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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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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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行相适应原则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修正”的犯罪构成共犯形态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各论:一、侵犯个人法益: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二、侵犯社会法益: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1、刑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犯罪+刑罚。

2、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狭义的刑法)我国建国以来通过两部刑法典、旧刑法典(1979年制定)、新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单行刑法。

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

某部法律的整体性质不是刑法,但是也附带了犯罪与刑法的规范。

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
终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减为有期
1-5年: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适用的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刑期折抵
留置
注意:判决以前或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行为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是 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时间可予折抵 刑期。具体的折算方法,参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象:只能是达不到判处死刑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 犯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极刑。
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 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同时满足)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怀孕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者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与罚款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和方式: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少 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刑不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且适用于单位犯 罪。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观罪,全部 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刑法框架 刑法总论 知识结构思维导图 期末重点

刑法框架 刑法总论 知识结构思维导图 期末重点

定义概念形式:1 刑法典(刑法修正案) 2 单行刑法或特别法 3 附属刑法特征:广泛性,特殊性,连续性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概述目的和任务任务:保卫国体政体,保护经济基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编、章、节、条、款、项立法解释体系和解释效力司法解释解释学理解释导方法文理解释论论理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空间效力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为补充属地管辖权特殊:1外交特权 2自治地方3港澳台刑法的效力范围生效时间时间效力失效时间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犯罪概念一章略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内容意义基本的犯罪构成形态方面修正的犯罪构成分类标准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程度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活动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复杂客体概述:必要要素——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客观方面危害结果:广泛性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犯罪主体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盲,聋哑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故意:直接、间接主观方面过失: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概念标准犯罪既遂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处罚:按分则条文定罪量刑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人有主观意图犯罪预备特征客观上进行了预备活动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意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已经着手(与预备区别的标志)的特征犯罪没有得逞停止犯罪未遂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态分类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形态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特点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彻底放弃本质特征:自动性预备阶段的中止分类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体: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年龄不到,不构成共犯构成特征客观方面:共同犯罪行为(实行、帮助、组织、教唆、共谋行为)主观方面:相同的故意心态,有意思联络认定不构成共犯的情况:过失、间接正犯、事后的帮助行为、过限行为、同时犯(片面共犯)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形式事前通谋的共犯和事前无通谋的共犯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主犯 2.在犯罪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事责任1.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按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的种类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及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而自己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教唆犯刑事责任按作用处罚被教唆的人未实行,独自构成犯罪,可从、减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一部行为,全部负责概述概念判断标准:犯罪构成说禁止重复评价法条竞合关系及法条竞合犯概念: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连续状态一个行为特征作用于同一对象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持有型犯罪继续犯类型不作为犯罪{持续犯}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特点:相对状态犯、即成犯而言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意义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实质正当防卫时机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想象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一竞合犯特征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罪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与概念: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发生重结果数结果造成了额外的结果罪加重犯特征分则条文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行为有故意或过失处断原则:以一罪处罚(适用较重法定刑)概念: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连续犯特征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处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数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处断原则:按一罪从重处罚概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处断有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的牵连犯特征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一罪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罪名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概念: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以罪名被另一罪名吸收有数个犯罪行为犯数罪特征犯不同种数罪吸收犯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形式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处断原则:按吸收之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成立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事前、事后)条件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主观条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特别防卫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防卫过当基本特征: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观上有罪过概念(略)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成立对象条件:原则上是针对无辜第三人,利益较小条件主观条件:保护合法利益紧急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限制条件:出于迫不得已与正当防卫同:目的、前提、责任的异同异:危害来源、行为对象、限制条件、限度要求、主体限定概念: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基本特征:客观上超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适用对象:不适用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死缓也不能)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制度:死缓条件:罪该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判决极其核准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无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执行期间的计算:2年不计算在内概念和特征(略)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适用对象、严厉程度、适用机关、适用根据、实用程序、法律后果(不同)目的改造、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种类适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刑罚的罚金数额的确定:数额大、情节重的,金额多概念执行: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免缴纳和种类概念: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位的权利剥夺适用范围与危害国家安全附政治适用对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加权利死刑、无期徒刑刑独立适用或有期徒刑、拘役附加:1年-5年期限管制附加:与管制刑期相等死刑、无期徒刑:终身死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改为3年-10年执行:公安机关概念: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没收财产使用方式:并处(应当)、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范围:保留必要生活费用,正当债务执行:人民法院驱逐出境:犯罪的外国人概念:功能和特征(略)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种类(法定情节、酌定情节)概念、意义(略)主观条件:前后故意犯罪分类和刑度条件:前后有期徒刑以上累犯构成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条件特别累犯前后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后无刑种、时间限制和再犯的区别: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量刑刑事责任:1 必须从重2 不得适用缓刑 3 不得适用假释自首制度的意义种类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主体条件:强制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关键性条件: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只对所交待的部分以自首论认定过失犯罪自首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单位犯罪自首量刑制度处理原则:可以从轻、减轻轻:可以免除立功概念和意义(略)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种类和表现形式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概念、特点、意义(略)原则: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数罪基本适用规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并罚不同条件下判决前数罪具体规则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概念、意义(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例外缓刑考验期限1年≥拘役≥原判≥2个月5年≥有期≥原判≥1年考察:公安机关法律后果:1 期满2 新罪、漏罪 3 违反规定战时缓刑:战时、3年以下、犯罪军人。

