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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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介绍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介绍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介绍大连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你知道多少呢?是不是不太了解呢?别着急,以下就是店铺做的整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们有用。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推进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如下:(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5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5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5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及诊疗科目表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

第三条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协议医疗服务。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伤病分开”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伤情危急确需送往就近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在外地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第五条职工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向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协议医疗机构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参保情况。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向首诊医师和医疗保险科说明情况,并在3日内补交参保证明。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凭医疗收据等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治疗,实行一日清单和月报表制度,工伤职工出院时,可统一打印费用总明细。

大连医保规定

大连医保规定

大连医保规定大连市医保规定大连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座重要港口城市,也是辽宁省的省会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连市的医疗保障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更新。

下面将简要介绍大连市的医保规定。

一、参保范围:大连市医保规定,参保范围包括所有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就业、经商、学习的人群,不论其职业、收入和户籍所在地。

参保人群包括自然人、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城乡居民以及外来人口。

二、参保方式:大连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参保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由个人自愿缴费参保。

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报销比例:大连市医保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符合规定的特定疾病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具体的保险合约而定,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以获得更高比例的报销。

四、门诊待遇:大连市医保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病人的报销比例为80%,门诊病人可以通过刷卡或使用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报销。

药店在出售处方药时需要进行医保刷卡,以确保报销比例和费用准确。

五、报销限额:大连市医保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住院病人的报销有一定限额。

不同医疗机构的报销限额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医保部门规定为准。

对于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报销限额可以相应提高。

六、定点医院:大连市医保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这些医疗机构被称为定点医院。

个人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要自行承担费用,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大连市医保规定的实施,为大连市的居民提供了方便、安全、高效的医疗保障。

通过这些规定,居民可以享受到较高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减轻了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

同时,定点医院的设立也保证了参保人员能够获得专业的医疗服务。

未来,大连市的医保制度还将继续完善,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连市自2007年9月1日起,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91号)。

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等)提供更多医疗帮助,提高医疗水平,减轻员工医疗负担。

公司将结合该文件规定及公司实际,重新修订公司享受劳保待遇员工家属医疗费报销办法。

为便于员工更多了解相关规定并参加此项保险,现将全文予以转载。

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二)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三)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人社部发[2011]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参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XXXX〕年度决算依据3、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相应的支付方式门诊医疗费用,结合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总体发展,适应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首诊制度,探索实行人均支付为主的支付方式。

实行人均支付必须明确门诊统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并首先保证为参保人员支付甲类药物、一般医疗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通过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基本医疗服务包的门诊统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落实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的保障责任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应结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水平的提高,探索实行以疾病为基础的支付方式按病种付费可以从单一病种开始,以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成本稳定的常见病、多发病为主。

同时,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其他目前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疾病也被考虑在内。

具体病种由各地根据实际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探索DRGs支付方式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自然分娩、器械生产、剖宫产)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疾病支付方式,由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目前,没有按人头或疾病付费的地方。

作为一种过渡方式,在总量控制下,结合资金预算管理,可以将目前的项目支付方式改为平均固定支付方式。

在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按照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调整政策,合理确定个人费用分担比例。

四、结合协商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应在调查计算的基础上确定通过计算改革前三年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数据,可以了解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分布和参保人员的支出水平。

在此基础上,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总体支付能力和现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确定医疗保险的基本支付标准以基本支付标准为参照,通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险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和金额,确定不同类型和级别医疗机构的具体支付标准。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最终版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最终版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一、个人帐户每月划转金额职工个人账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年龄段每月按一定比例划入。

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2.8%划入;45周岁及以上职工,按3.3%划入。

我司员工的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基本工资。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的 6.5%划入。

本人月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划入。

二、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费用由员工医疗卡内的金额支付。

住院费用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5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

3、个人负担比例:三级医院为15%,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为10%;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为30%。

退休人员减半。

三、医疗保险IC卡管理(一)医疗保险IC卡挂失拨打语音电话(支持固定电话和小灵通)挂失。

语音电话提示三种挂失方法:自动挂失、人工挂失或网通公司收费挂失。

1、自动挂失:1)按键输入身份证号码;2)按键确认身份证号码;3)提示挂失成功后,结束操作。

2、人工挂失:工作时间受理。

向各区医保中心业务窗口提供个人医疗保险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即可挂失,即时办结。

