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排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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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排球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亳州市排球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亳州市广大排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亳州市体育局领导下,推动全市排球事业发展,促进排球运动普及和提高的市级体育专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是代亳州市参加相应省内排球组织的唯一合法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排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推动亳州市排球运动的广泛开展;大力普及群众性排球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努力提高排球运动技术水平,培养排球后备人才;加强省(市)排球组织的联系合作,增进与兄弟省(市)及全国(地区)排球协会之间的友谊和交流,努力推动亳州市大、中、小学的排球活动,推进体育与教育结合,为青少年体质健康搭建一个交流展示的平台。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亳州市体育局,并接受其领导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文采路588号,亳州幼儿师范学校办公大楼六楼605室
第六条在亳州市排球协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积极开展全市排球活动,促进全市排球运动的蓬勃发展;
(二)组织会员大力开展普及工作,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促进排球运动参与者的增多;
(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协助体育局、教育局开展排球项目的竞赛活动,向其提供活动方式和竞赛方案。配合体育局协调和组织排球项目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和推荐。协助体育局举办排球项目的全市性会议;
(四) 积极开展与外省(市)协会间交往和技术交流;
(五) 积极宣传排球项目,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来源,增强我会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第三章会员
第八七条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会费收费标准,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有: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