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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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交运函〔2011〕450 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本辖区一年来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工作报告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厅综合运输处。

报告应含辖区内一年来新增的过渡车型车辆数、达标车型车辆数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相关生产企业汇总表等内容。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应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及在用非营运车辆)应按《达标车型表》执行;但于2011年3月1日前已购买《过渡期车型表》内车型的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仍按过渡期车型办理。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申请转籍的,仍按道路运输证原申领程序办理,不受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限制。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在办理新增道路运输车辆营运手续时,应全面使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管理模块开展相关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道路运输管理日常工作,进一步严格制度,规范程序,高效便民。

各地办理有关业务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综合运输处反映。

联系人:冯鹏展,联系电话:83730685,传真:83846709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交通运输车辆燃耗△通知抄送:省道路运输协会。

节能减排知识竞赛试题(100道)答案

节能减排知识竞赛试题(100道)答案

节能减排知识竞赛试题〔100道〕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不属于常规能源的是( C.)。

A.石油B.天然气C.风能D.水能2.( B )气体是导致地球温室效应最主要的原因。

A.二氧化硫B.二氧化碳C.臭氧D.氮氧化物3.?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 A )。

A.根本国策B.根本制度C.法律制度D.政治任务4.我国能源开展的战略( A.)。

A.节约与开发并举,将节约放在首位B.开发为主,节约为辅C.优化开发与重点开发并举,将优化开发放在首位D.节约与开发并举,将开发放在首位5.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A.)的消费方式。

A.节约型B.开放型C.集约型D.密集型6.增加( A )在能源消费构造中的比例,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

A.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B.新能源和一次能源C.可再生能源和二次能源D.常规能源和生物质能源7.根据XX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的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B )是山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A.XX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B.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C.XX省建立委员会D.XX省人民政府8.以下关于节能产品认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A.节能产品认证是一种行政强制性措施,是否申请,何时申请,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无自主选择的权利B.制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C.节能产品认证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及中标认证中心进展自愿申请D.经过认证合格、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后,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在该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9.能效标识,是指附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 B.)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

A.能源消耗等级B.能源效率等级C.功率能耗等级D.转换效率等级10.一只11瓦节能灯的照明效果,顶得上( C )的普通灯泡,而且每分钟都比普通灯节电80%。

A.40瓦B.50瓦C.60瓦D.70瓦11.选购空调时要考虑房间大小,1匹空调适合12平方米左右的房间;1.5匹空调适合(A )平方米左右的房间。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意见单厅公路便〔2008〕63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

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部公路司(车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包括国产和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表》(以下简称《油耗准入车型表》)和符合资格的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名单。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油耗准入车型表》和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作的通知⽂号:交办运[2018]44号颁布⽇期:2018-04-04执⾏⽇期:2018-04-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步加强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因车辆安全性能不⾜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以下统称JT/T 1178.1标准),2018年5⽉1⽇起正式实施。

为积极稳妥做好JT/T 1178.1标准的贯彻实施,抓好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道路运输安全⽣产形势总体呈现稳中趋好的态势,但重特⼤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给⼈民群众⽣命财产造成重⼤损失,产⽣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特别是近⼏年货车肇事的事故⽐例明显上升,2017年发⽣的较⼤以上道路运输事故中,货车肇事事故起数和死亡⼈数分别占总数的70%和64%,同⽐上升14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货车整体安全性能不⾼,已经成为制约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解决营运货车制动协调性与⾏驶稳定性差、安全防护与配置⽔平低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坚持问题导向,⽴⾜⾏业安全发展需要,组织制定了JT/T 1178.1标准,对营运载货汽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提出基本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相应检测⽅法。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货车⽣产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汽车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度重视JT/T 1178.1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有效提升货车安全性能、遏制货车肇事事故作为构建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体系、促进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增强标准实施的⾃觉性、严肃性,严格规范地贯彻执⾏好JT/T 1178.1标准。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实施日期】202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中的“JT/T 796”修改为“GB/T 35658”。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三、删除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修改为“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其中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将第三项中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修改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汽车燃油公告查询

汽车燃油公告查询

汽车燃油公告查询篇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测试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根据《节约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专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营管理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面包车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准则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产品中心)交通作为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谢列德人民政府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纲领。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评审委员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特长驾驶员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进行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