3、网通公司收费挂失:24小时服务。

信息费0.80元/分(提供个人医疗保险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4、网页挂失: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挂失,网址是:;需输入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和身份证号。

(二)补办申请人提供:①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需经医保中心经办人员复印留存)。

②填写《医疗保险IC卡挂失补办业务处理单》。

补办《医疗保险证》、《门诊手册》四、办理异地就医业务(一)急诊申报:1、大连市参保人员探亲或出差异地急性发病住院(限当地医保定点公立医院),需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0-4-1号键办理异地急诊住院申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9日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个人自愿,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二)多方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三)基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大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大人社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1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

(一)病种Ⅰ类1. 甲状腺功能亢进;2. 甲状腺功能低下;3. 肺结核;4. 淋巴结核;5. 下肢静脉曲张;6. 股骨头坏死;7. 复发性阿弗他溃疡;8. 高血压病;9. 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10. 风湿性心脏病;11. 肺心病;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13. 银屑病;14. 口腔扁平苔藓;15. 侵袭性牙周炎;16. 类风湿性关节炎;17. 慢性病毒性肝炎;18. 糖尿病;19. 系统性红斑狼疮;20. 帕金森氏病;21. 重症肌无力;22. 溶血性贫血;23. 再生障碍性贫血;24. 白塞氏病;25. 肝硬化;26. 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27.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28. 慢性肾脏病(CKD)三期及以上;29. 恶性肿瘤;30. 白血病;31. 精神分裂症。

孙艳波、大连市甘井子区炳林铆焊厂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艳波、大连市甘井子区炳林铆焊厂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艳波、大连市甘井子区炳林铆焊厂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3【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晓梅刘婷娜苏娓【审理法官】于晓梅刘婷娜苏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艳波;大连市甘井子区炳林铆焊厂【当事人】孙艳波大连市甘井子区炳林铆焊厂【当事人-个人】孙艳波【当事人-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炳林铆焊厂【代理律师/律所】张祖杰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王泊文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刘慧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祖杰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王泊文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刘慧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祖杰王泊文刘慧【代理律所】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孙艳波【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炳林铆焊厂【本院观点】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按其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伤残津贴损失为由主张伤残津贴差额,但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属社保机构审核认定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相关事实除“被告自2017年1月起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外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被上诉人自2014年11月起为上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按其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伤残津贴损失为由主张伤残津贴差额,但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属社保机构审核认定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文件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的城镇所有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当期和属地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经市政府批准,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基金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农民工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季度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大人社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卫生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单位。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资源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计算机网络服务能力和区域卫生规划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控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和数量。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人社发[2011]129号_大连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29号_大连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2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08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08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0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和范围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为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含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属于第三人责任的医疗费用,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先行支付其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自身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书面申请;(二)由参保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三)申请先行支付的时间为参保人首次住院医疗终结之日起1年内。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参保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需如实填写《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医院版)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医院版)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医院版)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2012年医院版)为加强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的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政发[2011]26号)、《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10]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定点医院(以下简称“乙方”),就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要做好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及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构建诚信医保。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不断提供参保人医疗待遇水平的同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国家的要求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与乙方的价格谈判机制,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大连市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甲方遵照“总量控制、项目付费、定额管理、平衡结算、年终决算”的原则同乙方结算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上传的待审核的医疗费用暂不结算。

第九条甲方对乙方进行检查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

甲方人员要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保证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后的正常运转,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2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具有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本细则进行补偿。

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由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资金中拨付。

第四条地处乡镇的区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助。

对其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专项补助。

对其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执行本办法中规定的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政策。

每季度根据其国家基本药物的销售情况,通过医疗保障基金给予适当的服务项目补偿。

第二章补助方式及资金渠道第五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编制、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缺口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补助。

