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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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7]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3.07【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下达。

各级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指导,努力提高我省税收征管水平。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3、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4、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业务规范;5、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8、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9、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鉴证业务规范;1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业务规范;12、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规定,严厉惩戒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全省省辖市级(含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下同)以上国税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全省省辖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国税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一由所在地的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标 签】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处理【颁布单位】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3-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3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自2013年度起,总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实行汇总纳税的苏州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税款分配比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汇缴应缴或应退税款。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

纳税人要在完成2013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涉税保密信息管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纳税人合法权益,保密管理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8﹞93号【发文日期】2008-10-09【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doc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1.29【实施日期】2004.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7号2004年1月29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代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2003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总局王力总经济师在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二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上指出,“鼓励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是落实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待税务代理工作的态度上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直接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运作,把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创收部门,变相实施强制代理;二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已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对税务代理工作不支持、不指导、不管理,放任自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单选题]1.下列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公正性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税务师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不偏不倚B.税务师作出专业结论时,(江南博哥)应当基于客观事实C.税务师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或证明D.税务师为委托人代办税务事宜时,优先考虑委托人的利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税务师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委托人代办税务事宜。

[单选题]3.下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的是()。

A.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B.财税类咨询机构C.税务师事务所D.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单选题]5.《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务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培训服务,属于()业务。

A.一般税务咨询B.专项税务顾问C.其他税务事项代理D.其他涉税服务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培训服务属于其他涉税服务业务中的涉税培训服务。

[单选题]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单选题]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

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如何纳税?

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如何纳税?

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如何纳税?——张某某诉泰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核定征收纠纷案裁判要旨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擅自销毁账簿的,依法核定征收。

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擅自销毁账簿的,可直接认定为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也应当核定征收。

基本案情泰州市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以下简称消防事务所)系由原告张某某于1999年1月11日投资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9月5日注销登记。

2012年10月18日,被告泰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泰州地税五分局)通知消防事务所对其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后被告分别对该事务所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

原告陈述2011年及以前年度的账册报表凭证等相关资料都不能提供,2012年5月搬迁过程中部分丢失,其他部分卖给收废品的。

会计朱某某陈述其自2005年受聘为消防事务所会计后,均按要求设立各类会计账簿,并在每年汇算清缴后将当年的会计账册凭证交予原告,并告知其妥善保管,不能遗失。

2012年11月8日,被告对原告及消防事务所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分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2年11月22日,被告对原告的委托人张某铭进行了询问。

2012年12月4日,消防事务所向被告说明因单位迁址所遗失材料的范围和内容。

2013年3月7日,被告通知消防事务所限期提交包括涉税资料遗失详细情况说明在内的相关资料。

2013年3月11日,原告就会计账簿、凭证遗失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3年3月12日,被告向消防事务所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管涉税资料。

2013年3月22日,被告向消防事务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该所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3年4月1日,被告向消防事务所送达处罚决定。

2013年4月9日,消防事务所缴纳了罚款6000元。

2013年5月9日,被告向消防事务所送达泰地税五处(2013)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24
申请印制冠名 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 条; 《关于取消申报方式核准和冠名 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3〕213号)。
25
26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 外出经营证明 条 开具(省外) 《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 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 外出经营证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缴销 条 个人所得税完 国税发[2006]30号 税证明开具 资源税证明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 理 缴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明类 (8项)
14
《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 得税法》;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自然人信息采 税发〔2005〕120号)第五条;《 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2005〕第452号)第三十六 条
15
企业研究开发 1、苏地税发〔2009〕6号; 项目采集 2、苏地税规〔2010〕5号。
32
33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清 苏地税发[2004]241号。 算
35 申报征收类 (10项)
个人转让限售 财税[2009]167号 股清算
36
企业年度关联 业务往来报告
国税发[2008]114号; 国税发[2009]2号
37
股权转让个人 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 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 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 的公告》(2010年第27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江苏-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江苏-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江苏: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苏地税规〔2015〕1号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9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27日请点击下载: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关于《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变化情况说明一、发布《公告》的背景为了继续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及明确纳税人报送资料,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文件的要求,我们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管理事项及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形成《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并予以发布。

二、《公告》内容变化情况(一)增加以下涉税管理事项: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预约定价安排续签;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申报纳税类: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建筑企业清算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车船税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纳税人(解散、撤销、破产)清算前报告;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税收优惠类: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的营业税减免;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的营业税减免;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天然林保护工程房产税优惠;自然灾害类房产税优惠;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名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优惠;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契税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契税优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其名下合伙企业房屋、土地权属的转移的契税优惠;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印花税优惠;军火武器合同印花税优惠;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优惠;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岁、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

