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资质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2015年6月2日发布的新版本)1 适用范围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 定义2.1 本标准所称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岗位合法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2.2 本标准所称涉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3 本标准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2.4 本标准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3 保密标准3.1 保密标准实施原则3.1.1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3.1.2 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3.1.3 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3.1.4 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3.1.5 建立保密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3.2 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3.2.1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3.2.1.1 资质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甲级资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保密总监,保密总监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2.1.2 甲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密总监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保密总监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乙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3.2.1.3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国保发〔2019〕13号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六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密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军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受损害,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保密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保密标准应当具备严格的技术要求。
在系统集成过程中,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防范各类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对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测试和评估,确保系统在面临各种威胁时能够有效应对,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其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保密标准还应当具备严格的管理要求。
在系统集成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格控制系统的访问权限和数据的传输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篡改涉密信息。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再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保密标准还应当具备严格的物理保护要求。
在系统集成过程中,需要对系统的硬件设备、机房环境等进行严格的物理保护,防止设备被盗、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存储。
最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保密标准还应当具备严格的应急响应要求。
在系统集成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对各类安全事件和突发情况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总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保密标准是保障国家和社会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标准和要求,才能够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的认识和实施,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信息安全。
已发布的国家保密标准
已发布的国家保密标准1. BMB1-1994《电话机电磁泄漏发射限值和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电话机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党政专用电话网使用的有线电话机(不包括无绳电话机、数字电话机),适用于需要保密通信的电话机。
2. BMB2-1998《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安全判据》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信息安全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保密部门对信息设备进行现场保密检查。
3. BMB3-1999《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电磁场屏蔽效能要求、传导泄漏发射抑制要求和测试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对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性能进行检测。
4. BMB4-2000《电磁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电磁干扰器的辐射发射要求、传导发射及抑制要求、抗视频信息还原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以及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保护满足GB9254-1998A级、B级或其它等同标准要求计算机的电磁干扰器。
5. BMB5-2000《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对涉密信息系统的设备选用、使用环境和工程安装等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
6. BMB6-2001《密码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密码设备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限值以及等级划分。
7. BMB7-2001《密码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总则)》本标准规定了密码设备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方法的总要求以及红黑信号识别的测试方法。
8. BMB7.1-2001《电话密码机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本标准规定了电话密码机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方法以及红黑信号识别方法。
9. BMB8-2004《国家保密局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产品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国家保密局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产品检测中心”及其分中心的检测实验室在组织管理、技术能力以及检测人员、检测场地、检测设备、设施配置等方面应达到的认可要求。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2015年6月2日发布新版1 适用范围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 定义3 保密标准甲级资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保密总监,保密总监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乙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1)保证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落实;(2)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审核、签发单位保密管理制度;(4)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1)组织制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计划,审定保密工作总结;(2)监督保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保密检查;(3)为保密管理办公室和保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1)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业务人员在工作中知悉涉密信息的范围和程度;(2)组织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修订生产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制定保密工作方案,落实保密风险防控措施;(3)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管理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履行保密职责;(4)及时发现、研究解决保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甲级资质单位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当为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保密管理人员,乙级资质单位可指定有关机构承担保密管理办公室职能。
(1)组织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提出工作建议,拟定工作计划、总结;(2)制定、修订保密制度;(3)参与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4)审查、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指导、监督保密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5)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6)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7)对本单位各部门保密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指导监督;(8)组织开展保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9)报告、配合查处泄密事件;(10)管理保密工作档案;(11)承办保密资质申请、延续、年度审查、事项变更登记等工作;(12)承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保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六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在信息系统集成过程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处理和保护。
为了确保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的安全可靠,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制定并执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应明确系统集成过程中的保密责任。
各参与方在系统集成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其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应规范系统集成过程中的技术安全措施。
对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过程中的技术安全措施,应采取有效的加密手段,确保涉密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同时,还应加强对系统集成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涉密信息安全的认识和保护能力。
此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还应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
对于系统集成过程中的涉密信息,应建立完善的审计监督机制,对系统集成过程中的操作行为进行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漏洞,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可控。
最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应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管理。
在系统集成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外部合作伙伴,对于这些合作伙伴应加强管理,建立合作伙伴准入机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保密能力和资质,避免因合作伙伴的失误导致涉密信息泄露。
总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涉密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保密责任体系、规范的技术安全措施、完善的审计监督机制和严格的合作伙伴管理,才能有效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确保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规范标准(2015年度版)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2015年6月2日发布的新版本)1适用范围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定义2.1本标准所称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岗位合法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2.2本标准所称涉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3本标准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2.4本标准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3保密标准3.1保密标准实施原则3.1.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3.1.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3.1.3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3.1.4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3.1.5建立保密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3.2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3.2.1保密工作领导小组3.2.1.1资质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甲级资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保密总监,保密总监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2.1.2甲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密总监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保密总监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乙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3.2.1.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
