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此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生成、调整、公示和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此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包括房屋、住宅小区、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酒店、旅游景区等。
三、价格的生成和调整1.价格生成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根据以下原则生成:1.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和规划指标,按规定计算出售房屋的合理成本,包括原始土地成本、规划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费用、税费等。
1.2.合理考虑物业公共部分(包括各类设施用房、配套设施等)在整个项目价值中的比重。
1.3.参考市场行情,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1.4.根据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对已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开发企业可以提出价格调整申请:2.1.因规划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审查意见、项目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的。
2.2.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成本较大幅度上升的。
2.3.其他合理情形的。
价格调整应公开透明,保障购房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四、价格公示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其销售价格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销售价格包括总价和单价,应当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五、监督管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监管责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承担。
六、处罚和救济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给予购房者合法的救济。
七、附则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结束语本文介绍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规范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涉字[1994]0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涉字[1994]058号1994年5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区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自治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各部委、部队、各省、市、自治区来我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自治区管理或自治区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管理。
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
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品房预算成本、税费、利润核定基准价格,开发公司销售(预售)商品房时,根据市场、地段、楼层和朝向等情况自行拟定销售价格。
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房地产增值税。
第四条商品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和期间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1月11日)为加强对城市房产交易价值的调控和引导,规范房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附: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方法(试行)厦门市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方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诚恳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爱护正值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其次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依据不怜悯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托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一般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
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状况详细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依据成本、市场供需、公开竞价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房价。
2. 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标准销售合同和价格公示,明确房屋面积、价格、附加条件等信息。
3.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4.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商品房价格波动,限定房价上涨幅度。
5.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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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商品房成为了普遍的居住方式。
然而,房价居高不下、房价波动频繁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备案管理,保证市场公平有序,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制定和完善。
一、商品房价格备案概念及实施目的商品房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过审核后备案的行为。
其实施的目的是落实“房住不炒”政策,防止开发商过度投机和封闭性的销售策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商品房价格备案的实施有利于市场透明、公正和合理,对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主体我国商品房价格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管理主体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事务。
例如,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份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市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
三、备案内容1.备案标准商品房备案价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合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所处地区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根据当地楼市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备案。
2.备案实施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价格,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主管部门对申报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进行备案。
备案完成后,主管部门会向开发企业下发《商品房价格备案证书》,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合法的备案证书。
四、备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办法虽然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房价的涨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备案标准的制定商品房价格备案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房价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公司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内部价格审批程序,保证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价格审批管理。