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从9月1日起,从事服务贸易等项目的企业,对外付汇时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事前备案即可。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今后企业对外付汇将会更加便捷,但这也意味着,在没有税务机关“兜底性审核”的前提下,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相应增加。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的要点解读如下。

第一,4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点。

自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08‟64号)施行以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直是税务机关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重要抓手。

随着近日40号公告的发布,我国现有的对外支付税务管理模式实现了重大变化。

40号公告主要有三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监管起点提高。

原来对外支付3万美元就要纳入税收监管,现在这一标准提高到了5万美元。

二是监管方式改变。

境内支付人原来在付汇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付汇证明。

现在,境内支付人只需要在付汇前备案即可。

三是监管流程简化。

境内支付人原来必须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付汇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境内支付人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即可。

事实上,为了规避繁琐的汇兑流程对开展业务的影响,现在很多大型跨国企业往往会在集团内部建立净额结算程序——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结算时,先用往来资金互抵,再支付差额部分即可,以此来减少实质性现金收付。

吴东明表示,40号公告的发布,既是一个利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重要消息,又是有利于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如果未来人民币完全国际化后,这种净额结算方式就会逐步消失,从而使企业资金流更加符合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7.09•【字号】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施行日期】199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园区国税局:现将《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附件: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省局苏国税发(1997)266号《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料的分类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制作和取得的反映税收征管情况、明晰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及内部工作权限、责任的各类资料。

税收征管资料根据其性质和保管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户籍资料。

户籍资料是指反映纳税人基本概况并在一定时期内与征收管理直接相关需经常使用的各种资料(详见附表一)。

(二)日常征管资料。

日常征管资料是指日常征管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反映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情况的资料(详见附表二)。

(三)稽查资料。

稽查资料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收集或制作的各种证据、工作报告、来往文书等资料(详见附表三)。

(四)综合资料。

综合资料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收集、整理各类征管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类别汇总制作的用于反映本单位税收征管综合情况的各种税收征管统计台账、报表,以及存有本单位税收征管情况的各种数据软盘等(详后见附表四、五)。

二、资料的归集、整理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应责任到人,资料受理(制作)人员应负责资料的归集、整理、录入、移交,并对资料的完整、齐全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应将资料的归集、移交、保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和《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公告如下:1.国税机关到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具有执法性质的各类税收检查,包括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的税收检查,以及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一个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一次。

2.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的,一般应提前向纳税人告知检查、调查的时间和范围。

3.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调查)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事项开展税收检查、调查。

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

4.国税机关到生产经营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税法辅导服务的,必须由纳税人向国税机关主动提出申请。

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辅导,不主动出示国税机关出具的到户辅导通知书,纳税人可不予接待。

5.国税机关积极推进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短信等远程服务方式开展各项服务、调查和检查,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倡导鼓励纳税人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履行税收义务,以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6.纳税人凡需联系国税机关,从2014年1月1日起,请直接拨打所在市、县(市、区)国税机关特服电话968887XX(详见附件),各地国税机关将通过多种方式告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苏地税规[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3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4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字体:【大中小】苏地税发〔201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应对的方法主要为风险提示、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风险应对工作按照高等风险与中、低等风险和中等风险与低等风险一并应对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应对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纳税服务机构、税源管理机构、税务稽查机构是承担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

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低等风险的应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中等风险的应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等高等风险的应对。

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职能定位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参与风险应对。

第六条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并形成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对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鉴定信息),经过数据校验后,由系统按规则自动修改纳税人相应信息。

对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应向风险监控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

风险监控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

第九条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4.28
•【字号】苏地税发[1999]52号
•【施行日期】1999.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52号1999年4月28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9]5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各级政府(包括县、乡级政府)委托代征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各项基金(费),各级地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征足收齐,为增加地方财力作出贡献。

同时,要做好代征基金(费)的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每年7月31日前及次年1月31日前分两次将统计数据上报省局(报表式样见附件2),以便省局了解情况,同时为以后费改税工作做准备。

二、对基金(费)代征工作要加强领导,规范征收,及时划解。

三、对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与委托代征的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加以解决,避免代征过程中产生的税企矛盾。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地税部门代征基金(费)征收情况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规定,严厉惩戒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全省省辖市级(含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下同)以上国税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全省省辖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国税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一由所在地的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8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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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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