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代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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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公司原始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以下简称“资金”)存入乙方账户()用于购买公司原始股份(以下简称“股票”)。

二、资金为甲方所有,仅用于购买股票,乙方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乙方以自己名义按照公司内部价格购买股票,不得加价;购得股票虽记载于乙方名下,但所有权、处分权、收益权仍归甲方所有,即乙方系为甲方代购、代持股票(代持协议另行签订)。

四、乙方代购股票成功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质押等任何处分行为。

五、乙方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前(或年月日)前完成代购股票;若不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代购,应当在七日内将甲方资金全额返还。

六、乙方代购的股票,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继续代持,或者过户至甲方名下,或者由乙方转让、出售获得本金和利润;对于甲方决定,

乙方必须遵守执行。

七、乙方代购、代持股票为无偿服务,甲方不必为此支付报酬。

八、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购买股票盈利的目的、无法取得资金、股票所有权、股票收益等行为,除返还资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资金总额20%的赔偿金。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十、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内容,以打印文字为准,任何填注、涂改均无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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