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 (附解释全文)(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发布,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体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旨在解决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该解释包括了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不同观点和理解导致项目造价计算和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建设工程造价确认和支付程序的规定;2.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3.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司法裁判原则和准则。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合同,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认定;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退换货和索赔程序;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赔偿准则。
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作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为进行建设工程,需要乙方提供施工服务,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
1.3工程内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字: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5.1双方确认工程预算为合同价款,业主分期支付。
5.2业主支付预付款____%,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5.3施工方完成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施工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6.2业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
3.1业主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施工方施工款项。
3.2业主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料、设备等,并确保施工场地符合施工要求。
3.3业主应协助施工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必要证方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施工任务。
4.2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尾款。
4.3施工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进行保修。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简介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涉及建设工程的争议案件进行了具体的裁判标准和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合规发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纠纷和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导致相关案件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和不确定性。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主要内容1. 建筑合同纠纷针对建筑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委托人变更:规定委托人变更时应当经过承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工期延误: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施工质量: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材料,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工程款支付纠纷针对工程款支付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工程款支付义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明确了逾期未付的法律后果。
•工程款支付证明:要求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以便建设单位核实。
•工程款冻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冻结相关账户中的工程款,以保护各方利益。
3. 施工合同纠纷针对施工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解除与赔偿:规定双方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并就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违约金计算:确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和决定。
•违约责任承担:明确了双方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 保修期纠纷针对保修期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保修期起算:规定保修期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并对保修期的延长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修期内维修:要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义务。
•保修期索赔:规定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明确了索赔的程序和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原意速读
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容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围】
条文容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围的规定确定。
原意速读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0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解释(一)》的补充和完善,本次发布的《解释(二)》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合同无效情形《解释(二)》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解释(二)》还明确了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明确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支持。
这有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解释(二)》还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解释(二)》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明确了其无效性。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总之,《解释(二)》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正确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第三章确认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指的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由人民法院确认建设工程,应当参考下列证据:
(一)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纠纷处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重视调解解决纠纷。
第六条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鉴定问题,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章赔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参与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合同履行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对建设工程参与人的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在纠纷解决中得到充分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对于本解释中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予适当修订。
以上为《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力求准确透彻地解决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注意:本文内容系根据指定标题创作,属于原创文档,旨在解释具体法律问题,并无其他用途。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展开全文建设工程优先权部分解读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并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就没有理由赋予其以工程价款为权利基础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如果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导向作用。
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发包人概念的内涵予以限制,即该发包人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装饰装修工程是附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的,前者价值相对后者要小得多。
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说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可能通过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故此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导致其难以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权益。
同时,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还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从而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和价款支付第四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应当明确约定。
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经催告后,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价格计算。
合同中未约定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法条原意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一审未鉴定,二审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发回重审。
【原意速读】
承包人已按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但未获发包人确认的,有权主张工期顺延。符合约定视为工期不顺延情形的,不能主张工期顺延,除非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有合理抗辩。
第七条【发包人因质量问题提起反诉】
条文内容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条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不同时,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之职责】
条文内容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原意速读】
针对鉴定中超范围鉴定、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期限过长等弊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对上述要素加以明确,并组织双方对争议鉴定材料质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材料等。
3. 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5. 发包人应当及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6. 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2.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从解释的背景、主要内容、影响和展望等方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一、解释的背景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基础,但由于建设工程特性的复杂性以及各方利益的关联性,常常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二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范围、适用法律、建设工程标准、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施工许可证和法律责任等。
其中,解释二明确了适用法律的范围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认定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此外,解释二还就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施工许可证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解释,以便于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有章可循。
三、解释的影响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指导价值。
首先,解释二为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
其次,解释二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效力和工程质量的保障,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解释二的发布也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解释二的发布有助于增强参与建设工程的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和遵守,减少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解释二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提供了司法保障。
四、解释的展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发布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司法公正、公平的需要。
可以预见,未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将会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建设工程领域日益复杂的法律情况和司法需求。
同时,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和改革,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有望引导和推动建设工程从过去的单纯追求数量的阶段转变为追求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阶段。
这将为建设工程领域提供更加公正、合理和有序的法律环境,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而发布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三、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四、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二)正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为规范和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二)共二十六条,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解除、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包人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合同解除: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3.工程质量: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的责任和鉴定方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以及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和标准。
4.工程价款: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和支付程序,明确了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以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5.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司法解释(二)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统一,有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附解释全文)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导致其难以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权益。
同时,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还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从而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在新司法解释二中,可能会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规定、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内容可能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可能需要建筑企业、工程管理机构、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对其内容进行深入研读,并且根据解释的具体规定调整和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的可控性。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对其内容保持关注并进行合规性的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民法典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民法典司法解释范本一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及范围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2.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达到设计要求。
2.2 工程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进度及交付时间3.1 工程施工进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3.2 工程交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4.1 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4.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1)预付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支付乙方预付款人民币______元整;(2)进度款:甲方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每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3)竣工款: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天内支付乙方竣工款人民币______元整;(4)质保金:甲方预留工程款的______%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在_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工程变更及索赔5.1 如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内容、范围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及工期。
5.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增加费用,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六条保修责任6.1 乙方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__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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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原意解读
第一条【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内容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
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意速读起诉前,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
发包人拒不办理规划
审批手续的,不得以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条【无效施工合同损害赔偿】
条文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
程质量合格,就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如果无法认定实际履
行的是哪份合同,贝U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达成价款协议后一方主张鉴定】
条文内容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
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原意速读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意味着双方已对结算金额或者结算方
式等事项予以确认。
如果当事人诉讼中再就此申请鉴定,则意味着当事人
对之前结算反悔,此时,可以借鉴禁反言原则,不准许当事人事后工程造
价鉴定的申请。
第十三条【不认可咨询意见一方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诉讼中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意见的质证】
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
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
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
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意速读未经质证且有争议的证据被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组织质证,经
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相应的鉴定意见部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
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原意速读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
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合格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情形】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代位诉讼】
第二十六条【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