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会分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争议问题处理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问题处理:广告的宣传形式一、媒体广告(有可能分期)二、户外广告(有可能分期)先坚持权责发生制,然后与扣除限额比较三、店堂广告(有可能分期)四、印刷品广告(直接扣除)五、临时性广告(直接扣除)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负担的广告宣传费,不管支付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符合条件:广告费支付对象应当具有从业资质。
2、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筹办期广告费:2012年15号公告。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
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
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引言随着新税法的施行,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合法的方式降低税负,提升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在新税法下,如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一、广告费的纳税筹划广告费在企业的市场推广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针对广告费在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以下几点值得关注:1. 合理界定广告费的范围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必须是获得实际广告效应的支出,具备市场推广的真实性,且符合商业常规。
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准确界定广告费的范围,避免将非广告费用纳入,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
2. 合理设定广告费用预算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广告费用预算。
预算的合理设定有助于控制支出,在限制范围内确保广告费用的合理性与充分性,为企业节省税负提供可能性。
3. 合理选择广告方式和媒体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特点和目标市场选择合适的广告方式和媒体。
合理选择广告方式和媒体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告效果,减少浪费,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4. 合理安排广告费的时间节点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合理安排广告费的时间节点。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必须与广告效应形成对应关系,企业需要避免广告费在一季度内集中支出,并合理分摊到相关期间,以符合税法规定。
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的支出,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升宣传效果。
以下是在新税法下,对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点:1. 与业务目标相符的宣传费用预算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制定宣传费用预算。
合理设定预算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确保宣传费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降低税负。
2. 合理选择宣传方式和媒体企业需要根据目标受众与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和媒体。
合理选择宣传方式和媒体可以提高宣传效果,减少无效费用的支出,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3. 宣传费用合理分摊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注意宣传费用的合理分摊。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分析
(作者单位:大连晶亚电器有限公司)财政金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分析◎孙媛在供大于求、日益市场化的今天,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著的效果。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但由于在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同,需要对这两种费用进行分开核算,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基于此,笔者谈谈两者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顾名思义,广告费就是在企业对外宣传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这样的理解其内涵非常丰富不易理解,相关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的单位制作广告。
二是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
三是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媒体诸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
四是该广告已经通过媒体发布。
对没有发布的广告不得进入当期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
二是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费用等。
简言之,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宣传费用都属于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将失去部分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扩大扣除范围等。
笔者通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来分析新税法与现行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对于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现行税法规定实行分类扣除政策。
营改增后广告业账务处理【2017至2018会计实务】
营改增后广告业账务处理【2017至2018会计实务】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营改增后广告业账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1、收入的核算取得广告收入或代理广告收入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收入取得其他收入时(可根据具体收入设置相应明细进行核算):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2、成本的核算因取得广告收入或代理广告收入而发生的相关广告成本或代理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广告成本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因取得其他服务收入而发生的相关其他服务成本时:借:其他业务成本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3、费用的核算发生有关的费用时: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现金、银行存款等4、相关税费的核算计提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小规模不用计提增值税,时直接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缴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计提城建税时:借:营业税费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缴纳城建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计提教育费附加时:借:营业税费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缴纳教育费附加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计提化事业建设费时:借:营业税费及附加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事业建设费时:。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摘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第六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两税”合并改革的成功,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统一、规范的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巨大成果,是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实施条例与税法一起,共同构建了一个崭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制化、现代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中国企业步入国际市场、为国际企业走进中国市场提供了稳定的所得税法环境。
笔者认为,新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有一些纰漏。
本文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做一浅析。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2008年以前的旧税法(1993年12月13日颁布)中,存在税基不统一、税率不统一、优惠政策不统一、税制不统一等问题。
这些问题在对税收征管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并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同时,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所得税变得复杂化,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成本,不符合税收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同时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旧税法的不足和缺点,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条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收效率。
会计实务:分清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分清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某公司即将举办一项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一笔业务宣传推介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小李不知道该计入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对于二者的区分他很头疼,因为他知道二者的税前列支也不相同。
