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课-华沙体系和航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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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航空法规

1.简述各航空法规之间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内法律不能与之冲突中国民用航空法——我国民用航空的母法刑法,民法等国内法涉及民航条款——民用航空法正常实施的保障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约束与民航有关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原则》——国家空中航行法——统一全国飞行与军队系统的协调——以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调整国内法使之与所缔结的国际法相适应——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的宪章—调整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款—以适应航空刑法三个公约—调整民法条文—以适应华沙体制—调整民航法律—以适应芝加哥公约等五个公约—修改行业规章(CCAR)—以适应“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3.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区别标准是指物理特性,构形,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其一致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飞行安全或正常所必需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要符合它们;在不能符合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8条的规定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是指物理特性,构形,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其一致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飞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好处的,缔约国按照公约将力求符合它。

4.华沙体制的弊端?新公约新在何处?弊端:华沙条约及后续八个协定书或修补文组成的华沙体制,主要问题是九个公约共存造成冲突。

因为一个国家不一定批准或加入所有几个文件,各文件的缔约国也不大可能是整齐划一,所以导致导致了以下不合理的情况出现:一,乘坐同一飞机旅客,如果飞机失事,会因出发地,目的地或经停点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和责任限额所获赔偿也不一样。

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还有仅批准华约而未批准海牙议定书等修订文件的国家(如美国),还有仅批准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如韩国),那么两国之间,适用的华约无从谈起。

新公约:是新的,以平衡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各国利益并适应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新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旨在替换华沙体制的前9个文件。

新公约新在:1.对运输凭证规则的改动,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动能。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国际航空实现国际线路的载人载客飞行运输。

对于国际航空的管理,也有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航空法体系的详细知识。

国际航空法体系的内容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

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民航规章以及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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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规章以及法规体系!愿你经历再多,都不忘初心;愿你难过再多,都不忘微笑;愿你能披荆斩棘,做到自己想要做到的事一、公约国际航空法的最高级别。

公约不是国家法之上的法律,由各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批准了芝加哥体系、华沙体系、航空刑法体系三大体系共五个公约: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和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议定书和双边协定议定书作为对公约的修改补充文件,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条约。

二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交换过境权和营运权、签订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等国际航空运输经营双边协定,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式。

三、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芝加哥公约》赋予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准立法权—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并将其作为公约的附件,附件是公约条款的实施细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标准是一般性规范,其法律地位要比建议措施高,而建议措施则属于非强制性的范畴,依据公约规定,遇有违背国际标准的情况,必须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四、国际法ICAO附件五、国内法我国的国内法规体系是以国际民航五大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而制定的。

我国的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三级构成。

《中国民航航空法》是我国民航法规中的最高级别,须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涉及到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各个方面,1996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是我国民航法规的“根基”。

行政法规: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用航空有关的一些部门,有民航局负责起草,报国务院审议颁发,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

民航规章:由民航局起草,以民航局长令的形式公布。

行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19个附件为依据,技术规范和国外规章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通常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他们只能约束民航内部。

科普知识竞赛:民航概论题库考点(三)

科普知识竞赛:民航概论题库考点(三)

科普知识竞赛:民航概论题库考点(三)1、问答题PCN80/R/B/W/T表示跑道的哪些信息?正确答案:表示跑道PCN数为80刚性道面,中等路基强度,轮胎压力不限,使用技术评估的方法。

2、问答题空中交通管制的任(江南博哥)务是什么?正确答案: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防止航空器在机场机动区与障碍物相撞;加快空中交通流量;保持有序的空中交通。

3、问答题在仪表飞行气象条件下,通常驾驶员看不到其他飞机,谁负责把这架飞机与其它飞机或障碍物间隔开来?正确答案:空中交通管制员。

4、问答题程序管制员的基本信息和手段来自哪里?正确答案:程序管制员的基本信息和手段来自飞行计划和飞行进程单。

5、问答题什么是磁差、什么是罗差?正确答案:磁经线和真经线的夹角称为磁差,罗经线和磁经线偏离的角度叫罗差。

6、问答题活塞式发动机的基本构造是什么?其中那些装置把活塞的直线往复运动变为连续的旋转?正确答案:基本基本构造是气缸、活塞曲轴和连杆。

连杆和曲轴装置把活塞的直线往复运动变为连续的旋转。

7、问答题什么叫做机场管制服务?什么叫做进近管制服务?什么叫做区域管制服务?正确答案:机场管制服务:机场控制进近管制:在飞机离场或到场时的管制区域管制:在航路上的管制8、问答题机场导航设备分为哪2种?正确答案:机场导航设备分为非精密进近设备和精密进近设备。

