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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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一、药品验收单据管理
1、对与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
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
2、《销售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
二、药品存放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处方与非处方及危险品等应与其它药品分开
存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一条 2、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七条
三、药品保养条件
1、药品与墙不小于30cm、与散热供暖品不小于30cm,与地面不小于10cm。《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
2、冷库2-10?,阴凉不高于20?,常温库0-30?,相对湿度45-7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3、药品养护条件含义:
遮光: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指将容器密闭以防风化、吸潮、挥发及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
的侵入及污染,如安瓶
阴凉处:指不超过20?
凉暗处:指避免阳光直射,不超过20?
冷处:指2-10?
常温:指10-30?
生物制品:应在2-8?,避光储存,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加强拆零药品管理,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要求,建立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盒,拆零药袋附记,记载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失效期、拆零单位。
2、所拆零药品,保留原包装的标签至用完后,启用包装即保留新的原包装的标签。
3、拆零药品应经二人核准,向本科室人员交接,并制作拆零药品专袋《附记》。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4、拆零药品处方调配人员、药品拆零人员是药品拆零管理的责任人。
5、药局负责人、药局高职称人员对本药局人员和所拆零药品要监、管、帮、促、负责落实和日常拆零工作。
6、拆零药品指所调配处方时给患者无原包装盒而医院另行包装的药品。
7、药品拆零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出现调配处方差错或检查中被罚,责任人、负责人、科室高职称人、本科室所有人员负全部责任。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防止调配和使用过期失效药品,依据相关管理条例制定医院过期失效药品处理制度。
一、对近期药品上报“退货”过期限失效制度
1、各药局和临床药品经管人员每月定期查库存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距有效期6个月内的药品,立即上报主任,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能退回的药品积极退回。
2、不能退回的药品,则通知临床尽快使用。
3、过期失效,应说明理由,上报院领导审批,做报损处理。二、防止调配和使用过期失效药品,药局每个月盘点时都要检查,6个月内过期失效,应填写《药品近期报表》统计近期药品,包括种类、数量。一般距有效期3个月内的药品就被下架,退回公司。按问题药品召回法,一些药厂或公司定期与医院药局联系回收近期药品或过期药品。
三、对过期失效药品分类销毁管理制度
1、药片、药丸、胶囊类药品,应分别计数包装好,再装入纸箱内,纸箱作过期失效标记,暂时封存。
2、胶囊、脂膏类药品,应将其分别计数包装,作过期失效标记,暂时封存。防高温,防火源。
3、药液,口服液等液体药品则应在原包装不破损的条件下,将其分类计数,作过期失效标记,暂时封存。
4、喷雾剂、气雾剂类则应在原包装不破损的条件下,将其分类计数,
作过期失效标记,暂时封存。防高温,防火源。
5、针剂、水剂类注射类药应连同其完整外包装,将其分类计数,作过期失效标记,暂时封存。
6、将上述过期失效药品需要销毁的,由院领导审批,在药剂科主任的监督下,药品数量经管理科室,保管员、会计作帐处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单位处置;及相关条例处理,由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员共同现场移交或销毁,并做记录。
7、对于管制药品,如麻醉、精神药品等过期失效,应连同其外包装一起,将其分类计数,作过期失效标记,暂时封存。由院领导审批,药品数量经管理科室,
保管员、会计作帐处理。必须由医院报告给大庆市药监局,在药监局和医院相关人员监督下,对过期的管制药品进行集中销毁。
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
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所储存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制定药品进货验收制度、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一、药品进货验收制度
1、药品进货应及时验收,不能立即验收的未经验收药品,应放在有黄色标牌的待验区,经验收合格品放在有绿色标牌的合格区;不合格品放在红色标牌的不合格区。
2、药品管理人员,对每次进货药品应作验收登记、验收登记内容,应包括购入日期、供货单位、药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购入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日期、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外观质量、验收结论、处理结果、检验人签名等内容。
3、对与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在召回药品之列者,应按召回制度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进口药品应有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药品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销售单》、有效单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