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非洲国家对社会主义宪法的移植
非洲国家对社会主义宪法的移植引言在摆脱殖民统治并获得独立之后,非洲大部分国家在两大阵营对立的情况下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作为根本性法律,宪法成为非洲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重点。
由于绝大多数非洲殖民地附属国是依靠群众运动和宪法改革等和平道路赢得独立的,例如加纳、尼日利亚、肯尼亚、赞比亚、几内亚等,这些国家在原宗主国的干预下通过宪法改革,用法律的形式确立自己的独立。
为什么要制定宪法呢?对于1960年加纳宪法的制定,在恩克鲁玛政府的白皮书中透露出了他的动机:“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加纳建立一个坚强、稳固、得民心的政府,以便加纳有助于实现建立一个非洲国家和领地联盟的目的。
使在加纳以外与加纳人民有种族、家庭和历史纽带联系的民族,加入一个统一的国家。
”[1]即以宪法的形式肯定国家的主权与独立。
由于这些国家的宪法是根据原宗主国的宪法制定的,不适合本国的国情,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它们采取抛弃的态度。
由于自己一时难以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宪法,尤其是满足执政者意图的宪法。
这个时候,它们选择了移植苏联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做法。
其他通过武装独立取得国家独立的,例如阿尔及利亚、莫桑比克、安哥拉和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它们在独立过程中就受到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建国之后顺理成章地移植了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因此,在冷战激烈的特殊年代,它们抛弃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建立自己宪法时,纷纷采取了移植的方式,而且基本上以苏联宪法模式为圭臬。
在这种移植的过程中,各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即囫囵吞枣式的。
由于社会主义在当时还处于初创阶段,包括苏联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只是在探索中前进,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借鉴。
但苏联所取得的巨大政治经济成就让这些非洲社会主义国家钦慕,他们认为苏联的模式是最好的,正确无误的,所以就不顾国情照搬过来。
这体现在这些非洲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制度中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大规模的国有化、集体化以及一党制等等。
国外法律宪法类条文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11条第1款:英文:Everyone charged with a penal offence has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in a public trial at which he has had all the guarantees necessary for his defence.中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正式中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法国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儿童权利公约》40条第2款b项第一目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3项2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在未经依法证明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
3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具有下列最低限度的权利:(1)以他所了解的语言立即详细地通知他被指控罪名的性质以及被指控的原因;(2)应当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条件为辩护作准备;(3)由他本人或者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替自己辩护,或者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协助费用的,则基于公平利益考虑,应当免除他的有关费用;(4)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在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具有相同的条件下,让有利于他的证人出庭接受询问;(5)如果他不懂或者不会讲法院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以请求免费的译员协助翻译。
英文原文:2 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3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has the following minimum rights:a to be informed promptly,in a language which he understands and in detail,of the nature andcause of the accusation against him;b to have adequate time and faciliti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his defence;c to defend himself in person or through legal assistance of his own choosing or, if he has notsufficient means to pay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be given ti free whe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so require;d to examine or have examined witnesses against him and to obtain the attendance andexaination of witnesses on his behalf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as witnesses against him;e to ha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if he cannot understand or speak the language usedin court.《亚洲国家人权宪章》《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七条1.人人享有对其诉讼案件要求听审的权利。