第三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原则,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审批应当逐级审批,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和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通行的管理惯例执行。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建设部确定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核。
(二)公司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报请相关部门开展销售活动。
第七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销售价格预算,按照市场调研和成本评估等方法进行制定,明确销售策略和利润目标。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当审核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明确利润率标准,对存在重大问题和矛盾的项目及时进行反馈和修正。
第九条公司领导应当对项目销售价格进行审批,认真核查项目销售价格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总体把握企业利益,确保价格安全和平衡利益,避免市场风险和业务风险。
第十条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当遵循销售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销售活动,确保价格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审批标准第十一条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原则。
项目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收益,结合当地市场情况进行制定,符合城市居民购房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二)合理性原则。
项目销售价格应当基于严格的成本核算和利润预算,确保合理利润,避免低价囤房炒作。
(三)公正公平。
对于相同房屋类型、区域位置的房屋,应当使用相同价格标准。
(四)合法合规。
公司所从事的房地产销售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进行非法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价格政策1. 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土地出让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率等因素确定,不得操纵、哄抬价格。
2. 商品房的定价应当充分考虑购房者的购买能力,倾向于合理、适度的价格水平。
3. 商品房价格应当真实透明,不得存在虚增、虚报、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价格监管1. 商品房价格的监管机构应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稳定。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市场动态,制定相应政策。
3.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假冒低价、高积分、加价购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定价公示1. 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开盘前及时公示商品房的价格、准售面积、装修标准等重要信息,并进行备案。
2. 商品房开发商不得采取隐性加价、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价格调整。
3. 定价公示应当明确标明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款、物业费、车位费等。
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商品房开发商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开发资质。
2.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中介机构将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3. 被罚款的商品房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商品房交易。
六、价格投诉处理1. 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2. 监管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3. 购房者对监管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知情度。
3. 价格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操作。
监管机构将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遵守本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一、前言房地产价格对于社会经济和民生福祉有着重要的影响。
过高的房地产价格会导致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增加市民的负担,妨碍经济的稳步发展。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办法。
二、基本原则1.房地产价格应以市场为基础,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合理定价;2.房地产价格应该透明,售价应在规定的权威发布的媒体上公开;3.房地产价格应平稳,避免价格波动过大,干扰市场的公正竞争;4.房地产价格应该满足购房者不断提高的购房需求。
三、房地产价格的审批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拿到国土或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应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价格计划和资料;2.房地产管理机构审核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审批直至发布售价;3.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与公平,避免价格歧视。
四、房地产价格的公开1.房地产价格应在规定的权威发布的媒体上显示,并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2.房地产企业应当公开每个楼盘每套房的少量信息,如面积、户型、售价等。
五、监督和管理1.房地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监督体系;2.检验和监测房地产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3.如果发现房地产企业涉嫌违规定价,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者,房地产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2.涉嫌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违反规定的情况严重者,房地产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吊销开发资格等严厉处罚。
七、总结本规定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确保房地产价格正常的市场化,保障公民购房权益,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主须遵守规定,发挥积极作用,相信房地产市场将持续稳定发展。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1999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2、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房地产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有效地规范地各类产品定价,及时有效地调控项目销售价格,在定价阶段通过建立定价标准体系进行定价管理;在销售阶段通过以“实收底价”和“折扣体系”双重控制为基础;结合时间纬度与销售率评估体系进行价格调控管理。
具体管理机制如下:第二章定价阶段的标准定价体系1.定价的第一原则最大程度的发现产品的真实价值,使产品价格与价值最大程度的接近。
2.项目定价需考虑的因素1)考虑不同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对于住宅:考虑景观、朝向、噪音、户型、私密性、其他等;对于商业:考虑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面积大小等;对于车位:开间或面积、车位类型、充电桩、阻挡物等.2)营销部需统一不同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调价规则。
第三章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制订审批与修订1、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编制的要求1)要求有分栋、分套详细的明细表。
2)价格表包含的内容:房产类型、栋、单元、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花园面积、财务底价、现场底价、价税分离现场底价、现场面价等。
3)折扣体系表包含的内容: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
4)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格式见附件1.2、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批1)审批流程:各项目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由营销部发起审批,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财务部收入会计及财务经理复核,转至财务副总、营销副总审批,总裁最终审批.2)审批要求:统一用纸质文档,文件审批表内容:对各栋价格简要说明,整体实收均价,开盘促销方案,实际执行折扣体系.后附各栋价格明细表,及折扣体系表。
