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长沙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二○○四年一月十九日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权利人以共有房地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
第八条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其中,法定代理的,受托人应交验代理人的法定代理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交验委托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监护保证书,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交规定的资料。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此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生成、调整、公示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此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包括房屋、住宅小区、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酒店、旅游景区等。
三、价格的生成和调整1.价格生成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根据以下原则生成:1.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和规划指标,按规定计算出售房屋的合理成本,包括原始土地成本、规划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费用、税费等。
1.2.合理考虑物业公共部分(包括各类设施用房、配套设施等)在整个项目价值中的比重。
1.3.参考市场行情,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1.4.根据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对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开发企业可以提出价格调整申请:2.1.因规划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审查意见、项目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的。
2.2.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成本较大幅度上升的。
2.3.其他合理情形的。
价格调整应公开透明,保障购房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四、价格公示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其销售价格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销售价格包括总价和单价,应当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五、监督管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监管责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承担。
六、处罚和救济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给予购房者合法的救济。
七、附则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结束语本文介绍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规范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方法(试行)厦门市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方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诚恳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爱护正值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其次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依据不怜悯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托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一般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
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状况详细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依据成本、市场供需、公开竞价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房价。
2. 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标准销售合同和价格公示,明确房屋面积、价格、附加条件等信息。
3.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4.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商品房价格波动,限定房价上涨幅度。
5.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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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价格[1994]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一、前言房地产价格对于社会经济和民生福祉有着重要的影响。
过高的房地产价格会导致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增加市民的负担,妨碍经济的稳步发展。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
二、基本原则1.房地产价格应以市场为基础,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合理定价;2.房地产价格应该透明,售价应在规定的权威发布的媒体上公开;3.房地产价格应平稳,避免价格波动过大,干扰市场的公正竞争;4.房地产价格应该满足购房者不断提高的购房需求。
三、房地产价格的审批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拿到国土或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应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价格计划和资料;2.房地产管理机构审核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审批直至发布售价;3.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与公平,避免价格歧视。
四、房地产价格的公开1.房地产价格应在规定的权威发布的媒体上显示,并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2.房地产企业应当公开每个楼盘每套房的少量信息,如面积、户型、售价等。
五、监督和管理1.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监督体系;2.检验和监测房地产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3.如果发现房地产企业涉嫌违规定价,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者,房地产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2.涉嫌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违反规定的情况严重者,房地产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吊销开发资格等严厉处罚。
七、总结本规定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确保房地产价格正常的市场化,保障公民购房权益,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主须遵守规定,发挥积极作用,相信房地产市场将持续稳定发展。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1999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2、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有效地规范地各类产品定价,及时有效地调控项目销售价格,在定价阶段通过建立定价标准体系进行定价管理;在销售阶段通过以“实收底价”和“折扣体系”双重控制为基础;结合时间纬度与销售率评估体系进行价格调控管理。
具体管理机制如下:第二章定价阶段的标准定价体系1.定价的第一原则最大程度的发现产品的真实价值,使产品价格与价值最大程度的接近。
2.项目定价需考虑的因素1)考虑不同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对于住宅:考虑景观、朝向、噪音、户型、私密性、其他等;对于商业:考虑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面积大小等;对于车位:开间或面积、车位类型、充电桩、阻挡物等.2)营销部需统一不同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调价规则。
第三章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制订审批与修订1、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编制的要求1)要求有分栋、分套详细的明细表。
2)价格表包含的内容:房产类型、栋、单元、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花园面积、财务底价、现场底价、价税分离现场底价、现场面价等。
3)折扣体系表包含的内容: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
4)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格式见附件1.2、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批1)审批流程:各项目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由营销部发起审批,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财务部收入会计及财务经理复核,转至财务副总、营销副总审批,总裁最终审批.2)审批要求:统一用纸质文档,文件审批表内容:对各栋价格简要说明,整体实收均价,开盘促销方案,实际执行折扣体系.后附各栋价格明细表,及折扣体系表。
