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 年6 月11 日,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床位:80 张以上。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
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价格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试行)》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相继出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的规定。

新增项目按照《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价格[2005]1708号)的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审批。

河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试行)

河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试行)

河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试行)说明一、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及《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评审和执业校验依据。

二、本细则满分1000分。

评审得分在80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0分为不合格。

三、标记“★”的评分项为单项否决项,完全符合要求方可继续评审验收。

有任一单项否决项不合格,视为评审不合格。

目录一、机构设置…………………………………………………………………………………………………………………………………()二、床位规模…………………………………………………………………………………………………………………………………()三、科室设置…………………………………………………………………………………………………………………………………()四、人员配备…………………………………………………………………………………………………………………………………()五、设备配置…………………………………………………………………………………………………………………………………()六、辖区保健管理…………………………………………………………………………………………………………………………………()七、医疗保健管理……………………………………………………………………………………………………………………………()(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八、护理管理…………………………………………………………………………………………………………………………………()(一)护理管理组织……………………………………………………………………………………………………………………()(二)优质护理措施……………………………………………………………………………………………………………………()(三)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四)临床护理质量管理………………………………………………………………………………………………………………()(五)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九、医技管理…………………………………………………………………………………………………………………………………()(一)临床实验室管理…………………………………………………………………………………………………………………()(二)临床输血管理……………………………………………………………………………………………………………………()(三)医学影像科管理…………………………………………………………………………………………………………………()(四)病理科管理………………………………………………………………………………………………………………………()十、医院感染管理……………………………………………………………………………………………………………………………()(一)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设…………………………………………………………………………………………………………()(二)专职人员继续教育………………………………………………………………………………………………………………()(三)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四)日常监测工作……………………………………………………………………………………………………………………()(五)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等的管理……………………………………………………………………()(六)执行手卫生规范…………………………………………………………………………………………………………………()(七)主要部位院感控制………………………………………………………………………………………………………………()(八)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九)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十)重点部门建设与管理……………………………………………………………………………………………………………()十一、建筑管理…………………………………………………………………………………………………………………………………()十二、后勤保障………………………………………………………………………………………………………………………………()十三、财务管理………………………………………………………………………………………………………………………………()十四、法制建设………………………………………………………………………………………………………………………………()河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
医疗卫生机构末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l995年5月河南省卫生厅、省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三)根据儿整年龄及生理特点、季节变化等制订与之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卫生保健人员要定期检查儿。童体格锻炼的计划实施情况,对儿童进行体能训练与测试。
(四)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每个儿童家长;做好儿童入园健康检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随访,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保教人员要加强全日观察,对疑似儿童采取隔离。

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豫中医〔2009〕8号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现将《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一)发挥中医药优势、运用现代技术,开展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推广普及中医药文化及知识。

依法承担预防保健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救治任务。

二、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二)设置规模。

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服务人口数为主要核算依据,按照0.27张中医床位/千人口数为测算参照值,县级中医医院规模分以下3类:一类医院:人口(含流动人口,下同)<6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150张;二类医院:人口≥60万且<10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250张;三类医院:人口≥10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300张;(三)基础设施1、选址及建筑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

2、建筑规划。

规划合理,满足医院业务需求。

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6~1.5之间。

3、占地面积。

用地指标符合下表要求。

(平方米/床位)4、建筑面积。

结合中医医院实际需求,核定为75~80平方米/床。

教学医院每生增加4平方米,实习医院每生增加2.5平方米。

大型医疗设备用房、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用房建筑面积按项目单列。

其中大型医疗设备用房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中药制剂室≥600平方米;中医传统疗法中心≥500平方米。

(四)配套设施。

满足医院正常业务运转需求,符合各项标准。

应配备以下设施:1、重点区域(手术室、检验室、药品库房、制剂用房、血库、放射影像部门、特殊医疗用房等,下同),配备温度控制、通风、空气除湿、净化等设施。

2、医院实行双回路供电,院区内采用分回路供电,重点区域设置自备电源。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职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

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妇幼卫生服务工作方案

妇幼卫生服务工作方案

【导语】⼯作⽅案是对未来要做的重要⼯作做了安排,并具有较强的⽅向性、导性粗线条的筹划,是应⽤写作的计划性⽂体之⼀。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妇幼卫⽣服务⼯作⽅案,欢迎阅读!【篇⼀】妇幼卫⽣服务⼯作⽅案 ⼀、主要⽬标 建⽴覆盖城乡的妇幼卫⽣服务体系,保障妇⼥⼉童公平享有公共卫⽣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妇⼥⼉童健康⽔平。

