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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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加强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思凯中心)保密工作管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保障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思凯中心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思凯中心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机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和“业务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实际,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地保密教育和保密工作检查,认真落实各项保密措施;每位工作人员都要熟知本职工作中涉及秘密的具体事项和密级划分的标准、范围,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坚决杜绝失密、泄密现象,根据思凯中心的实际情况,成立保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委员:综合部、产业部、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策划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主要负责人,中心党总支书记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保密和机要工作的方针、法规以及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中心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审议中心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保密和机要管理工作。

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综合部。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宣传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的工作部署;负责日常保密事项的受理及交办、督办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内部保密事项的定密工作;组织保密工作有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并负责监督其贯彻执行;负责提出保密工作考核意见;定期通报保密工作信息,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各单位相应设立保密工作组织,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思凯中心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组织本单位保密工作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与考核

工作;对员工进行保密监督管理;发现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并及时整改;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确定本单位保密重点部位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向思凯中心保密委员会提出本单位工作中产生秘密的密级及范围;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积极配合思凯中心保密委员会进行查处。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思凯中心及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定期听取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积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条思凯中心及各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思凯中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企业或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十一条思凯中心及各单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本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企业或本单位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思凯中心各部门主任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应指派政治可靠、综合素质好、保密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保密员(机要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秘密分类及定密管理

第十四条思凯中心涉密事项分为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其中企业秘密分为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六条思凯中心的商业秘密是指为思凯中心所有、且不为公众知悉的,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经思凯中心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根据保守商业秘密工作的需要及商业秘密

的重要程度,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商密一级和商密二级。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一级是指一旦泄密会使企业的利

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事项,包括:

一、资产重组及资本运作的有关计划和资料;

二、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报告、后评估报告、企

业融资计划方案;

三、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企业重大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资料;

四、计算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与安全漏洞分析报告;

五、企业电网技术改造计划;

六、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七、其他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特别重要的事项。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二级是指一旦泄露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事项,包括:

一、尚未公布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及财务预算报告,财务稽核及效绩评价报告,企业产权登记资料及结构分析报告,税收资料;

二、尚未公布的企业销售情况,经营活动分析、市场结构分析的报告及资料;

三、下达各直管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企业薪酬调整方案;

四、审计工作计划和尚未公布的审计档案资料等;

五、与境内外公司签定的重要商务协议或合同、商务谈判过程的有关资料;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源码程序及详细设计文档;

七、其他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思凯中心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人事、组织、纪检等工作的事项,按照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石家庄供电公司的规定执行。上述事项均不列为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思凯中心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

秘密,泄露后会给企业造成被动或损害的内部事项,作为工作秘密管理。具体范围由中心各部门、所属单位酌情决定。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移动介质,均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同一个载体上含有两个以上密级的秘密事项,应按其最高密级确定。

第二十三条涉密文件应先由产生部门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发放范围,填写《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中心企业秘密事项审批表》(附表1),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综合部审查并经思凯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转发上级单位的涉密文件应按上级单位文件原有密级定密。

第二十四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商密一级”、“商密二级”字样;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应标明“内部使用”或“内部资料”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涉密文件、资料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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