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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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铁路施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铁路施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施工活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营,特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铁路施工单位及其职工从事铁路施工活动时的行为。

第三条铁路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严格执行本规章。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四条施工单位在进行铁路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申请开通施工路段。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并建立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施工操作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施工人员和工具设备,并按照安全要求进行操作。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铁路信号规定,遵守作业区域限制,确保安全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设备放置在指定区域,避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通行。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警示标识、信号灯光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保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避免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施工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组织安全疏散,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复工复产第十七条经相关部门确认安全无隐患后,施工单位可恢复施工活动,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的行为,将进行停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施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于本规章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地质情况、水文条件等,提前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进度计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日志,对施工过程和工作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对材料、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验收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结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土地局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土地局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土地局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局是负责土地资源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规划、出让等工作。

第三条土地局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所有从事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土地局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维护土地资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第六条土地局应当搭建健全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调查、规划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土地局应当及时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土地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章土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局应当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土地利用的合理布局和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等别和土地开发强度,并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评估和核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土地局应当组织开展土地整治、复垦和保护工作,提升土地资源的质量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动土地资源向高效利用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土地局应当探索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的方式和标准,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土地征收第十九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铁路单位管理制度

铁路单位管理制度

铁路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铁路单位的管理工作,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铁路单位应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铁路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铁路单位在管理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铁路单位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

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设立负责人和各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性。

第十二条铁路单位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组织结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队伍建设和团队精神,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和保障工作,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控,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成本管理和效益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金。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路基设施的保护管理,提高线路使用寿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稳定,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顺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路基设施的护路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路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四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落实护路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实施综合治理,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护路管理的合力。

第二章护路管理组织和职责第六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由铁路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统称为“护路管理部门”。

第七条护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落实护路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护路管理工作;(二)组织对路基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测、维护和修理;(三)负责危险区段、陡坡、弯道等易发生事故的路段的防护工作;(四)负责铁路隧道、桥梁、涵洞等特殊路段的护理与维修工作;(五)收集、分析和汇总护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数据和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承担相关铁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护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铁路护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确保护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路基设施的护理与维护第九条铁路路基设施包括路基、路基排水系统、防震设施、路基边坡以及相关设施等,其护理与维护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路基:及时清理沟槽、修复裂缝、坚实路基体,并防止杂草生长;(二)排水系统:清理排水沟、排水管道,并保持畅通;(三)防震设施:对路基下方的防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四)路基边坡:保持边坡平整、牢固,并进行加固处理。

第十条在路基设施护理与维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排查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环境变化等问题,做好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路基设施,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停止列车通行。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文件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文件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机构1、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整治工程的总体规划、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工作。

2、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工作流程1、规划阶段:明确土地整治工程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编制详细的规划方案。

2、立项阶段:审核项目可行性,确定项目计划、资金预算等。

3、实施阶段: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工程项目,保障工程质量。

4、验收阶段:对土地整治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资金管理1、土地整治工程资金应当专项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管理。

2、定期对土地整治工程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人员管理1、土地整治工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接受培训。

2、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人员提高工作质量。

第六章资料管理1、建立土地整治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定期对土地整治工程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检查1、建立土地整治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

2、定期对土地整治工程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1、对于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九章附则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委员会。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如有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进行修改和完善。

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最新

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最新

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国家铁路工程建设,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效率,提高铁路运输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铁路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铁路工程规章制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公平竞争、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环保工作,保障安全质量。

第五条铁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管理、合理运营,保障运输安全、准点、规范。

第六条铁路工程规章制度由国家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各地铁路局和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铁路工程建设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和标准进行,保障安全质量。

第九条铁路线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交通布局,科学合理,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铁路桥梁隧道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具有抗震、抗风、抗洪等能力。

第十一条铁路车站站场设计应当符合客流量和货物运输需求,合理布局,方便乘客和货物的运输。

第十二条铁路信号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列车运行安全要求,保障运行的准点和平稳。

第十三条铁路机电设备设计应当符合列车运行的需要,具有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

第十四条铁路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保障安全质量,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有关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三章铁路运营管理第十六条铁路运营管理应当按照列车运行图进行,保障列车准点和安全。

第十七条铁路客运服务应当做好客运信息公告、售票及安检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铁路货运服务应当做好货物装卸、运输和跟踪等工作,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九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线路设备和列车设备的检修维护,保障运行安全。

铁路工程各种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各种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各种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的各种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任务划分、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的选择等内容,以确保施工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材料安全管理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测方法、质量责任的划分、问题处理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以保护施工环境。

5. 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进度计划、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6.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使用、设备维护、设备保养、设备更新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设备的有效运作。

7. 材料管理制度:包括材料的采购、入库、使用、保管、领用等内容,以确保施工材料的合理利用。

8. 劳务管理制度:包括工人的选拔与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管理等内容,以确保劳务的稳定与合法权益的保障。

以上仅是铁路工程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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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房发〔2016〕14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铁房发〔2016〕14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房发〔2016〕14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集团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用地资产安全,明晰铁路用地资产产权,显化铁路用地资产价值,规范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的办理程序,现将《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 1 —2.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3. 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广铁(集团)公司2016年6月7日— 2 —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资产的合法权益,显化铁路用地资产价值,规范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2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3号)、《广铁集团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广铁办发〔2015〕55号)、《广铁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广铁房发〔2015〕324号)、《广铁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广铁房发〔2015〕325号)、《广铁集团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广铁办发〔2016〕5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集团公司国铁,以及控股合资铁路公司、运输托管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用地范围内,地方政府或路外单位因市政道路、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使用既有铁路用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在建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建设项目,因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线路或邻近铁路营业线的工程,需使用国铁和合资公司铁路— 3 —用地的,比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以下简称涉铁用地),是指由路外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改、扩建),需使用铁路线路范围内既有铁路用地的行为。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贵广铁路沿线的生态环境,有效管理工程建设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贵广公司相关的规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经理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理部管段内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工作重点是沿线噪声、振动、电磁污染控制;自然状态、水资源环境、耕地、植被、农业环境。