例会应当组织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使用、管理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级保护,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制度。
二、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确定与分类第四条本单位根据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将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五条确定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密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密级一经确定,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
三、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当选用国产设备和软件,并进行安全保密检测和评估。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由本单位内部专门人员负责,严禁外部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十条对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系统改造等,应当事先进行安全保密评估和审批。
四、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者应当经过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应当设定开机密码、登录密码等,密码应当定期更换,且复杂度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连接无线网络。
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应密级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不得擅自降低密级。
第十六条打印、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专门的涉密设备上进行,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3.7.6采购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选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机构检测、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产品,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当选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密码产品应当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
(7)对本单位各部门保密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8)组织开展保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9)报告、配合查处泄密事件;
(10)管理保密工作档案;
(11)承办保密资质申请、延续、年度审查、事项变更登记等工作;
(12)承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3)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
3.5.3涉密人员根据所在岗位涉密情况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涉密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3.5.4资质单位与涉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涉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规定;
3.3.2保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
(2)保密教育培训;
(3)涉密人员管理;
(4)涉密载体管理;
(5)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保密设施设备管理;
(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场所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7)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
(8)保密监督检查;
(9)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
(10)泄密事件报告与查处;
3.9.9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设计方案、研发成果及有关建设情况,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交流或转让。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2015版)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2015年6月2日发布的新版本)1 适用范围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 定义本标准所称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岗位合法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涉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本标准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本标准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3 保密标准保密标准实施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建立保密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资质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甲级资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保密总监,保密总监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甲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密总监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保密总监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乙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
例会应当组织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应当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版完整版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版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2015年6月2日发布的新版本)1 适用范围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 定义本标准所称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岗位合法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涉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本标准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本标准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3 保密标准保密标准实施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建立保密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乙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1)保证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落实;(2)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审核、签发单位保密管理制度;(4)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1)组织制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计划,审定保密工作总结;(2)监督保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保密检查;(3)为保密管理办公室和保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涉密信息系统资质保密规范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1适用范围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定义2.1本标准所称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岗位合法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2.2本标准所称涉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3本标准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2.4本标准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3保密标准3.1保密标准实施原则3.1.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3.1.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3.1.3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3.1.4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3.1.5建立保密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3.2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3.2.1保密工作领导小组3.2.1.1资质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甲级资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保密总监,保密总监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2.1.2甲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密总监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保密总监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乙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3.2.1.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
例会应当组织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室建设规范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室建设标准一、选址要求1、保密室建议选址在公司办公场所区域内,或同栋办公楼内。
如需在其他位置选址,须注意以下事项:(1)不得选址在居民楼、民住公寓、商铺等非不适宜办公的场所;选址在办公楼、办公大厦、办公园区等最佳;(2)选址位置尽量避免出现有外国大使馆等境外机构;(3)注意场所外部环境,避免选址城中村、市场等鱼龙混杂的区域;2、保密室建设的外部区域应有公司员工驻点办公;不得将保密室建设在无人看管的区域。
(例如保密室未建设在公司办公场所内或同栋办公楼内,而是单独建设另外某个办公场所内,且该场所日常无公司员工驻点办公,此种情况保密室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3、尽量选址的场所不要有太多窗户,可节省保密室的改造成本。
二、土建要求1、保密室边界墙体间隔须采用实体砖墙间隔,不能采用轻型材料临时隔档,如无法变更则须在保密室内墙体增设间隔10*30cm的304不锈钢防盗网。
2、保密室内如有功能区间或独立房间,原则上采用实体墙间隔,如果隔间不能采用实体砖墙,可采用轻钢龙骨中间放置隔音棉,内外石膏板(偏硅酸板)砌墙;独立房间需安装配套木门或铁3、内部如用玻璃间隔,内部间隔必须安装10*30cm的304不锈钢防盗网且封顶至楼顶,玻璃必须采用磨砂玻璃或玻璃纸粘贴,并安装窗帘,以阻挡视线。
4、另外需要在涉密场所外划分一个单独房间作为监控室,用于放置视频监控主机、红外报警主机。
监控室大门需配备门禁系统、监控室不纳入涉密场所范围。
5、保密室内部不得设置有网口及网线。
三、物理防护1、保密室大门安装防盗铁门,并加装门禁系统,要求大门具有物理锁及门禁锁双重锁。
2、窗户全部须加装10*30cm的304不锈钢防盗网,厚度不少于1.2mm;窗玻璃必须采用磨砂玻璃或玻璃纸粘贴,并安装窗帘。
3、防盗网上如有逃生窗口,逃生窗口需加金属锁。
四、技术防护1、门禁系统:(1)保密室大门需安装双向门禁,即进保密室或出保密室均需要通过门禁才能打开大门进出,同时确保门禁带有后台管理功能,能够通过系统管理平台导出人员进出场所产生的门禁数据,建议采用指纹门禁。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2015年6月2日发布的新版本)1 适用范围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 定义2.1 本标准所称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岗位合法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2.2 本标准所称涉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3 本标准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2.4 本标准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3 保密标准3.3.2保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2)保密教育培训;(3)涉密人员管理;(4)涉密载体管理;(5)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保密设施设备管理;(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场所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7)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8)保密监督检查;(9)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10)泄密事件报告与查处;(11)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12)资质证书使用与管理。
3.4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3.4.1资质单位应当定期对系统集成业务、人员、资产、场所等主要管理活动进行保密风险评估。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流程对保密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提出具体防控措施。
3.4.2资质单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要求、保密风险防控措施融入到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中,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3.5涉密人员管理3.5.1资质单位应当对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将其确定为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应当通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能上岗。