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下,婴⼉和5岁以下⼉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8‰以下。

具体指标如下: 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孕早期检查率保持在90%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99%,⾼危妊娠筛查管理率、⾼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均达到100%。

3.3岁以下⼉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90%以上。

4.提⾼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平,产前筛查率达到50%以上。

5.新⽣⼉苯丙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听⼒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提⾼确诊病例治疗率。

6.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均达到8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预措施⽐例均达到90%以上。

7、妇⼥常见病筛查率达到50%以上。

提⾼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 8.妇幼重⼤公共卫⽣项⽬⽬标达到省卫⽣厅要求。

⼆、⼯作措施 (⼀)加强妇幼卫⽣体系建设 1、坚持妇幼卫⽣的公共卫⽣性质,明确妇幼保健机构职能定位。

坚持妇幼卫⽣⼯作⽅针,坚持正确的发展⽅向。

明确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具有公共卫⽣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实施妇幼卫⽣服务体系建设⼯程。

以市妇幼保健院为重点,积极争取政府⽀持,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机构妇幼卫⽣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建设。

按照国家“⼗⼆五”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制定⼆级妇保院的设置规划和建设计划,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在业务指导、⼈员培训、技术⽀持和信息管理等⽅⾯的职能。

健全以市妇幼保健院为龙头、镇区街卫⽣院为枢纽、村卫⽣室为底的市、镇、村三级妇幼保健络。

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实施意见

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实施意见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卫生厅文件河南省财政厅豫编办〔2010〕2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五条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政府对其实行核定收支,绩效补助。

第二章职能配置第六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负责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性服务,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政策。

(二)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妇社[2012]10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河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规划”),全面推进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贯彻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河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我省印发了《河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并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在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河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 70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6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我们在认真调研和组织专家严格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核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附后)。

现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下浮由各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二、严格特殊医用材料费的加收管理。

凡项目规范“除处内容”未明确规定的材料费均不得向患者收取,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特殊材料费,按进价顺加5%作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等。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加强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

各医疗机构执行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试行价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八年一月十日——结束——。

助产机构检查标准(县级)

助产机构检查标准(县级)
㈠产科病历:
体温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格式化产科住院病历(病理产应书写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待产记录、产程监护记录(含产程图)、催产素静脉滴注记录、分娩记录、产后记录、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手术病人应有:术前讨论记录单、术前谈话记录单、麻醉谈话记录单、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术前访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含手术前器具清查单)、健康教育记录单等。输血患者应有输血签约单及有关血液资料标志。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抢救室。
30
根据实际工作而定。
无抢救室扣30分。不完善酌情扣分。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面积大于30m2。
30
根据实际工作而定。
无监护病房扣30分。不完善酌情扣分。
河南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试行)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
分值
考核方法与要点
扣分内容
得分
五、设备标准
100
现场查看。
100
随机抽查2-3位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书面考试或模拟操作。考试(或模拟)满分为100分。参加考试人员成绩相加后除以考试人数为最后得分。
100减去最后得分为扣分。
㈡产科护士应掌握:
⑴围产期保健、母乳喂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产后康复技术;⑵正常产和各种难产助产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高危妊娠监测及处理技术;⑶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二、人员标准
150
查看原件及有关档案。
㈠ 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取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1、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应当担任该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医师担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将该医疗机构作为其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2、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需为执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是执业医师,可以以公司或单位名义申请,在诊所名称中要体现申请单位;3、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2x]24号)文件规定,设置诊所的原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类别:1、医疗机构类别限于《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类别。

注意专科医院概念。

专科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血液病医院等。

整形外科医院与美容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下的两种不同类别。

康复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

2、根据新版省卫计委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规程,审批医院、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其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不再仅仅根据床位数划定其级别。

3、根据《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名称:1、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

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个人姓名等,通用名称指医疗机构类别。

2、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

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3、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4、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5、关于“公司”的误解。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以“公司”等字样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以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的,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予核准。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豫卫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9〕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中心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一)公共卫生1、做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免疫规划,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防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2、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3、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5、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医疗服务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工作;2、开展辖区康复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3、开展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三)卫生管理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落实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参与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审核、报销、监管等工作。

2024年县妇幼保健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2024年县妇幼保健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2024年县妇幼保健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县妇幼保健院是我县专门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承担着保障广大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责任。

为了提高医院的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妇幼保健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对____年度县妇幼保健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总体目标根据县妇幼保健院的定位和任务,____年度的综合目标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 服务指标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妇幼保健服务,确保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管理指标目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具体目标和指标体系1. 服务指标目标:1.1 妇产科服务指标:- 手术成功率达到95%以上。

