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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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 核查
一、适用范围
❖ 1、标准范围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
会 计 实 习 报 告总结 题目_1 会 计 实 习 报 告题目
会 计 电 算 化 工作可 能出现 的问题 及对策 会计电 算化相 关问题 研究 会 计 计 量 对 企业会 计收益 的影响 会 计 模 式 问 题研究 会 计 信 息 真 实性问 题研究
三、客车核查
❖ 3、后围应急窗布置 ❖ (1)、外推式应急窗
三、客车核查
❖ (2)、击碎玻璃式应急窗:自动破窗功能的装置 JT/T1094-2016《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三、客车核查
❖ JT/T1030-2016《客车电磁击窗器》:
适用于击碎小于5mm的钢化玻璃,由冲击头、控制开关、 手动击窗机构等部件组成。
执行实施
1、本规范自2018年12月1日实施。 2、原《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车 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 33号)同时废止。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运客车 安全达标实车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 运【2017】192号)同时废止。
三、客车核查
❖ 1、发动机型号
一、适用范围
❖ JT/T1178.1-2018《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 载货汽车》 ——适用于N1类、N2类和N3类的载货汽车。
❖ JT/T1178.2-2019《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2部分: 牵引车辆与挂车》。
一、适用范围
❖ 2、工作对象 新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总
三、客车核查
❖ 4、安全出口数量 a、安全出口包括乘客门、应急门、应急窗及撤离舱口
b、车长大于9m的客车应在车身左侧配置应急门;应至少 配置2个乘客门、2个安全顶窗。

燃油消耗限值和方法

燃油消耗限值和方法

燃料经济性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按1856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方法营运客车按照 JT/T325分为高级、中级和普通级客车,高级营运客车检测速度工况为等速 60km/h, 中级、普通级营运客车以及营运货车检测速度工况为等速 50km/h(1)检测准备1,设备. 预热示值调零2,受检汽车 .1 车辆空载。

3,检查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泄漏。

4,检查驱动轴轮胎的花纹深度和气压。

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1.6mm,花纹中不得夹有杂物;轮胎气压应按 GB/T 2977的规定进行调整。

5,记录受检车辆的以下参数信息,对于检测站数据库或车辆行驶证无法提供的参数,应进行实车测量。

—燃油类别 (汽、柴油); —驱动轮轮胎规格型号 ; —额定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车高,单位为毫米(mm); —前轮距,单位为毫米(mm ); —客车车长,单位为毫米(mm ); —客车等级(分为高级、中级、普通级); —货车车身型式(分为拦板车、自卸车、牵引车、仓栅车、厢式车和罐车); —驱动轴数 ; —驱动轴空载质量,单位为千克(kg); —牵引车满载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车辆应预热至发动机、传动系达到正常工作的温度状况,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应达到80~90℃。

7,关闭非汽车正常行驶所必需的附属装备,如空调系统等。

(2)燃料检测时使用受检汽车油箱内的燃油。

燃油氢碳比采用固定值:柴油取 1.86,汽油取 1.85(3)确定受检汽车的检测工况主控系统应根据车辆参数和信息,按第 6章的要求确定检测速度,并按附录B计算台架加载阻力。

若半挂汽车列车驱动轮与滚筒之间的附着力小于台架加载阻力而产生轮胎打滑,则应按牵引车(单车) 满载总质量计算台架加载阻力。

(4)检测方法1 引车员将汽车平稳驶上底盘测功机,置汽车驱动轮于滚筒上,驱动轮轴线应与滚筒轴线平行,固定汽车非驱动轮。

2 每次检测前油耗仪应调零,并测量环境空气中 Co气体浓度23起动汽车,逐步加速,变速器接人最高挡(自动变速器应置于“D”挡 ),底盘测功机按照4确定的台架加载阻力对受检车辆进行加载,至车速稳定在 8.5确定的检测车速。

取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取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取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摘要:一、背景介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二、核查工作的具体内容- 对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

- 各辖区交通局、客运管理局、市道路运输协会等相关部门参与核查工作。

三、核查工作的目的-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

四、具体实施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 对达标车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总结-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对于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运输车辆的数量逐年增加,这给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进行核查。