3.5.2涉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2)资质单位正式职工,并在其他单位无兼职;(3)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发文字号】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0.12.10【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国家保密局2020年11月1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静2020年12月10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第五条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实施涉密集成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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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1适用范围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2定义2.1本标准所称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岗位合法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2.2本标准所称涉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3本标准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2.4本标准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3保密标准3.1保密标准实施原则3.1.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3.1.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3.1.3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3.1.4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3.1.5建立保密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3.2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3.2.1保密工作领导小组3.2.1.1资质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甲级资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保密总监,保密总监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2.1.2甲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密总监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保密总监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乙级资质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3.2.1.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
例会应当组织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应当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3.2.1.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保证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落实;(2)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审核、签发单位保密管理制度;(4)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3.2.1.5保密总监或者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和监督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计划,审定保密工作总结;(2)监督保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保密检查;(3)为保密管理办公室和保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3.2.1.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业务人员在工作中知悉涉密信息的范围和程度;(2)组织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修订生产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制定保密工作方案,落实保密风险防控措施;(3)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管理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履行保密职责;(4)及时发现、研究解决保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2.2保密管理办公室3.2.2.1资质单位应当设立保密管理办公室,为本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担任。
甲级资质单位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当为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保密管理人员,乙级资质单位可指定有关机构承担保密管理办公室职能。
3.2.2.2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提出工作建议,拟定工作计划、总结;(2)制定、修订保密制度;(3)参与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4)审查、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指导、监督保密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5)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6)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7)对本单位各部门保密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指导监督;(8)组织开展保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9)报告、配合查处泄密事件;(10)管理保密工作档案;(11)承办保密资质申请、延续、年度审查、事项变更登记等工作;(12)承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3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2)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3)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情况;(4)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3.3保密制度3.3.1资质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保密制度的具体要求应当体现在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中。
3.3.2保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2)保密教育培训;(3)涉密人员管理;(4)涉密载体管理;(5)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保密设施设备管理;(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场所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7)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8)保密监督检查;(9)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10)泄密事件报告与查处;(11)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12)资质证书使用与管理。
3.4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3.4.1资质单位应当定期对系统集成业务、人员、资产、场所等主要管理活动进行保密风险评估。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流程对保密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提出具体防控措施。
3.4.2资质单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要求、保密风险防控措施融入到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中,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3.5涉密人员管理3.5.1资质单位应当对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将其确定为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应当通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能上岗。
3.5.2涉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2)资质单位正式职工,并在其他单位无兼职;(3)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
3.5.3涉密人员根据所在岗位涉密情况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涉密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3.5.4资质单位与涉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涉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2)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规定;(3)因履行保密职责导致涉密人员利益受到损害,资质单位给予补偿的规定;(4)涉密人员因违反保密规定而被无条件调离涉密岗位或给予辞退等处罚的规定;(5)因认真履行保密职责,资质单位给予涉密人员奖励的规定;(6)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事项。
3.5.5资质单位应当将涉密人员基本情况和调整变动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5.6在岗涉密人员每年参加保密教育与保密知识、技能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3.5.7资质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3.5.8资质单位应当向涉密人员发放保密补贴。
3.5.9涉密人员离岗离职须经资质单位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按相关保密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3.5.10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经资质单位同意,出国(境)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
擅自出境或逾期不归的,资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3.5.11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6涉密载体管理3.6.1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
3.6.2资质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台帐应当包括载体名称、编号、密级、保密期限等信息。
3.6.3接收、制作、交付、传递、保存、维修、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手续。
3.6.4复制本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单位相关部门审批;复制其他涉密载体,应当经涉密载体制发机关、单位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涉密载体复制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
3.6.5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存放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3.6.6未经批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保存的,应当建立个人台帐,内容包括载体密级、留存原因、审批部门或人员、留存期限等内容。
3.6.7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并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下。
3.6.8资质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查。
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3.7信息系统与信息设备管理3.7.1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制定分级保护方案,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安全防护、信息流转控制等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3.7.2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有密级、编号、责任人标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3.7.3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应当按照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与防护。
3.7.4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禁止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涉密信息设备接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和个人设备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禁止超越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的涉密等级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3.7.5涉密信息设备应当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违规外联监控、安全审计、移动存储介质管控等安全保密措施,并及时升级病毒和恶意代码样本库,定期进行病毒和恶意代码查杀。
3.7.6采购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选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机构检测、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产品,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当选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密码产品应当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
3.7.7涉密信息打印、刻录等输出应当相对集中、有效控制,并采取相应审计措施。
3.7.8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3.7.9涉密信息设备的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