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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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管理,依据集团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第三条项目所属公司须在商品房销售前十五日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
《销售价格方案》,《销售价格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价格制定办法;
(二)竞争楼盘调查结果;
(三)项目销售实收均价(底价)及单套价格表(底价);
(四)项目总平面图:标识出楼宇在总平面图的位置;
(五)户型图;
(六)其他定价信息。
第四条集团营销策划中心会同集团成本管理中心、集团计划财务部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就价格方案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若营销策划中心须到项目所在地调研,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销售价格方案经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所属公司若下调经集团批准的销售价格方案,须以书面的形式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供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方案。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所属公司可依据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价格方案制定项目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及折扣管理办法,并确保项目每套销售实收价不低于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在项目正式实施销售前,项目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须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若因市场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原来通过审批并备案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
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进行调整,须重新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上
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第七条所属公司折扣优惠审批权限所属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折扣管理办法,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以下范围:
(一)一般性折扣
各所属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由销售部门、成本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一般性折扣方案与比例(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二)销售特例销售特例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特殊客户认购公司产品,其要求的销售折扣比例超过一般折扣比例的行为。内部职员认购本集团产品视同销售特例。
销售特例的审批权限:1、凡低于集团批准实收底价的优惠,一律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和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2、不低于集团批准实收底价的优惠,按以下方式实施:
(1)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3%以下(含3%)的,由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
事长联名审批;
(2)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3%—5%(含5%)的,须报集团分管领导;
(3)比一般性折扣增加优惠在5%以上的,须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各所属公司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对外销售价格表,销售折扣批复及相关资料,以便备查。
第八条项目所属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只能享受最高一级领导批复的折扣,不得重复折扣。
第三章其它物业销售价格管理
第九条集团和所属公司购买的物业和以债权抵付的物业需要销售时,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组织集团资产管理部、成本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审核销售价格方案,并出具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属于集团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的物业(办公楼、厂房、员工宿舍等)销售价格,及用于抵扣集团和所属公司债务的物业价格,须经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核,
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组织成本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部复核销售价格方案,并出具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集团营销策划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