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聘用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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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工发…2011‟51号

泸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泸州市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聘用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

现将《泸州市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一:聘用审批表

二: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参考文本

泸州市总工会

2011年10月9日

泸州市社会化

专职工会干部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的聘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是指由市、区县总工会聘用并委派到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聘用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坚持按需聘用、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聘用的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为人正直,品行端正。

(三)热心群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岗位要求的理论水平、综合分析和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操作和运用计算机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能适应基层工作。

(六)具有党政或工会工作经历、人力资源管理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五条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的聘用由区县总工会提出用人计划,市总工会审核、统筹决定。

各区县总工会应从实际出发,提出本区县工会社会化工会干部聘用计划。聘用计划一般包括:聘用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人数、拟派驻基层工会的基本情况、列入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待遇水平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情况。

市总工会对上报的聘用计划集中研究,确定本地区聘用的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的数量、聘用办法,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六条聘用工作原则上在上半年集中举行,由市总工会统筹组织,区县总工会具体落实。

第七条聘用工作一般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公开招聘一般包括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组织体检、上报审批、签订聘用合同等基本程序。

聘用具有党政或工会工作经历的离岗待退人员,或者接收西部志愿者的,经市总工会同意,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聘用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聘用的离岗待退或与其他用人单位保留有劳动人事关系人员,或者接收的西部志愿者,签订由市总工会统一制定的聘用合同,规范权利义务。

聘用合同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聘用工作结束,市总工会将本批次聘用的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的有关情况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社会化专职工会工作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所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

(二)指导和帮助所辖村(社区)工会和其他非公经济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三)做好依法维权和帮扶工作;

(四)指导所辖区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工作;

(五)做好民主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集体合同工作。

(六)做好经济技术创新与宣教培训工作;

(七)组织本级和所属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开展会员评家工作;

(八)完成市总工会、区县总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应专职从事被委派单位(行业或区域)的工会工作,未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被委派单位(行业或区域)原则上不得随意抽调,安排从事职责以外的工作。

第四章经费与工资

第十二条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的聘用经费原则上由区县及上级总工会分级负担。属于市总工会补助的经费,必须经市总聘用审批工作完成、区县签定聘用合同并上报备案后拨付。

各区县总工会应为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提供必需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

第十三条聘用社会化工会专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各类保险等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省、市、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实行市总工会、区县总工会、所在行业(区域)或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工会联合会三级管理,以区县总工会管理为主。

基层工会联合会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季度考核,区县总工会负责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级工会。

第十五条在对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时,除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深入基层服务职工群众质量、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效果考核外,还应组织基层工会开展“会员评家”工作,根据民主评议和会员满意度等综合情况确定相应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年度考核获称职及以上的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其他应解除聘用合同情况,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及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各区县应建立工会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聘用的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应组织不少于一周的上岗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一周的业务知识集中培训。

第十八条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应加强政治理论和工会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和反映职工群众呼声和要求,大胆履职,勇于维权,及时总结本辖区工会工作经验,上报工作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总工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市总及市产业工委聘用社会化专职工会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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