第六条基本医疗服务收入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第七条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收入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及补偿标准核定(详见附件1),根据就医人员参保险种分别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6沙河口区医保中心 84548926沙河口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理
17甘井子区医保中心 86586316甘井子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理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一 主要职能
负责大连市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保税区的城镇在职职工(含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农转城人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工作;负责大连市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保税区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大连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老年居民、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工作;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伤残鉴定办公室 83709173组织伤残等级鉴定
Hale Waihona Puke 14中山区医保中心 82710022中山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理
15西岗区医保中心 83697016西岗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理
11个人帐户部 83709163(IC卡挂失) 1、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2、个人医疗帐户、IC卡管理
12居民参保部 83709187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综 合 部 83709183(咨询) 1、统计工作
2、来信来访工作
3、医疗、工伤、生育的对外咨询及培训
4、对内外业务工作的协调
9个体医疗保险部 837091911、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支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支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支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大人社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支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4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支付。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人员(不含该类家庭人员中未成年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0元。

2010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折半计算。

二、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在具有住院定点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300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当年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办法仍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2011社保调整

大连2011社保调整

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对如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调整:一、201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

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系数,在全市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请各参保单位于6月30日前及时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流程不变,具体如下: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结次月人员增减变动。

2.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各级社保中心负责批量生成次月每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台账并直接发往地税部门进行扣缴。

参保单位次月1日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期应缴情况。

确有错误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办理。

3.从7月1日起,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参保单位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允许生成单位当期应缴账)。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调整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相关政策参保缴费,缴纳五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两险。

有无雇工的判断原则为: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且参保人员为一人且此人为单位法人的,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药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及《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要求,按本办法要求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签订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医保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考察评估、服务协议签订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履行相应的经办服务职责。

医疗保障监管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原则,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合理布局;(二)坚持择优签约、协商谈判原则,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三)坚持平等自愿、有序竞争原则,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四)坚持诚信服务、合理定价原则,确保为参保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第五条经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自愿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常开展诊疗服务满3个月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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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文件
大人社发〔2011〕11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实行分别核算管理。

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结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家庭病床及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基金结算;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时,应由个人使用现金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出差、探亲、转诊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建立家庭病床和治疗门诊规定病
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项目付费、定额管理、平衡结算”的办法,使用统筹基金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一)总量控制。

经办机构按住院综合治疗(以下统称普病)、单病种治疗(以下简称单病种)及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控制标准乘以年度内出院总人次或门诊规定病种总人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医疗费用控制总量。

(二)项目付费。

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向其拨付医疗费用。

(三)定额管理。

经办机构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出结算定额总量部分不予结算。

(四)平衡结算。

经办机构每半年对超过普病控制标准费用(以下简称超标费用)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普病住院医疗费用(指统筹基金,下同),总量低于控制结算标准5%以内的部分,按30%偿付;总量低于控制结算标准5%以上的部分,不予偿付;总量超出控制结算标准5%以内的部分,按30%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普病住院医疗费用总量超出控制结算标准5%以上的部分予以适当补偿。

超过本院普病住院结算标准2倍以上部分,按费用分段予以相应的补偿(按单个病例计),费用分段为:
超标费用在本院普病结算标准2-4倍(含4倍)之间的;
超标费用在本院普病结算标准4-5倍(含5倍)之间的;
超标费用在本院普病结算标准5-6倍(含6倍)之间的;
超标费用在本院普病结算标准6倍以上的;
各费用分段的具体补偿比例,根据当期的基金节余情况予以确定,但补偿总额不超过本院普病超标总额的50%。

(五)年终决算。

年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住院人次率、均次住院费用及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等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实行弹性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规定平衡补偿后的超标费用,由经办机构扣回。

第七条统筹基金按平均床日费用标准支付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总额低于标准总量的,按实际发生
的医疗费用结算;超过标准总量的,按标准结算。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分别于每月5日、1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表等报经办机构。

由经办机构对其医疗费用予以审核确认,并于每月25日前予以结算。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对有疑问需做调查的医疗费用,可暂缓拨付。

经查证属实的,不予支付。

第十条因急诊、出差、探亲、转诊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病情需要,由本市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治疗的,转入医院只能收取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其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超出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第十二条门(急)诊抢救病人办理入院的,在门(急)诊因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在门(急)诊抢救期间死亡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住院治疗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以出院时间确定其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参保人员跨结算年度住院治疗的,其本次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到下年度。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使用结算指标,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十五条市经办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结算方式及经办流程,保证统筹基金结算医疗费用及时、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医字〔2000〕4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结算办法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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