为此,从事会计的小李拨通了咨询电话。
据咨询员的解释: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属于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但对于实际列支数额高于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要做好相应的纳税调整。
据介绍,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则可据实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2%。
粮食类白酒 ( 含薯类 ) 的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扣除标准,纳税人应严格区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实际列支数额高于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要做好相应的纳税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特别是在供大于求、日益市场化的今天来讲,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著的效果。
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但由于在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同,需要对这两种费用进行分开核算,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基于此,笔者谈谈两者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顾名思义,广告费就是在企业对外宣传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这样的理解其内涵非常丰富不易理解,相关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的单位制作广告。
二是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
三是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媒体诸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
四是该广告已经通过媒体发布。
对没有发布的广告不得进入当期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
二是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费用等。
简言之,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宣传费用都属于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规定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每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税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即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后产生的费用,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处理,对当年度所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又明确规定对当年度不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以后年度可无限期结转。
同时,为维护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相关行业和税收政策。
引导部分行业进一步发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会差异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会差异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笔者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以及超过限额部分递延扣除的话题。
一、相关政策(一)据实发生的限额内的广宣费在当期税前扣除,超限额的部分递延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政策的延续:特殊行业广宣费税前扣除比例延续30%;烟草广宣费继续不得税前列支;关联分摊的限额内的广宣费继续延续原有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二、政策理解:广宣费的税前扣除把握以下几点:(一)税前扣除应把握的知识点一是,烟草企业发生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二是,限额内据实发生的在当期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无限期往后结转;三是,化妆品制造、化妆品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业(酒类仍按15%)延续30%比例限额。
(二)关联业务分摊应把握的知识点一是,要有分摊协议,这是前提(备案);二是,分摊出去的广宣费必须是本企业当期限额内的部分,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得在关联企业税前列支;三是,关联企业接受分摊的广宣费(据实且限额内)直接在当期的税前列支,不受广宣费限额的影响。
会计实务:举例说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举例说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目前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在一些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一些企业忽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混淆。
如北京某仪器仪表制造企业:该企业2005 年度营业收入总额8788712.47 元;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广告费为190780 元、业务宣传费为12500 元。
另外,企业自己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广告费超标准列支 15005.75 元。
审计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之后,结论是:广告费中31500 元应为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中有5000 元为广告费。
审计确定的广告费为164280 元,业务宣传费为39000 元。
按 2%的扣除标准,广告费准予列支175774.25(8788712.47×2%)元;按 5‰的扣除标准,业务宣传费准予列支43943.56 (8788712.47×5‰)元。
二者都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扣除标准。
在与企业管理当局交流审计意见时了解到,对于该企业宣传产品来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挥几乎一样的作用。
对于该企业产品宣传方案,广告或非广告宣传都可能实现。
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差距很大: 1. 申报扣除条件不同,广告费规定的比较严格,必须满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条件就显得较为宽松,不符合广告费规定列支条件的宣传费用企业都可列入。
2. 扣除标准不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广告费根据企业类型有不同的扣除比例。
总之,一般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高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
3.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不同,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超过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属永久性差异。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关联企业分摊的税前扣除方法解读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关联企业分摊的税前扣除方法解读作者:范雪芳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10期摘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关联企业间分摊的政策,在具体运用中,很多企业存在误解,不但影响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申报,而且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税收风险,本文通过对政策的剖析及具体案例,提出相应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分摊;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1 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该政策出台后,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甚至社会上有些所谓专业财税培训机构在培训时都解读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出本企业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转移到关联企业扣除,认为可以利用这点做纳税筹划,轻松实现集团少纳企业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例1:假设A 公司和B 公司是关联企业,A 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10000 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0万元,B 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8000 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0 万元,在不作分摊的情况下税前扣除如表1 所示:从上表可明确得出:不作分摊时A 公司和B 公司的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500 万元。
但A 公司和B 公司间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很多企业就产生了误解。
例2:假设例1 中A 公司和B 公司当年签定的分摊协议约定A 公司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500 万元至B 公司,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分摊后的税前扣除如表2 所示:于是这些企业从以上两表得出结论:A 公司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500 万元至B 公司后,集团合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从500 万元降到200 万元,少了300 万元,按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也就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 万元。
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财税处理差异
二 、广 告 费 与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会 计 处 理