9、名词解释航路监视雷达正确答案:设置在航管控制中心或相应的航路点上。

它的探测范围在250海里以上,高度可达13000米。

它的功率比机场监视雷达大,在航路上的各部雷达把整个航路覆盖,这样管制员就可以对航路飞行的飞机实施雷达间隔。

10、问答题什么叫做航线?什么叫做航路?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正确答案:航线:飞机预订的飞行路线。

航路:由民航主管当局批准建立的一条由导航系统划定的空域构成的空中通道。

联系:民航飞机的航线除了在未建立航路的的地区外都是沿着航路建立。

11、问答题离港工作包括哪3部分内容?正确答案:1)办理登机手续;2)载重平衡的计算;3)航班控制。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一、 航空法的定义
早期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 对航空法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 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 系的国际、国内规则。
(2) 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 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
(2) 双边协定。“二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 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双边协定,交换过境权和营 运权,签订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 式。
(3)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各国按照其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基 本原则并结合本国实际颁布的国内法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 一个门类,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
2. 国内航空法
中国民航的国内法规体系以国际民航的5大公约 及“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中国宪 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而逐步完善的。
中国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 三级构成。
六、 航空法规的作用
(1) A维dd护y领our空te主xt i权n h。ere (2) 确Ad保d y飞ou行r te安xt全in。here (3) A促dd进y航our空te运xt i行n h畅ere通。 (4)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 活跃时期(1914—1943年)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作为一种有效的作战工 具或武器,大显神威。各国纷纷投入了科技力量,使飞 机的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发展。各国从航空技术的 进步中认识到,飞机具有无限的发展前途。同时,战争 的实践也对航空国际法律制度上统一认识起了重要的推 动作用。战后,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推动了国 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革命。这个时期的航空国际文件为 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航空公约知识

航空公约知识

航空公约知识一、公约名称1919年巴黎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二、公约发展史1、国际航空法发展史的萌芽时期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2、国际航空法发展史的活跃时期开始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1944年诺曼底登陆(二战结束前)3、国际航空法发展史的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开始于1944年缔结了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后,进入了不断成熟和完善时期4、刑法公约缔结于“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5、罗马公约不属于国际航空法三大体系三、必须知道的公约知识(一)华沙公约缔结于1929年全名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少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a 国际航空运输凭证的内容、规格b 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c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赔偿d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行李与货物损害赔偿1、华沙体制是:指华沙公约及一系列随后修订的补充文件。

共计1+9=10个文件,华少公约和它的部分修订补充文件正在并行生效2、如果未加入华沙公约,就不能加入其任何修订补充文件(二)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签订于1944年12月7号1、1个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18个附件(后增至19)和二个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2、芝加哥公约规定的“无差别对待原则”是指各缔约国根据主权原则对航空器施加的条件或限制应对(本国航空器)与(外国航空器和外国国家航空器)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对待3、芝加哥公约的附件1 由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2共有19个附件3附件即”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4附件应根据航空发展而修订4、芝加哥公约是至今加入国家最多的公约(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非官方协定”航空刑法公约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劫持、干扰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或企图从事任何此种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良好秩序和纪律的犯罪行为。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航空安全

航空安全
第三章
1、风险按其发生的机制可划分为常规风险、事故风险、潜在风险。
2、按损失产生的原因划分可分为:
(1)自然风险:在自然力作用下,导致物质损毁或人员伤亡的奉献,如地震,洪水,飓风等。
(2)人为风险:造成物质损毁或人员伤亡的直接作用力与人的活动有关。
3、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结果是风险的基本构成要素。
(1)是否按照局方批准的运行资格实施安全运行;
(2)运行管理部门是否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4)设施设备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
(5)工作环境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八章
1、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级别
第十章
1、安全管理体系(SMS)
2、安全管理的4P特征
(1)理念
(2)政策
(3)程序
(4)实践
3、SMS的内容
SMS包含六大部分、17个要素,其主要内容是
(1)安全政策
(2)实施计划以及跟踪评估计划实施的办法
(3)确定风险的程序和风险管理办法
(4)评定人员培训情况及是否满足岗位要求的程序
(5)主动地内部风险(包括事故和事故征候)报告程序及其制定预防措施
3、航空安全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集团的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
(2)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安全监察,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识别公司安全管理系统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和实施方案,监督落实整改。
3、航空刑法体系——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航空刑法

