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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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
沪价涉(1992)第177号
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市劳动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定,经市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执行,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本市劳动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册、更改、注销等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业收据。

三、本通知自1992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沪财预[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3]18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3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2月22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注:1.凡在备注栏内标注"▲"的,为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2.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沪财预[2008]84号文执行;3.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沪财预[2011]149号执行。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1 -- 2 -- 3 -- 4 -- 5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6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 8 -- 9 -- 10 -- 11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640号)- 12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免征息化- 13 -- 14 -- 15 -收入和经营收入的0.5‰征收- 16 -- 17 -- 18 -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 19 -- 20 -- 21 -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2 -- 33 -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价- 34 -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35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产品- 36 -- 37 -移动式起重机检验费和电动葫芦检验费对小微企业降低50%标准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38 -- 39 -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 4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取消计量认证费。

)- 41 -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免征Array- 42 -- 43 -- 44 -5.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免征Array- 45 -7.森林植物检疫费- 46 -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企业单独申请认证时,收费标准减半,为10000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沪财预[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财预[2006]51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市水务局执收;原市河道管理处执收的“船舶过闸费”调整由“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执收;原给水管理处执收的“深井水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调整由市供水管理处执收;原市水务局执收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调整由市水务业务管理中心执收(详见附表)。

为了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执收主体间应做好《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等与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移交接工作。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主体持本通知及《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输执收主体变更手续。

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执收主体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机构调整后执收│批准文号│文件依据││││主体│││││││││├──┼─────────┼───────┼──────────┼─────────┤│ 1│滩涂有偿使用费│市水务局│沪府发[95]63号│沪府发[95]63号│├──┼─────────┼───────┼──────────┼─────────┤│ 2│船舶过闸费│市堤防(泵闸)│沪价费[94]273号│沪府令[2002]114号││││设施管理处│││├──┼─────────┼───────┼──────────┼─────────┤│ 3│深井水水费│市供水管理处│沪价公[2005]25号│市府发[82]42号│││││沪财预联[2005]23号││├──┼─────────┼───────┼──────────┼─────────┤│ 4│超计划加价水费│市供水管理处│沪财预[2002]71号│市府[94]69号令│││││沪价费[2002]38号││├──┼─────────┼───────┼──────────┼─────────┤│ 5│水资源费│市供水管理处│沪价公[2005]26号│价费字[1992]181号│││││沪财预联[2005]24号││├──┼─────────┼───────┼──────────┼─────────┤│ 6│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市供水管理处│沪财预[2004]19号│计价格[1994]634号│││││沪财综[98]6号││││││沪价行[1998]11号││├──┼─────────┼───────┼──────────┼─────────┤│ 7│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市水务行政受理│沪财预[2004]44号││││政府信息收费│中心│沪价费[2004]23号││└──┴─────────┴───────┴──────────┴─────────┘市级船舶过闸费执收点为大治河西闸、淀浦河东闸、叶榭塘水利枢纽、蕴澡浜东闸。

(项目管理)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年版的通

(项目管理)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年版的通

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2011年收费管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2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五、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情况,参照《收费目录》格式,在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范围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于2012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沪发改价督〔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发布工作,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大市场价格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进一步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督促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推进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6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要求,本市已完成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工作,现试行上网公布,试行上网公布期从现在起到2003年5月31日止,在这期间请你们认真做好校对工作。

