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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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6•【字号】渝委办发[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以此办法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为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把职工下岗和职工分流区分开;二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减员分流;三财政、企业、社会三方面都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期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

二、下岗职工的界定四下岗职工是指:1.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2.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确定下岗职工的界定标准,不得把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厂内轮训、劳务输出、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渠道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视作下岗职工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五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并持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与托管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才能在托管有效期限内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渝办发〔2010〕12号

渝办发〔2010〕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办发[2011]183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办发〔2011〕1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创模规划,全力推进创模重点工程,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典型、弘扬先进,打好今年的创模攻坚战,经市政府同意,对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47个创模工作先进单位和李勇等98名创模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创模攻坚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完成创模攻坚任务,助推“五个重庆”建设,切实改善民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2010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重庆市2010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47个)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渝中区环保局大渡口区环保局大渡口区城乡建委江北区环保局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沙坪坝区委宣传部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九龙坡区环保局南岸区环保局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北碚区环保局北碚区城乡建委渝北区市政局渝北区教委巴南区市政园林局巴南区环保局北部新区建设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市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市编办区县机构编制处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爱卫办市质监局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市政府办公厅第八秘书处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勤务秩序支队市环保局综合整治处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市环保局宣教国合处市市政委创模办市市政委执法监督处市统计局能源资源统计处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市水务集团市公交集团二、先进个人(98名)李勇渝中区委宣传部刘晓江渝中区环保局沈成林渝中区教委古维维渝中区市政局李建华大渡口区环保局洪洲大渡口区市政局瞿灿萍大渡口区委宣传部章榕大渡口区八桥镇人民政府周祎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四川江北区寸滩街道办事处王新平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段晓东江北区环保局王曦沙坪坝区环保局蔡群沙坪坝区市政园林局朱平沙坪坝区西部新城管委会张祖平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赵勇九龙坡区环保局杨海九龙坡区经济信息委罗猛九龙坡区教委吴富利九龙坡区市政园林局姚壮志南岸区环保局贾宇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李强南岸区市政园林局李杰南岸区创模办成肇兴北碚区人民政府胡亚明北碚区环保局徐建民北碚区发展改革委肖云北碚区农委张枫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邹莹渝北区环保局詹成中渝北区城乡建委杨春平渝北区农委周生华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熊琼巴南区发展改革委向平巴南区南泉街道罗宗桥巴南区环保局刘刚长寿区环保局赖成春重庆市双福新区管委会石明国合川区环保局付世国璧山县环保局谭宏伟北部新区产业局王绘津北部新区市政局陈平北部新区宣传部杜军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杨亨荣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李友凡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彭渝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陈万力市政府督查室徐必军市政府办公厅第八秘书处周海军市政府办公厅第八秘书处李论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汪钦琳市发展改革委董晓川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李东彦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何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XXX 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邓正瑜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廖江市教委基教处陈锋市科委社会发展处董孟能市城乡建委节能处郭良久市交委科技处帅鸿彬市农委生态处谭栋仁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管所彭世斌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唐勇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李虹玲市国土房管局房屋拆迁管理处张广莉市环保局计划财务处陈小龙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杨中亮市环保局办公室蒲德风市环保局综合整治处王芳市环保局组织人事处罗财红市创模办段黎明市创模办唐艳秋市环境监测中心樊坤市环境监察总队周子玲市环境宣教中心周在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崔天市规划局市政处刘继成市市政委水务处任立力市市政委水务处杨立业市市政委市容处陈奇志市水利局水资源处李春光市文化广电局办公室沈鹏市卫生局爱卫办王文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王晶市工商局卢华市质监局质量监督处金正德市安监局张勇市统计局吴亚市林业局曾红梅市政府法制办张倩市园林局陈辉市档案局馆室业务指导处江文华市气象台刘帮云重庆晚报邓维春重庆广电集团(总台)电视新闻中心熊绍武重庆钢铁集团三峰科技公司陈先平市水投集团经营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大渡口府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渡口府发〔2008〕11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土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管辖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2010年上半年重庆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体检及考察工作安排表