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航空刑法

二、附加刑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 罚金。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一、劫持民用航空器罪 •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二、机上暴力罪 • 机上暴力罪,是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
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九章 航空刑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刑罚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第一节 概述
一、航空刑法定义 • 航空刑法,是指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规范的总合。
二、航空刑法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发生的危害航空安全的
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构成国际 犯罪的危害航空安全罪,按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 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三、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 • 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
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 • 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是指以爆炸、决水、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航设施和设 备,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五、破坏航空器罪
• 破坏航空器罪,是指以爆炸、决水、放火、 盗窃使用中航空器上的零部件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破坏航空器,危害航空安全的行 为。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一、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定义 •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我国航空
刑法规定的、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安全 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特征
•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 行为的应受惩罚性 • 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第三节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罚

航空法规

航空法规

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规三个时期:萌芽、活跃、不断成熟与完善。

1919“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第一个国际性航空法典,开元性重要地位。

1929“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核心是航空事故赔偿的相关责任制度。

1933“罗马公约”,《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

1948“日内瓦公约”,《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的公约》。

1952年“罗马公约”,《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是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999年新蒙特利尔公约。

九次修改补充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基础文件。

1963年9月14日“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

“反干扰公约”。

1970年12月16日“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反劫机公约”。

1971年9月23日“1971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反破坏公约”。

三大航空刑法公约航空刑法体系“1963东京”,“1970海牙”,“1971蒙特利尔”航空法规特征:国际性,综合性,民用性,平时性。

民用性:不涉及一切航空活动,而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

平时性: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不能约束如遇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

公法是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即一国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

航空法规体系:I国际航空法: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II国内航空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宪章--公约--议定书--协定公约: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航空法中法律级别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航 空 法

航 空 法

第三节 民用航空组织及技术规范
•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1.背景 • 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它是
今天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前身。 • 2.国际民航组织的性质 • 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17个专门机构之一,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
的政府间组织,也称官方组织。 • 3.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 (1)宗旨 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
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 犯罪分为 :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
• 3.管辖权
• 管辖权包括两层含义:
• 司法管辖—规定哪类国家可以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 为行使管辖权
• 立法管辖权—要求每一缔约国在其国内立法中确认此类犯 罪性质并给予惩罚
• 4.机长的权力
• 机长权力范围:(1)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起, 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2)航空器迫降时, 到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时止
• 5.缔约国的权力与责任
• 如果降落地国是《东京公约》的缔约国,则有以下权力与责任:
• (1)准许机长提出的使案犯下机
• (2)接受机长移交给他的案犯
或所开票据不合格不限责任是作为对承运人和遵守条约规定的一种有效制裁 措施 • (3)管辖法院和诉讼时限 • 关于有权受理诉讼四种法院的规定(承运人住所地,主营业地、办理合同的 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目的地)由原告选择,诉讼时效为到达目的地之日 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即到期消失。
• 2 华沙体系存在的问题 • 以1929年《华沙公约》,及后续8个协定书或修订文件组成的“华沙
•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分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 正当防卫:正在发生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得超过必要

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

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

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为使大家对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有个整体上的认识,笔者试对航空领域内的主要的国际公约进行归纳总结,并主要介绍一下航空私法领域内的国际公约。

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可以分为三个序列:一.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公约以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该公约是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对国际法在航空领域的具体适用作了整体性规定。

包括国家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及其国际原则,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等内容。

现有成员国150多个,中国于1974年加入。

各国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来确定航权、航路、运力和运价等方面的内容。

二.航空私法体系航空私法体系主要涉及航空运输责任制度和对航空器的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包括三个子体系:1.新旧华沙体系,即1929年的华沙公约及其之后的一系列修订性文件构成的旧华沙体系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形成的新华沙体系。

华沙体系是当前调整和规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内容是运输凭证和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两大方面。

旧华沙体系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1)1929年华沙公约;(2)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3)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以上三个公约中国加入前两个。

(4)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改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议定书》),至今未生效;(5)197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二、三、四号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一、二、三、四号议定书》),除三号议定书未生效外其余均生效。

另外一般把两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并得到了广泛适用或认可的承运人间的两个特别协议也看做是华沙体系的一部分:(1)1966年以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为一方、以各国航空公司为另一方签订的《蒙特利尔〈临时〉协议》(简称《蒙特利尔协议》),该协议约束所有进出美国的航班;(2)1995年10月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在吉隆坡的年会上通过的、各国航空公司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简称《吉隆坡协议》)及其后以实施该协议为目的的《关于实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的措施的协议》(简称《实施措施协议》),我国三大航空公司已经加入此协议,但是由于三大航空公司并未将协议内容并入其运输条件,因此旅客不能据此协议主张权利。

