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2017-2018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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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号)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环境质量下降问题”整改意见等文件精神,做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完成我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落实“环境质量下降问题”整治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号)的要求,以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开展全县燃煤小锅炉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合浦县建成区(指最新合浦县城市规划区,以下相同。范围:北至外环线(接线),东达南北高速公路,南临合浦县界,西靠西门江。)基本淘汰蒸发量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开展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清洁能源替代、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以上。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燃煤销售、使用、监管有

效机制,严格控制城市区域燃煤使用,大力推广使用电能、燃气等清洁能源。

三、组织领导

成立合浦县年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陈冬生副县长

副组长: 庞荣华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庞兴云县工信局党组书记

李腾龙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高世煜县发改局副局长

骆远栋县工信局副局长

陈劲松县公安局副局长

冯小雄县财政局副局长

何丹梅县环保局副局长

刘志清县工商和质监局副局长

张剑鸣合浦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莫定为县市政局公用事业股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庞兴云(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协调解决燃煤小锅炉整治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责,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

开展燃煤小锅炉调查摸底工作,查清我县建成区燃煤小锅炉的数量、规模、型号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为科学整治提供依

据。结合实际确定各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清单(见附表)。(县工商和质监局牵头,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淘汰燃煤小锅炉

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电、生物质)、改热水配送等方式实施蒸发量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县工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限期完成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辖区内各类燃煤锅炉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严格新锅炉安装告知工作,对违规先建的锅炉坚决不予监检、登记。(县环保局、工商和质监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负责配合)

(四)着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煤改气”,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号),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热电联产项目,依据县城总体规划、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将热电联产规划纳入合浦县“十三五”工业规划,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有序推进工业园区采用热电联产或大型企业余热利用等方式实施集中供热,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着力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

(五)落实整治燃煤锅炉奖励资金。

对在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燃煤锅炉用户给予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淘汰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锅炉用户,按照一定

标准给予奖补,具体标准为蒸发量以下燃煤锅炉的奖励万元台,蒸发量以上的燃煤锅炉每增加多奖励万元,依此类推,最高每台锅炉奖励不超过万元。对无法更换、改造但在限期内自行关停、拆除锅炉设施的,并保证不再新上类似燃煤锅炉,将给予同等标准补偿。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擅自新上的燃煤锅炉的淘汰、拆除等不再进行任何补偿。(县财政局、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六)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锅炉安全、质量、环境和能效等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和行政执法,巩固整治成果,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县环保局、工商和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各单位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蒸发量以上燃煤锅炉除外)的整改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月日前)

各有关部门对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编制燃煤小锅炉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宣传工作,做好企业解释疏导工作,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污染整理。

(二)实施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根据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我县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区域实际,按照“先管网内、后管网外,先生活、后生产”的

原则,先易后难,有组织、有计划、有力度地推进整治工作。对未按要求实施淘汰或改造为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煤锅炉用户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验收阶段(年月日前)

由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将按奖励标准落实奖励资金,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将继续拆除或者改造。同时做好相关图片、资料收集归档。

六、落实工作责任

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总体分工原则是:县环保局、工信局按部门职能牵头做好锅炉污染、锅炉淘汰治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县发改局、工信局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新建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具体分工如下:(一)县工商和质监局

要按照方案要求,查清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的分布情况、数量、规模、型号等情况于年月日前将燃煤小锅炉名单报县环保局、县工信局。负责燃煤锅炉安全、能效监管,以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燃煤锅炉,不予登记发证。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提供蒸发量以下的燃煤锅炉清单,负责锅炉生产的准入和使用企业的监管。

(二)县工信局

负责编制蒸发量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分解淘汰任务,督促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按计划进行淘汰;按照方案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燃煤小锅炉奖励资金使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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