2010年上半年重庆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体检及考察工作安排表

45640258
2010年6月26 日至7月26日
57692621
2010年7月1 日至30日
51527870 51521792
2010年6月28 日至7月27日
77728995
2010年7月1 日至30日
76672107
2010年6月25 日至7月31日
75552317 75535022
2010年7月1 日至15日
2010年上半年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体检及考察工作安排表
序号
招考地区或市级 部门
1
万州区
2
涪陵区
3
长寿区
4
永川区
5
南川区
6
江津区
7
合川区
8
黔江区
9
璧山县
10
城口县
面试报到时 面试地点及 体检报到时 体检报到地 体检时间 门牌号 间 间 点及门牌号 万州人民警 察培训学校 万州区公安 万州区公安 2010年6月20 2010年6月21 (万州区九池 2010年6月21日 局礼堂(进大 局 日上午8:00 日上午8:00 乡大包村金 门右边) 龙山上) 涪陵区人力 涪陵区委党 社保局办公 2010年6月20 2010年6月21 涪陵区公安 校(涪陵区建 楼3号楼大会 日上午8:00 2010年6月21日 日上午8:00局 涪路38号教 议室(涪陵区 前 8:30 学楼4楼) 兴华中路64 号) 长寿区委党 长寿区公安 长寿区公安 2010年6月20 校内(长寿区 2010年6月21 局(长寿区桃 2010年6月21日 局 日早上7:30 桃花新城文 日早上7:30 花新城桃源 苑西路2号) 大道1号) 永川干部学 永川区人力 院(永川广播 永川区公安 2010年6月20 2010年6月22 社保局一楼 电视大学)永 2010年6月22日 局 日上午8:00 日早上7:50 (永川区人民 川区汇龙大 西路369号) 道586号 南川宾馆门 南川区人力 南川区公安 2010年6月20 2010年6月21 口(南川区南 社保局(三环 2010年6月21日 局 日早上7:00 日上午8:00 城街道南大 路) 街11号) 江津区人力 中共江津区 社保局(江津 2010年6月22 江津区公安 2010年6月20 委党校(江津 区几江小西 2010年6月22日 日上午8:00 局 日上午8:00 几江鼎山大 门大有正街1 道750号) 号) 合川区人力 合川区人力 社保局公务 社保局(合川 2010年6月22 合川区公安 2010年6月20 员科(合川区 区南办处江 2010年6月22日 日早上7:30 局 日上午8:00 南办处江城 城大道236 大道236号) 号) 黔江区人力 2010年6月22 2010年6月20 黔江区委党 社保局(黔江 黔江区公安 日上午8:30 校(黔江区文 2010年6月22日 日上午8:00 区城西七路 局 前 体路99号) 前 49号) 璧山县人力 璧山县公安 2010年6月21 社保局公务 2010年6月20 局(璧城街道 璧山县公安 2010年6月21日 日上午8:00 员管理科(璧 日上午8:30 金剑路218 局 城东林大道 前 前 号) 48号) 城口县人力 城口县公安 2010年6月21 社保局(城口 2010年6月20 局(城口县葛 城口县公安 2010年6月21日 日上午8:00 县葛城镇北 日上午8:00 城镇土城路 局 大街质监局6 前 前 69号) 楼) 招考单位

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0]5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办发〔2010〕51号核收:倪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16日3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城区(县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城区(县城)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区(县城)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区(县城)。

第三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是统揽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我市的具体化。

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4途径,是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开放高地、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的综合载体。