各国宪法大全, 够长见识吧(很有意思)
各国根本大法—宪法的首款,够长见识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I、《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II、《古巴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III、《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IV、《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V、《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VI、《希腊共和国宪法》第一条: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VII、《印度联邦宪法》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VIII、《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IX、《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第一条: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
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分析与比较
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分析与比较概述宪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
每个国家的宪法制度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因此,对各国的宪法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更好地了解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
美国宪法制度美国的宪法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成功的宪法制度之一。
美国宪法由1787年修订、1791年生效,成为美国的政治基础。
美国宪法将国家政权分为三个独立的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每个分支在权力上都有一定的制衡。
立法机构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其职责是制定法律。
行政机构由总统领导,负责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
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分支的核心,负责解释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美国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公民自由和权利,其中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持枪权等。
英国宪法制度英国作为议会民主制国家,没有单独的明确宪法文件,而是以一系列法律、条文和惯例形成倾向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
英国议会设有下议院和上议院,其中下议院议员由选民选举而产生。
首相作为行政机构的领导人,由下议院中的大多数党派成员任命。
英国最高法院是司法分支的核心,负责解释和执行英国法律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英国宪法的最基本原则是议会主权,也就是说,就算是法院的决定,也不得违背议会的决定。
法国宪法制度法国宪法的历史非常复杂,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目前的宪法是第五共和国宪法,于1958年通过。
法国政府分为三个部分:行政、立法和司法,每个部门都拥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
国民议会是法国的主要立法机构,在政府和议会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
总统作为行政机构的领导人,由选民普选出来,负责国家的指导和管理。
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政体系的核心,负责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日本宪法制度日本现行宪法于1947年制定,是一个普选民主制国家,也是一个议会制国家。
日本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其中众议院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参议院则是议会下限,负责审核和批准众议院的法律。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6月27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序言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定名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的本公约各缔约国。
顾念及1979年7月17日至20日在蒙罗维亚、利比里亚举行的国家及政府首脑会议第16届例会第115(XVI)号决议,即准备“为建立一促进和保人权和民族权的机构起见,先提供一份《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预备草案”;考虑到《非洲统一组织宪章》规定“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重申它们在该宪章第2条所宣布的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协调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且适当地顾及《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促进国际间合作的庄严誓约;考虑到他们历史的传统美德和非洲文明的生活价值理应启发他们对人权和民族权概念的思考,并且理应使他们的思考具有自己的特色;认识到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考虑到每一个人对