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减排

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减排

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减排作者:宋丽君来源:《集装箱化》2011年第03期摘要总结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介绍政府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的扶持措施,列举与集装箱运输业相关的节能减排目标,参考国际经验,对研究我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发展方向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节能减排;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1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2007年,国务院下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交通运输业和汽车工业在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方面被赋予重大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工作方案中:(1)关于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提出要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具体包括: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

(2)关于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出要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具体包括: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油耗、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2008年,交通运输部启动营运客货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国营运客货运输车辆全部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在水路运输方面,交通运输部早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规章;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已陆续制定一系列地方性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交运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规范》)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将进入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车辆燃料消耗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促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及运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一年来开展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的情况报部,特别是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相关生产企业汇总上报。

二、严格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各地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把好营运车辆准入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

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9号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9号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1991年4月23日交通部令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

交通厅(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

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检测站的职责第五条检测站的主要任务:(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具有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

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1 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二月十二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1 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 T711 )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 ),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 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 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 )、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运发[2010]39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节能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规定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客运行业发展迅速,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道路客运市场出现了运力发展过快、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客车的实载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不高,影响了道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客运运力的宏观调控亟待进一步加强。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站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的高度,从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的规定,扎实推进道路客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二、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为主线,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防止运力盲目发展,提高客车实载率和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以满足需求、方便出行为目标,科学规划和发展客运线路和运力。

要科学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客运线网总体布局、客运运力规模及结构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08.0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2号
•【施行日期】201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准入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广大车辆生产企业和运输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办运〔2017〕31号)等有关规定,部决定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与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达标车型调整合并为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实施管理。

现将经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的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达标车型均已符合燃料消耗量和安全达标车型要求。

对于属于过渡期管理的安全达标营运货车车型,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
条件>(JT/T 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44号)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8月6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1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 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 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进 一步加 强道 路客 运 运 力调控 推 进行 业 节 能减 排 工作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交运发 [0 030 2 1 -9 号文发布 1
S r ng h n t g l to f Ro d P s e e r ns o t t e t e he Re u a i n o a a s ng r T a p r t o o e E r y S v ng a d E iso d to o Pr m t ne g a i n m s i n Re uc i n
部 门和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要 站在 建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行 业 的 高 度 ,从
力 调 控 工作 的重 要 性 和 紧迫 性
设 ,提 高 交通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水 平 。 四是
纪 委 第 五 次全 会 上 明确 指 出 : 制 度 的 效 “
主 持 人 : 从 部 领 导 提 出 的 要 求 上 看 ,部 党组 抓 好 工程 建 设 领 域 突 出 问题
的 治 理 工 作 的 决 心是 很 大 的 ,工 作 措 施
行。 要 建立 健全 保 障制 度执 行 的工作
机 制 , 完 善 保 障 制 度 执 行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和 违 反 制 度 的 惩 戒 性 措 施 , 对 制 度
例 、采取 多 种形 式 、通 过 多种 渠道 ,
切 实 加 强 对 制 度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使
是 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监管 ,规范资金管 理 使用。七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
加 大惩 治 力 度 。
解 决 制 度 执 行 力 度 不够 的 问 题 ,以深 入 推 进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为 契 机 ,不 断 提 高 制 度 执 行 力 度 ,确保 各项 制 度 得 到 切 实执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交运发〔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保障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安全、便利运输,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根据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单位的申请,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决定对氮、氦、氖、氩、氪、氙等低危气体,符合相关要求时,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无缝气瓶,运输压缩氮(UN1066)、压缩氦(UN1046)、压缩氖(UN1065)、压缩氩(UN1006)、压缩氪(UN1056),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压缩气体气瓶总水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二、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无缝气瓶,运输氙(UN2036),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氙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三、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焊接绝热气瓶,运输冷冻液态氮(UN1977)、冷冻液态氦(UN1963)、冷冻液态氖(UN1913)、冷冻液态氩(UN1951),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大于175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冷冻液化气体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
耗量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
有关企业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促进重型商用车辆产品技术升级,完善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准入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燃用柴油和汽油的商用车辆(以下简称“重型商用车辆”)产品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对重型商用车辆产品(不包括专用作业类、全轮驱动类产品)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企业在新申报上述产品《公告》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T27840-2011《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以下简称“工况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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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运发[2011]6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1.02.23
【实施日期】2011.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规范》)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车辆燃料消耗量
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将进入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车辆燃料消耗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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