第四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核心,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以把我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渝府办发[2013]95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区县(自治县)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区县(自治县)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2 年度区县 ( 0 1 0 自治县 ) 科技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
(渝 办发 [0 ]0号 2 1 年 2月 2 21 5 1 0 1 8日)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民政 府 , 政府各 部 门 : 人 市 根据 《 重庆 市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关于 印发 重庆 市 区县 ( 自治县 、 ) 技 工作 目标 责任制 考 核办法 的通 知》 市 科 ( 渝办 发 [0 5 2 5号 ) 神 , 2 0 ]2 精 市科 委会 同市 级有 关部 门对 各 区县 ( 自治县 ) O 0年 度科 技工 作 目标 责任制 执 21 行情 况进行 了考评 。经 市政府 同意 , 现将 2 1 度 区县 ( 0 0年 自治 县 ) 技工作 目标 责任 制考评 结果通 报如下 : 科
细则 ( 试行 )予 以扣 分 : 》 ( ) 输企 业月 累计 每辆 车超 速 行驶 达到 4次 以上 的 ; 一 运
( ) 二 班线 经 营企 业月 累计 不按 规定 线路 行驶 超过 车 辆总数 5 %的 ; ( ) 游运 输企 业不 按规 定 区域运 营 月 累计 超过 车 辆总数 3 三 旅 %的 ; ( ) 四 运输 企业 连续 1 日内不 能正 常上传 车辆 数 超过 企业 车辆 总数 5 0 %的 ; ( ) 五 企业 未按 要求 上传 车 辆动 态监 控信 息 , 每月 达到 5次 以上 的 。
( 接第 2 上 7页 )
作 为企 业对 营运 车辆 和驾 驶 员进行 安 全考 核 的依据 。
第 十 六条 区县 ( 自治 县 ) 路运 输 管 理机 构 应定 期 对 道路 运 输 企 业 的监 控 系 统使 用 和管 理情 况 进 行 道
监 督检 查 , 客 车 、 长线 路 客运 的企 业 、 险 品运 输车 辆 、 生 重 大运 输 安全 事 故 的 运输 企 业 车 辆 的 车载 对 超 危 发 终 端在线 状 况 , 加 强检查 。 应

重庆市配套费收费办法(2010年)

重庆市配套费收费办法(2010年)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渝府[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巩固和扩大近年来主城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城乡违法建设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验收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明确工作职责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一)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下同)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渝府令〔2021〕3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渝府令〔2021〕3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2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一、废止(一)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二)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四)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

(五)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发布)。

二、集中修改(一)对《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将第六条中的“消费市场”修改为“市场”。

将第十条修改为:“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0]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0]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0〕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扎实工作,认真履职,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不断健全,政府决策机制不断完善,政府管理制度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监督有效加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了一大批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等50个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刘道平等97名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以他们为榜样,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二○一○年九月十九日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一、先进单位(50个)1.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科2.黔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3.涪陵区环境保护局4.渝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5.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江北区农林水利局7.沙坪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9.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北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1.万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2.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3.巴南区审计局14.江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15.长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6.合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7.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8.綦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19.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0.大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1.璧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2.梁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23.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4.丰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5.武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6.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7.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8.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29.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30.市监察局法规和申诉室3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32.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处33.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34.市审计局法规处35.涪陵区地方税务局3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37.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38.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39.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40.市民防办公室政策法规处41.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4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43.市风景园林绿化执法队44.北部新区火车北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5.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46.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47.市公安消防总队48.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49.市环境监察总队50.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二、先进个人(97名)1.刘道平万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2.谢承刚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3.张冀东涪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科长4.钟志芳(女)渝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5.付骏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6.唐立新江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7.苏君沙坪坝区法制办公室主任8.黄琳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科(行政审批科)科长9.宋全良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0.朱锴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11.钟声万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12.肖朝琴(女)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3.徐仁格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科长14.熊斌渝北区市政监察支队双凤桥大队副大队长15.张国强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16.陈治龙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科科长17.程吉祥江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8.邓长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法规科科长19.瞿江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20.黄清满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监察科科长21.邱全能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22.张荣德潼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23.李六奎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24.郑学刚大足县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25.XXX 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科长26.向雁宾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27.陈斌璧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28.李静(女)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科长29.陈文城口县人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30.王东(女)城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31.邱明天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32.姚文生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33.周朝兵垫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34.刘卫国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监察大队大队长35.张雄武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队队长36.王学兴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37.温中辉(女)云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38.宁造友云阳县建设委员会副主任39.陈桂林奉节县环保局副局长兼监察大队大队长40.卢延毅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1.蒲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市场科科长42.周佳林巫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3.朱思奎巫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4.曹启燕巫溪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45.XXX(土家族)石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46.刘洋(土家族)石柱县林业局干部47.吴秀平(苗族)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所所长48.向东木(土家族)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49.田淑华(女土家族)酉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50.陈民恒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科科长51.张德礼彭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52.王中(苗族)彭水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53.刘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科员54.金燕(女)市财政局法规处处长55.陈美志(女)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56.张雪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处副处长57.尹昌义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58.颜大民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59.曾文宪市商业委员会执法监督处调研员60.张艳婷(女)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干部61.罗征市司法局法制处主任科员62.刘洪平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63.苏自立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64.帅宗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65.李永芳(女)市水利局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66.陈萍(女)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处处长67.唐光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执法处)处长68.杜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处长69.李炳仁市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处长70.朱佳(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71.米仁忠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72.刘月秋(女)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投诉科科长73.王楚嘉(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副处长74.潘莉(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处副主任科员75.张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处长76.黄极微市人民防空监察队队长77.黄正明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主任78.罗骏市劳动教养管理局万州劳动教养戒毒管理所法制科科长79.李春生市公务员局综合处处长80.朱顺芳市公路局副局长81.李方宇(土家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82.涂红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处处长83.胡伟北部新区法制局局长84.郭松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副调研员85.向虎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86.崔高峰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87.司太生重庆海事局副局长88.唐敏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一室主任89.李娜(女)市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副主任科员90.石红云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副调研员91.陈涛(女)市烟草专卖局主任科员92.王四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法宣处副处级侦查员93.张嵘(女)市卫生监督所主任科员94.舒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95.熊壮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主任科员96.谭作平市市政监察总队总队长97.蒋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干部——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渝办发[2010]263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 号),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健康重庆”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好我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城乡统筹。