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同时也意味着对义务的履行;确信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实属必需,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离,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乃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意识到它们实现全非洲解放的义务,非洲各族人民至今还在为他们的尊严和真正的独立而斗争,还在致力于消灭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犹太复国主义,摧毁入侵的外国军事基地和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那些基于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政见的歧视;重申它们坚持包含在非洲统一组织、不结盟国家运动和联合国通过的宣言、公约及其他文件中的有关人和民族的权利和自由的各项原则;深信它们促进和保护人类和各民族权利和自由的义务,并考虑到非洲传统上所赋予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爱议定条款如下:第一部分权利与义务第一章人权与民族权第一条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承认本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自由、并承诺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义务和自由。
非洲各国政治体制总结
总统共和制:阿尔及利亚(总统阿卜杜勒-阿齐兹·布特弗利卡)、埃及(现无总统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主席兼国防部长穆罕默德·侯赛因·坦塔维)、埃塞俄比亚(总统吉尔马·沃尔德·乔治斯)、安哥拉(总统若泽·爱德华多·多斯桑托斯)、贝宁(总统博尼·亚伊)、博茨瓦纳(总统伊恩·卡马)、布基纳法索(总统布莱斯·孔波雷)、布隆迪(总统皮埃尔·恩库伦齐扎)、赤道几内亚(总统特奥多罗·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厄立特里亚(总统伊萨亚斯·阿费沃基)、冈比亚(总统叶海亚·贾梅)、刚果(布)(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喀麦隆(总统保罗比亚)、中非(总统弗朗索瓦·博齐泽·扬古翁达)、乍得(总统伊德里斯·代比)、科摩罗(总统伊基利卢·杜瓦尼纳)、科特迪瓦(总统阿拉萨纳·瓦塔拉)、吉布提(总统伊斯梅尔·奥马尔·盖莱)、加蓬(总统阿里·邦戈)、加纳(约翰·阿塔·米尔斯)、几内亚(总统穆萨·达迪斯·卡马拉)、肯尼亚(总统姆瓦伊·齐贝吉)、利比里亚(总统艾伦·约翰逊·瑟利夫)、马达加斯加(总统马里亚里)、马拉维(宾古·瓦·穆塔里卡)、莫桑比克(总统阿曼多·埃米利奥·格布扎)、尼日利亚(总统古德勒克·乔纳森)、卢旺达(保罗·卡加梅)、西撒哈拉(总统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齐兹)、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总统曼努埃尔·平托·达科斯塔)、塞舌尔(总统詹姆斯·阿里克斯·米歇尔)、塞拉利昂(总统厄内斯特·巴伊·科罗马)、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总统谢赫·谢里夫·谢赫·艾哈迈德)、南非(总统祖马)、南苏丹(总统萨尔瓦·基尔·马亚尔迪特)、苏丹(总统奥马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坦桑尼亚(总统贾卡亚·姆里绍·基奎特)、突尼斯(代总统福阿德·迈巴扎)、乌干达(总统约韦里·穆塞韦尼)、赞比亚(总统鲁皮亚·班达)、半总统制:多哥(福雷·埃索齐姆纳·纳辛贝、总理吉尔贝·福松·洪博),刚果(金)(总统约瑟夫·卡比拉、总理阿道夫·穆齐托)、几内亚比绍(总统巴卡伊·萨尼亚,总理卡洛斯·戈梅斯)、马里(代总统迪翁昆达·特拉奥雷)、尼日尔(总统马哈马杜·伊素福,总理布里吉·拉菲尼)、塞内加尔(总统马基·萨勒总理阿卜杜勒·姆巴耶)、津巴布韦(总统罗伯特·穆加贝,总理摩根)议会共和制:佛得角(总理若泽·马里亚·佩雷拉·内韦斯)、利比亚(过渡政府总理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贾利勒)、毛利塔内亚(总理瓦格夫)、毛里求斯(总理纳文·拉姆古兰)、纳米比亚(总理纳哈斯·安古拉;)、君主立宪制:莱索托(国王莱齐耶三世,首相帕卡利塔·莫西西利),摩洛哥(国王穆罕默德六世(Mohammed VI),首相阿巴斯·法西)君主制:斯威士兰(国王姆斯瓦蒂三世)。
【精选】第三单元各国政体的比较表格
君主
内阁
普选产生的下院 议会 拥有实权,君主 (两院) 任命的上院作用 较小。
法德代议制的比较
法国共和制
国家元首 区 及其产生 方式 总统 选举产生 德国君主立宪制 皇帝 ( 权力中心 ) 皇位世袭
议会的权 有立法权 立法机构 别 力和地位 国家政治的中心 作用较小 立法与行 总统及其内阁政 皇帝集行政和 立法大权于一身 , 政机关的 府对议会负责 议会大受限制。 关系 相 同 从形式看,都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代议制
提出并通过法案 但受到总统和参 议院的控制
王朝战争:
战争的一种形式。因参与者是王国与王 国或发起国是君主制国家而得名。
德意志统一过程中的三次王朝战争 年份 1864 1866 1870 战争 普丹战争 著名战役 结果 丹麦战败
普奥战争 萨多瓦战役 奥地利战败 普法战争 色当战役 法国战败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英国
政体
德国
美国
法国
君主立宪制
总统(民主)共和制
背景
王朝战争 独立后邦 政权更替 光荣革命, 胜利,统 联制带来 各派斗争 资产阶级 一的帝国 窘境 社会震荡 夺取政权 建立 根源 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权利法案》1871.通过 帝国宪法确 1701. 立其立国基 2.18C中 本原则 叶形成 1787通过联 邦宪法确立 其联邦体制 和三权分立 的政治体制 1875通过法 兰西第三共 和国宪法确 立共和体制
5、局限性:
维护资产阶级内部民主; 在欧美部分国家仍然尚未成熟
评价:
特点+影响+局限性
产 生
行 政 权
皇 帝
继承
权 力 拥有宣战,媾和,缔约和解散 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的权力, 有权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
非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亚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一、宪法名称及有关说明
宪法名称数量国名具体名称与其他说明基本法1个赤道几内亚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基本法》
宪法
一般宪
法51个
略去
临时宪
法
2个
布隆迪
