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2020修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办〔2020〕3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2日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为抓手,助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增工业用地保障力度(一)保障工业发展空间。
统筹编制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确保全市工业用地总量不低于250平方公里,充分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因城市发展需要调出工业区块线,要遵循镇内“总量不减”原则,补入不低于原级别的工业区块线。
实施分区分级管控,推进产业项目在市级产业平台、工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集中布局,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为其他用途。
充分保障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鼓励和指导镇区通过土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方式,促进“三旧”改造和工业增资扩产项目等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二)优先配置用地指标。
积极争取省用地指标,用足用好用活省级指标使用、奖励、返还等政策,推动指标使用和供给有序循环。
按照“小指标盘活大片区,大指标布局大平台”的思路,科学统筹市级产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平台用地需求,促进国土空间规模化利用,实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的良性互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中府〔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明确城市开发建设边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海域)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态控制线(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实施生态控制线综合监督管理,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管理信息共享;在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中落实生态控制线,依法对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收购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每年的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府函〔2020〕19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1.总则1.1修编目的。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范要求,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6年5月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府函〔2016〕236号)进行调整,为中山市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5)《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8)《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10)《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环〔2016〕29号);(1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12)《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中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13)《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4)《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修编》,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5)《中山市统计年鉴》(2015-2019年度),中山市统计局;(16)《广东省中山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8-2018年度),中山市生态环境局;(17)《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18)《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7年)》,中山市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中心,2018年;(1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中山黄圃省级地质公园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府函〔2016〕338号);(2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23号);(21)《中山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
中山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中山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部署要求,制定了《中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推进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项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及成效(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了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第一总指挥的中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全力推进我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二是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的中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9个专责小组,形成市长亲自挂帅、分管市领导靠前指挥、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底,我市先后召开12次市委常委会会议,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136次专题会研究部署环保督察整改工作。
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作出264次批示,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出台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35份。
根据要求,我市印发实施《整改方案》,梳理分解整改任务清单,明确了各项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整改期限、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督导问责。
已印发《中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山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计划出台《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工信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的实施意见
【工信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的实施意见关于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的实施意见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适应工业发展、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转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地要素配置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赋予我市新的城市发展定位,提出“十三五”期间中山要打造“世界级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珠江西岸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区域科技创新研发中心、珠三角宜居精品城市”。
为贯彻落实我市新一轮城市发展定位,在土地供应上坚持以“增量优选项目、存量提质增效”作为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的目标,从优化产业布局、甄选产业类型、明确项目准入、创新供地方式四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工业项目供地差别化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和投入产出效益。
二、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土地产出效益不断提高,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力争全市单位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比2018年提高20%,产出效益提高50%,基本形成与我市市情相适应的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要素保障。
三、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政策(一)引导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科学布局和统筹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工业项目的新增用地指标和用地规模向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市级产业平台倾斜。
明确中山市工业重点发展产业(见附件1),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联席会议优先安排重点发展工业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规模,促进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中府[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粤发〔2008〕7号),推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把新能源产业打造成中山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支柱产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山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新能源产业及相关产品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为开发利用新的能源资源和传统能源进行新技术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包括风电、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太阳能、核电及生物质能等六大领域。
第四条成立中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及审议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金融工作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到2012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70%。
其中,风电产业300亿元,半导体照明产业500亿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天然气加气站装备)、核电装备、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及其它新能源产业200亿元;到2015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年均增长26%;到2020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年均增长12%。
中山市环保相关考核指标任务分工方案
新增
规划局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
