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043: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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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学证明是指与患者住院诊疗、保险报销、工伤认定、司法鉴定等相关的医学类证明。

2 职能科室对常见医学证明的管理范围

2.1 医务科:负责住院患者的诊断证明书、保外就医诊断证明、医院等级证明、残疾工

伤鉴定表、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的办理;

2.2 医保办:负责医疗保险转诊单、医保定点医院审批单等的办理;

2.3 门诊部:负责患者的门诊病历复印件、门诊患者的诊断证明书、麻醉卡的办理。

3 职能科室审核流程

3.1 核对病历与诊断证明书是否相符;

3.2 在日期上加盖职能科室公章;

3.3 在《诊断证明书记录本》上登记;

3.4 对于《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推断书》,需审核内容是否完整,加盖威海市

立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

4 医师开具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

4.1 医师开具诊断证明要求:书写认真,内容完整,诊断规范,客观真实。诊断证明需

与病历记录内容相符合,不得出现“因某原因导致某疾病”的结论性语言,并需注明

开具证明的用途。

4.2 医师开具诊断证明的范围:医师要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与本专业相关的诊断或病假

证明,超出本专业范围的证明无效。

4.3 各级医师开具病假证明的权限:按照聘任职称级别,住院医师为3天,主治医师为

7 天,副主任医师以上为半月。实习、进修医师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4.4 以下情形需要科室主任签字:

a 特殊病例休假超过半月的诊断证明、陪护证明;

b 由经治医师查明情况并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的过期病假证明。

4.5 姓名、年龄、性别等个人信息需要更改的,需要医务科科长审核:

a 如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误的,由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核对并更改。

b 如因患者原因造成错误的,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明及情况说明书,

由主治医师开具证明。

c 经医务科科长审核后盖章。

4.6 禁止开具医学证明的情形:

a 调换工种、休学等证明;

b 超权限证明、虚假证明、人情证明等;

c 预期住院时间、住院费用证明。

4.7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

a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项目应完整、全面,避免缺项。并重点核对上下两联

证明书是否为同一号码;

b 对于不是在我院确诊并死亡的患者,由急诊医师审查家属携带的盖居委会、社

区公章的介绍信并存档,为其开具《死亡医学推断书》,其他临床科室医师禁止

开具;

c 对于在我院死亡的患者,医师为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d 医师不得开具虚假《死亡医学证明书》。

4.8 凡因未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及引起纠纷者,由医师负责解释

与承担后果,并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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