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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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原意解读

第一条【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内容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

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意速读起诉前,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拒不办理规划

审批手续的,不得以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条【无效施工合同损害赔偿】

条文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

程质量合格,就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如果无法认定实际履

行的是哪份合同,贝U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达成价款协议后一方主张鉴定】

条文内容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

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原意速读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意味着双方已对结算金额或者结算方

式等事项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诉讼中再就此申请鉴定,则意味着当事人

对之前结算反悔,此时,可以借鉴禁反言原则,不准许当事人事后工程造

价鉴定的申请。

第十三条【不认可咨询意见一方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诉讼中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意见的质证】

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

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

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

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意速读未经质证且有争议的证据被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组织质证,经

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相应的鉴定意见部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

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原意速读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

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合格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情形】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代位诉讼】

第二十六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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