施工人发现工程变更或者设计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解约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期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的效力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合同标的明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合同的形式合法。
三、合同的履行第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法律,经过相关专家的研究和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本篇文章将回顾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重要内容。
二、合同的成立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成立需要遵循以下三个要素:1. 合意:即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明确意愿。
2. 客体:具体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及工程范围,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等。
3. 有效标的:一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服务和设备,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三、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分为施工义务和付款义务。
1. 施工义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
另外,承包人还需履行材料采购、设备运输等配套义务。
2. 付款义务:业主应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合同价款,确保承包人的正常施工。
四、解除合同及其效力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可以被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 出现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且该因素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3. 发生违约行为,且违约方情节严重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解除合同后,应当依法处理剩余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以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解决:根据双方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3. 起诉解决:如无法协商或仲裁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六、责任追究与保证金处理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施工合同中的责任追究和保证金处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施工合同无效后,如果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那么究竟有哪些和工程价款有关的约定可以被参照,哪些又不能?本文通过案例揭示最高院对此的看法。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仅限于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试用的范围。
案情简介:一、2012年,永兴交投将涉案项目发包给海南华城,约定工程款以竣工后的审计为准。
经查,海南华城为被挂靠方,实际施工人为何黎华等人,其并无资质。
二、而后,何黎华等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永刚,约定永兴交投支付工程款时,同步结算刘永刚的工程款。
经查,刘永刚亦无施工资质。
三、涉案项目于2013年建成交付使用,2015年竣工验收合格。
永兴县审计局于2018年出具审计报告,永兴交投于同年付清工程款。
四、2018年,刘永刚诉至法院,请求何黎华等人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自2013年工程交付时起算的利息。
何黎华抗辩称,双方约定了同步结算,故应自永兴交投2018年付款时开始计息。
五、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两份施工合同均由于承包人缺乏资质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也无效,故应自法定付款时间。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材料等。
3. 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5. 发包人应当及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6. 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2.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三条在解释中,如果下列情形之间存在矛盾,应依次适用前条到后条之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二)双方当事人执行的有关施工合同的协商一致的;(三)工程监理机构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位置、规模、工程量等基本情况;(二)施工工程的品种、类别、工作范围、质量要求等主要工程内容;(三)工期、竣工时间等工期要求;(四)工程报酬方式及支付期限;(五)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书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人等主要当事人签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没有书面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母合同推定为了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起发生。
第三章施工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如果施工方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第八条如果施工方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如果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整改或者无法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第四章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指中国最高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专门文件。
本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一、合同订立1.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合同各方的法律关系。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合同各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合同价款、工程范围、施工期限、质量标准等基本内容。
3. 工程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公开招标,并签署正式合同。
二、合同履行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2. 工程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按期支付款项,确保施工单位正常开展工程施工活动。
3. 施工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就合同履行进行调整,保持合同平衡。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书面变更,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 合同解除应当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书面解除,解除后应当进行相应的善后处理。
3. 如发生影响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情况,合同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修复损失或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3.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争议解决1.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提起仲裁或诉讼。
2.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可约定选择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例如仲裁、诉讼等,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9-01-03 10:34:4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篇一: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
一合同效力第一条【XX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建立单位未办理建立工程规划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当事人以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主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立工程必须进展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另一种意见:删除第三条【部承包的认定标准】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局部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展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部承包合同。
当事人以上述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当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立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当建立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展招标的法律效果】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展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展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的,以双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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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篇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
一合同效力第一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另一种意见:删除第三条【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当事人以上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责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发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工期、工程质量第七条【工期顺延的认定】当事人对工程日期是否应当顺延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八条【发包人质量主张的处理】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处理;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反诉处理。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第九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及背离判断标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备案的中标合同价款、工程性质、施工工艺、实质性内容变更的程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合同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约定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仅登记备案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未经招标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仅以双方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上述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为由,请求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当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后订立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等行政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主张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一条(一)(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利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日为竣工日期;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第十七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第二十二条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