苏丹
《布隆迪共和国过度时期宪法》、《2005苏丹共和国
临时宪法》
二、制宪主体或宪法通过形式比较
制宪主体和颁布形式符合国家的数量或名称特殊说明议会通过11个
安哥拉、博茨瓦纳、佛得角、
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
求斯、纳米比亚、塞舌尔、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苏丹、
索马里制宪会议通过17个
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
加蓬、津巴布韦、莱索托、
利比亚、马拉维、毛里塔尼
亚、莫桑比克、南非、南苏
丹、尼日利亚、斯威士兰、
坦桑尼亚、突尼斯、乌干达、
赞比亚全民公投通过26个
阿尔及利亚、埃及、贝宁、
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
三、宪法结构比较
主要通过宪法序言、总纲等部分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人权条款的名称等进行比较:
四、分权与制衡比较
五、宪法审查制度比较。
高一历史必修一英美法德宪法制度 列表比较
1689年
《权利法案》
英国君主立宪制
美国
1787年
《1787宪法》(费城)
三权分立联邦共和制
德国
1871年
《德意志帝国宪法》
君主立宪制
法国
1875年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民主共和制
英国
德国
国王
无实权、国家元首
皇帝
国家大权,国家元首、军队统帅
首相
国家大权
宰相
主持内阁,对皇帝负责
议会
权力中心
议会
立法权
美国:联邦共和制1787
总统
最高法院
国会
行政权
司法权
立法权
4年每届,不超过两届
除非犯罪,终身任职
参议院6年,众议院2年
①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
但国会复议后超2/3为通过。
②对宪法负责
③有权提名政府高级官员
(对总统负责)
④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经国会批准)
对法律有最高解释权
可依法弹劾总统
选民选举
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参议院:各州议会选出
众议院:各州人口比例选出
德意志:联邦君主立宪制1871
皇帝
宰相
议会
国家大权
主持内阁
立法权
终身制
皇帝决定任期
————
任免官员,召集解散议会,决堤对外政策
只对皇帝负责
权力小
世袭制
皇帝任命
联邦议会:各邦代表。帝国议会:成年男子选举(作用小)
英国;君主立宪制1689
国王
首相
议会
——————
仍是多数党领袖仍任职
————
无实权
比较各国宪法
比较各国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运行的指挥棒,宪法作为母法规定了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宪法是否有效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前途。
“宪法”“宪政”,无论是名词概念、理念、基本原则及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
实践表明,我国从西方舶来的宪法,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也代表了人类今天的基本选择。
因此,了解和研究西方宪法、宪政、宪政理念、宪政原则、宪政制度,以及他们形成的土壤、发展演化过程,对于认识宪法、宪政的精髓和本质的不可或缺的。
一、英国宪法1.英国宪法诞生历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宪法的国家,也是最先实行宪政的国家,其宪法及其制度的形成是在渐进、缓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酝酿、积累各种宪法要素的基础上自然而生的。
英国的法治传统实际上可以追溯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450~1066年),至诺曼王朝完成了习惯法向普通法的转变。
英国封建时代实行的是封建领主制度,英王和领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可见英王和各领主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王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
而英国宪法的真正产生是从1215年《自由大宪章》开始,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颁布《权利法案》才正式诞生。
1204年法国发动对英战争,由于战争国王约翰不顾原有契约关系对贵族横征暴敛,随着战争失败,贵族联合教士和平民发动了起义。
1215年6月15日获胜的贵族集团与约翰相会伦敦外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迫使国王签署已经草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世界宪政发展的基石,用梅特兰和波洛克的话说就是,“国王低于法律,而且应该低于法律。
”;《大宪章》奠定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基础,规定除传统捐税以外的所有税收都要召集大会议获得全国公意许可;《大宪章》传递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理念,提出了“司法公正审判”的法治理念,例如第39条规定“自由人除经其同等者依法判决或遵照王国法律的规定外,不得被处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法律保护权,或被处以放逐、搜查、伤害或逮捕”。
亚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亚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一、宪法名称及有关说明宪法名称数量国名具体名称与其他说明目前为基本法,宪法暂不生效1个巴勒斯坦1)认为目前国土不自由,决定等到国土自由后重新实行1969年宪法;2)《巴勒斯坦基本法》2002年经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阿拉法特签署;基本法3个以色列11部基本法基本法:人性尊严与自由(1992)基本法:工作自由(1994)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国首都(1980)基本法:国家总统(1964)基本法:国会(1958)基本法:政府(2001)基本法:国家经济(1975)基本法:军队(1976)基本法:以色列国土地(1960)基本法:司法(1984)基本法:国家审计长(1988)阿曼、沙特阿拉伯1)《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沙特阿拉伯王国治国基本法》;2)不愿意建立高于宗教圣典的宪法——沙特基本法规定“宪法为《古兰经》和《圣训》”,且实行君主制,君主有实权宪法永久宪法1个卡塔尔《卡塔尔国永久宪法》一般宪法41个略去1)1996年阿联酋联邦最高酋长院决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成为永久宪法;2)伊拉克《伊拉克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五段“我们……制定本部永久宪法。