近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各辖区交通局、客运管理局、市道路运输协会等相关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

本次核查工作的目的是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认真开展核查工作。

在核查过程中,将对达标车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有望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率,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

总之,取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这一举措对于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意见单厅公路便〔2008〕63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

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部公路司(车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包括国产和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表》(以下简称《油耗准入车型表》)和符合资格的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名单。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油耗准入车型表》和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核查技术方法

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核查技术方法
值。
其次 , 要正确把握《 办法》 中规定的“ 新车型” 和
“ 车型 ” “ 车 型” 老 ,新 是指 车辆 生产 企业在 2 1年3 00 月 1 前 已经完 成 “ 3 1 车辆 公 告 ” 车辆 , 老 车 型” 的 “ 是指
2 1年3 1 00 月 日以后申报“ 车辆公告” 的车辆。 老车型 “
不超过3 0k 的客运 、 50g 货运车辆则不在《 办法》 的适 用范围之 内。届时与《 办法》 配套的交通行业强制性 技术标准J 1— 0 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 T7 9 20 ( 测量方法》 T7 l20 ( 和J l一 08 营运客车燃料 消耗量 限 值及测量方法》 也将全面实施。 但是 , 由于接 受交 通运输 部培 训 的人员有 限 , 特 别是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 办法》 的理解 、 把握 还存在不充分的问题 ,是否能够正确运用 、落实好 《 办法》 和标准 , 正确执行燃料消耗量 限值核查还需 要交流 和培训 , 要直 观 、 需 便捷 、 确 的操 作 。 准 在此 笔
的过 渡期 ” 自2 1年 3 1 : 00 月 日起 至2 1年3 1 0 1 月 日。
1 道 路运 输 车辆燃 料消 耗 量 限值 核 查 必须 准确 掌
握 的几个 要点
不 同阶段的核查方法和保证存在差异 , 新车 即“ 型” 按照2 1年3 1 至2 1年2 8 00 月 3 1 0 月2 日申请《 1 道路
用于 营运 ” 。
术支持单位 : 受理《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的申请 ,
开展技术审查 ; 受理检测机构的申请 , 组织开展检测 机构资质的评审;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进行技术跟踪与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 制修订。 省级 道路运 输管理 机构 对本 行政 区域 内道路运 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 领导和监督 ; 组织宣传培训 ; 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消耗量准入车辆信息统计、 分析、 报告制度 ; 组织监 督检 查等 。具体 负责本 行政 区域 内道路 运输 车辆燃 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范本模板】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范本模板】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运〔2010〕14号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各市交通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部令)已经颁布施行,自今年3月1日起,运管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要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

深入贯彻实施11号部令,是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

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工作部署和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厅运字〔2010〕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11号部令贯彻实施工作,深入推进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坚持“广泛宣传、平稳过渡、细化制度、狠抓落实"的原则,深入贯彻实施11号部令,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动道路运输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

二、主要工作内容1、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11号部令的实施涉及面广,不但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广大运输经营者和汽车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尤为重要。

各市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广场宣传、灯箱、户外广告等多渠道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广大运输业户、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运管机构人员充分认识11号部令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11号部令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市可登录“道路运输车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以下称“信息服务网”),网址为:http://atestsc。

mot. /pub/index.html,观看、下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工作宣传片》,并组织在政务服务大厅、检测站、运政业务办理场所等循环滚动播放,免费发放相关宣传手册.要制定周密的培训工作方案,对运管机构工作人员、检测站工作人员、道路运输企业机务管理人员分批次开展培训工作,确保运管机构和检测站工作人员深刻领会11号部令的主要内容,熟练掌握车型核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运输车辆的选购,引导运输企业主动淘汰高油耗车型。

