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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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办法
(甘公省养[2004]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我省省养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水毁造成的公路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毁,是指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路基塌陷、防护、桥涵构造物冲毁等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水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先保通、后抢修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毁按照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大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中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小型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五)一般水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水毁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毁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毁发生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边抢修、边上报(附照片或光盘),克服等、靠、要思想:
(一)大型及特大型水毁由总段组织;
(二)中、小型水毁由公路段(养护处)组织;
(三)一般水毁由养管站组织。
第七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大型及特大型水毁,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及时给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水毁中断交通时间,要求国道不超过24小时,省道不超过48小时,中断交通时,要及时上报公路局。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省养公路,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路水毁预防
第十条公路水毁预防的目的:改善与提高其抗灾能力,消除水毁隐患,为公路运输提供良好的通行条件。在加强全面养护的同时,对所辖路线的路基、防护、纵向排水、桥涵等设施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对不符合要求和存在水毁隐患的路段,有计划地分期进行改造,使其逐步提高路况质量与抗灾能力。
第十一条水毁预防的工作内容:
(一)掌握了解历史上本地区、本单位的气象及水文资料,收集分析水害规律及所辖不同路线、不同路段、不同设施对水害的一般承受能力和最大承受能力,为水毁预防积累有用的情报资料,建立必要的水毁技术档案。
(二)对公路水毁要做到全面预防、重点治理。每年汛前进行水毁预防的技术性检查,重点是:
1.河流上游堆积物、漂浮物的情况;
2.桥梁墩台、调治构造物、涵洞、引道、驳岸等防护建筑物的基础有否冲空或损坏;
3.桥下有无杂草、石块、泥沙堆积淤塞河道,主河床有无变迁;
4.路基纵向及横向排水系统,包括边沟、盲沟、跌水、急流槽等有无断裂或淤塞;涵洞流水是否通畅;
5.临河路基的河床冲刷情况以及傍河路段急流冲刷处有无淘空或下沉;
6.高填、深挖路段或地质不良路段的路基是否稳定,有无松裂、滑移或穿洞;
7.泥石流沟槽的分布与生成状态;
8.养管站房的基础有无淘空,墙体有无破裂倾斜,屋顶有无漏水。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认真的搜集积累当地水文水情和河床变形、地质及工程破坏资料。水毁多发处设立水尺,调查观测历年洪水位、冲刷深度等资料,为水毁防治和防护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我省汛期时间一般为5月初至9月底。各养护单位要统筹安排,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做到“五查”即查责任落实、查方案制度、查物资储备、查通讯保障、查隐患消除。
水毁预防的关键是消除隐患,疏通并完善排水系统,提高公路和构造物的抗洪能力。雨季前要全面疏通边沟,清除桥涵淤积。对于构造物,尤其是驳岸、护坡的损坏要全部修补、加固和防护。对于河床冲刷,应本着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进行防护。防护工程原则上采用临时性防护,对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的防护工程,也可以和根治相结合,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采用永久性防护。同时还要加强路政管理,避免人为性水毁的发生。
第十四条各养护单位应建立雨中查路记录,认真落实雨中巡路防毁工作。发现路基穿孔、缺口、坍方、排水不畅等水毁隐患应及时排除,堵小洞防大害,并及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的水毁防汛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公路水毁防治管理岗位办法,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建立防汛值班制度和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坚持24小时均有人值班。
第三章公路水毁抢修
第十六条水毁发生后,各公路总段(分局)立即启动预案,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修。
第十七条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组织领导和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应急人员的组织和应急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公路水毁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度;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第十八条特大水毁发生后,各单位防汛领导小组领导在20分钟内要进入指挥位置,根据上级救灾指挥部的汛情通报和命令,接受抢险任务,具体部署道路、桥梁的抢险、抢修工作,并立即启动抢修应急预案。
第四章公路水毁治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时要做好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一)水毁工程设计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进行,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公路大中修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公路总段(分局)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和《桥涵构造物施工技术规范》等要求施工。
(四)工程监理应当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水毁抢修措施:
(一)组织人员调查落实水毁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桩号及工程名称,水毁的工程数量及直接经济损失,车辆通阻情况及抢修期限,重大灾情同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汇报。
(二)在水毁路段两头设立警告、禁令、指示或指路标志,并在主标志下附设必要的辅助标志,说明前方被毁地点,工程及通阻情况。必要时,设立便道,便道的宽度不能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基要稳定坚实,其上应铺设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砂砾或其它粒料改善土路面。
(三)根据水毁大小及性质,调集人员和物资、器材进行抢修。一方面加固设防,另一方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采取措施,以减轻水害,防止水毁扩大,路政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路产的损失,负责维持车辆通行。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毁抢修费,各单位应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本着“专款专用,保主保重”的原则,直接用于公路受灾的抢修,严禁挪用、挤占。
第二十二条日常预防性养护和一般水毁费用由定额养护材料费中支出,省公路局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五章奖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路总段(分局)依据签订的合同或有关规定可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设计单位予以奖罚。
第二十四条对水毁抢修工程进度快、质量好的公路总段(分局),省公路局将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年终检查综合评比时给以加分。
第二十五条因施工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工程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补救,返工费用自负,追究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的责任,并对施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