如果认为需要修正或增减收费项目的,可持有效合法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

试行上网公布期结束,我们将向社会正式公布并执行。

联系人:预算处黄永华联系电话:54679568-20041上海市财政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部门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批准文号文件依据类别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烟草1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200元/证卷烟生产单位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6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集体24元/证;个体12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1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10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5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经委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0元/本企事业单位沪价行[96]131号、沪财综[96]36号价费字[92]104号中央企事业单位验证费40元/本沪价行[96]131号、沪财综[96]36价费字[92]104号中央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审查2100元/证企事业单位沪价行[96]271号、沪财综[96]66价费字[92]268号中央4特种劳防用品生产许可证质检费100--2200元企事业单位计价费[96]1500号中央5压力机械安全装置质量检验455元/台企事业单位沪价涉[92]177号价费字[92]268号中央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见文件单位、个人价费[94]133号、沪财综[94]38号价费字[92]268号中央7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注册费7元/人单位、个人沪价行[97]241号、沪财综[97]43号沪府办秘[2002]7284号地方交通8航道养护费运输收入6%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9船舶港务费0.55--22元/单位·月经营者沪价涉[93]267号、沪财城[93]64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0水路运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1.6%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 沪价行[98]20号价费字[93]17号计价费[97]2500号中央11船舶登记费见文件经营者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2船员考试发证费40元/人、次船员沪价涉[92]237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3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证书费见文件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4船舶检验费见文件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 沪价行[98]20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5海事调解费调解不成按损失款0.5%;调解成功按1%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6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经营者计价格[98]800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7海船船员考试费C类适任证书考试费100元/人、次;B类300元/人、次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0元/份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9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100元/艘、次经营者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20船员现场操作考试费30元/人、次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21内河货物港务费0.3元/吨货主沪价涉[92]237号市府[91]5号令地方22内河岸线使用费2元/米·半年使用者沪价涉[92]237号市府[91]5号令地方23公路运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0.8%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24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见文件经营者沪价行[99]72号市人大(96)40号公告地方25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费8--17元/年·辆沪财综[95]57号、沪府发[95]25号地方26铁路专用线共用费共用费1%经营者沪财综[95]57号沪府办秘[2002]7284号地方港务局27港口岸线使用费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2元;2米以上至5米以下5元;5米以上至8米以下10元;8米以上15元/米·季岸线使用单位沪财综[94]60号、沪市府[92]27号令价费[94]167号地方无管会28无线电管理费注册登记费15元/证使用单位、个人沪价行[97]259号、沪财综[97]59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频率占用费见文件使用单位、个人沪财预[2002]100号价费[2002]57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设备检测费10--400元/次使用单位、个人价费字[92]177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商委2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见文件渔民沪价行[95]221号、沪财综[95]71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0渔业无线电注册登记和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15元/证;频率占用100元/台近海捕捞渔民沪财综[97]47号、沪价行[97]210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31渔业船舶港务费机动船0.10元/每次进出港·主推动力功率每千瓦;非机动船0.15元/每次进出港·船净吨位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2渔业船舶停泊费机动船0.03元/天·主推动力功率每千瓦;非机动船0.02元/天·船净吨位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3渔业船舶货物港务费0.20/吨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4渔业船舶登记费见文件渔船沪价涉[92]247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5渔业船舶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按损失总额1%,调解失败按损失总额0.5%(最高)渔船沪财综[2000]84号、沪价费[2001]6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6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渔船沪价行[2000]149号、沪财综[2000]44号价费字[92]526号中央37渔业船员服务本簿8元/份渔民沪价涉[92]22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38酒类许可证工本费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80元/份酒类生产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40元/份酒类批发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酒类零售许可证工本费15元/份酒类零售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39食盐批发许可证工本费30元/证食盐批发单位沪价行[96]334号、沪财综[96]77 号中盐运[96]65号中央东海渔政40海事调解费损失总额0.5%-1%航运单位沪财综[99]23号、沪价行[99]138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外经贸4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0元/证外商投资企业价费字[92]401号价费字[92]401号中央贸促会42仲裁费见文件企业2000年仲裁规则价费字[92]236号中央43货物原产地证明书50元/证企业计司价格函[94]43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44对外贸易认证费对外贸易文件认证费10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对外贸易文件认证加急费5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1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45领事认证代办费每证60元;加急费每证30元当事人沪财综[2000]88号、沪价费[2001]12号计价格[99]466号中央农林46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见文件捕猎者、经营者沪价行[99]352号、沪财综[99]73号财综字[96]94号中央47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见文件经营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48林地补偿费30000元/亩征占用林地者市府[98]1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49森林植物检疫费见文件调运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50木材运输证 1.5元/证木材运输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51国内植物检疫费见文件送检者价费字[92]452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52农药登记费见文件送检者计价费[96]1718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5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5元/证。