”临时宪法1个尼泊尔1)《尼泊尔临时宪法2063》(2007)2)尼共(毛主义)和其他七个主要政党争论不休导致临时宪法迟迟不能变为正式宪法;3)2012年制宪会议被解散,进行新一轮选举,由新一轮制宪会议负责起草宪法;亚洲一共47个国家,以下将收录除巴勒斯坦以外的46国宪法进一步研究。
二、制宪主体或宪法通过形式比较三、宪法结构比较主要通过宪法序言、总纲等部分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人权条款的名称等进行比较:四、分权与制衡比较五、宪法审查制度比较六、一些思考1、国体与宗教传统关系问题:1)46国中15国以伊斯兰为国教——这些国家多为君主立宪制,且大多都是有实权的世袭君主;2)46国中有泰国、不丹等国有佛教传统,但大多是民主共和制或虚位君主制(泰王国);2、国家结构与议会结构关系问题:1)单一制和联邦制与一院制和两院制并没有太过明显的对应关系在亚洲各国表现出来;2)两院制若是发生于单一制国家中,往往是上下院之类结构,两院制若是发生于联邦制国家之中,往往是普选产生一院与联邦主体代表组成一院;3)一院制往往设置常设委员会,两院制往往不设常设委员会;3、宪法审查制度思考:1)宪法法院或专设委员会审查占据半数以上,但是普通法院审查也约占半数,立法机关审查较少;2)出现了(吉尔吉斯斯坦)在普通法院体系中设置宪法庭的过渡做法;3)普通法院审查体系通常是采取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接审宪法性诉讼的规定;4)立法机关审查主要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其法理上的考量主要是立法机关同时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从其得到委托行使司法或行政权(与三权分立相异);4、宪法法律效力与宗教传统思考:1)世俗国家宪法法律效力至上;2)政教合一的国家往往以宗教圣典作为立法源泉和基础,高于宪法法律效力;5、政体设计原则与宗教有密切关系:1)伊斯兰教国家大部分为君主主权国家,且君主享有实权;2)佛教国家基本为君主虚位;政体设计原则与历史和意识形态取向的关系:1)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为议会主权制;2)苏联解体后产生的亚洲新国家(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中亚五国等)均为总统制;政体设计原则的影响:1)三权分立的大部分国家首脑与立法机关同为直接选举产生,巴基斯坦除外;2)议会主权的国家,或者总统为名义元首总理对议会负责,或者主要产生在虚位君主制国家;3)除去选举上的合法性外,三权分立与议会主权的界限比较模糊——政治决定权几乎都有。
塞尔维亚1990年宪法
塞尔维亚1990年宪法
塞尔维亚在1990年颁布了一部新的宪法,这部宪法是为了取代
之前的社会主义宪法,以适应当时的政治和社会变革。
1990年宪法
的颁布标志着塞尔维亚正式迈向多党制和市场经济。
1990年宪法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以
及对政府权力的分立和监督机制的规定。
宪法确立了塞尔维亚的主
权和独立地位,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
在1990年宪法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
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
利和法律责任,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以及少数民族的权益。
此外,1990年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国家元首、
议会、政府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宪法还规定了选举制度和政
党参与政治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塞尔维亚1990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该国的政治体制
和社会制度的重大变革,为塞尔维亚的政治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宪法可能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和修正,因此需要查阅最新的法律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南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南非宪法是南非最高法律,于1996年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南非的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以下是南非宪法的主要内容:1. 国家制度:南非实行的是议会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如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等。
3. 国家机构:南非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民议会、参议院、总统、内阁、司法机构等。
国民议会是立法机构,参议院是咨询机构。
总统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内阁负责国家行政事务。
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公民权利。
二、刑法南非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
以下是南非刑法的主要内容:1. 犯罪行为:南非刑法将犯罪行为分为重罪和轻罪。
重罪包括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轻罪包括盗窃、欺诈等轻微犯罪。
2. 刑罚:南非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等。
对于重罪,刑罚通常较重;对于轻罪,刑罚相对较轻。
3. 刑罚执行:南非刑罚的执行主要由监狱系统负责。
被判刑的人将被关押在监狱中,接受改造和教育。
三、民法南非民法规定了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下是南非民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法:南非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物权法:南非物权法规定了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法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侵权责任法:南非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等。
