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约谈制度
2023年廉政约谈制度范本
2023年廉政约谈制度范本廉政约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确保廉洁政府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党内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规范廉政约谈工作,加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二条廉政约谈是指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并对其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和教育的活动,旨在强化廉洁意识,提高廉洁从政能力,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
第三条廉政约谈应当坚持党建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党委的主导责任、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党员和干部的自治性。
廉政约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被约谈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条廉政约谈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廉政约谈的对象第五条廉政约谈的对象是党员干部,包括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一线工作人员等。
第六条廉政约谈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重要职务或承担重要任务的党员干部;(二)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三)被相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廉政约谈的建议。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对象应当按照分管、重点和巡视巡察、信访等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
第三章廉政约谈程序第八条廉政约谈应当由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明确约谈的目的、内容和方式,并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函告知。
第九条廉政约谈应当由不同层级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团队进行,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廉政教育和执纪执法工作经验。
第十条廉政约谈前,团队成员应当对被约谈人的工作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制定约谈方案和提纲。
第十一条廉政约谈应当采取面谈的方式进行,对于被约谈人的廉政问题需要提供材料支持的,应当提前准备并进行阐述和解释。
第十二条廉政约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开场白:约谈团队成员简要介绍约谈的目的,确认约谈的原则和规则。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是指针对大学教师、学生等人员的廉政约谈制度,旨在加强对大学内部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廉政约谈标准和程序:明确廉政约谈的对象、时机、方式等,并建立约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约谈过程的公正、透明。
2. 设立廉政约谈机构:设置专门的廉政约谈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廉政约谈工作,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约谈情况。
3. 约谈对象范围:廉政约谈的对象可能包括教职工、学生、学校管理层等,主要针对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失职渎职、腐败问题等。
4. 约谈方式和内容:廉政约谈可以通过面谈、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责任追究、警示教育等。
5. 公示和信息公开:约谈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公示,并对外公开,旨在提醒其他人员遵守纪律规定,避免违纪现象的扩散。
6. 约谈后的跟进和监督:对于接受廉政约谈的对象,应建立相应的跟进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并评估他们的廉政表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廉政约谈制度可能会根据大学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大学廉政建设的需要。
2023医院卫生院廉政谈话常态化约谈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我院全体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本方案。
一、约谈对象
本院全体干部职工
二、实行分级约谈
六、线索移交
在约谈过程中,如发现被约谈对象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接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全体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履职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软、懒、散的情况。
(四)全体干部职工在坚持“八项规定”、反“四风”方面的情况及拖拉慢为、胡作非为方面的警示、警醒。
(五)遵守县纪委关于干部领导在婚丧嫁娶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六)收集到的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
五、约谈记录
约谈时至少有院务会成员2人以上参加,约谈领导为约谈主持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记录员。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核对确认后签字。
由院长负总责,约谈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约谈各科室干部职工。
三、约谈告知
约谈前一天,由院办公室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的具体事项。
四、约谈内容
(一)院长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院务会成员执行相关纪律制度情况,有无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廉政约谈制度三篇篇一:廉政约谈制度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XX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
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
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
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
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
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
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
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
(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
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是指在2024年大学校园中实施的一项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是指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或警示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大学校园廉洁建设,维护学校的纪律和风气。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可能为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
2. 约谈程序:约谈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被约谈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包括约谈前的调查取证,约谈过程中的谈话记录,以及约谈后的处理和跟踪。
3.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当针对被约谈人的具体违纪问题,进行诫勉、提醒或警示,引导其正视问题,改正错误。
4. 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作为后续处理和跟踪的依据。
5. 效果评估:约谈后,应当对被约谈人的廉政风险态势和整体廉洁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约谈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种可能的设想,具体的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可能会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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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是一种监督和问责机制,旨在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该制度通常由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主导,通过对涉嫌违纪或腐败的公职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认识错误,纠正行为,并在必要时进行惩处。
约谈会通常以个别或集体的形式进行,会议的内容包括了解涉事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来龙去脉,向其传达廉政纪律和道德规范要求,提醒其注意遵守廉洁从政的原则,传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等。
廉政约谈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约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起到了防止腐败的作用。
同时,约谈还能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增强其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其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然而,廉政约谈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约谈要求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否则可能会造成约谈工作的不公正性。
其次,约谈内容和程序要符合法治原则,防止滥用权力或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发生。
最后,约谈制度应当和其他廉政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廉政约谈制度(二)是指政府、党委等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询问、约谈和警示教育的制度。
其目的是以约谈的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廉政约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对象范围:通常是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局级以上干部等。
2.约谈内容:约谈主要是围绕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展开,包括个人行为、经济问题、权力滥用等方面的调查和询问。
同时,还会向其传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要求和政策,提醒其严守纪律、主动作为。
3.约谈方式:约谈一般是由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等负责监督的组织进行,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也可以组织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甚至可以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为____《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____体系____-____年工作规划》要求,落实教育部党组《____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____体系建设____》和省委《____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____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强化对干部、党员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廉政约谈机制拟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约谈遵循的基本原则1、相互平等的原则。
