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明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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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
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1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县政府决定对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同时,对成员单位职责和责任区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杨学春(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李方政(县法院院长)
石溅泉(县检察院检察长)
胡敏涛(县人武部部长)
刘邦祥(县公安局局长)
陈以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办主任)
刘剑(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刘长胜(县发改委主任)
郎启河(县监察局局长)
周华榕(县财政局局长)
黎伟(县应急办副主任)
李光奎(县科委主任)
汪万德(县农委主任)
张平(县安监局局长)
张强(县质监局局长)
秦伦仕(县民政局局长)
谭春晓(县城建委主任)
谭斌(县交委主任)
向东(县水务局局长)
马培华(县旅游局局长)
谭中长(县教委主任)
何西华(县卫生局局长)
谭明福(县文广新局局长、电视台台长)荣瑞(县气象局局长)
江国荣(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周进成(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潘锋(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罗贵胜(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黄利光(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代彬(县武警中队队长)
谭文祥(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林业局(电话:73338119,73328119),由刘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谭文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是事关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属于抢险救灾性质。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

其职责分工如下:
1.县府办、县应急办: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牵头工作。

2.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安排森林公安对火灾肇事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处理,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指导各地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3.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森林火灾及重点地区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扑火技能培训。

4.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并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县发改委:负责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安排,监督检查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

6.县财政局:按规定把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促各乡镇落实森林
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资金。

7.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危险化学品(燃气、燃油、民爆器材、化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用火,参与有关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8.县科委:负责森林消防方面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县质监局:负责全县生产领域森林消防用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林区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10.县民政局:负责灾民的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办理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需报批烈士的有关手续;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和文明扫墓祭祀,负责殡仪活动场所和公墓墓区火源管理工作。

11.县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并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2.县城建委:负责园林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3.农委: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时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做好林缘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4.电视台: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报道经县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在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15.县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积极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负责对旅游团、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提高游客的森林防火意识。

16.县水务局:负责和协调做好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17.县交委: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以及森林消防车辆道
路通行保障。

18.县教委: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森林消防教育,当学校周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9.县监察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对森林火灾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行为人员的行政责任。

20.县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紧急药品支援及灾民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

出现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时,组织医疗队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开展医疗支援。

21.县气象局:定期提供全县及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服务,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成因分析。

22.县电信公司、移动通讯公司和联通公司:做好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高火险期通过电话提示或发短信等方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23.县消防大队:负责林区建筑物的火灾扑救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保护林内或林缘房屋、重要设施等建筑物的安全。

同时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4.县武警中队:参与较大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5.县检察院: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26.县法院:组织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三、成员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区
(一)划分原则。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依照“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工负责,领导成员分点负责”的原则,划分森
林防火责任区。

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指导到位。

(二)责任要求
1.负责对责任区贯彻落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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