侵权责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行政法南非行政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和权力行使。
以下是南非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组织法:南非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责和权力范围。
喀麦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喀麦隆位于非洲中西部,是西非地区的一个重要国家。
喀麦隆的法律体系深受法国法律的影响,同时结合了非洲传统法律。
喀麦隆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从喀麦隆宪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方面,对喀麦隆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宪法1. 宪法地位:喀麦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宪法内容:喀麦隆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内容。
3. 宪法修订:喀麦隆宪法自1960年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订。
最后一次修订于2006年。
三、民法1. 民法地位:喀麦隆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2. 民法内容:喀麦隆民法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等内容。
3. 民法特点:喀麦隆民法深受法国民法的影响,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合同自由。
四、刑法1. 刑法地位:喀麦隆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2. 刑法内容:喀麦隆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如谋杀、盗窃、诈骗、贪污等。
3. 刑法特点:喀麦隆刑法以法国刑法为蓝本,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的公正性。
五、商法1. 商法地位:喀麦隆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2. 商法内容:喀麦隆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内容。
3. 商法特点:喀麦隆商法以法国商法为蓝本,强调商事活动的自由和公平。
六、劳动法1. 劳动法地位:喀麦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2. 劳动法内容:喀麦隆劳动法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等内容。
3. 劳动法特点:喀麦隆劳动法强调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一系列劳动条件和保障措施。
七、行政法1. 行政法地位:喀麦隆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 行政法内容:喀麦隆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等内容。
非洲人权问题简单研究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1986年10月,《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正式生效,成为非洲人权保
护的主要人权文件。这是第三世界国家通过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件。目前,非洲53个独立国家除厄立特里亚外,都己 批准了宪章。
2021/4/113Βιβλιοθήκη 大事记其他非洲人权文件
《突尼斯宣言》 《突尼斯宣言》是世界人权会议非洲区筹备会议于1992年11月9
非洲人权问题简单研究
The Simple Study on Africa Human Rights
TIPS
大事记
现状
人物
2021/4/11
2
大事记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1963年,非洲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
行,会议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宪章》,从而建立了非洲大陆上最重要 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第2条第1款 规定:本组织的宗旨如下:(l)促进非洲国家的统一与团结;(2)协调并加强它 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3)保卫它们的主权、领土 完整和独立;(4)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5)在对《联合国宪章》 与《世界人权宣言》给予应有的尊重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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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现状——贫穷
每日靠低于 1.25 美元(购买力平价)维持生计的人口比例[1]、[2]
(百分比)
发展中区域
1990 46.7
1999 36.5
2005 26.9
北非
5.2
5.0
2.6
撒哈拉以南非洲 56.5
57.9
52.3
最不发达国家 64.6
61.3
53.4
阿尔及利亚与南非宪法人权保护之比较
作者: 贺鉴[1,2]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2]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出版物刊名: 求索
页码: 151-152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法语非洲国家;英语非洲国家;宪法;人权保护
摘要:作为非洲的两个大国,阿尔及利亚与南非的宪法发展特别是宪法人权保护越来越令世界各国关注。
两国独立后,基本上同时开始建立宪政法律制度,而且其现行宪法也都是1996年颁布的。
两国现行宪法在基本权利立宪模式和宪法设计结构、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基本权利的限制和特殊规定等方面既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各自的特色。
南非宪法全文