航空安全管理法律体系

航空安全管理法律体系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立 法。 下位法相对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 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对 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 法的规定为准。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 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等下位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时我国法 律体系的主导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被 称为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母法”。 2)《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这里指的生产经 营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 部门及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 单位。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 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 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 查合格证书。
机组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 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 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 的安全。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 员都应当执行。
一、《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我国 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好处于最重要的位置,是民用航 空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用航空法规、规章的 母法。
《民用航空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 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 重要的里程碑。 1995年颁布的《民用航空法》由16章、214条内容组 成。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导论课件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导论课件
7/19/2024
➢ 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历程; ➢ 了解我国民航业立法的过程。
➢ 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 法律。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 分密切的关系。
7/19/2024
独立性指航空法自成一类,形成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
综合性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 整的方法多种多样。
7/19/2024
是指航空法进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 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 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 急状态下得非常法的约束。
7/19/2024
布莱里奥(Louis Bleriot )
1906年,布莱里奥首次驾驶单翼飞机穿越英吉利海峡。
7/19/2024
1889年,法国邀集巴西、美国、英国、俄罗斯、墨西哥等28国代表 集会讨论航空问题。会议议题是:
(一)政府是否应颁发民用航空执照 (二)驾驶员对乘客和地面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否需要制定特别法规定, 还是适用普通法 (三)救捞航空器残骸是否应适用海事法 (四)对驾驶员的失踪和死亡宣告是否应重新立法 。
7/19/2024
➢ 民航法具有国际性; ➢ 民航法具有独立性和综合性; ➢民航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 ➢民航法就是平时法。
7/19/2024
人类的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航空活动的中介为空 气空间,并无有形的边界可言。航空活动的航空活动的高速 性和远程性,以及相关的领空飞越等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 的国际性。因此,航空立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国际法的一个 组成部分而存在的。作为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这个道 理更易为人们所理解。由于中小国家众多,飞机短时间内飞 跃数国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欧洲诸国学者至今仍将航空 法等同于国际航空法。

1.4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1.4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第四页,共十六页。
一、民航法的萌芽(méngyá)时期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以前, 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试验(shìyàn)阶段。
航空法在这个时期还谈不上成套规则。
第五页,共十六页。
第六页,共十六页。
二、民航(mínháng)法的形成和完善 时期
1919年10月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一个国际 航空法典——《空中(kōngzhōng)航行管理公约》(通 称1919年巴黎公约)。(建立常设的管理机构-国 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前 身))。 这一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上具有开元性的重要地位。 其意义在于,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 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奠定了基石。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标志 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表明了“航空法是二十世纪的产
第十二页,共十六页。
三、现代民航法的发展(fāzhǎn)时 期
(二)航空私法规则的完善(wánshàn) 1.1948年《日内瓦公约》的制定
2.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制定
3.对1929年《华沙公约》的修订
第十三页,共十六页。
三、现代民航法的发展(fāzhǎn)时 期
(三)航空刑法的形成
1.1963年《东京公约(gōngyuē)》的制定 2.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第十四页,共十六页。
谢谢 ! (xièxie)
第十五页,共十六页。
内容(nèiróng)总结
1.4 航空法发展历史。1783年,法国,Mongolfier Brothers 制造的可用于运载的热气球升空。1903年,美国莱
第十一页,共十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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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缔结于1944年
D包括《华沙公约》及随后的一系列修订补充文件 D
42
4.3.2适用范围

各舱门关闭到任何一扇舱门打开
若迫降,到主管当局接管时止

国际飞行:

起飞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
实际降落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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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2
航空法规
4.3.3有管辖权的国家
航空器登记国 降落地国,而所称案犯仍在机上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在国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永久居所国 逃往它国(或引渡、或审判) 根据本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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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1999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住所地 承运人主要营业地 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 目的地法院 授予法院判给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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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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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1.9与华沙体系的接轨
合理的预防性措施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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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2.5b使某人下机权
治安措施不足以制止事端
扰乱者留在机内,安全无法保证 将事实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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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2
航空法规
4.2.5c移交案犯权
违反刑法严重犯罪
移交给降落地缔约国 通知移交意图、理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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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
为公约》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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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4.1缔结根源