2013清单实施规范与细则

2013清单实施规范与细则

四、规费
1、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 生育和工伤保险费。
调整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 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 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 业工程暂估价
08清单条文 [ 2.0.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 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清单条文 [ 2.0.19]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 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 工程的金额。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的社会保险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
单项措施(可计量措施项目)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相应社会保险费费率(市政养护、绿地养护仍以人工费为基数)。其中, 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 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三、水利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三、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收集、分析、 整理并公布各专业常用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价格信息。
四、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凡2014年12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架构体系:
一本计价规范
十 本 书
九本计量规范
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 三、关于“未经竞争费用”的处理 由于设计或者特殊专业要求等原因,在施工招标时不可避 免地存在“未经竞争费用”。“未经竞争费用”由材料 (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暂 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的费用组成。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沪财预[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3〕144号)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本市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助动车牌证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降低“代单位保管人事档案收费”的征收标准,同时废止相关的收费管理文件。

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

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三、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沪财预[2004]11号、沪价费[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4]11号、沪价费[2004]5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编制涉企收费目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全面清理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截止2003年6月30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加“▲”符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3年6月30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

2003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调整和取消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2004年起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物价局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止上年12月31日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公布《收费目录》后,本市新批准设立、调整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有关文件及时在各自网站予以公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2.27
•【字号】沪财法[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六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布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布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94件,全文失效的29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12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1
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5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
5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财综[2011]3号,财综[2006]6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3]58号,财综[2002]19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价费字[1993]135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268号,[1992]价费字127号
3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
31.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农业
3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
33.检疫费
43.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1992]价费字314号
十一
人防
4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十二
法院
45.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十三
海关
46.进口货物滞报金
[1992]价费字293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47.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13清单上海应用规则

13清单上海应用规则

13清单上海应用规则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筑与装饰计算规范上海地区应用规则第一部分概述一,执行时间:1,国标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计算规范: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2,上海地区应用规则(以下简称应用规则):二,应用规则与2013国家计价、计算规范二者关系:1,应用规则是在国家标准清单计价、计算规范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地区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和调整。

2,当应用规则条文或计算规定与国家规范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应用规则为准。

三,应用规则特点:1,较以往清单计价实施办法规定更详细、内容更具体。

2,涵盖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三个全过程:(1)招、投标全过程。

(招标、编标底、投标)(2)合同签订和实施全过程。

(合同签订、签证、索赔、付款)(3)工程结算全过程。

(送审、审核、争议处置)3,建筑与装饰工程内容有所扩大:将原属房修工程的拆除部分,并入建筑与装饰工程。

4,国家13清单计价不完善的条款和规定加以完善和补充。

5,计费标准重大变化。

建筑与装饰工程习惯以工程直接费为基数计取费率的办法被终止,取而代之的是以人工费为基数计取费率(管理费、利润、社保、公积金)四,注意事项和要求:应用规则实施阶段请注意新、老计费标准的准确使用。

第二部分上海地区应用规则一,计价规范1,作用: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招标、投标、合同、结算等)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

2,综合单价的组成:(1)定额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来源信息价或市场价)(2)管理费和利润(又称综合管理费)(a)计算方法: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率(%)(b)管理费包含内容:…检验试验费(另详附页)、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3)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指合同中约定的应承担的一定幅度范围内的风险,决不是无限风险。

3,规费和税金:明确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社保费除外)(1)规费:(a)社保费:分部分项人工费之和×费率。

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装ETC的
1类客车
试行错峰
优惠。
准许成

本加合
理收益
三、高速公路清 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1、基本公里拖车费:小型车每辆每次30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700 元,特大型车每辆每次800元。 2、超基本公里拖车费:小型车10元/公里,大型车20元/公里,特大 型车30元/公里。
沪价费〔 2011〕012 号
沪交财〔 2019〕1158 号、沪交财 〔2019〕 1159号、沪 交财〔2020 〕39号、沪 交财〔2021 〕846号、 沪交财〔 2021〕847 号
交通、价格 主管部门
交通部门