从 税 法 规定 看 , 业发 生 的广 告费 与 业 务宣 传 费 有 其特 殊 之处 , 面 企 表 上是 限 额扣 除 规定 , 实际 采取 的是允 许税 前 全 额扣 除政 策 , 只是在 扣 除时 间
上作 了相应 递 延 , 以在 以 后年度 无 限期转 回 , 可 因此会 计 处理 不 同于 其他 费
税 金 的 销售 货 物 、 转让 财 产 或提 供 劳 务 的行 为 。
化、家电、通信 、 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 房地产开发、 体育文化 、 家具建材 商城 ,以及 服装 生 产企 业 等 , 除 比例 为 8 扣 %。( ) 事软 件 开发 、集 成 电 2从 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互联网站 , 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 险投 资 企业 , 自登 记 成立 之 日起 5 纳税 年 度 内 , 主管 税 务 机 关 审核 , 个 经 广 告支 出 可据 实 扣 除。超 过 5 以上 的 , 8 年 按 %的 比例 扣 除 。( ) 食类 白酒 3粮 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4 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 可 按主营业务收入 的8 5 .%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5 金融企业的广 ()
一
、
广告 费与业 务宣传 费的税 务处理
是区分新 旧规定、 把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 新法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扣 除标准提 高, 分类减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 《 第 十 四条 规 定 : 业 发生 的符 合 条件 的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国务 院 企 除
此外, 还要关注户外广告位租用费的税前扣除。 部分公司因业务推广
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抚顺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总结如下:对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改变了以前各种类型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
在财务上,根据2006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新准则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规定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但税法上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结转至以后年度摊销,这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而形成的财税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
差异分析广告费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和坏账准备、折旧费用等有些相似,都有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不同的是广告费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不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广告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
根据通知规定,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比如,新申报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注意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是正常销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得计入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行;以固定资产抵债、投资、分配、捐赠等,应当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主表的第1行),取消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将这两项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填入第6行“其他收入”。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分析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
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横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会计干货之【汇算清缴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与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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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与所得税申报
所谓广宣费就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简称,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合并在一起的。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一般来说,只要和企业宣传有关的费用,如果不符合广告费的标准,企业都可以放入业务宣传费中。
由于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是合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
因此,在税法上区分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最主是的意义是对于企业来说,广告费用一般必须取得发票,而业务宣传费用有时不一定需要发票(例如业务宣传赠送礼品就不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
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难点项目之五——广告宣传费及捐赠支出【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本文由中华书文馆上传至百度文库,学知识来百度文库找我们!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难点项目之五——广告宣传费及捐赠支出【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一、广告宣传费(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依据该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主要在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60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三)示例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均为酒类制造),根据分摊协议,乙企业在2017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甲企业扣除。
假设2017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甲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400万元。
(假设无以前年度广告费用结转)。
企业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企业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作者:曾粤来源:《审计与理财》2010年第12期一、相关规定1.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1)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2)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税务处理(一)一般原则1.合并计算原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合并简称广告宣传费),应当合并计算开支额和税前扣除限额,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2.从低原则。
企业开支的广告宣传费,如果有节约(指符合条件的实际支出低于扣除限额,下同),既不得抵销不符合条件的支出,也不得凭以调减应税所得;但如果超支(指符合条件的支出高于扣除限额,下同),则必须调增应税所得,但超支调增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并在以后年度以节约额抵扣,调减应税所得。
3.有限原则。
与一般待摊费用经营期间没有摊销完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清算时一次摊销并在税前扣除的做法不同,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则以企业持续经营期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为限,企业清算时,如果仍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宣传费未得扣除,则只能转变为永久性差异,不得再行税前扣除。
但是,鉴于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一般都较长,现行税法对广告宣传费扣除率又大幅放宽(由7%放宽到15%),且超支额绝大多数可以在企业持续经营期内以节约额扣除。
因此,本文介绍的广告宣传费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差异,仍作为暂时性差异设定账务处理规范。
(二)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涉及的纳税调整1.首年。
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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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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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经营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对财务人员来说,如何正确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特别是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您的财务工作有所助力。
一、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税法规定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对这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费用就形成了暂时性差异。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后期扣除时,再做相反分录予以冲销,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二、税务处理
(一)扣除比例
1、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行业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