刑事诉讼法知识结构图

刑事诉讼法知识结构图

刑诉法结构图公诉普通程序特殊程序起诉自诉一、复核和核准程序一、立案:所有专门机关 1、死刑2、刑法No.63上诉二、侦查:除法院外法定刑以下量刑 1、最高法同:1.主体 3、最高法解释 2、逐级二审抗诉 2.理由特殊情况的假释抗诉 3.效力公诉诉再审抗诉异:1.对象二、审判监督程序2.权限.No.181.185.205. 自诉3.受诉法院普通程序4.期限一审简易程序申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二审反诉:自诉案件(两类)五、执行:3个主体撤诉检察院监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一审法院公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的级考点:1、涉税案;最高法院别2、伪证罪;管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辖4、刑法No.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高级法院5、刑法No.164,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6、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No.184;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案;检: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12个;中级法院 2、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34个; No.203、外国人犯罪的;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基层法院 1 2 3 4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法: 1、告诉才处理的,4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个;犯罪地被告人最初受主要犯3、公诉转自诉:居住地理地罪地①有证据;②有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③达到犯罪标准;④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 No.24 No.25辩护开始时间辩护方式辩护人的权利自始至终: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No.36①与在押人会见与通信;辩护人: ②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 2、委托辩护: ⑴律师;A 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诉案件随时 (No.32) ⑵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B 审判阶段: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No.33 ⑶监护人,亲友; ③No.37调查取证(只限辩护律师);审判阶段:至迟在开庭10日前 3、指定辩护:律师 ⑴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No.151(刑事法律援助) 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 No.34⑵盲、聋、哑或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而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⑶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⑷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⑴No.39被告人拒绝辩护人,无理由限制(注意立法解释)拒绝辩护: ⑵律师法No.29,律师拒绝委托人的理由;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隐瞒事实;强制措施羁押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1、期限。

法理学-宪法-刑法-体系图

法理学-宪法-刑法-体系图

法律常识体系图法理学体系图宪法体系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实施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政的要素→制宪、民主、法治、人权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实现过程或状态;2.宪法侧重静态、宪政侧重动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3.宪法是规范形态;宪政史现实形态;4.宪法规则是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1.成文宪法1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2(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宪法的分类 3.钦定宪法3、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4、附则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与条约关系→我国无明确规定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我国)提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的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制度议案通过: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公布方式: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全面修改→1975、1978、1982年宪法修改方式部分修改→对1982年宪法宪法的解释:我国正式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始于英国,我国也是保障体制司法机关:始于美国专门机关:始于法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保障方式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政治保障我国的法律保障机关:立法机关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方式:采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群众保障1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首部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31908年中国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属于钦定宪法。

4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体、国家性质)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特色 2.爱国统一战线(政体)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形式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全国、省级、地级→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主持选举乡级、县级→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的机构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辖区县以下选举国家的基本制度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 2.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受托人是其他选民,接受委托≤3人;委托投票的条件 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基层代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广泛性 2.妇女代表3. 归侨代表(全国和归侨人数较多地方人大)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选举制度选举所投票数>投票人数的无效;选举的有效性选举所有票数≤投票人数的有效;直接选举时,≥1/2选区选民参投才有效提出:原选区选民30(乡)或50(县)人以上接受罢免要求的机关: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县乡级罢免县乡级代表须经≥1/2原选区选民通过的罢免罢免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代地级以上罢免案提出5人大代表的特权→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 1.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暂停执行职务 2. 被依法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人大代表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地级以上: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5罢免案的提出主体:1.直接选举的情况:由原选区选民(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

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

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收藏版最近若干年,日本的刑法理论大量地被介绍到中国,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众多日本刑法学者的名字也逐渐为中国刑法学界所熟悉。