文件审批表及折扣体系表、价格表均需以上参与审批的部门或人员签字,其中价格表有多页的,总裁、财务副总及营销副总只要签批最后一页汇总页,其他页只要营销部制表人及财务部复核人签字.3、财务部收入会计对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核要求1)现场实地查看在拟推售前一周,收入会计应与财务经理、设计部同事或项目部同事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主要查看是否有影响价格表加减项的因素.对于洋房:各楼层有无露台、最顶楼能否撘板做复式;对于车位:车位距离电梯远近、车位类型(子母车位、独立车位、双拼、变位、中间位)、有无充电桩、有无阻挡、开间或面积、净高是否较小、有无下水道影响、旁边有无空位能多停车辆;对于别墅:朝向、楼间距、赠送花园面积、景观对于商铺: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位置2)折扣体系表审核折扣体系表内容与销售方案中审批的内容需一致,折扣体系表应能反映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其中:当优惠额度为比率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当优惠额度为数值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面价*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总体折扣率=每一优惠项目折扣率的乘积。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2024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提升房地产销售行业的管理水平,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的具体内容。
一、市场准入管理1.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
2.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评估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营风险。
3.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销售合同管理1.规定房地产销售合同应包含的内容,如商品房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标准等。
2.明确购房者的解约权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3.加强对销售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
三、销售宣传与广告管理1.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和广告的内容和形式,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2.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实事求是地介绍商品房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3.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宣传和广告的监管,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1.明确购房者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
2.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
3.规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公正、公平的待遇,禁止歧视性待遇。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建立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分析。
2.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销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3.规定违法者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销售合同管理、销售宣传与广告管理、购房者权益保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五个大点。
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管,旨在促进房地产销售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房地产销售定价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房地产销售价格控制管理办法
公司为了加强对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管理和控制,根据目前公司销售基本流程,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销售部根据一房一价原则制定房源报价表,并在报价表后注明现场SP优惠政策,然后将房源报价表逐级报给销售经理、销售副总、房产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如销售报价及现场SP优惠政策有变动,销售部应重新审批房源报价表;财务部应以最新的房源报价表及现场SP优惠政策为准对销售订单进行核对。
房源报价表一式两份,销售部、财务部各一份。
二、营销人员以低于房源报价表的价格签订销售订单的,优惠价格不超出现场SP优惠政策范围时,可以签订销售订单;优惠价格属于超出现场SP优惠政策范围但优惠后销售价格不低于当期确定的销售底价时,营销人员必须提供房产总经理审批后的优惠审批单方可签订销售订单;优惠后销售价格低于当期确定的销售底价时,营销人员必须提供董事长特批的优惠审批单方可签订销售订单。
当期销售底价确定后,需报给财务部一份。
优惠审批单一式两份,销售部、财务部各一份。
三、销售订单依次由营销人员、营销专案经理、销售经理签字后,由销售内勤核对无误后加盖销售专用章方可生效。
销售订单签订后,财务联应及时交给财务部以便核对。
销售订单一式四份,客户、销售部、财务部、营销公司各一份。
四、财务部根据销售订单和银行收款单开具预售定金发票给客户,后续预收房款发票根据银行收款单开具。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最新)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
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七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适用于商品房的价格确定、公示、调整、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得干预,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基准价格和变动价格。
基准价格是指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的成本价加上合理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变动价格是指因市场供求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明确标示基准价格、变动价格的构成、计算方式以及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七条商品房价格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和上限价格。
第八条基准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坚持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包括用地费、建设费、税费、贷款利息、销售费用等;(二)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基准价格,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三)基准价格应当与同类商品房相比具有合理竞争力。
第九条变动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保持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二)变动价格应当公示,明确变动价格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第十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二)商品房的变动价格构成和计算方式;(三)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四)价格公示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在销售场所、开发商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夸大商品房的价格或隐瞒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进行核实。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营销管控水平,提高公司业务技术活动的专业化水平,规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价格审批的内容第二条项目整体目标均价第三条项目整体价格策略、入市价格、项目开盘后至项目清盘前所发生的价格调整为阶段性项目价格调整。
第三章价格审批的管理部门第四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是集团各项目价格审批管理部门。
第四章项目开发各阶段目标均价的确定第五条营销管理中心在拿地前拟定项目整体目标均价,报总裁办审批确定。
总部审批流程如下: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第六条项目开盘前由营销管理中心对目标均价进行评估,拟定新的价格,报总裁办审批确定。
入市价格的审批流程如下: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第七条销售期内的目标均价的调整审批按《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对置业类公司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一)当项目均价不低于目标均价、毛利率等预算经济指标时,价格调增由分子公司确定,报总部营销管理中心备案。
分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二)当项目均价低于目标均价、毛利率等预算经济指标时,价格调整按如下流程执行: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三)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根据各项目的销售情况有权对价格进行及时调整。
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审批。
第五章资料申报及审核第八条入市价格申请资料申报要求入市价格申请时,分子公司市场推广部须根据集团最新下达的目标均价编制以下资料:(一)价格申请表(含开盘价格、优惠策略)(二)整体价格策略(即项目目标均价实现策略)(三)项目投资利润测算表(四)市场分析报告(PPT格式,需包括蓝海曲线、区域市场情况、供求状况)(五)一户一价表第九条价格调整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价格调整时,分子公司市场推广部须根据市场环境、项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资料:(一)价格申请表(二)项目投资利润测算表(调价前和调价后)(三)定价分析报告(PPT)(四)一户一价表第十条以上资料按分子公司内部价格审批流程执行签批手续,分子公司签批完成后方可报总部营销管理中心。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1997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就在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各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场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未发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发布的各区域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内部价格审批程序,保证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审批管理。
