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资源置换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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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资源置换合作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网络广告资源置换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合作内容
1.1 甲、乙双方就其自身所有的网络广告资源进行合作,即甲方网站的广告资源与乙方网站的广告资源进行对等置换,采用等价交换的形式实现广告资源合作。1.2 甲、乙双方在各自网站上为对方提供广告位,具体广告排期、发布形式、发布频次、版面等内容以附件为准。
1.3 甲、乙双方在对方广告位发布的广告内容仅限于己方或其关联公司自身形象、品牌、产品、所投资作品或其所主办活动的宣传。
第2条合作费用
2.1 双方均无需为此合作合同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甲、乙双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2 如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资源价值高于其从另一方获得的资源价值,高出部分双方均认可为无偿赠送。
第3条合作期限
3.1 双方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合作期限到期后,如双方续签合同,应另行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4条广告发布
4.1 广告发布主体
(1)运营广告位的主体在本合同内统称为发布方,在广告位内发布内容的主体在本合同内统称为内容方。
(2)甲、乙双方均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发布方和内容方的权利与义务。
4.2 广告发布时间
(1)内容方应在双方确定的广告发布日前至少个工作日以前将相关广告内容及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国家有关部门广告审批、登记和备案等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交付给发布方。
(2)内容方交付广告内容及材料的方式为电子邮件交付,电子邮箱信息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为准。
(3)如内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广告内容及材料,广告排期应进行相应顺延。
4.3 合作期限内,在获得发布方书面认可后,内容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而更新或更改发布方网站广告位中的广告内容。
4.4 未经发布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内容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发布广告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5条广告内容
5.1 内容方保证其提供的广告内容及其形式的合法性且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
5.2 如果内容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如发布方因播出内容方广告而导致任何争议、索赔、诉讼或其他任何纠纷,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内容方承担,且内容方应赔偿发布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5.3 发布方保证其有权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与交易,如因广告资源权属等问题影响为内容方发布广告,发布方应赔偿由此给内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4 广告内容审查
(1)发布方有权审查内容方提供的广告材料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并有权依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布相关广告内容。
(2)如内容方对发布方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当于收到发布方审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提交审查异议,或要求发布方重新审查。
(3)如内容方逾期不回复或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发布方有权就未通过审查的广告内容不予发布,或将已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下架处理。
第6条违约责任
6.1 如因发布方原因造成的内容方广告错、漏播,发布方按照“错一补二,漏一补二”的原则为内容方补播。
6.2 如因内容方原因造成的内容方广告错、漏播,由内容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发布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6.4 如违约方在守约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前述指定期限届满后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7条保密条款
7.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布的广告内容、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7.2 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
第8条合同联系方式
8.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8.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8.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8.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8.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第9条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