――
――
协办单位
1、*责任分工:责任单位指该项指标的负责单位,协办单位指协助责任单位进行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新增表示本次新增加指标;调整表示原来考核体系已有但本次进行了调整。
3、完整的指标体系请到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阅(/最新文件下载一栏)。
――
――
责任单位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协办单位
调整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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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责任单位
调整
――
――
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
调整
统计局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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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
责任单位
调整
――
――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
调整
――
――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协办单位
调整
――
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做好“一核一带一区”重要支撑点,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粤环[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中府〔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环评报告公示:中山市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药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建设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目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 (15)环境质量状况 (21)评价适用标准 (30)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31)环境影响分析 (41)结论与建议 (6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药剂项目建设单位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常喜联系人罗光辉通讯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民康东路36号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528437建设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民康东路36号立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C2666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3178.3建筑面积(平方米)1500总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0%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9年12月工程内容与规模:一、环评类别判断说明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300万元,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民康东路36号租赁中山市明亮源路灯有限公司空置厂房一栋(建筑面积1500m2),建设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药剂项目。
中山“共性工厂”助推差别化环保准入
中山“共性工厂”助推差化保准入刺鼻的油漆滋味、散的打磨、纷乱的物件堆放⋯⋯常常是人家具制造行的广泛印象,其中山市正在研究通立“共性工厂”的模式,减少行的染排放。
而一措也是中山差化保准入的一重要方式,希冀借助差准入,既充足各的基,又促型升。
在往常观点里,、化工、印染、洗水、路板、金属表面理等都属于染行,境有大危害。
但上,在些行行加工制造的系列工序里,常常不过一至两个染重,假如些加控制,也就相当于把“猛”关“ 子” ,完整能够利避害。
比如在家具行中,最大的染就来自于打磨和漆两道工序。
此,中山市在家具行集中的区造性地划成立一批“共性工厂” ,将可能生的染影响降至最低,一做法也是中山市推行差化保准入的一重要措。
自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中山市在全市范内,依据各区展特色和展需要,推染行行分指和差异化管理,格差化保准入,建染目集聚区,全市源配置最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
出台发展新政迅速响应呼吁2014 年,广东省便出台了《实行差异化环保准入促使地区协调发展的指导建议》。
文件规定要严格依据广东主体功能区划定位,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行广东不一样地区差异化的环保准入要求,提升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工作水平,的确保障广东地区协调、可连续发展。
“省里文件的出台其实也是在中央提出‘五位一体’ ,重申生态文明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迅速做出的反响。
而我们中山也是紧随省里文件以后,就开始着手准备。
不过由于秉承比较谨慎的态度,经过了一系列的规划、调研、论证等工作,因此差不多历时一年才最后定稿宣布出来。
目的也是紧随省里的政策,响应呼吁,依据我们市里不一样地区的资源天赋,更为合理、科学地进行发展。
” 说到 2015 年,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中山市差异化环保准入促使地区协调发展实行细则》(以下简称“实行细则” )的缘起,中山市环保局副局长曹英姿向记者如是开宗明义。
据曹英姿介绍,中山也是继佛山以后,全省第二个实行差异化环保准入的城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推进我市标准化综合改革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便利经贸往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统筹推进全市标准化战略深入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抢抓“双区驱动、双城联动”建设机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有机结合、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管理,协同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统筹推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支持,优化政务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标准化工作氛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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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审定《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以下简称方案),修编年号修改为2021年,由你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后印发实施。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三、请你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加强《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区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和提升城市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四、《方案》是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区划管控,确保区划顺利实施。
在区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需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结束——。
中山温度执法 精准帮扶
一线观察44Environment文/江镕中山:温度执法 精准帮扶2020年年初,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中山市局”)局长杜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
我们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上容不得半点含糊,在服务企业上也容不得半点懈怠。
”掷地有声,说到做到。
作为中山市“稳企安商年”,2020年,中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以排污许可制度全覆盖、行政“环保管家”服务等工作为抓手,实践监管和服务并重的执法新模式,加强技术帮扶、优化执法方式、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树立执法队伍新形象,助力中山“奋战2020”,打出了一场漂亮仗。
重点开展帮扶,不扰守法企业在与企业的接触中,中山市局主要负责人发现,企业很多并不是想“顶风作案”,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不了解最新形势,缺乏规范严谨的章程,稀里糊涂就触犯了法律法规。
“所以我们重点加强技术帮扶,为企业污染防治提供指引。
”从2020年疫情期间开始,中山市局就加急制作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突发环境应急、环保人员防疫防护5个课堂篇目,邀请中山市生态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为企业讲解复工复产环保工作的重点注意事项,通过“无接触”方式指导企业开展环保设施全面体检,引导企业有序复产,首播以来观看人数达到上万人次。
之后,中山市局又开展企业环境守法培训和“送法进企”活动,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守法,切实提高企业守法能力,提升执4个工作日完成环评审批,企业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送来感谢锦旗法监管效能,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并成立7人工作组,进驻某企业实施24小时帮扶,帮助企业推进制定整改方案。
同时每位局领导班子成员也都和对口镇区的一家企业建立联系,进行服务,搭建起企业与政府顺畅沟通对话的平台,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将法律送到企业,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中山市局也开始探索“刀刃向内”,优化执法方式、合理配置执法资源。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进行检测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各地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严惩重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中府办〔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将耕地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及落实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市政府与各镇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
