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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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解释一二

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解释一二

建筑施工合同解释一、二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各种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

一、解释一的主要内容解释一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解释一还明确了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解释二的主要内容解释二主要针对解释一下发的合同无效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解释二,如果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除外。

解释二还明确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

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除外。

三、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对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解释一、二,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甲方和乙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诉讼请求为确认或解释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合同的解除或变更等。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意、形式、内容、无效原因等要素。

第三条履行义务(一)甲方的义务:1.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等。

2.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3.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乙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

2.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3.控制施工成本,确保合理利润。

4.组织协调工程施工队伍。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情形:1.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或未支付全部款项。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3.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乙方违约情形:1.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或未按时完工。

2.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或使用劣质材料。

3.不组织协调工程施工队伍。

第五条质量责任(一)甲乙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检验。

(二)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重新进行工程。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承担质量责任期。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一)合同解除的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一方严重违约,影响合同履行。

(二)合同变更的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2.工程需要调整或其他合理原因。

第七条争议解决(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工程规划:指建设项目的总体方案和详细设计。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文件。

3.工程款项: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合同约定的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缔约当事方对单一合同施工工程质量问题的纠纷因质量而发生,则有关案件应实行劳动仲裁制度。

1、建设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应有效根据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因此,投资者和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质量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质量问题,由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一般情况下,建设施工单位和甲方之间存在的质量问题,仍然应当以劳动关系仲裁的方式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本法规定应当提交劳动仲裁的争议,包括有关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的纠纷;有关质量问题、技术变更、合同解除和终止等的纠纷,均属于劳动关系仲裁的范围。

3、对于拒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投资者有权向法院起诉就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而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义务。

如果乙方拒不履行,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1)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无效,但乙方拒不履行约定;(2)乙方拒不履行约定或者延期等形式的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约定而发生的。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存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请求赔偿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如果存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质量合格构件或材料费用。

质量合格构件或材料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所计算出的金额作为依据,如果合同中无约定,则以行业标准标准所计算的金额。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为:有关建设施工合同质量问题的纠纷应当提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拒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若存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质量合格构件或材料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做出了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1. 合同的效力根据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成立。

非书面形式成立的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明确工作内容、费用和工期等。

同时,双方应当具备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和交付等相应行为。

2. 合同的变更施工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保证合法合规。

3. 合同的解除根据司法解释一,施工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

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 工程质量问题若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整改。

若整改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业主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价款支付问题根据司法解释一,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1. 招标投标程序依照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标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腐败行为的参与。

标书内容应真实、准确,并确保公开透明。

2. 违反招标投标程序的后果若施工方违反了招标投标程序,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伪造证件和虚假陈述根据司法解释二,若在投标过程中伪造证件或者作出虚假陈述,将会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4. 索赔和补偿根据司法解释二,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受到损失的,有权提出索赔和寻求补偿。

5. 分包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主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进行处理。

如分包合同违反了主合同的约定,分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为了解决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确保纠纷的公正处理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第一条为了适应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标准,规范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事实、法律适用、制度、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处置标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合同解除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索赔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索赔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认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后造成的争议,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合同范本、设计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结算、验收、竣工等相关文件及资料,来确定事实和程序中的问题。

附录: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索赔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索赔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合同约定和采用的索赔方法计算索赔金额。

合同法:涉及合同解除、变更等方面的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和标准。

简要注释: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中用于计算工程造价的量化表格。

竣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的一种状态,已达到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A great company will always be cautious about its achievements, like a thin layer of i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中对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施工合同无效赔偿、建设工程施开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过错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未依法进行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总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标的、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为了依法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发包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管辖。

若合同中约定有专属管辖机构的,由约定的专属管辖机构管辖。

三、选择法律适用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合同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且该选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并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四、纠纷的认定1.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相关证据材料,审查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认定合同的标的、范围、工程质量、工期等具体内容。

2. 若合同标的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各方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相关证据材料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

3. 在合同纠纷中,如无法确定某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主观片面地认定其为违约方。

五、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1. 若任意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通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返还对方已收到的工程价款;(2)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3)承担其他合理合法的法律责任。

3. 在主观恶意拖延、阻挠合同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六、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1.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工程质量有关,人民法院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作为判决的依据。

2. 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使用劣质材料或工艺,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3)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工程的总体合同、分部合同、单项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解除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司法解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若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纠纷的裁判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实质公正,促使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自主性、一致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证据,判断事实,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分清主次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和合同的平等性和有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承包人承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由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文本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的字面意思为准,如果字面意思不能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当依据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四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商业惯例,维护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定义条款的约束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合同成立后被遵守。

第六条交付和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交付和验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的交付和验收报告。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并依法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工程质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工期和延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过协商解决。

第十条技术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技术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进行相应的合同变更。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与赔偿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的合同变更。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一方丧失履约能力,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等。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三种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4.3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
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5.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仲裁条款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一、总则
1.1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解释。
1.2本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质量、期限完成施工任务。
3.4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四、违约责任
4.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要求赔偿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损失。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效力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第一条本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以便司法机关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各方在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支付、工程变更等事项上存在争议或分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各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力、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应当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出庭鉴定,对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合同各方应当依法进行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查明变更或撤销的真实意图,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违约方逾期完成的机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金额。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要求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第一部份: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建造工程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第二条:凡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应合用本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订立的包括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土地开辟工程施工合同、海洋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互相了解、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合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第四条:当事人不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定可能伤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二部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五条: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建造施工,或者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或者完工图纸的规定实施施工,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

第六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或者组装、调试以及提供有关技术咨询、监理、培训等服务,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设备安装工程的合同。

第七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道、排水等各种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市政公用工程的合同。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对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乡村、停车场等进行绿化建设,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合同。

第九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对建造室内或者室外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二)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五条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七条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条件成就的,承包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届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十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窝工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承包人请求顺延工期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请求顺延工期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从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解释》对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因价格争议引发的纠纷。

三、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顺延工期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这些规定明确了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权益。

四、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那么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适用辨析建设工程领域,承发包各方出于逃避监管、规避法律、骗取贷款、低价竞标、偷逃税款,甚至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正当目的。

在中标合同外,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合同(以下简称“标外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

针对这一现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此类现象仍大量存在,更对司法审判实践造成了诸多困扰。

针对这一现象,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专条对“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依据作出了规定。

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表明,无论“黑白合同”的签订顺序、效力及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均一概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而此后司法实践中却发现,因该规则对中标备案合同效力的绝对化,变相鼓励了当事人积极促成合同无效,以此谋求更多的利益的现象。

对此,最高院在其后裁判案例(<2013>民申字第572号)中有针对性的作出了修正,确立了“违法进行招投标导致中标无效的,即便中标合同进行过备案,还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裁判准则,各地法院也普遍接受及采纳。

2019年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不仅开篇即对原规定作出调整,不再要求中标合同必须经过备案,将工程价款扩大至工程范围、工期及质量,更是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对“黑白合同”中部分常见情形的合同适用,进一步予以明确。

比照两次司法解释内容的异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虽未明示,要区分项目性质(是否为必须招标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及效力。

但综合其他条款,本人认为司法解释<二>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即同时存在中标合同及标外合同等多份施工合同时,应先辨别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再结合签订时间顺序判断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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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标签: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标分类: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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