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治疗预后效果较好的儿童重大疾病开展医疗保障试点,根据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和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等筹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二)加强衔接,形成合力。

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要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运行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资金。

(三)规范补偿,合理分担。

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为主,城乡医疗救助和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补偿为补充,建立与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共同负担医疗费用的机制。

二、试点范围在全市 40 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黔江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万盛区、渝北区、铜梁县、梁平县、城口县、彭水县等 10 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重庆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重庆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重庆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重庆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办发〔2010〕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9年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一年。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加强“预防控制、预案管理、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四大能力建设,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平安重庆”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综合能力,通过综合考评并经市政府同意,对万州区人民政府等52个重庆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何克忠等95名重庆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重庆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52个)万州区人民政府黔江区人民政府涪陵区人民政府渝中区人民政府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江北区人民政府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万盛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合川区人民政府永川区人民政府南川区人民政府綦江县人民政府大足县人民政府荣昌县人民政府梁平县人民政府丰都县人民政府忠县人民政府云阳县人民政府巫溪县人民政府石柱县人民政府秀山县人民政府酉阳县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商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民宗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民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海事局重庆煤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政府法制办北部新区管委会二、重庆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个人(95人)何克忠万州区人民政府应急办陈万超黔江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况守明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淑蓉渝中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刘武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罗成江北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左杰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王传锋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庄宁豫南岸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何琳北碚区人民政府应急办陈鲁万盛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傅勇渝北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刘诚巴南区人民政府应急办郑德明长寿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梁勇江津区人民政府应急办高奇合川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胡咏富永川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罗安伟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汤伟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陈智綦江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杨小林潼南县人民政府应急办贺立新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罗显斌大足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张凯荣昌县人民政府应急办陈立国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袁华春梁平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何国语城口县人民政府应急办秦鹏飞丰都县人民政府应急办程秩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禹桃武隆县人民政府应急办王本国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祁皓开县人民政府应急办陈启云云阳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方康忠奉节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周明平巫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郑承林巫溪县人民政府应急办郎庆华石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吴红军秀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庹军酉阳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庹建彬彭水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刘代斌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王宇市卫生局应急办王俊华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郭智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陈远浩市财政局预算处涂兴永市经济信息委办公室张春江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程志远市科委办公室肖剑市城乡建委(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朱顺芳市交委(市公路局)徐万明市农委办公室胡尚全市商委保供应急处秦远富市国安局行政管理处张蓉市民政局(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卢潇吟市司法局办公室伍志石市国土房管局(市三峡地防办)黄宇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罗灵军市规划局(市地理信息中心)秦林明市市政委安全与督查处严永辉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办)明静市文化广电局(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郭兰市移民局水库管理处高健市民宗委民族事务处林倩市政府外事侨务办人事秘书处王文市国资委安全督查办公室唐小平市质监局办公室叶绍明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青培海市体育局办公室曾瑜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邵建华市旅游局旅游监督管理处罗得志市金融办综合处孙成贵市民防办应急处周文市物价局办公室陈谦市中小企业局办公室张拥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谭青川市园林局办公室张世福北部新区管委会应急办周长生市供销总社信访和应急处杜新华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赵亮市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李杰重庆海事局交管中心张应斌重庆煤监局事故处李锡福市气象局科技减灾处胡东风市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林子毅重庆保监局办公室陈朝华重庆证监局办公室钟莉重庆银监局办公室蹇明戈成铁重庆办事处安监室余国政市地震局应急救援处曾飞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周昊翔市政府应急办应急综合处(上挂)李骏市政府应急办政务值班处刘德市政府应急办政务值班处马彬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处置处张帆市政府应急办应急保障处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为加快“平安重庆”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范文一各县区供销社:现将1-5月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县区供销社根据年度工作要点查找不足,制定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一、工作进展情况(一)流通网络建设1、日用品网络。