(5)5类货车、6类货车及6轴以上货车、5类专项作业车、6类专项作
业车长江隧道段60元,长江大桥段85元。
价格主管部 生态环境

部门


7、废胶卷1500元/吨;
055号
8、冲洗过的废相纸1000元/吨。
准许成

本加合
理收益
准许成

本加合
理收益
准许成

本加合
理收益
准许成否本加合理收益准许成否
本加合
理收益
准许成

本加合
理收益
准许成

本加合
理收益
十三、电动汽车 充换电服务收费
充电服务费不高于1.3元/千瓦时
沪发改价费 〔2009〕 013号
价格主管、 文化旅游部 门
文化旅游 部门


惠的按规定执行。
准许成

本加合
理收益
准许成

本加合
理收益

清单指引(上海13清单对应16定额子目)

清单指引(上海13清单对应16定额子目)

010103001
回填方
m3
回填
010103002
余方弃置
m3
余方点装料运输至弃置点
场内运输 土方外运
淤泥、流砂外 沪010103005 运 废泥浆外运 沪010103004
m3 m3
余方点装料运输至弃置点 余方点装料运输至弃置点
外运 外运
对应16定额子目
单位
装饰工程
石方工程 01-1-1-1 平整场地 ±300mm以内 01-1-1-2 场地机械平整 ±300mm以内 01-1-1-3 推土机 推土 推距50.0m以内 01-1-1-4 推土机 推土 推距每增加10.0m 01-1-1-5 填土机械碾压 01-1-1-6 原土机械碾压 01-1-2-4 手推车运土 运距50m以内 01-1-2-5 手推车运土 每增运50m 01-1-1-7 人工挖土方 埋深1.5m以内 01-1-1-8 机械挖土方 埋深1.5m以内 01-1-1-9 机械挖土方 埋深3.5m以内 01-1-1-10 机械挖土方 埋深5.0m以内 01-1-1-11 机械挖有支撑土方 埋深8.0m以内 01-1-1-12 机械挖有支撑土方 埋深12.0m以内 01-1-1-13 机械挖有支撑土方 埋深16.0m以内 01-1-1-14 机械挖有支撑土方 埋深20.0m以内 01-1-2-4 手推车运土 运距50m以内 01-1-2-5 手推车运土 每增运50m 01-1-2-6 汽车装车、运土 运距1km内 01-1-1-15 人工挖沟槽 埋深1.5m以内 01-1-1-16 机械挖沟槽 埋深1.5m以内 01-1-1-17 机械挖沟槽 埋深3.5m以内 01-1-2-4 手推车运土 运距50m以内 01-1-2-5 手推车运土 每增运50m 01-1-2-6 汽车装车、运土 运距1km内 01-1-1-18 人工挖基坑 埋深1.5m以内 01-1-1-19 机械挖基坑 埋深1.5m以内 01-1-1-20 机械挖基坑 埋深3.5m以内 01-1-2-4 手推车运土 运距50m以内 01-1-2-5 手推车运土 每增运50m 01-1-2-6 汽车装车、运土 运距1km内 01-1-1-21 挖淤泥、流沙 人工 01-1-1-22 挖淤泥、流沙 机械 01-1-2-4 手推车运土 运距50m以内 01-1-2-5 手推车运土 每增运50m 01-1-1-15 人工挖沟槽 埋深1.5m以内 01-1-1-16 机械挖沟槽 埋深1.5m以内 01-1-1-17 机械挖沟槽 埋深3.5m以内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45 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1)农药登记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 费 (4)《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5)《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 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6)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46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车手等级认定费
缴入中央国库
85 比赛报名费
缴入中央国库
二十四 林业
86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缴入中央国库
▲ 87 森林植物检疫费
▲ 88 林权勘测费(含林权证书工本费)
二十五
食品药 品监督
89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90 药品注册费
(1)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