- 妊娠期高危病例及时发现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

- 新生儿合并症检出率达到90%以上。

- 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使产前检查率和艾滋病妇女检查率达到90%以上。

1.2 儿科服务指标:- 新生儿畸形率控制在3‰以内。

- 小儿传染病报告及时率达到100%。

- 儿童意外伤害率下降10%以上。

- 儿童健康管理人次达到100%。

- 儿科门急诊满意度达到90%以上。

1.3 妇女保健服务指标:- 妇女定期体检率达到80%以上。

- 女性乳腺癌、宫颈癌筛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

- 妇女妊娠期保健率达到95%以上。

- 妇科门急诊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 管理指标目标:2.1 人员管理指标:- 出勤率达到95%以上。

- 员工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 招聘岗位时间控制在30天内。

2.2 资源管理指标:- 资金使用率达到90%以上。

- 设备更新率达到90%以上。

2.3 绩效管理指标:- 临床质量指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 患者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四、考核方法和流程1. 考核方法:1.1 绩效考核:根据设定的指标体系和目标要求,设置相应的评估指标和标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考核。

1.2 自评与现场核查:除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外,还将组织开展自评和现场核查工作,通过自评和现场核查结果,对医院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

县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县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县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 和规范化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
01
《指导意见》和《设置指南》 的贯彻实施
06 院内的规范化管理和管理机制建立

02
责任担当与改革创新

03
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与业务 科室设置(四部制建设)
04 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
05 四部制建设与大保健模式
07 县级妇幼保健院的业务发展方向
★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重要性:
1、是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的政策要求。 2、是开展群体妇女儿童健康服务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3、是促进妇幼保健业务发展的特色优势。 ★进行业务科室整合的重要性:
1、妇幼保健院原来的业务设置不符合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按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要求,以服务人群为目标进行业务科室设置重组是必走之路。 3、符合新的《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中的业务科室设置要求 。 ★二者的关系:实现保健临床相结合必须进行业务科室设置重组;只有通过业务科室
1、院长们要高度重视《指 导意见》和《设置指南》的 学习研究实施工作。 2、提高实施重要性认识。 要认识到两个文件不单是县 级妇幼保健院发展的航标灯, 更是从妇幼保健管理向妇幼 健康服务重大政策调整及大 保健观念的认识,对县级妇 幼保健院的生存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 3、应当认真组织学习,领 会精神实质,落实文件要求 的各项措施。
一、关于《指导意见》和《设置指南》等文件的贯彻实施
《指导意见》和《设置指南》 实施的重要性及特点
实施现状
几点建议
重要性: 它确立了县级妇幼保健院的 1、功能定位及职责任务 2、规范了业务科室设置 3、指出了规范化管理要求 是妇幼保健院开展妇幼健康服务、业务发展的 指路明灯和基本规则。 特点: 1、对县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能、工作如何开展、 业务发展等内容讲得非常清楚。 2、是县级妇幼保健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工具性文 件。 3、确立了妇幼保健院重大政策转变—从妇幼保 健管理转向妇幼健康服务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

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工作规范》要求。

4、生殖保健:可设置青少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孕症、男性科、优生遗传等科室。

5、健康教育:可设置专用的孕产妇、儿童保健宣教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宣教材料。

6、信息管理:设有信息统计科和档案室等。

(二)临床科室:根据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科室,包括产科、妇科、儿科、新生儿科等。

(三)医技科室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B超室、心电图室等。

(四)其他科室包括药剂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及行政科室等。

三、业务用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卫生学要求,依据安全、适用的原则,进行规范化建设。

建筑主体宜采用框架结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出入口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处;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一)县级妇幼保健院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200平方米;县级妇幼保健所(站)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临床、医技和其他科室业务用房面积按本级综合医院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原则上一般病床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母婴同室按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建筑总面积。

一般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三)承担妇幼卫生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常规培训人员数量、频次,按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

四、基本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院应配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仪、多功能心电监护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婴儿
体重计、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X线机、综合手术台、麻醉机、电动吸引器、救护车、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红蛋白测定仪、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电冰箱、高压消毒设备、健康教育设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县级妇幼保健所(站)应配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

五、人员配备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人员录用制度。

人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按辖区人口的1:5000-10000配备。

专业技术人员按编制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

卫生技术人员要占总人数的90%以上。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从事婚前保健、产前筛查和遗传病筛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规章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保健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工作制度、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基层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

(二)医疗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院内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

(三)机构管理制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保健与临床专业人员轮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制度、科研管理制度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与各项工作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03月1 5日(地方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