燃料核查表

燃料核查表
4.核查结果必须全部为合格项目,才能评定为合格。
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监制
附件:2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核查表
编号:
车辆基本信息
燃料种类
车型表名称达标车型编号
及发布批次
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
项目
核查标准
核查结果
评价
车辆型号
载客人数(座)
外廊尺寸(mm)
整备质量(kg)
总质量(kg)
发动机型号
底盘型号
驱动形式
轮胎规格
货厢内部尺寸(mm)
牵引座最大充许承载质量
准拖挂车总质量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评价结论:
授权签字人(签字)
检测站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车型表名称及发布批次是指:《过渡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发布批次。
2.“评价”栏用“O”表示合格项目“X”表示不合格项目:“-”表示本次未检项目。
3.评定结论为“过渡车型、合格、不合格。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柴油或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最大总质量为3500 kg~49000 kg的营运货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545.2 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373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营运货车 commercial vehicle for cargos transportation用于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列车)。

4 燃料消耗量限值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用综合燃料消耗量表示。

柴油货运汽车(单车)、柴油自卸汽车(单车)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单车)及柴油半挂牵引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分别见表1、表2和表3。

汽油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为相应总质量柴油营运货车限值的1.15倍(取值按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1 柴油货运汽车(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表2 柴油自卸汽车(单车)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表3 柴油半挂牵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5 测量方法5.1 车辆核查5.1.1 试验前应对车辆基本信息与主要参数进行核查,核查项目见附录A。

5.1.2 核查的车辆尺寸及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且车长、车宽、车高与其设计值的偏差应不超过1%,整车整备质量、最大总质量与其设计值的偏差应不超过2%。

5.2 试验条件5.2.1 试验路应为平直路,路面应清洁、干燥、平坦,用沥青或混凝土铺装;试验路长度应满足GB/T 12534的要求;纵向坡度在0.1%以内。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随着现代交通事业的发展,营运货车在物流运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营运货车燃料的消耗量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浪费,各国政府纷纷制定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一、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1. 欧盟欧盟分别在2014年和2019年颁布了两个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其目的是限制货车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014年标准规定:营运货车的平均排放量不得超过每千克行驶里程1.3升柴油或1.4升汽油。

2019年标准规定:假设车载干货重量为11.9吨的货车,其燃料消耗应该不超过每百公里22.2升(柴油)。

2. 美国美国能源政策法(EPAct)规定,2011年以后制造的营运货车的燃料效率应该不低于6.5英里每加仑的柴油燃料,或不低于7.2英里每加仑的汽油燃料。

美国运输部的智能高速公路计划(CVISN)规定,货车驾驶员和企业必须定期提交关于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和燃油使用率数据,美国运输部还会对这些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

3. 中国中国的燃料消耗量限值不同于欧盟和美国,因为中国的营运货车燃料标准基于排放标准制定。

目前,中国对货车排放的限值分为国二、国三、国四、国五和国六阶段,限制不同阶段的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提高经济性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测量方法1. 欧盟欧盟采用公式计算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即“输入法”和“输出法”,其中“输入法”是计算从制造商到用户的燃料消耗量,而“输出法”是计算从用户到用户的燃料消耗量。

在2014年标准发布后,欧盟要求每个制造商在销售新货车之前必须通过ECO test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新车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ECO test是基于真实行驶条件和行驶模式开展的。

2. 美国美国使用50个州的移动量测站点,采用“盘旋测量”和“瞬时速度”等方法测量营运货车的燃料消耗量,这些站点还可以记录货车的使用情况,并将数据上传到美国运输部的国家道路扫描计划(NRS)中心。

《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

《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福建省运输管

国家标准GB/T 18566《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 任务来源根据2006年国家和交通标准化工作计划,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国家标准GB/T 18566《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号:20065708-T-348,交通标准计划项目序号:GB 2006-06)。

考虑到与相关标准的一致性和关联性,以及标准名称的准确性和标准内容的协调性,项目组建议标准名称改为“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价方法”。

二. 目的和意义目前世界范围能源紧张,资源节约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最新的《节能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对于营业性运输车辆,2001年由交通部组织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交通部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行业法规的形式对营业性车辆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营业性车辆的技术性能均须符合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并依据检测结果对车辆进行等级评定,使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成为营业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技术依据。

然而,目前实施的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中,对营业性车辆燃料经济性提出的要求是: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110%的考核指标,实质是以汽车出厂油耗为基础。