(2)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70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 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缴入中央国库
二十
环保
7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72 登记费 (1)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2)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73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 二十一 民航
74 排污费
75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76 环境监测服务费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人防办
法院
中直管 理局
海关
58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59 社会抚养费 6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1 诉讼费
62 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规定要求,我们对本市地方法规、规章批准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取消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改变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性质。

现将取消和调整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准产证申报费”等17个部门的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一)本次取消收费项目的下列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5]136号、沪财综[1995]42号)。

2.《关于对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城市排水管理处要求收取〈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等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5号、沪价行[1994]127号)。

3.《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证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9号)。

4.《关于调整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6]119号、沪财综[1996]33号)。

5.《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356号、沪财综[99]7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沪教委财[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65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学生平安保险和中小学的教育报刊订购等3个代办服务项目通知如下:一、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两个项目不再列入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小学、幼儿园不再为学生统一代办上述收费。

二、本市中小学教育报刊订购不再列入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区县教育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优秀教育报刊推荐目录,供学生自主选择订阅。

三、鉴于上述3个服务项目在保障全市中小幼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本着为学生服务的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得使用教育收费票据,不得加收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也不承担退赔、理赔责任。

四、实施上述3个项目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质量,做好服务。

区县教育部门应加强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沟通,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6月9日。

第一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苏价工〔1996〕42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盐减负〔2015〕1号
8
建设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费,车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3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2元/日.平方米。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涉企免收(不含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
苏价房〔1998〕12号
苏价费〔2009〕291号
4
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个人自愿选择。涉企免收。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费〔2009〕278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5
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分别按住房或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第一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共15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国土资源、房产
土地登记费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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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中900元/学期,区县重点 沪价行[2000]119号 1200元/学期,市重点1500元/学期, 沪教委财[2000]28号 高级寄宿制2000元/学期 见文件 一类条件360元/学期,二类270元/ 学期,三类180元/学期;空调加收 200元、供热水加收40元/学期 一般专业1100元/学期,特殊专业 13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23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1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1300元/学期 一般专业1500元/学期,特殊专业 20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4000元/ 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500元/学期, 技校复合专业2000元/学期
《土地管理法》 沪价涉[92]188号 价费字[92]176号 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



48
排污费
见文件

财综[2003]38号 价费字[92]178号 价费字[92]178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6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价费字[92]196号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价费字[92]196号 价费字[92]196号 人防委字[85]9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中发(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 ▲ ▲ ▲ ▲ ▲ ▲ ▲ ▲ ▲ ▲ ▲
幼、托保育教育费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2)托儿所管理费 (3)外籍儿童就读费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沪府办发[2012]15号 沪教委财[2007]8号 教财(96)101号 教财(96)101号 价费字(92)367号
义务制教育阶段 普通高中学费
外籍儿童就读费 (1)普通高中学费 (2)外籍学生就读费
建城[1993]410号

15 16 经济信息 17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沪价费[2005]27号 沪财预联[2005]9号 沪价涉[92]232号 沪财预[2002]100号 沪价费[2002]57号 沪价费[2006]3号 沪价行[95]221号 沪财综[95]71号 沪财预[2002]126号 沪价费[2002]81号 沪财预[2006]84号 沪财预[2004]19号 沪价行[2000]149号 沪财综[2000]44号 沪价费[2011]018号
沪府发[2000]18号 价费字[92]179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计价格[2002]121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
住房保障
32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见文件