文件审批表及折扣体系表、价格表均需以上参与审批的部门或人员签字,其中价格表有多页的,总裁、财务副总及营销副总只要签批最后一页汇总页,其他页只要营销部制表人及财务部复核人签字.3、财务部收入会计对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核要求1)现场实地查看在拟推售前一周,收入会计应与财务经理、设计部同事或项目部同事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主要查看是否有影响价格表加减项的因素.对于洋房:各楼层有无露台、最顶楼能否撘板做复式;对于车位:车位距离电梯远近、车位类型(子母车位、独立车位、双拼、变位、中间位)、有无充电桩、有无阻挡、开间或面积、净高是否较小、有无下水道影响、旁边有无空位能多停车辆;对于别墅:朝向、楼间距、赠送花园面积、景观对于商铺: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位置2)折扣体系表审核折扣体系表内容与销售方案中审批的内容需一致,折扣体系表应能反映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其中:当优惠额度为比率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当优惠额度为数值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面价*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总体折扣率=每一优惠项目折扣率的乘积。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二000年二月十七日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有住宅出售价格、房租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中介收费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房地产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管理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要管理部门。
市财政、建委、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第六条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评估价格为依据,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委托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出让底价,由市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可按有关规定自主交易。
第九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3•【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贺国强1998年6月23日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系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各类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省、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由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二)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核、认证;(三)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资质证书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关于房地产销售定价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房地产销售价格控制管理办法
公司为了加强对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管理和控制,根据目前公司销售基本流程,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销售部根据一房一价原则制定房源报价表,并在报价表后注明现场SP优惠政策,然后将房源报价表逐级报给销售经理、销售副总、房产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如销售报价及现场SP优惠政策有变动,销售部应重新审批房源报价表;财务部应以最新的房源报价表及现场SP优惠政策为准对销售订单进行核对。
房源报价表一式两份,销售部、财务部各一份。
二、营销人员以低于房源报价表的价格签订销售订单的,优惠价格不超出现场SP优惠政策范围时,可以签订销售订单;优惠价格属于超出现场SP优惠政策范围但优惠后销售价格不低于当期确定的销售底价时,营销人员必须提供房产总经理审批后的优惠审批单方可签订销售订单;优惠后销售价格低于当期确定的销售底价时,营销人员必须提供董事长特批的优惠审批单方可签订销售订单。
当期销售底价确定后,需报给财务部一份。
优惠审批单一式两份,销售部、财务部各一份。
三、销售订单依次由营销人员、营销专案经理、销售经理签字后,由销售内勤核对无误后加盖销售专用章方可生效。
销售订单签订后,财务联应及时交给财务部以便核对。
销售订单一式四份,客户、销售部、财务部、营销公司各一份。
四、财务部根据销售订单和银行收款单开具预售定金发票给客户,后续预收房款发票根据银行收款单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开发商、经纪人等各方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地产。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包括购房者、开发商和经纪人。
1. 购房者购房者是指个人或单位在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出资的主体。
购房者应当依法履行购房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房款。
2. 开发商开发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开发,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3. 经纪人经纪人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的法人或个人。
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行业规范,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流程房地产交易按以下流程进行:1. 买卖合同签订:购房者与开发商或经纪人签订买卖合同,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价格等条款;2. 商品房预售备案:开发商根据规定,将房屋预售计划备案,并公示相关信息;3. 房屋交付验收:购房者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进行验收,确保房屋符合验收标准;4. 合同履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5. 房屋登记: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6. 税费缴纳:购房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管理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确保开发商依法进行开发,不违法违规;2. 监督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确保经纪人依法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3. 监督房地产交易活动,防范和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4. 监督房地产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适用于商品房的价格确定、公示、调整、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得干预,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基准价格和变动价格。
基准价格是指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的成本价加上合理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变动价格是指因市场供求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明确标示基准价格、变动价格的构成、计算方式以及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七条商品房价格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和上限价格。
第八条基准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坚持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包括用地费、建设费、税费、贷款利息、销售费用等;(二)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基准价格,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三)基准价格应当与同类商品房相比具有合理竞争力。