爆炸、袭击民用航空器的事件猖獗
东京公约的法律漏洞 海牙公约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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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4.2犯罪定义
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暴力行为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 传送虚假情报 未遂 共犯
第四讲
华沙体系、航空刑法
4.1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
8次修订补充:

(我国加入)


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1966年《蒙特利尔(暂时)协议》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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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1《华沙公约》
引渡或审判
报告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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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航空法规4.4.5§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针对70-80年代恐怖主义活动
弥补蒙特利尔公约留下的缺口 犯罪定义增加了两条:

对机场内的人实施暴力,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 毁坏机场设备或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中断 机场服务足以危及机场安全
引进过失责任制
赔偿限额
承运人无限责任
未交给票据或票据不合格 承运人有意或不顾后果的行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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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1.1《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管辖法院:四类
承运人住所地 承运人主要营业地 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 目的地法院
诉讼时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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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2018/6/22 航空法规
55
思考题

华沙体系构成和基本内容?
航空刑法公约犯罪定义、适用范围?
航空刑法公约中规定的缔约国责任?
航空刑法公约赋予机长的权力?

我国与航空刑法公约接轨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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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航空法规测试题四

401.关于“华沙体制”的理解正确的是: A属于公法性质 B就是指《华沙公约》
维持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
便于移交案犯
便于使扰乱行为者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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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2.8缔约国的权力与责任

准许机长提出的使扰乱行为者下机
接受机长移交给它的案犯
对移交的案犯采取拘留等措施
立即与案犯国籍国的领事馆取得联系 对严重犯罪和劫机者,立即进行调查
2018/6/22 航空法规
航空法规
4.4.3有管辖权的国家



航空器登记国 降落地国,而所称案犯仍在机上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在国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永久居所国 罪犯逃往它国 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犯罪发生在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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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4.4.4缔约国权利与责任
承诺严惩
拘留
初步调查
修订华约与海牙议定书
完全责任制 提高赔偿责任限额 取消无限责任
增加一个可起诉法院方便美国
但至今未生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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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197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华沙体系关于责任限额的折算

“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 1号附加议定书~《华沙公约》 2号附加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48
2018/6/22 航空法规
4.4.2适用范围
使用中的航空器:飞行前准备到降
落后24小时止
若迫降,到主管当局接管时止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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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4.2适用范围

起飞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
预定降落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


实际降落地点在登记国领土以外
用于国际航行的航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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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年10月12日

缔结于华沙
民事责任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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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1.1《华沙公约》
缔结根源:
旅客、行李与货物损害事故
适用范围:
国际运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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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1.1《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确立了国籍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旅客及其 他人的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则,并定义了国 际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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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缔约国的权力与责任
通知有关国家 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各国

说明它是否行使管辖权
遣返案犯

不得视为非法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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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3《海牙公约》
1970年
缔结于海牙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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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3.1劫机事件
1950.5.1、7.14、8.3 (未遂)、8.9共 4起美国民用航空器被劫持古巴 60年代末, 劫机事件大量增加:
治安权力
使某人下机权
移交案犯权
免除责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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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4.2.5a治安权力
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看管 着陆前通知降落地国当局
30
2018/6/22
航空法规
4.2.5a治安权力

要求或授权其他机组成员协助
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不能强求)

机组成员或旅客,未经授权,也可采取

中国民用航空法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关于湿租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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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国际航空刑法
1963年《东京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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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2
航空法规
4.2《东京公约》
14
2018/6/22
航空法规
4.1.8“华沙体系”的发展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52国签字

取代华沙公约及华沙体制下的公约议定书 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我国1999年签署,2005年2月28日批准
2018/6/22 航空法规
1963年9月14日缔结于东京
简称:
1963年东京公约
全称:《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
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23
2018/6/22 航空法规
4.2.1缔结根源

领土(域内)管辖缺口
并行管辖冲突

24
2018/6/22
航空法规
4.2.2犯罪定义

违反刑法
可能或确已危害人机或财产安全 危害航空内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7
2018/6/22
航空法规
4.2.4a有管辖权的国家

航空器登记国
犯罪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 犯罪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犯罪危及该国的安全 犯罪违反了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运转的规章 为保证该国遵守在多边国际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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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2
航空法规
4.2.5机长权力


25
2018/6/22
航空法规
4.2.3适用范围

飞行中:起飞使用动力----降落终止
国际飞行:

起飞地在国外,或
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或

下一降落地在国外
26
2018/6/22
航空法规
4.2.4缔约国的管辖权
司法管辖
缔约国对机内犯罪和行为有管辖权
立法管辖
缔约国应在国内立法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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