33
房地产资料查阅费
(1)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
5元/件,每次每套不超过20元,一 沪价商[2007]7号 次查阅20套以上部分,每次每套10 沪价商[2005]7号 元,复印费A3纸0.4元/页,A4纸 沪财预[2011]11号 0.2元/页 查阅勘丈资料每套25元,复制勘丈 沪价商[2007]7号 资料每套150元,地籍图复制费减 沪价商[2005]7号 半征收,即30-60元/幅(个人住房 沪财预[2011]11号 产权证所附地籍图25元) 见文件
11
(2)港口岸线使用费
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2米 沪财综[94]60号 以上至5米以下10元;5米以上至8 米以下30元;8米以上90元/米·季 沪价费[2005]11号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12 建交委 13
船员考试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财预[2008]111号
37.5元/平方米 破坏耕地的,15元/平方米;破坏 非耕农用地的,7.5元/平方米 见文件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见文件 见文件 0.015-0.06元/平方米 见文件
沪发改价督[2009]13号 《土地管理法》
沪价商[2006]9号 沪价涉[92]188号 沪价费[2008]12号 沪财预[2009]93号 沪财预[2003]89号 沪价费[2003]77号 沪发改价费[2008]7号 沪价费[2008]8号 沪价费[2005]51号 沪财预联[2005]28号 沪财预[2012]166号 沪价费[2005]51号 沪财预联[2005]28号 沪财预[2007]55号 沪财预联[2004]41号 沪价费[2004]61号 沪价涉[92]320号 沪价费[2007]13号 沪价费[2007]13号 沪价费[2006]27号 沪价费[2006]27号 价费字[92]196号 沪价费[95]118号 沪价房[99]305号 沪价房[96]179号 沪财综[96]46号
49 50 绿化市容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民 防 60
环境监测服务费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储费 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 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 义务植树费 绿化补建费 绿地易地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 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林地补偿费 森林植物检疫费 民防工程使用费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0.03元/只;5.00元/公斤 6元/人·年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1-3元/平方米日 见文件 见文件 1--10元/月·平方米
计价格[2001]2717号 建城[1993]410号 ▲
见文件(上海市城市掘路修复工程 沪价涉[92]232号 结算标准)
第 1 页
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14 临时占道费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批准依据
备注
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 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 沪价费[95]195号 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 见文件 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 额) 见文件
批准依据
市人大公告2011年第37号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备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交通港口
见文件

3
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 、卡工本费
见文件
国务院令第406号 市人大公告1996年第40号

4 5 6 7 8 9 10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货物港务费 船用产品检验费 船舶检验费 船舶登记费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岸线使用费 (1)内河岸线使用费
附件: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
部门
安 监
序号 一级项目
1 2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二级项目
60元/人次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沪价费[2008]1号 沪财预[2005]14号 沪交停[2005]621号 沪价涉[1992]380号 沪财预[2012]151号 沪价行[1999]72号 沪价费[2004]57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6]72号 沪价费[2006]25号 沪价费[2006]31号 沪财预[2011]11号 沪财预[2012]166号 沪财预[2006]28号 沪价费[2006]10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61
民防工程建设费
60元/平方米

第 4 页
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62 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报名、考核考试费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沪价房[99]305号 沪财综[99]50号 沪财预[2005]66号 沪价费[2005]46号 同上 沪价行[2000]187号 沪价费[2004]43号 沪价费[2012]009号 沪价行[2000]187号 沪价费[2004]43号 沪价行[2000]187号 沪价费[2004]43号 沪价费[2012]009号 沪教委财[2007]8号
《公路法》 市人大公告1994年第11号 计价费[1998]218号 财建[2002]640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 ▲ ▲


1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见文件
价费字[92]452号

19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见文件
计价格[2000]559号

2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含隔离场圃租用 见文件 费)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
批准依据
备注
1150--3500元/平方米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财综[2005]33号 发改价格[2008]1539号 同上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沪府办发[2012]15号

文广影视
63 64
(1)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费 (2)播音员和主持人资格考试
见文件
见文件


65 66 67 68 69 70 71
沪府发[98]26号

34
(2)房屋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查阅费
沪府发[98]26号

35 规划国土 36
产权证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
沪价商[2008]3号 沪财预联[2005]4号 沪价商[2005]7号 沪价商[2008]3号
财综[2004]5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价费字[92]179号
▲ ▲

贸促会 水务
22 23 24 25 26 27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滩涂有偿使用费 船舶过闸费 深井水水费 超计划加价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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