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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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实施细则(2020修订版)
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激励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施区域差异化环境管理,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为核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区域功能定位为基础,从产业布局、行业集聚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面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和政策支持,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形成不同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的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实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有效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全面把握中山市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承载力及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中山
市各专业镇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严格环保准入、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保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行政管制与约束,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守住生态红线,加强空间管制
根据区域发展、环境功能定位、环境容量等因素,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并对全市特别区域加强控制。
(一)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供水通道、岐江河水环境生态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废水排污口。
(二)五桂山生态保护区。按照《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划定的生态功能控制区控制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三)一类空气区。除非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空气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1]。
(四)声功能区。禁止在0、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高污染燃料[2]禁燃区。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2]设施项目建设。新建燃料设施须符合关于燃料使用及
我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严格控制锅炉(窑炉)项目及涉燃料工业项目审批。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
(六)其他特别措施。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又无法通过区域削减等替代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超标污染物的项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停止审批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四、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转型升级
(一)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推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灯饰、家电、家具、五金制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充分发挥专业镇已有产业基础优势,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的新型专业镇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控制引导污染较重行业有序发展。全市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陶瓷、铅酸蓄电池项目。
设立印染[3]、牛仔洗水、化工(日化除外)、危险化学品仓储[4]、线路板[5]、专业金属表面处理(国家及地方电镀标
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及的按电镀管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等污染行业定点基地(集聚区)。定点基地(集聚区)外禁止建设印染、牛仔洗水、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金属表面处理项目。涉及以上污染行业项目的建设,须符合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化工(日化除外)项目若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可在化工集聚区外建设:1、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以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依据)的生产;2、不属于高VOCs产品。
线路板、配套金属表面处理项目若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可在相应集聚区外建设:1、符合中山市主体功能区划和《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2、生产线实现全自动化[6]或半自动化[7];3、工业废水如直接排放须采用下列方式收集治理:项目配套中水回用系统(涉电镀工序项目中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不涉电镀工序项目中水回用率达到75%以上),总量控制符合本细则第六点第(三)款要求;4、对表面处理工序(包括线路板表面处理工序)的废气进行工位收集,同时对生产车间或生产线进行密闭收集并经有效治理措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须按《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对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限制盈余、鼓励建设能力不足的原则。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对中山市内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已有盈余的类别,不再批准新增能力的建设项目。
(四)引导各镇区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行业集聚发展,推行集中治污。各镇区应针对本镇区产业发展特点和专业镇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做好有关污染行业集聚的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环评,并根据规划设置集聚区、集中表面涂装项目。各镇区应针对现有的污染行业定点基地(集聚区)在本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更细化的准入要求和管理规定,以促进基地内企业良性发展,治理散乱污和分租行为。准入要求和管理规定须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窑炉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及高效除尘设备。
新、改、扩建的清洁能源锅炉应当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备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要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推进天然气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加强园区管理,整合重污染行业
(一)引导重污染行业集聚发展。
印染、牛仔洗水、化工、危险化学品仓储、线路板、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