第三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原则,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审批应当逐级审批,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和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通行的管理惯例执行。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建设部确定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核。
(二)公司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报请相关部门开展销售活动。
第七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销售价格预算,按照市场调研和成本评估等方法进行制定,明确销售策略和利润目标。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当审核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明确利润率标准,对存在重大问题和矛盾的项目及时进行反馈和修正。
第九条公司领导应当对项目销售价格进行审批,认真核查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总体把握企业利益,确保价格安全和平衡利益,避免市场风险和业务风险。
第十条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遵循销售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销售活动,确保价格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审批标准第十一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原则。
项目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收益,结合当地市场情况进行制定,符合城市居民购房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二)合理性原则。
项目销售价格应当基于严格的成本核算和利润预算,确保合理利润,避免低价囤房炒作。
(三)公正公平。
对于相同房屋类型、区域位置的房屋,应当使用相同价格标准。
(四)合法合规。
公司所从事的房地产销售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进行非法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2024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旨在规范和管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解读。
一、加强市场监管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销售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2.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开发和销售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4.建立购房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二、规范销售行为1.明确销售渠道和方式,禁止以抽签、摇号等形式不公开公正进行销售活动。
2.规定开发商须提前公布房屋销售信息,包括面积、价格、户型等,确保信息透明化。
3.严禁强迫购房者签订不合理、不公平的销售合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规定开发商必须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对延期交房进行相应赔偿。
5.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销售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购房者权益保护1.规定购房者有权查询物业信息、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建立购房者权益保险制度,对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保障。
3.规定购房者享有无理由退房权利,并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退款。
4.加强购房信息登记和公示,保护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1.加强对违规销售行为的监测和惩罚,对虚假销售广告、强买强卖行为等进行严厉打击。
2.提高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加大对违规房地产开发商的罚款力度。
3.公布违规房地产开发商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房地产市场活动。
五、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定完善的房地产销售监管政策和措施。
2.推动房地产市场透明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满意度。
3.鼓励房地产企业推进绿色建筑和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4.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升房地产销售管理水平。
总结: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通过加强市场监管、规范销售行为、加强购房者权益保护、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举措,旨在保护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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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管理,依据集团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第三条项目所属公司须在商品房销售前十五日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
《销售价格方案》,《销售价格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价格制定办法;
(二)竞争楼盘调查结果;
(三)项目销售实收均价(底价)及单套价格表(底价);
(四)项目总平面图:标识出楼宇在总平面图的位置;
(五)户型图;
(六)其他定价信息。
第四条集团营销策划中心会同集团成本管理中心、集团计划财务部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就价格方案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
若营销策划中心须到项目所在地调研,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销售价格方案经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所属公司若下调经集团批准的销售价格方案,须以书面的形式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供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方案。
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所属公司可依据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价格方案制定项目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及折扣管理办法,并确保项目每套销售实收价不低于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
在项目正式实施销售前,项目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须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若因市场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原来通过审批并备案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
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进行调整,须重新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上
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第七条所属公司折扣优惠审批权限所属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折扣管理办法,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以下范围:
(一)一般性折扣
各所属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由销售部门、成本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一般性折扣方案与比例(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二)销售特例销售特例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特殊客户认购公司产品,其要求的销售折扣比例超过一般折扣比例的行为。
内部职员认购本集团产品视同销售特例。
销售特例的审批权限:1、凡低于集团批准实收底价的优惠,一律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和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2、不低于集团批准实收底价的优惠,按以下方式实施:
(1)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3%以下(含3%)的,由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长联名审批;
(2)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3%—5%(含5%)的,须报集团分管领导;
(3)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5%以上的,须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各所属公司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对外销售价格表,销售折扣批复及相关资料,以便备查。
第八条项目所属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只能享受最高一级领导批复的折扣,不得重复折扣。
第三章其它物业销售价格管理
第九条集团和所属公司购买的物业和以债权抵付的物业需要销售时,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组织集团资产管理部、成本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审核销售价格方案,并出具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属于集团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的物业(办公楼、厂房、员工宿舍等)销售价格,及用于抵扣集团和所属公司债务的物业价格,须经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核,
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组织成本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部复核销售价格方案,并出具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