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有关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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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有关规定

1、核查车辆:总质量在3.5吨及以上,以柴油或汽油为单一燃料拟从事营运的客、货车。

2、核查日期:自20011年3月1日(即:车辆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为2011年3月1日及以后)起,经核查必须是达标车型,并凭《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才可以登记、检测。

3、过渡车型核查注意:在2011年2月28日前(含28日当天)已经购买(购车发票日期)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含31日当天)在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仍可参照过渡期政策进行车辆核查。(即:2011年3月31日前入户的车辆,经核查是过渡期车型的,并查看购车发票原件是2月28日前(含28日当天)的,在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中加盖《该车在<过渡期车型表>中》印章。)

4、转籍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为2010年4月1日——2011年2月28日的,须经核查是过渡车型的,才可登记、检测,并在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中加盖《该车在<过渡期车型表>中》印章。

肥西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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