第三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的范围为经理部管段内工程建设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施工机械营地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经理部管段内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是耕地、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噪声、振动对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减少水土流失。

确保铁路沿线景观不受破坏,江河水质不受污染,植被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确保环保、水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三章工作体系第六条经理部建立以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架子队主管人员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计划、决策经理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经理部环境资金的调配和使用,组织经理部的环境保护的大检查、协调环境保护事故的处理。

常设机构在经理部安质部。

各现场技术员和班组长为经理部的兼职环保员。

环境管理组织结构见下图。

施工环水保组织机构图第七条环水保管理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工程建设中环保、水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环水保规章制度;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环水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水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落实施工现场环水保护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水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四)积极配合地方环水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邀请当地环保、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对环水保实施过程进行检查指导。

铁路管理规定全文

铁路管理规定全文

铁路管理规定全文----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铁路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railway land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铁路用地内容文档2、篇章2: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铁路用地内容文档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 for 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篇章2: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铁路施工计划管理制度

铁路施工计划管理制度

铁路施工计划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交通在人民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铁路建设的加速,需要高效的施工管理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铁路施工计划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铁路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详细规定施工计划编制、施工计划执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铁路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施工计划编制1.1 施工项目范围确定在制定施工计划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施工项目的范围。

根据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内容,确定施工项目的范围。

1.2 施工计划编制原则1.2.1 依据设计图纸和工程要求,合理确定施工工序和工期。

1.2.2 合理规划施工队伍,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

1.2.3 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1.3 施工计划编制步骤1.3.1 制定整体施工计划: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整体施工目标和计划。

1.3.2 制定分步施工计划:根据整体施工计划,分解工程任务,确定每个工序的具体施工内容和工期。

1.3.3 制定详细施工计划:根据分步施工计划,确定具体的时间节点和施工方法,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

1.4 施工计划的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人员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评估施工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三、施工计划执行2.1 施工队伍组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至关重要。

施工队伍应根据施工计划的要求,合理分工协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2 施工进度控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及时监控和控制。

施工管理人员应根据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避免因进度延误而导致的损失。

2.3 施工质量保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是关乎工程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施工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要求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达标。

铁路图纸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图纸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图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图纸管理工作,规范图纸使用、归档、审查和变更等环节,保障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高效、精确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图纸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涉及图纸设计、绘制、审查、变更、归档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铁路图纸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定期审查、及时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项目图纸能够准确、可靠地反映设计要求,为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提供依据。

第二章图纸的登记管理第四条所有铁路建设项目的图纸均应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图纸的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图纸名称、编号、版本、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审查人员、归档日期等。

第六条图纸的登记记录应当保留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图纸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并保持更新前的登记记录作为备份。

第八条铁路图纸应当分类管理,按照专业、用途、阶段等不同属性进行分类。

第三章图纸的绘制与审查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图纸应当根据设计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绘制。

第十条绘制图纸的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图纸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图纸绘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图纸内容与设计要求一致。

第十二条内部审查通过后,应将图纸提交给专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专业审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图纸内容,确保符合施工要求和安全规范。

第十四条审查通过的图纸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第四章图纸的归档管理第十五条审查通过的图纸应当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图纸的安全保存和使用。

第十六条归档管理应当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室或专门保管图纸的地方。

第十七条归档图纸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借阅和使用,保证图纸被授权人员查阅。

第十八条图纸的归档管理应当定期审核,确保存档的图纸完整无缺。

第五章图纸的变更管理第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图纸若需进行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最新占地修路法律规章制度

最新占地修路法律规章制度

最新占地修路法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效率,保障道路安全,保护环境,本规章为规范占地修路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占地修路应当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占地修路应当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水平。

第四条占地修路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规范管理的原则,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占地修路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协调合作,做好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各界对占地修路工作的认识。

第六条占地修路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规章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占地修路管理第七条占地修路前,需提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条占地修路应当按照规划图纸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避免造成占地浪费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占地修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占地修路应当遵守环保要求,减少工程噪音、振动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占地修路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完成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出现质量问题。

第三章占地修路监督第十二条占地修路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占地修路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占地修路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五条占地修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违规占地修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第十六条占地修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章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八条因占地修路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十九条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刑事处罚。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国铁集团85号文件 道客巴巴

国铁集团85号文件 道客巴巴

国铁集团85号文件道客巴巴一、施工招标条件。

严格按照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85号)执行。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5.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开工条件,加快完成环评及补充环评、建设用地或先期用地手续、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工作,及时上报开工报告,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符合招标条件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先行进行招标。

二、迁改工程招标。

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

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江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2.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芥资料打文档迁改工程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零得排荞潘在投标人。

三、第三方检测及服务类招标。

第三方检测为原铁道部《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85号)规定的检测内容,建设单位要合理划分检测标段,严禁和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

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参照《铁路建设项单监理捂标资梧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第三方检测及服务类的招标项目在建设单位确认符合招标条件后,即可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原铁道部《关于迁改、工程咨询和第左纺检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1580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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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for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

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将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铁路用地的保护第二十二条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1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用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铁路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活动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因征(拨)用地,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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