[转载]南非宪法全文南非共和国宪法万能之上帝,掌握万邦运命与各民族历史;汇聚吾人来自各地之祖先而予以此土;教之导之,无时或已;免我於危殆,使民永相守,吾人敢不钦遵;今吾等集会於国会,特宣告全国:吾人凛於对上帝与人类所负责任;复深知团结之重要,以保障吾国之完整与自由;以维护法律与秩序;以促进国民之幸福及精神与物质上之利益;愿与举世爱好和平之各民族合作,尽追求和平之责任;并负起建立南非共和国之责,特制定宪法,使适合于本土之传统与历史:为此,南非联邦参议院与从议院,承皇后陛下之批准,订立宪法如后。
第一章共和国第一条南非联邦由好望角、那他尔、特兰斯瓦、奥伦奇自由邦等本宪法未成立前原有之诸省组成,自1961年5月31日起成为一共和国,定名为南非共和国。
第二条南非共和国国民承认上帝之主权与领导。
第三条自第一条规定之日起,凡在宪法成立前订定之法律,而在宪法成立后继续在国会职权内之土地上生效者,其条文内所称之:①南非联邦或国家,应作共和国解释;②王权或国王或王后或总督,视其情形,应作共和国或本国总统之解释;③王在枢密院或王后在枢密院或总督在枢密院,应作本国总统之解释。
第二章国旗与国歌第四条共和国应有国旗,其形式见第五条。
第五条(1)共和国国旗应有三色横条,长宽相等,顶上一条为橘黄色,中间白色,底下蓝色,其中尚有:①中间白色条当中处应嵌有奥伦奇自由邦邦徽,全徽直竖;②在上述奥伦奇自由邦邦徽之两旁:a.在近旗杆之琏应嵌以1927年不列颠联合王国国徽,全幅横置。
b.在离开旗杆之一边,横嵌南非联邦邦徽。
(2)前述a、b两款所嵌两小徽形式大小应相同,宽长之度应与国旗之宽长成比例,即每一徽之宽度应为白色条宽度1/3,b款所示各徽在白色条两旁之距离相同。
第六条定《南非之声》为共和国国歌。
第三章总统第七条(1)总统为共和国之元首。
(2)总统为南非国防军之统帅。
(3)在本宪法规定范围内,总统有下述诸权力:①遵照宪法之规定解散参议院、众议院、或同时解散参众两院;②遵照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任命部长、副部长;③授予荣典;④任命、派遣、接见与承认大使、专使、外交代表及其他外交官员、领事、馆员;⑤遵照本宪法之规定,决定国会会期及休会;⑥凭己意无条件或有条件赦免或缓刑,或取消任何罚款或没收处分;⑦国际会议、条约、协定之加入与批准;⑧宣布或停止戒严;⑨宣战与媾和;⑩在法律秘授权之范围内,总统任命其认为需要任命之官员,并行使及履行宪法与法律所授权之一切权力与职务。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6月27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序言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定名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的本公约各缔约国。
顾念及1979年7月17日至20日在蒙罗维亚、利比里亚举行的国家及政府首脑会议第16届例会第115(XVI)号决议,即准备“为建立一促进和保人权和民族权的机构起见,先提供一份《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预备草案”;考虑到《非洲统一组织宪章》规定“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重申它们在该宪章第2条所宣布的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协调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国人民的生活,且适当地顾及《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促进国际间合作的庄严誓约;考虑到他们历史的传统美德和非洲文明的生活价值理应启发他们对人权和民族权概念的思考,并且理应使他们的思考具有自己的特色;认识到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考虑到每一个人对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同时也意味着对义务的履行;确信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实属必需,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离,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乃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意识到它们实现全非洲解放的义务,非洲各族人民至今还在为他们的尊严和真正的独立而斗争,还在致力于消灭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犹太复国主义,摧毁入侵的外国军事基地和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那些基于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政见的歧视;重申它们坚持包含在非洲统一组织、不结盟国家运动和联合国通过的宣言、公约及其他文件中的有关人和民族的权利和自由的各项原则;深信它们促进和保护人类和各民族权利和自由的义务,并考虑到非洲传统上所赋予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爱议定条款如下:第一部分权利与义务第一章人权与民族权第一条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承认本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自由、并承诺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义务和自由。
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述评_贺鉴
(二)囫囵吞枣地借鉴苏联社会主义宪法 北非阿拉伯国家在摆脱殖民统治并获得独立 后 ,选 择 了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开 始 了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由于社会主 义 在 当 时 处 于 初 创 阶 段,包 括 苏
* 本文系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与非洲国家宪法人权保护之比较研究”( 项目编号:07FX06029 )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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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社会主义
个 人 主 义 ,成 为 突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纲 领 。 (二)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变化 1971 年,萨达特执掌 埃 及 政 坛 后 不 久 就 颁 布
主义,并于 1961 年 7 月首先在阿拉伯国家中开展 社会主义试 验。 此 后,阿 尔 及 利 亚 ( 1962 年 ) 、突 尼斯 ( 1963 年 10 月 ) ① 、利 比 亚 ( 1969 年 ) 、苏 丹 (1972 年) 也都加入了阿拉伯社会主义的行列,从 而在非洲形成了具有广泛影响的阿拉伯社会主义 流派。
