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贺行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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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张志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张志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张志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20
•【字号】鄂证监机构字[2011]65号
•【施行日期】201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张志强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鄂证监机构字[2011]65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中银证股份资审[2011]118号)来文及所附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张志强(身份证号码:41052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张志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此复。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厦证监发[2008]212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张静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证监发[2008]212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申请及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核准张静(身份证号码:35260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张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兴隆路证券营业部海沧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手续。

此复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申请开业验收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我局对你公司深圳福强路证券营业部营业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43号深荣大厦二楼”迁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15楼”无异议,同意该营业部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路证券营业部”更名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换领该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此复
二○○七年四月六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或机构)稳步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重要中介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作用日益增强,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但对标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行业机构经营理念有偏差、功能发挥不充分、治理水平待强化、合规意识和水平不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证券基金行业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强化监管、防控风险、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教科书式”的监管模式和行业标准,行业机构定位得到校正、功能发挥更加有效、经营理念更加稳健、发展模式更加集约、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规风控更加自觉、行业生态持续优化,推动形成10家左右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

到2035年,机构监管体系完备有效,行业机构治理水平全面提高,行业作为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的功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形成2至3家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引领力的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力争在战略能力、专业水平、公司治理、合规风控、人才队伍、行业文化等方面居于国际前列。

到本世纪中叶,形成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全球领先的现代化证券基金行业,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督促行业机构强化使命感、责任心,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7.08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9]84号
•【施行日期】200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09]84号)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将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入福州市的申请》(国海报字[2009]103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该营业部迁址福州。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福州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二○○九年七月八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一)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协议、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证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吴建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吴建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吴建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3.17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35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吴建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35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2月28日受理你公司《吴建强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东证人字〔2014〕24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吴建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吴建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浙江证监局
2014年3月17日。

2023年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处罚措施

2023年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处罚措施

2023年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处罚措施
对于2023年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的处罚措施,具体内容可能因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处罚措施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1. 责令改正:证券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业务质量。

2. 暂停业务:在一定期间内暂停证券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例如保荐业务、承销业务等。

3. 罚款:对证券公司进行罚款,金额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而定。

4. 吊销业务许可证:如果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被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这意味着证券公司将无法继续从事某些业务。

5. 内部问责: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证券公司对处罚措施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相关处罚措施可能会暂停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6.27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7〕66号
•【施行日期】2007.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07〕66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跨省迁址的请示》(招证发[2007]110号)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号)和《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下属福州广达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山东青岛,请你公司按既定方案做好该营业部关闭工作,妥善安置员工和客户,并报我局验收。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5.13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9]63号
•【施行日期】200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09]63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将华融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入福建省福州市的请示》(华融证券发【2009】1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该营业部迁址福州。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福州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广发华福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上杭服务部开业验收合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广发华福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上杭服务部开业验收合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广发华福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上杭服务部开业验收合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5.20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广发华福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上杭服务部开业验收合格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08〕46号)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下属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上杭服务部开业验收的请示》(广福证[2008]18号)收悉。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和《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核,批复如下:
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上杭服务部系由你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漳平服务部迁入。

经实地查看,服务部原址(龙岩市漳平和平路邮政大厦3层)已关闭,现有客户及员工均已妥善安置,上杭服务部新址(龙岩市上杭县紫金路水利局大楼1楼临街店面)在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基本达到开业运营的要求,验收合格,同意该服务部开业,名称为“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上杭服务部”。

接此批复后,请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换领新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原证同时缴回,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址泉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址泉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址泉州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7.08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9]80号
•【施行日期】200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证券营业部迁址泉州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09]80号)
(闽证监机构字〔2009〕80号)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建新北路证券营业部跨省异地迁址至福建省泉州市的请示》(长证字[2009]128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该营业部迁址泉州。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泉州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二○○九年七月八日。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贺广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广东证监许可[2010]25号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贺广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广东证监许可[2010]25号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贺广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贺广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广东证监许可[2010]25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贺广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鲁证字〔2010〕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贺广军(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我局对贺广军担任你公司广州华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无异议。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贺广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10]82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10]82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证券营业部迁址至福州市的请示》(信证函[2010]77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该营业部迁址福州。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福州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福建证监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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