这项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操作性和准确性都较差。

导致目前在用营运车辆的油耗检测无法落实。

针对现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油耗检测存在的问题,项目组通过调研、分析、试验验证,确定了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和评价方法。

燃料消耗量核查方法

燃料消耗量核查方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1 目的为规范、公正、科学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检测、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2 依据文件2.1 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2 JT 711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2.3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2.4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3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不适用于下列车辆类型:—低速货车;—专用校车;—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全轮驱动车辆;—专项作业类车或工程用车;—其他:无法满足空载和满载试验条件的车辆。

4 术语和定义4.1 代表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已进行油耗检测,并进入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其它车型相对其为“变更车型”或“视同车型” 。

4.2 变更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已列入《达标车型表》的同一型号车型发生了产品配置或技术参数的变化,进行扩展、变更的车型。

4.3 视同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第11 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车型。

即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不大于代表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值。

5 变更车型判定方法5.1 变更的判定要求5.1.1 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5.1.2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5.1.3 车辆的驱动型式或底盘的动力配置发生变化,装配不同的发动机、变速器或主减速器三者中的任一动力总成;5.1.4 变速器最高档或次高档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5.1.5 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不同规格的轮胎“允许使用轮辋”不同。

5.2 变更处理办法:同一型号车辆符合5.1 款要求之一,变更的配置或参数会引起了燃料消耗量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并进行油耗试验,出具相应的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准》 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准》 管理
• 具体流程见图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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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1 《交通部油耗公告》 申报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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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6S管理
6S管理起源于日本,是指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主要是 物的要素)所处状态不断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提 高素养及安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提升员工素质,创造并保持 安全、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品 质量。6S的典型例子见表7—1.由于“整理”、“整顿”、“ 清扫”、“清洁”和“素养”这五个日语拼音和英语“安全 ”的第一个字母都是“S”,所以简称6S。
形迹管理是标识要素和定点原则的具体应用,它是在物品放 置处一一对应地绘制或制作物品的形状图案。有助于保持存放有 序。如果工具丢失或放错位置,能够立即发现。
行 迹 管 理 的 应 用
1.3清扫
清扫包括清除环境包括清除环境不良之处(即脏污)和设备 不良之处(即故障)两方面的内容,即发现并扫除生产现场的设 备、材料、环境等生产要素的脏污部位(包括不易看到的角落、 隐蔽点),定时对设备进行清洗、润滑、拧紧螺栓等维护,当设 备出现异常时及时进行修理以排除故障,使之恢复正常运转状态 。清扫过程是根据整理、整顿的结果,将不需要的部分清除出去 ,或者标示出来放在仓库之中。
9 年第 11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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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核准》 执行的强制性检验标准
• 营运车辆产品, 《交通部油耗公告》 管理执行的强制性检验标准主 要有以下两种:
• (1) JT 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 法》。
• (2) JT 711—2008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 法》。
• (13) 《关于调整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申报与审查时间安排 的通知》 (交汽节能〔2016〕 12 号)。

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报告表

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报告表
长:
宽:
高:
容积:
11
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kg)
半挂牵引车铭牌和合格证上标称和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
12
准拖挂车总质量(kg)
半挂车牵引行驶证和车辆铭牌上标称和准牵引总质量
其他情况
核查结论
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章)
时间
备注:1、车型表名称是指《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
2、在评价栏中,合格项目记“√”,不合格项目记“×”。
长;宽:高:
4
整备质量(kg)
实测
5
总质量(kg)
车辆铭牌上标称的质量
6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7
底盘型号
底盘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8
驱动型式
实查,如:4×2、4×4、6×2、6×4、8×4等
9
轮胎规格
实查
10
货箱栏板内尺寸(mm)
或容积(m³)
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自卸车等实测尺寸,罐式车按罐体铭牌核查容积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核查单位
车辆生产企业
车主单位
车辆类型
车牌号码
贵F
车型表名称
发布批次
发布日期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核查结果
评价
1
车辆型号
车辆铭牌和行驶证上标称的型号
2
客车座椅(卧铺)数(张)
实查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含驾驶员、乘务员和导游座椅
座椅数:
卧铺数:
3
外廓尺寸(mm)
按GB/T12673规定实测