除摩洛哥外,北 非 阿 拉 伯 国 家 都 曾 先 、苏 丹 、利 比 亚 、阿 尔 及 利 亚 颁 布 并 适 用 社 会 主 义 宪 法 ,后 因 种 种 原 因 ,除 埃及外其他几国都废除了社会主义宪法。尽管阿 拉伯社会主义与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有 重 大 区 别,但 北 非阿拉伯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经验教训对我们还 是有一定启示的。
世界社会主义
联在内的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也 只 是 在 探 索 中 前 进。但由于苏联 所 取 得 的 巨 大 政 治、经 济 成 就 令 这些非洲社会主 义 国 家 钦 慕,所 以 尽 管 非 洲 社 会 主义强调 它 是 本 土 的 而 不 是 任 何 外 来 的 社 会 主 义,北非阿拉伯国 家 在 制 定 宪 法 的 实 践 中 还 是 纷 纷采取了移植的 方 式,囫 囵 吞 枣 地 借 鉴 了 苏 联 社 会主义宪法。这体现为这些国家宪法制度中的高 度 集 中 的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大 规 模 的 国 有 化 、集 体 化 以及一党制 等。由 于 受 苏 联 宪 法 影 响,北 非 阿 拉 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基本实行的是高度 的中 央 集 权 制,下 级 服 从 上 级,地 方 服 从 中 央,全 国从上到下,实 行 严 格 的 垂 直 管 理 体 制。在 经 济 上,它 们 实 行 的 是 通 过 国 有 化、集 体 化、土 地 改 革 等措施建立起单 一 的 公 有 制 经 济 形 式,限 制 其 他 经济形式的发展。在政党制度方面实行一党制, 禁止或限制反对 党 的 活 动 或 存 在,有 的 甚 至 实 行 全民皆党的政策。
斯威士兰宪法
斯威士兰宪法简介斯威士兰,官方全称为斯威士兰王国,是一个位于非洲南部的内陆国家,东邻莫桑比克,南接南非和莱索托,西北与纳米比亚接壤。
斯威士兰是非洲大陆上最后一个绝对君主制国家,其宪法确立了国王的权威地位,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系、法律和人权保护等内容。
斯威士兰宪法的历史斯威士兰的宪政历史可以追溯到1968年。
当时,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斯威士兰获得了独立,并立即成为一个君主制国家。
最初的宪法于1978年颁布,建立了国王的权威,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政治原则。
然而,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政治变革,斯威士兰的宪政体系开始面临批评。
特别是在1990年代,由于国内政治局势的紧张和民主呼声的高涨,斯威士兰政府开始进行宪政改革,并于2005年颁布新宪法。
新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斯威士兰的宪政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这一宪法确立了议会制度、司法独立、基本人权保护等重要原则,并限制了国王的权力。
然而,国王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力,对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
斯威士兰宪法的特点君主制度斯威士兰宪法确立了国王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
国王拥有重要的象征性权力,并对国家事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他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其他政府机构中拥有重要职位和权力,并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
议会制度斯威士兰宪法规定了国家议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地位和职责。
议会由两个议会组成,分别是国民议会和上议院。
国民议会代表人民的利益,由普选产生。
上议院则由国王指定成员,并代表各个地区和领域的利益。
司法独立斯威士兰宪法保障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宪法规定了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并确立了公正和平等的法律适用原则。
司法机构对政府和公民享有审查法律和政策的权力,并确保宪法的合宪性和权利的保护。
基本人权保护斯威士兰宪法确保了一系列的基本人权保护。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私人财产保护、平等权利等。
宪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并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宪法修正斯威士兰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正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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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一、宪法名称及有关说明
宪法名称数量国名具体名称与其他说明基本法1个赤道几内亚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基本法》
宪法
一般宪
法51个
略去
临时宪
法
2个
布隆迪
苏丹
《布隆迪共和国过度时期宪法》、《2005苏丹共和国
临时宪法》
二、制宪主体或宪法通过形式比较
制宪主体和颁布形式符合国家的数量或名称特殊说明议会通过11个
安哥拉、博茨瓦纳、佛得角、
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
求斯、纳米比亚、塞舌尔、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苏丹、
索马里制宪会议通过17个
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
加蓬、津巴布韦、莱索托、
利比亚、马拉维、毛里塔尼
亚、莫桑比克、南非、南苏
丹、尼日利亚、斯威士兰、
坦桑尼亚、突尼斯、乌干达、
赞比亚全民公投通过26个
阿尔及利亚、埃及、贝宁、
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
三、宪法结构比较
主要通过宪法序言、总纲等部分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人权条款的名称等进行比较:
四、分权与制衡比较
五、宪法审查制度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