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臵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2、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
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做到功过分明。
3、有的放矢的原则。
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治病救人的原则。
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
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5、经常、及时的原则。
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约谈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提醒、告诫,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
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实施情形班子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1、不能严格遵守__政治纪律,态度消极,工作涣散,效率低下的。
2、不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它是指政府机关对自身工作不规范或者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约谈或者提醒的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主要是通过与被约谈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谈话交流的方式,让其清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同时,政府机关也会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支持,帮助被约谈单位或者个人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同时提高对廉政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对于被约谈单位或者个人而言,廉政约谈制度可以帮助其意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塑造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并且能够有效地整治和纠正廉政风险问题,保证政务工作的廉洁和透明,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廉政约谈制度也是建设廉洁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之一。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廉政约谈工作,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AA 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约谈工作制度》(桂交党干〔202X〕2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纪检监察、审计、干部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发现部门或部门*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时,为了解情况、及时提醒,对部门党政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二条约谈人为学院领导,约谈对象为本院全体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部门*员干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也可以采取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约谈一般由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要求和工作需要具体实施。
第五条约谈承办部门应提前将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第六条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及内容,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向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约谈过程中,要做好约谈记录。
约谈结束时要求约谈对象签名确认。
约谈的相关书面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约谈对象须于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约谈承办部门递交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整改措施,并在规定限期内落实整改。
整改落实工作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第八条学院纪委应当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问责,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打击报复;(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024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XXX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公司纪委为推动公司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针对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司处科级干部及所属企业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作出提醒,提出要求。
第四条约谈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坚持分级约谈,突出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所属,以及纪委副书记,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人。
被约谈人指机关处科级干部及所属企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约谈类型和方式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
指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从业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
指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廉洁从业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履职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
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适用于下列情形:(一)发生被司法机关直接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发生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案件的。
(四)对公司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业务范围内所管理干部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省属驻X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约谈主体(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书记同县检察院检察长对部分县级部门、镇乡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
(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
第五条约谈方式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
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约谈种类(一)常规约谈。
即根据约谈工作年度安排,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常规廉政约谈。
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是指政府或组织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用于约束干部和人员廉洁自律的行为。
其目的是通过约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廉洁政治和社会风气。
廉政约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约谈对象:一般是指在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中的管理者和有权决策的干部,以及其他被怀疑存在廉洁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
2. 约谈方式:一般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约谈,以调查核实和了解相关情况。
约谈通常是面对面的方式,可以是个别约谈或集体约谈。
3.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了解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义务、权力行使情况,了解其个人财产和家庭状况,查明存在的廉洁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警示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和纠正措施。
4. 约谈效果:通过约谈,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和人员存在的廉洁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有效震慑和警示其他人员,维护廉洁政治和社会风气。
同时,廉政约谈制度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确保约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约谈过程中,应当尊重被约谈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守保密原则,确保约谈内容不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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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制度范本
廉政约谈制度范本第一条约谈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通过廉政约谈制度,促进干部职工精神风貌的崇高,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风尚,建立起一支廉洁奋发、敬业创新的干部队伍。
1.2 原则: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及时问责、激励激励。
第二条约谈的对象和范围2.1 约谈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以及其他职工。
2.2 约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廉洁从政情况、工作纪律、履职能力、形象塑造等方面。
第三条约谈的程序和方式3.1 约谈程序:约谈由纪委监察部门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发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进行。
3.2 约谈方式:以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为主要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询问、调查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约谈的内容和要求4.1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情况的了解、思想政治表现、廉洁从政情况、工作纪律、履职能力、形象塑造等方面的情况。
涉及廉政问题的,应当进行追究问责。
4.2 约谈要求:约谈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实事求是地了解被约谈人的情况,听取被约谈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公正、权威、专业。
被约谈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辩护。
第五条约谈的记录和报告5.1 约谈记录:约谈时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反映约谈过程和内容。