河口区供销社组建成立东营农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口区蓝色经济区服务中心建设大型日用品超市,目前,中心超市已完成投资100万元;河口区义和友谊超市已改造完成,6家加盟店等待验收。

广饶县供销社依托东营科诚物流有限公司,已参股成立广饶县众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公司拟在中心村建设直营店1处或加盟店50处,实行统一配送,逐步提高商品配送率,形成县级统一网络。

垦利县供销社以县日用工业品公司为龙头,已在乡镇建设2处日用品直营店和4处加盟店。

利津县拟依托“超市进乡镇、放心店进村”工程,以北宋中心超市为依托,发展新型日用品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直营店2家。

2、农资网络。

东营区供销社筹备成立东营铭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注册手续。

公司成立后建设区级农资物流配送中心,以此为龙头,发展镇、村直营(加盟)店,并积极与省、市农资龙头企业联合合作,加入全省农资联采平台,实施农资联采直供。

河口区供销社积极培育壮大农益农资合作社,目前,投资50万元建设的六合农资超市已完工。

广饶县供销社参股成立广饶县地力农资有限公司,新建经营网点10处。

垦利县以东营源泉农资有限公司为依托,结合基层社改造建设,已在全县建设直营店2家和加盟店4家,进一步提升网络运营服务水平;利津县供销社依托树青生资专业合作社和惠丰农资公司建设配送中心,全面推进化肥直供业务和农化系列服务,目前,已直供化肥3000吨,建立新型农资营销服务网络,拟建设直营店4家。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广饶县和河口区供销社重点培植发展金峤再生资源公司和六合供销社,在再生资源网络整合、项目建设、体系构建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和进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渝办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督导评估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7〕6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79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确保教育发展的“三个优先”,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和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规范性督导与发展性督导相结合、定性督导与定量督导相结合、自我评估与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促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优化管理、规范行为、提高质量,为推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监督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督导评估程序的公开性。

将督导方案的制订、过程督导的开展、专项评估的实施、督导信息的公开、督导结果的公示等严格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彰显督导的公平、公正。

坚持督导评价方式的多样性。

设置“公众评价”指标,通过一定形式,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对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充分体现评估的公开透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的通知-渝办[2010]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的通知-渝办[2010]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的通知(渝办〔2010〕38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主城区公交线网优化,简化公交汽车客运票制,提高市民出行方便度,推动畅通重庆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范围:主城区内环以内所有公交线路(含略有超出,但总长在25km内的现有公交线路),具体线路详见附件。

但不包括高速公路、内环快速路、迷你巴士等公交线路。

二、票制优化:将现行分段票制改革为“一票制”,即普通车实行上车1.00元一票制,中高级车实行上车2.00元一票制。

其他政策(如月票等)不变。

三、换乘优惠:实行中高级车一小时内半价换乘一次制度,即乘客持普通IC卡乘坐安装有公交IC卡终端设备的中高级车,首次刷卡按9折收费;在1小时内(含1小时)换乘时,5折收费一次;超过1小时刷卡或刷卡2次的乘车,则重新按9折收费。