市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在责任书中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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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2020修订版)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激励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施区域差异化环境管理,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为核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区域功能定位为基础,从产业布局、行业集聚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面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和政策支持,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形成不同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的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实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有效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全面把握中山市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承载力及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中山市各专业镇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通过严格环保准入、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保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行政管制与约束,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守住生态红线,加强空间管制根据区域发展、环境功能定位、环境容量等因素,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并对全市特别区域加强控制。
(一)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供水通道、岐江河水环境生态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废水排污口。
(二)五桂山生态保护区。
按照《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划定的生态功能控制区控制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三)一类空气区。
除非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空气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1]。
(四)声功能区。
禁止在0、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高污染燃料[2]禁燃区。
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2]设施项目建设。
新建燃料设施须符合关于燃料使用及我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严格控制锅炉(窑炉)项目及涉燃料工业项目审批。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
(六)其他特别措施。
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又无法通过区域削减等替代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超标污染物的项目。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停止审批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四、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转型升级(一)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推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优化发展灯饰、家电、家具、五金制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充分发挥专业镇已有产业基础优势,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的新型专业镇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控制引导污染较重行业有序发展。
全市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陶瓷、铅酸蓄电池项目。
设立印染[3]、牛仔洗水、化工(日化除外)、危险化学品仓储[4]、线路板[5]、专业金属表面处理(国家及地方电镀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及的按电镀管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等污染行业定点基地(集聚区)。
定点基地(集聚区)外禁止建设印染、牛仔洗水、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金属表面处理项目。
涉及以上污染行业项目的建设,须符合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化工(日化除外)项目若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可在化工集聚区外建设:1、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以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依据)的生产;2、不属于高VOCs产品。
线路板、配套金属表面处理项目若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可在相应集聚区外建设:1、符合中山市主体功能区划和《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2、生产线实现全自动化[6]或半自动化[7];3、工业废水如直接排放须采用下列方式收集治理:项目配套中水回用系统(涉电镀工序项目中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不涉电镀工序项目中水回用率达到75%以上),总量控制符合本细则第六点第(三)款要求;4、对表面处理工序(包括线路板表面处理工序)的废气进行工位收集,同时对生产车间或生产线进行密闭收集并经有效治理措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须按《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对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限制盈余、鼓励建设能力不足的原则。
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对中山市内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已有盈余的类别,不再批准新增能力的建设项目。
(四)引导各镇区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行业集聚发展,推行集中治污。
各镇区应针对本镇区产业发展特点和专业镇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做好有关污染行业集聚的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环评,并根据规划设置集聚区、集中表面涂装项目。
各镇区应针对现有的污染行业定点基地(集聚区)在本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更细化的准入要求和管理规定,以促进基地内企业良性发展,治理散乱污和分租行为。
准入要求和管理规定须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窑炉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及高效除尘设备。
新、改、扩建的清洁能源锅炉应当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要求。
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备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要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
推进天然气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
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加强园区管理,整合重污染行业(一)引导重污染行业集聚发展。
印染、牛仔洗水、化工、危险化学品仓储、线路板、专业金属表面处理等污染行业需按本细则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
重污染项目定点基地(集聚区)必须高起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建立与完善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定点基地(集聚区)内企业应配置人员进行专业环保管理。
加强定点基地(集聚区)内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污染集中控制。
定点基地(集聚区)应严格做好工业废水集中收集治理工作,各类废水应分类收集,专管专排,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印染、牛仔洗水、线路板、专业金属表面处理等定点基地(集聚区)原则上应实行集中供热。
定点基地(集聚区)内项目须确保废气排放满足相关控制要求,其中线路板、专业金属表面处理定点基地(集聚区)内建设项目的表面处理工序废气须进行工位收集,同时对生产车间或生产线进行密闭收集并经有效治理措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印染、牛仔洗水定点基地(集聚区)内建设项目的印花、定型、使用含硫染料工序及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须密闭收集后并经有效治理措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二)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其中印染行业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须低于1:8。
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建设项目节水减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印染、电镀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升级,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
六、强化清洁生产,严控污染增量(一)加强中水回用。
加强重污染行业中水回用力度。
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应达到60%以上。
印染行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牛仔洗水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推行清洁生产,严控污染物产生。
积极推行各行业清洁生产。
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制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排污实行等量替代(电镀、线路板、印染、牛仔洗水等行业或工序实行本行业等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镇区还须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新增排污则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四)强化末端治理。
电镀、纺织染整、制糖、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等行业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结合国家及广东省对珠三角地区的相关要求执行。
在建燃煤发电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汽车制造、印刷、制鞋、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
喷漆、烘干等工序要采取密闭车间,集中收集、处理VOCs等污染物。
七、完善环境管理,建立保障机制(一)强调规划引导作用。
各镇区应立足于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规划进行合理用地布局,引导镇区产业发展并为其预留足够空间,同时避免工业、商业、居住混建,实现环境功能分区控制,相关规划环评编制过程中须在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设置缓冲区域。
(二)完善环评审批机制,加强项目环评监察力度。
一是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
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对未组织环评的规划所列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的环评监察力度。
要加强涉及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和有显著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注重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
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和多部门联动的综合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区域污染防治整体水平,特别是开展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