第九条变动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保持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二)变动价格应当公示,明确变动价格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第十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二)商品房的变动价格构成和计算方式;(三)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四)价格公示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在销售场所、开发商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夸大商品房的价格或隐瞒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进行核实。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营销管控水平,提高公司业务技术活动的专业化水平,规范项目价格审批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价格审批的内容第二条项目整体目标均价第三条项目整体价格策略、入市价格、项目开盘后至项目清盘前所发生的价格调整为阶段性项目价格调整。
第三章价格审批的管理部门第四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是集团各项目价格审批管理部门。
第四章项目开发各阶段目标均价的确定第五条营销管理中心在拿地前拟定项目整体目标均价,报总裁办审批确定。
总部审批流程如下: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第六条项目开盘前由营销管理中心对目标均价进行评估,拟定新的价格,报总裁办审批确定。
入市价格的审批流程如下: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第七条销售期内的目标均价的调整审批按《XXXX(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对置业类公司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一)当项目均价不低于目标均价、毛利率等预算经济指标时,价格调增由分子公司确定,报总部营销管理中心备案。
分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二)当项目均价低于目标均价、毛利率等预算经济指标时,价格调整按如下流程执行:市场推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营销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COO→CFO(三)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根据各项目的销售情况有权对价格进行及时调整。
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审批。
第五章资料申报及审核第八条入市价格申请资料申报要求入市价格申请时,分子公司市场推广部须根据集团最新下达的目标均价编制以下资料:(一)价格申请表(含开盘价格、优惠策略)(二)整体价格策略(即项目目标均价实现策略)(三)项目投资利润测算表(四)市场分析报告(PPT格式,需包括蓝海曲线、区域市场情况、供求状况)(五)一户一价表第九条价格调整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价格调整时,分子公司市场推广部须根据市场环境、项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资料:(一)价格申请表(二)项目投资利润测算表(调价前和调价后)(三)定价分析报告(PPT)(四)一户一价表第十条以上资料按分子公司内部价格审批流程执行签批手续,分子公司签批完成后方可报总部营销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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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地规范地各类产品定价,及时有效地调控项目销售价格,在定价阶段通过建立定价标准体系进行定价管理;在销售阶段通过以“实收底价”和“折扣体系”双重控制为基础;结合时间纬度与销售率评估体系进行价格调控管理。
具体管理机制如下:
第二章定价阶段的标准定价体系
1.定价的第一原则
最大程度的发现产品的真实价值,使产品价格与价值最大程度的接近。
2.项目定价需考虑的因素
1)考虑不同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对于住宅:考虑景观、朝向、噪音、户型、私密性、其他等;对于商业:考虑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面积大小等;对于车位:开间或面积、车位类型、充电桩、阻挡物等。
2)营销部需统一不同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调价规则。
第三章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制订审批与修订
1、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编制的要求
1)要求有分栋、分套详细的明细表。
2)价格表包含的内容:房产类型、栋、单元、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花园面积、财务底价、现场底价、价税分离现场底价、现场面价等。
3)折扣体系表包含的内容: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
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
4)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格式见附件1。
2、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批
1)审批流程:各项目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由营销部发起审批,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财务部收入会计及财务经理复核,转至财务副总、营销副总审批,总裁最终审批。
2)审批要求:统一用纸质文档,文件审批表内容:对各栋价格简要说明,整体实收均价,开盘促销方案,实际执行折扣体系。
后附各栋价格明细表,及折扣体系表。
文件审批表及折扣体系表、价格表均需以上参与审批的部门或人员签字,其中价格表有多页的,总裁、财务副总及营销副总只要签批最后一页汇总页,其他页只要营销部制表人及财务部复核人签字。
3、财务部收入会计对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的审核要求
1)现场实地查看
在拟推售前一周,收入会计应与财务经理、设计部同事或项目部同事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主要查看是否有影响价格表加减项的因素。
对于洋房:各楼层有无露台、最顶楼能否撘板做复式;
对于车位:车位距离电梯远近、车位类型(子母车位、独立车位、双拼、变位、中间位)、有无充电桩、有无阻挡、开间或面积、净高是否较小、有无下水道影响、旁边有无空位能多停车辆;
对于别墅:朝向、楼间距、赠送花园面积、景观
对于商铺:人流、面宽进深比、交铺标准、位置
2)折扣体系表审核
折扣体系表内容与销售方案中审批的内容需一致,折扣体系表应能反映每个优惠项目的优惠额度、发生概率、对应的综合折扣率,总体折扣率。
其中:当优惠额度为比率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
当优惠额度为数值时,每一优惠项目的折扣率=优惠额度/面价*发生概率+不发生概率(发生的概率+不发生的概率=1);
总体折扣率=每一优惠项目折扣率的乘积。
①一份价格表中不能重复出现同样的房号不同的价格。
②建筑面积需与预测报告核对,因花园面积无测绘报告,需提供设计部签字确认的花园面积。
③审核每一套房的价格调增调减项:根据实地考查结果,一套套核对是否有对影响价格因素做调增调减
④均价检验:检验此批单位的整体均价是否与公司审批方案一致;检验各栋的均价是否吻合
④最高价与最低价检验:根据价差幅度,检查每一栋每一单元价格有无异常(价格过高或过低)
⑤按③和④步骤审核财务底价无误后,审核现场底价与现场面价。
现场底价=财务底价+赠送管理费/转介佣金;
现场面价=现场底价/每一现场优惠的折扣率的乘积+数值的优惠额度
4)后期调整价格表的审核
①以最近一次的价格表为基数作调整。
②返算在价格中的赠送管理费及转介佣金需与开盘前价格表保持一致。
③每一房号/车位的价格调整金额,需与方案中审批的调整金额保持一致。
财务底价=上一版价格表财务底价±调整金额
④返算现场底价与现场面价,方法同上。
4、价格表的调整
为避免因定价时间较久,导致产品标价明显低于本项目或市场其它项目现售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因定价失误导致某批产品长期滞销,造成公司现金流损失:对项目定价实行有效管理。
1)定期(每月或每季度)由营销部与财务部联合对各项目未售产品价格表进行价格检查。
2)检查分析各类产品的销售速度、成交均价、存货均价等,对销售过快的产品提出涨价建议,对滞销产品提出促销或优惠建议,具体执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项目需要与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
3)修改价格表的流程参照开盘价格的审批流程。
1)审批完成后的价格表由财务部各项目经理保留原件,营销部及现场财务留存价格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以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财务部各项目经理签名。
2)现场财务对每份价格表及折扣体系表需编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归档,每次执行价格以最终版本为准。
第四章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控制
1、以“财务底价”和“现场折扣”双重控制为原则,原则上累计优惠额度计算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实收底价。
2、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控制:为了保证公司整个价格体系,销售过程中营销部与财务部共同做好价格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管控:
①现场折扣:销售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审批文件规定的折扣权限
执行。
②现场客户下定时填写认购书,认购书要求销售员、销售经理、我司的现场销控签名后再拿给现场收款员复核,收款员根据价格表核对面价,折扣,折后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若有超出折扣权限,必须有相应的审批文件。
③特殊关系折扣,由总裁微信或口头传达,由营销副总传达给现场销售与财务部,可优先办理签约,再由营销部后补特殊折扣申请单,审批通过后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