现金购票方式以及乘坐普通车不参与换乘优惠。

四、本次改革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五、本次改革未包括的外环城区,将加快完善相关措施,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不断优化公交线网,按照“优化一条纳入一条”的原则实行票制改革和换乘优惠,到2012年年底前,将本次改革的受益面覆盖到外环范围内的各个城市组团。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其中:市公交集团作为实施主体,要尽快完成票制改革必需的硬软件系统准备,答疑市民问询,稳妥实施票制改革,不断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市交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线网优化;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做好价格政策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推进票制改革;市财政局要积极跟进,加强财务核算,尽快完善相关补贴政策;市国资委和重庆交通开投集团作为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公交企业顺利实施票制改革和不断扩大一票制覆盖面;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协调;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做好宣传工作;主城区域涉及的有关区政府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本次票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应当由公证机关监督实施。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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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谢苗林、刘琴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苗林、刘琴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苗林、刘琴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3【案件字号】(2017)渝行终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永铭许勇刘佳佳【审理法官】吴永铭许勇刘佳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苗林;刘琴;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谢苗林刘琴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谢苗林刘琴【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曾波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刘霞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波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刘霞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波刘霞【代理律所】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谢苗林;刘琴【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共同诉讼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重庆市政府依法受理谢苗林、刘琴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谢苗林、刘琴,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大渡口区政府作出的《强拆违建决定》及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拆决定》已经生效,谢苗林、刘琴也未在本案中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涉案争议建筑系合法建筑,故对谢苗林、刘琴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谢苗林、刘琴请求撤销《强拆违建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谢苗林、刘琴负担。

重庆市政府辩称,一、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16]524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二上诉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以下“大渡口区政府”)2016年8月1日所作《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渡府强拆决[2016]第124号,以下简称《强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6年8月3日依法受理。

大渡口府办发〔2019〕39号

大渡口府办发〔2019〕39号

大渡口府办发〔2019〕39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大数据发展局局长、副局长分工情况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大数据发展局局长、副局长的分工情况通知如下:杜元淦同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同— 1 —志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负责协调区政府领导的日常活动安排及区政府的全区性重大活动安排。

完成区长、副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区委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工作。

晏家昕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土地储备、征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林业工作,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联系市城投集团、市地产集团、重庆渝富集团、市交开投集团工作。

完成区长、副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经济发展联络科。

黄宗华同志(区大数据发展局局长):主持区大数据发展局全面工作。

负责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对口支援、残联、烟草工作,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

完成区长、副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区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工作。

潘红林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资监管、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审计、统计、人事、外事、机关事务、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粮食、金融、行政学校工作,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联系人大、政协、监委工作。

负责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完成区长、副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建议提案事务科。

赵世建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助区政府分管— 2 —领导处理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镇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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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府办发〔2010〕87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外事办)主任、副主任和区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分工情况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并报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应急办、外事办)主任、副主任和区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的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徐晓勇同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联系方佳军区长,负责协调区长、
副区长、区长助理的日常活动安排及区政府的全区性重大活动安排。

负责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工作。

刘武云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联系常永官副区长,负责协调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园林、市政、综合执法、环保、安全监管、城建办、危改办等方面的文、会、事。

负责“四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李瑜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联系赵崇亮常务副区长和田光平区长助理,负责协调处理金融、财政、税务、国资(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托管中心、行政学校、信访、机关事务(接待)、司法、公安、交警、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文、会、事。

负责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法制科。

黄渝媚同志(区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联系常晓勇副区长和舒莉副区长,负责协调处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农林水利、民政、兵役、抗灾救灾、扶贫、对口支援、人口与计划生育、老龄、残联、工青妇等方面的文、会、事。

负责区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江春同志(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联系汪建副区长,负责协调处理发展改革、物价、科技、信息产业、监察、审计、交通、人防、行政审批、民宗侨台等方面的文、会、事。

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调研科。

杜元淦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联系李青副区长和袁光灿副区长,负责协调处理教育、体育、卫生、药监、爱国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档案、修志、外经、外贸、招商引资、工业经济、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文明办、新闻办、红十字会和文联等方面的文、会、事。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机要科。

刘振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联系龙川副区长和罗林泉副区长,负责协调处理商贸、物流、供销、粮食、旅游、烟草、质监、统计、国土、征地、房管(包括产权产籍)、住房建设、土地储备整治建管会等方面的文、会、事。

负责组织区政府全体会、区政府常务会和区长办公会。

负责区政府重大接待及会联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

潘宇同志(区政府督查室主任):负责区政府督查室全面工作,负责综合目标管理工作。

主任、副主任AB角:徐晓勇刘武云
李瑜潘宇
黄渝媚江春
杜元淦刘振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干部分工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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