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排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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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排水管理制度
井下排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井下污水处理及排放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矿井井下污水的规范处理和排放事宜。
第3条矿井井下排水管理原则上实行点位负责制,污水来源地和污水处理完成地应该明确,并建立对应的记录和台账。
第4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5条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每隔一周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6条生产车间负责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并按照准入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7条井下生活区域污水和废水的处理应由作业区管理负责,并按照相应制度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对井下生产环境和员工生活造成影响。
第8条矿井井下污水处理站点负责监控并处理井下集中排放的污水,并建立健全记录和通报制度。
第三章处理要求
第9条矿井井下排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标准进行排放。
第10条井下污水必须通过专用管道进行输送,避免直接排放或向地面渗漏。
第11条井下生活区域废水处理应采取物理、生化和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法,保证排放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12条井下企业蒸汽及冷却水的使用和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和制度,防止对井下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章监管和管理
第13条矿井井下污水的排放情况应按照要求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建立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记录和查询系统。
第14条对于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污水处理站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15条污水处理站应定期进行污水处理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系统运行记录。
第16条矿井井下污水处理工作应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员工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培训和宣传。
第五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17条对于违反井下排水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安全的,将依据公司内部纪律处理规定进行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18条对于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条款
第19条本制度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第20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及完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