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社保局更新时间:08-09-21 点击人次:2300

收藏打印关闭字体:[大中小]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二、基本养老金的含义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三、参加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男45周岁之前,女35周岁之前的)携带本人户口册、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企业买断职工第一次缴费需携带买断协议书、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续保手续(开单)——持缴费单去银行窗口缴费——缴

完费后,于次年6月30之前来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并登记手册。

有些特殊人员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派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和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其中按本人缴纳基数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12%的数额作为社会统筹。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以记录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从业人员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

算从业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职工退休前可否提前支取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3、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是如何构成的?

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份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8%记入。

4、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有什么规定?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5、个人账户可否继承?

参加养老保险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其个人账户上的钱是不能提前支取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参保人再退休前不幸去世,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个人账户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再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声誉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国家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去世时为止。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剩余的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怎样计算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两部分组成:①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按每月缴费工资基数8%的缴费比例缴交的养老保险费金额;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般采用年度计算法,既至本年度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结束后按年度计算。计算公式为:至本年度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

例如,李某于2006年7月参加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600元,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2.3%,至2008年6月30日止,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600×8%×12)×(1+2.3%×1.083×)=1536+19.13=1555.13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