5.2 约谈报告: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约谈报告,对约谈情况、问题和处理意见等进行归纳总结,上报相关领导。
第六条约谈的结果和处理6.1 约谈结果:依据约谈情况,根据违纪违法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对被约谈人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
6.2 约谈处理:约谈结束后,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公平,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
第七条监督和反馈7.1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廉政约谈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约谈工作的公开、公正、公正,预防和纠正权力滥用等不良现象。
7.2 反馈机制:被约谈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或领导提出申诉,相关机构或领导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企业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企业廉政约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提高企业廉政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廉政约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廉政约谈工作制度是指企业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行政部门等对党员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等进行廉政谈话、提醒和教育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企业廉政约谈工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约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企业廉政约谈工作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党员干部、重要岗位人员。
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廉政约谈。
第五条企业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行政部门等是企业廉政约谈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共同组织实施廉政约谈工作。
二、约谈内容第六条企业廉政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要求,如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廉洁用权等;(二)企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的要求,如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抵制不正之风等;(三)工作作风方面的要求,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四)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廉政约谈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约谈内容。
三、约谈程序第八条企业廉政约谈工作由企业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行政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第九条企业廉政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期约谈、不定期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廉政约谈前,应当对约谈对象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制定约谈方案。
第十一条企业廉政约谈时,约谈人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目的、意义和要求,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陈述和解释,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十二条企业廉政约谈后,应当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对约谈对象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整改到位。
四、约谈要求第十三条企业廉政约谈工作应当坚持严字当头,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企业廉政约谈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和教育,引导约谈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廉政约谈制度范本
廉政约谈制度范本【背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廉政约谈制度。
【制度内容】1.约谈对象制定廉政约谈制度的对象为党员干部,包括中层干部及以上级别,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扩大范围。
2.约谈原则(1)党委(党组)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具体决定约谈对象。
(2)约谈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对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对廉政风险问题坚持预防为主,对一般情况坚持谈话教育为主。
3.约谈程序(1)约谈的组织和实施由党委(党组)确定,一般分两个环节进行,即事前准备和正式约谈。
(2)事前准备:明确约谈的目的、时间、地点、人员,制定约谈方案,收集约谈对象相关信息。
(3)正式约谈:根据约谈方案,组织约谈人员,进行约谈,同时记录约谈内容和达成的约定事项。
(4)约谈结束后,制定约谈报告,报党委(党组)备案,并通知被约谈人。
4.约谈内容(1)对于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依纪依法处理,将问题移交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处理。
(2)对于廉政风险问题:进行责任追究,要求整改,强化预防机制,防止风险转化成问题。
(3)对一般情况:进行谈话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廉政观念。
5.约谈效果评估对约谈对象进行跟踪观察和评估,评估其在约谈后的廉政表现和改进情况,有效发挥约谈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6.保密制度约谈过程中应保证机密性,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约谈内容。
7.工作纪律(1)约谈工作实行领导包案制,明确约谈人员的责任;(2)约谈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程序,确保约谈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3)约谈工作要注重及时性和针对性,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回应问题;(4)约谈工作要文明礼貌,尊重被约谈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诽谤、恐吓或者打击报复。
8.监督执纪对约谈对象未履行约定事项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监督执纪,确保廉政约谈工作的效果和严肃性。
【制度审批】本制度由党委(党组)审定并颁发,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制度执行。
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一、约谈制度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群众有意见的;4.举止不端,违反制度规定的;5.接受办事人员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6.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
(二)组织实施.约谈对象按照各部门领导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领导找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
二、诫勉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1.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2.以权谋私的;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4.经过提醒教育,问题仍末纠正的;5.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教育限期纠正的。
(二)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
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年终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实施教育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
廉政谈话制度(8篇)
廉政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_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每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学校廉政约谈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对象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2. 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3. 党员领导干部;4. 关键岗位人员;5. 存在廉政风险的人员。
三、约谈内容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2.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3.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 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5.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6. 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四、约谈程序1. 约谈计划:由学校纪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制定约谈计划,明确约谈对象、时间、地点和内容。
2. 约谈通知:约谈前,由学校纪委向被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和内容。
3. 约谈实施:约谈时,由学校纪委负责人主持,被约谈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批评教育。
4. 约谈记录:约谈过程中,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约谈记录。
5. 约谈反馈:约谈结束后,学校纪委将约谈记录报送学校领导班子,并将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约谈要求1. 被约谈对象应自觉接受约谈,积极配合工作。
2. 约谈过程中,被约谈对象应保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3.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整改问题,落实约谈反馈意见。
4. 学校纪委对约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学校廉政约谈制度,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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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制度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
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
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
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一)日常约谈。
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
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
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
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
(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
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
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