学过刑法的人,再怎么不济,大概也会知道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平野龙一、大塚仁、西原春夫、大谷实的名字,再到后来的前田雅英、西田典之、山口厚、高桥则夫、山中敬一、川口浩一、大谷实、松宫孝明、井田良、盐见淳、曾根威彦、佐伯千仞等日本刑法中坚力量,日本刑法学人才的辈出着实值得国内刑法学人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不过,这些人究竟做过什么事?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恐怕大多数人就有点迷糊了。

今天下编就凭借手中的素材给小伙伴拔一拔这些许有点尘封的人和事。

刑部尚书综合整理出品战后日本刑法学派谱系及师承关系图略背景介绍:小野清一郎,其名著《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虽然只有第一章被译为中文,但在中国名声鹊起,影响很大。

可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小野清一郎的思想是属于偏右翼的保守派(呼呼,幸好不是极端的右翼),他在二战期间出了一本书《日本法理的自觉展开》,美化日本的对外侵略,将日本的侵略战争说成是日本要把亚洲各国人民从西方殖民者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是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对决,是日本的“慈悲”与“宏愿”,等等。

为此,小野清一郎在战后被美国占领军当局列入军国主义分子名单,并开除公职(结果是为小野转型为律师提供了便利,福兮?祸兮?)。

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上,小野清一郎担任海军头目冈敬纯的辩护人,也可以看出来他是属于右派阵营的。

至于小野刑法学中蕴含的深邃幽远的佛教思想,由于没有其著作的中文译本,知道的人就更少了。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又如,很少有人知道泷川幸辰在1933年曾因宣扬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被日本教育当局开除公职,引发了教育界的激烈抗议,虽然抗议被平息下去,但后来文部大臣鸠山一郎、检察总长林赖三郎、京都大学校长小西重直都受此事件牵连而离职。

在此事件中,泷川幸辰与佐伯千仞还发生了一些过节,佐伯千仞本来是支持泷川幸辰的,并和京都大学很多教师一样向学校提出了辞呈以示抗议,但在小西重直辞职后,校方提出妥协方案,于是,在辞职的教师中发生了分裂,有部分教师接受了校方的妥协,收回了辞呈,其中就有佐伯千仞。

刑法分论主要罪名思维导图

刑法分论主要罪名思维导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集资诈骗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保险诈骗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污染环境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性质组织罪 聚众淫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伪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接送不合格兵源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军事通信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徇私枉法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外贸易管制、关税征管制度

刑法知识结构图

刑法知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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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一般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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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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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特定性
基本特征 危害行为
有意性
" 有害性
刑事违法性 $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基本形态 犯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 罪 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客 # 观 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方 危害结果 " " 具有客观性 面 的 具有法定性 $ 要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件
# 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
故意内容不同 认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 同时犯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 事前未通谋 $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 类型 "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同 犯"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 罪 概念 #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主犯 种类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 概念 # 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和刑事责任 从犯 种类 " " 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 概念 胁从犯 刑事责任 概念 教唆犯 刑事责任 $ $
刑事责任的终结 刑事责任的消灭 $
"
未实际承担
实际承担
第十四章 ! 刑罚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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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 矫正功能
功能 安抚功能 " 刑 威慑功能 罚" 教育功能 $
惩罚功能
# 目的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不敢犯罪 " 对群众进行具体而生动的法制教育 $ $
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

刑法思维导图

刑法思维导图

【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交叉而非包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 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主犯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
*
部犯罪处罚。
致从远法犯律及社刑工队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从犯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胁从犯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共致远同法犯律罪社工与队停止形态
由于客观停止
由于主观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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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法律社工队
法益说、行为说、意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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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原则不并罚
致继远法续律犯社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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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想远法象律竞社合工队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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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结远法果律加社重工队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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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原则不并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致结远法合律犯社工(队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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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致远合法律犯社工队
口诀:基本修形态,标准派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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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考点:选择或简答论述)☆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 总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3.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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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法律社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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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化的未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犯罪一罪与数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非犯罪化的
其他(自救行为、自损行为等)
管制
拘役
主刑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罚的种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刑罚累犯
自首
量刑情节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假释
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
减刑
时效
其它规定
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都不负责
1. 周岁的计算
2. 对8种犯罪负责
3. 仅仅8种
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
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
犯罪主体不满16周岁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
不转化为抢劫
自7.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然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人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
罪罪精神病人
主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
主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
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

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表1 管辖原则比较
表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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