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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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严格的手续,坚持疏导为先,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一) 通报批评(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记过(五) 留校察看(六)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针对高中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品德素质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不超过一周的督促反省时间。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第三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半学期后,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消。
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 勾结校外人员勒索他人财物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 携带管制刀具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对经常无故迟到、旷课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一学期,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
1、10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11-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21-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1-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41-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51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三)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带手机、随声听和MP3等者,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演出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经济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
(一) 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
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四)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还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