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PPT课件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PPT课件
十七大报告: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 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推动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保法第10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表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改革 改革应在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下进行 改革应统筹考虑并体现特点 改革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中组部部长李源朝: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配套法规, 就今后10年配套法规作出规划,如公务员社会保险 制度要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
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进一步明确退休费用社会 统筹制度。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浙政〔1992〕13号。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的决定》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制度。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试行意见》(浙政〔1993〕227号。
亮点四:取消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的规定

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 可以交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

亮点五:社保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保法第64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 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十二五” 期间,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 社保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待遇水平:1755元(2019年调160元)
一、社保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 新亮点和新提法
亮点一: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框架

特点:覆盖全民、统筹城乡、老遗残一体化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其他章节相关条款
此外,在总则、第四章、第八章、第 十二章等章节中还有与养老保险有关或涉 及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性内容的条款

方针与保障水平3、国家责任5(第一次)、 工伤人员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和费用来 源40、基金全国统筹64、投资运营69、征 缴稽核与滞纳金86、进城务工农村居民95、 被征地农民96、外国人97
(七)第13条 政府承担的两项责任



一是隐性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二是兜底责任: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 府补贴; 同时,首次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 围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前。
(八)第14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




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以前规定个人账 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有)。 13号令第六条
(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 理解)
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 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 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 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新社保法全文

新社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法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法具体内容包括哪些一、基本内容1.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2.缴费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管理和使用等。

社会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4.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各项权益,包括养老金、失业救助金、工伤医疗费、医疗保险报销等。

5.责任追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基本原则1.统一平等原则:社会保险法强调对所有参保人员一视同仁,无论其职业、性别、民族、政治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社会保险法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社会保险费率及待遇标准,保证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障。

3.筹资决定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作为主要筹资方式,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4.综合保障原则:社会保险法强调社会保险的综合性,要求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保障体系。

5.灵活适度原则:社会保险法要求社会保险制度要灵活适度地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调节性和适应性。

6.公共监督原则:社会保险法强调公众应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与运行进行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义务、基金管理、权益保障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其基本原则为统一平等、公平公正、筹资决定、综合保障、灵活适度和公共监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2)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3)第四章工伤保险 (4)第五章失业保险 (5)第六章生育保险 (6)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6)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7)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8)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8)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9)第十二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

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基金承受能力也不同,本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缴费比例,只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确定的具体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简介》1. 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则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社会保险的类型、保险对象、保险费的缴纳等基本内容。

法律还对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内容简介3.1 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缴费标准、缴费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养老权益。

3.2 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了他们的医疗权益。

3.3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包括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在意外受伤或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社会保险法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其内容的制定和规范,对于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社会保险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总结与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内容,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也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保障”等关键词,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最新社保法实施规定全文

最新社保法实施规定全文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页眉可删)最新社保法实施规定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__〕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__〕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涉及养老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法》涉及养老保险政策
第22条,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城镇居 民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一)几种类型 福利型;半福利型;保险型。 (二)几个问题 1、试点与整体推进问题。 2、与农保的合并实施问题。
十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关于征缴体制问题 第59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三)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
第15条、第16条、第18条,涉及基本养老金计发。
(一)几个概念
4城镇人口平 均预期寿命。
1统筹养老 金的含义。
3当地职工平 均工资。
2累计缴费 年限。
(二)关于缴费不满15年计发养老金
1、现行政策规定 陕劳发[1999]6号; 陕政发[2006]27号; 省人社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和退休人员: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31号)。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
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39号;
外国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其他相关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第11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实行社会统 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形成: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实行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制度;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账结合; 国 发 [ 1995 ] 6 号 文 件 明 确 进 行 改 革 试 点 ; 国 发 [1997]26号文件正式确立。
费年限;
---转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陕人社函[2011]112号执行;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劳社部发[2007]28号、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doc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doc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社会保险法》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没有再列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采用按职工分类的办法进行概括和表述: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能实行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制度,其他有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之相对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职工)包括: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但是,《社会保险法》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允许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8%缴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细则包括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二、参保范围1.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 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4. 失业保险: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缴费标准1.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收入的60%。

2.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收入的50%。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等级确定,费率范围为0.5%~2%。

4.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根据失业率等因素确定,费率范围为0.5%~1.5%。

四、待遇支付1.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费用和报销比例,向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一部分。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根据工伤程度和伤残等级确定待遇标准。

4.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补助金和再就业服务等,根据失业时间和缴费年限确定待遇标准。

五、监督和管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包括对参保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实施社会保险法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X围和缴费义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与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X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社会保险法》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X围上,没有再列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采用按职工分类的办法进行概括和表述: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与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能实行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制度,其他有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与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X围(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XX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其职工(或雇工),均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之相对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X围(职工)包括: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但是,《社会保险法》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允许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社会保险法》将这一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由于灵活就业形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本法中只列举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两类,并以“以与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加以概括。

3、关于参保的强制性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以与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我理解,“应当”就是“必须”,“可以”就是“根据本人自愿”。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各自负责,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都指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将单位分别负责的退休养老制度改革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

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性质不同,改革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试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需要由国务院制定具体政策。

所以本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筹资渠道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与政府补贴等组成。

(一)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 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这种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人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2005 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将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并开展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

根据本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与政府补贴等组成。

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型的。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则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与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

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基金承受能力也不同,本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缴费比例,只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 号),以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确定的具体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 1990 年 1 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确定,由六个部分组成。

2.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

(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费具体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根据国发[1997]26 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 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 4%,1998 年起每两年提高 1 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 8%。

目前,全国各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同时也有利于这些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为此,国发[2005]38 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

国发[1997]26 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 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人的部分要逐步降至 3%。

国发[2005]38 号规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

四、关于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补贴责任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一)关于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

1995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此外,为适应国企改革和有关事业单位转制等需要,国家对一些特殊情况出台了专门规定,对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转制改制的视同缴费年限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补贴责任。

按照现行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但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要承担补贴责任,这是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目前,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没有明确负担比例,每年根据地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出情况和做实个人账户的需要给予补贴。

根据本法规定,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承担四项责任:一是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补贴责任。

二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其职工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制度转轨成本。

三是承担社会保险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四是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