公路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

公路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

《公路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二○○七年四月《公路运输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公路运输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是2006年交通部软科学项目“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及能源标准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合同号:2005-332-223-160)子课题二的内容,已列入了2006年交通标准化计划的国家标准制定计划(2005-59),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主持制定。

二、目的和意义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变革,使我国公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由于公路运输企业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能源消耗统计的方法和手段,因而不能经济地得到真实的统计数据,导致目前企业对能源统计数据不报、虚报、谎报。

解决统计数据源头上的矛盾和问题已是我国统计工作最重要、最困难的工作。

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及能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公路运输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标准旨在建立科学、简便、操作性强的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解决目前统计难、数据失真的问题。

三、编写过程2005年8月4日及8月31日,交通部科教司与体改法规司共同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的可行性及研究大纲进行评审,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项目的研究将解决目前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统计难的问题,有效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将大大提高统计速度;研究大纲制订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对课题组完成交通能源消耗统计方法及能源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在2005年9月启动了本标准的研究工作,收集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有关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

2006年2月由交通部以厅体法字<2006>57号文发出《关于对“十五”期间节能工作状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课题组开展国内的调研工作,书面调研了全国所有的省市,并于2006年4月起课题组到福建、云南、安徽、山东、江苏、湖北、上海等省市调研。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交运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号部令)实施一年多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规范》)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以下简称《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将进入新阶段。

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车辆燃料消耗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促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及运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运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一年来开展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的情况报部,特别是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相关生产企业汇总上报。

二、严格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各地运管机构要按照《核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把好营运车辆准入关。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标准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标准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标准公布
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公布了不同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或环保机构制定,旨在推动车辆的燃油效率,减少环境影响,并提高整体交通系统的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制定的车辆燃料消耗量标准的例子:
1.中国:中国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JB)中可能包含道路
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的相关规定。

例如,GB 27999-2011《城市
公交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等标准。

2.欧洲:欧洲联盟制定了关于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效率和二氧化碳
排放的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新车型的CO2排放限制,以鼓
励制造商提高车辆燃油效率。

3.美国: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美国环境保
护署(EPA)在联邦水平制定了车辆燃油效率和排放标准。

例如,美国的企业平均燃油经济标准(CAFE)要求汽车制造商提高车
辆的平均燃油经济性。

4.日本:日本可能通过交通运输省(MLIT)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布
车辆燃油效率标准,以推动车辆的环保性能。

这些标准通常涵盖不同类型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乘用车、货车、公交车等。

请注意,具体的标准和法规可能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更新和修改,因此建议查阅各国交通管理和环保机构的官方网站,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车辆燃油达标公告

车辆燃油达标公告

车辆燃油达标公告
篇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篇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3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3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3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31批)
交通运输部2015年8月19日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31批)
表1客车达标车型
篇三:机动车燃油核查表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道路运输燃油消耗查询

道路运输燃油消耗查询

道路运输燃油消耗查询篇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_年6月_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年_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_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JT7_,以下简称JT7_)和>(JT7_,以下简称JT7_)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第七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车型管理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车型可与>(以下简称>)车型同时申请.第十五条>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列入>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拟列入>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二)>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第十七条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第十八条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三)换装发动机的;(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已经列入>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一)底盘相同;(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的车辆,应当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时,应当按照>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或者与>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库纳入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的申请.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第三十条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GB_565)的有关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_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_年_月1日起施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_年3月1日起,在配发>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进行核查.篇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_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_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_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JT7_,以下简称JT7_)和>(JT7_,以下简称JT7_)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第七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车型管理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以下简称>)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车型可与>(以下简称>)车型同时申请. 第十五条 >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列入>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 (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拟列入>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第十七条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第十八条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 (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 (三)换装发动机的;(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 (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已经列入>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一)底盘相同;(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 (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的车辆,应当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时,应当按照>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或者与>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库纳入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的申请.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第三十条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GB_565)的有关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_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_年_月1日起施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_年3月1日起,在配发>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进行核查.附件1客车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为>中公布的项目(下同)货车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篇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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